股份轉移. 45. 倘股東身故,則其一名或以上尚存人(倘股東為聯名持有人)及其遺產代理人(倘其為單獨持有人或唯一尚存聯名持有人)將獲本公司認可為擁有其股份所有權的唯一人士。本細則概無解除已故股東(無論為單獨或聯名持有人)的財產就其持有任何股份的任何責任。
股份轉移. 52. 如有股東去世,一名或多名尚存者(倘死者為聯名持有人)及死者之合法遺產代理人(倘死者為單一或唯一尚存持有人),將為本公司認可有資格獲得其股份利益的唯一人士;但本條公司細則所載之任何規定,將不解除已故股東(不論是單獨或聯名持有人)之遺產就死者單獨或與其他人聯名持有之任何股份所涉之任何負債。
股份轉移. 52. 如股東身故,死者所持股份一名或以上尚存的聯名持有人及其法定遺產代理人(如死者為單一或唯一尚存的持有人),將為本公司認可有資格獲得其股份利益的唯一人士;但本章程細則中的任何規定不免除身故股東(不論單獨或聯名)的遺產在其單獨或聯名持有的任何股份的任何債務。
股份轉移. 54 當一股東死亡,如果死亡股東是個聯合持股人,公司應承認其他聯合股東有權享有股份權益,如果死亡股東為單獨持股人,則其法定個人代表有權享有股份權益;但不得適用本《細則》之規定而免除該死亡聯合股東的與他和其他人所持股份相關財產的任何義務。
股份轉移. 47. 若股份唯一持有人死亡,則其法定代理人應為公司承認的該股份的唯一所有人。如果相關股份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股東登記為聯合持有人,仍在世的持有人(或在其死亡後,其法定代理人)應是公司承認的該股份的唯一所有人。
股份轉移. 48. 倘股東身故,則唯一獲本公司認可於身故者股份中擁有權益的人士須為一名或多名尚存者(倘身故者為聯名持有人)及身故者的遺囑執行人(倘身故者為唯一持有人);但本條所載的任何規定並不解除已故持有人(無論為唯一或聯名持有人) 的遺產就彼單獨或聯名持有的任何股份所涉的任何責任。 49. 因身故、破產或法律操作而獲轉移任何股份權利之人士,在已提交董事不時正式 要求之證據及符合本細則以下規定之規限下,可選擇登記自身為全部或部分股份之持有人,或提名他人登記為全部或部分股份承讓人,惟不論在哪種情況下,董 事同樣有權拒絕或暫緩登記(一如引致股份轉移之事件發生前,若原股東轉讓股 份,董事應具有之權力無異)。根據一個或以上外地或外國法律合併任何兩個或 以上法團,就本細則而言構成法律操作下之轉移。
股份轉移. 49. 本公司僅承認股份已故單一持有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為唯一擁有該股份所有權的人士。如果股份登記在兩名或多名持有人名下, 本公司僅承認尚未身故的持有人或已故股東的合法遺產代理人為唯一擁有該股份所有權的人士。
股份轉移. 52. 如果某位成員死亡,而該已故成員與他人聯合持有股份,其他生存持有人以及作為單獨或唯一生存持有人的法律人格代表將被公司認可為對於死亡成員的股份權益唯一擁有所有權的人士;但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會免除已故成員(不論是單獨或聯名持有人)的遺產可免於承擔有關其單獨或聯名持有的任何股份的任何負債。
股份轉移. 8.1 若股東身故,則其他在世的聯名股東(如死者為聯名持有人)和死者的法定代理人 (如死者為單獨持有人)應為本公司認可的享有股份權益的唯一人士;但本內容並非免除該已故股東(無論是單獨還是聯合持有)的遺產就其單獨或聯合持有的股份的法律責任。
股份轉移. 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 聯名持有人身故 於破產時登記個人代表及 受託人 須登記的 選擇通知╱代名人登記 保留股息等,直至因股東 身故或破產 而轉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