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锁定期. 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目标公司 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2020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目标公司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1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已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0 年及 2021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2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尚未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2 年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上述期限内如交易对方对人福医药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李杰、陈小清、徐华斌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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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股份锁定期. 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1) 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 徐长军及其控制的无锡杰华、无锡曦杰、无锡易朴,以及无锡易杰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司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徐长军、无锡曦杰、无锡易朴、无锡杰华、无锡易杰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自金投领航和上海云鑫取得拟转让的易视腾科技股份(以下简称“易视腾科技标的资产”)之日(即其因持有易视腾科技标的资产在公司登记机构被登记为易视腾科技的股东之日)至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的期间(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持有期间”)未满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个月,则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如标的资产持有期间达到或超过 12 个月,则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其他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目标公司 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2020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目标公司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1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已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0 年及 2021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本次发行结束后,在上述锁定期内,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2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尚未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2 年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如有)上述对价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2) 邦道科技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 上海云钜和朴元投资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上述期限内如交易对方对人福医药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本次发行结束后,在上述锁定期内,邦道科技交易对方基于本次 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李杰、陈小清、徐华斌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上述对价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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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股份锁定期. 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段志刚、段志军、信为通达因本次发行取得的汇创达的股份(包括限售期内因汇创达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取得的汇创达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目标公司 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2020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此外,若根据审计及减值测试结果需要实施股份补偿的且标的资产盈利承诺期前三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的日期晚于其所持汇创达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则在相关报告出具日之前,段志刚、段志军、信为通达所持的限售股份不得转让,待相关审计报告以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所持股份在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的股份后分三次分别解除股份锁定。具体如下:
(1) 业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数满足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数但对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数量的 30%(包括因履行业绩承诺期间第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2) 业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第二个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数满足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数但对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累计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数量的 60%(包括因履行业绩承诺期间第一个及第二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3) 业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第三个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数满足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或虽未实现承诺净利润数但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累计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数量的 100%(包括因履行业绩承诺期间所有会计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目标公司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1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已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0 年及 2021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本次重组中,飞荣达因本次发行取得的汇创达的股份(包括限售期内因汇创达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取得的汇创达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2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尚未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2 年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如有)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限售期长于上述约定的限售期的,各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调整上述限售期。 上述期限内如交易对方对人福医药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李杰、陈小清、徐华斌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各方减持对价股份时将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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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股份锁定期. 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
1、 乙方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权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甲方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2、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在 2025 年、2026 年及 2027 年每一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 4 个月内,由甲方委托的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分别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乙方同意其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甲方股份按照以下方式解锁:
(1) 自 2023-2025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经该专项审核报告确 认,标的公司在 2023-202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高于该期间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可申请解锁股份为本次认购股份的 30%,如未达到该等条件,乙方所持股份不能申请解锁。若第一次申请解锁的股份处于禁售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禁售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 自 2023-2026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经该专项审核报告确 认,标的公司在 2023-2026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高于该期间承诺净利润 数,则乙方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为本次认购股份的 60%,如未达到该等条件,乙方所持股份不能申请解锁。若第二次累计申请解锁的股份
(3) 自 2023-202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 2023-202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或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目标公司 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2020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本次认购股份 100%-进行业绩补偿的股份(如有)。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
3、 股份登记日后,乙方由于甲方送股、转增股本而对应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和解锁要求。
4、 如乙方完成业绩承诺不涉及业绩补偿的,甲方在年度报告披露且锁定安排期限届满后 5 个交易日需向交易所申请解除乙方相应比例股票 的限售
1、 承诺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目标公司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1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作为业绩 补偿义务人,遵守业绩承诺相关锁定安排,上述 24 个月届满之日至业绩承诺首
2、 若违反上述事项,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戴道国出具补充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长沙润合、青岛高信、青岛松露合伙人就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的锁定安排作出如下承诺:“在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承诺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或要求合伙企业回购承诺人合伙份额或从合伙企业退伙;不对承诺人所持的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设定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承诺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
(1)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已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0 年及 2021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2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尚未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2 年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上述期限内如交易对方对人福医药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李杰、陈小清、徐华斌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在湖南仁怡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人/本单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本单位持有的湖南仁怡合伙份额或要求湖南仁怡回购本人/本单位合伙份额或从湖南仁怡退伙;不对本人/本单位所持的湖南仁怡合伙份额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设定优先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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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股份锁定期. 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 第一期可解除限售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个月且标的公司 2018 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以二者中较晚到达的时点为准),黄晓东、张目、上海携励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该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30% —该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股份 数,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2) 第二期可解除限售股份:自标的公司 2019 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解除限售,黄晓东、张目、上海携励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该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60% —该补偿义务人当 期应补偿股份数—该补偿义务人累积已补偿股份数—已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3) 第三期可解除限售股份:自标的公司 2020 年专项审核报告及减 交易对方 锁定期安排 值报告出具后(以较晚到达的时点为准),黄晓东、张目、上海携励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该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100% —该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该补偿义务人因 减值测试应当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该补偿义务人累积已补偿股份数—已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计算。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陈荣 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次交 易完成后 12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目标公司 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2020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本次交易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目标公司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1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已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0 年及 2021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2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尚未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2 年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上述期限内如交易对方对人福医药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李杰、陈小清、徐华斌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实施分红、配股、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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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股份锁定期. 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目标公司 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2020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交易对方基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取得的股份数量- 2020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目标公司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1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已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0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交易对方基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取得的股份数量-已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2020 年及 2021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2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尚未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2 尚未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2022 年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上述期限内如交易对方对人福医药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李杰、陈小清、徐华斌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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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股份锁定期. 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交易对方取得的国瓷材料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转让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如果前述相关方至股份上市日持有爱尔创股份的时间不足十二(12)个月,则自获得国瓷材料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不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待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转让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上市公司股份: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十二(12)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40%;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二十四(24)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30%; 交易对方持股期满三十六(36)个月后且国瓷材料在指定媒体披露爱尔创股份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当年可解锁股份数占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国瓷材料股份数的 30%。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目标公司 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2020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交易对方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应以当年可解锁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如扣减后实际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交易对方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且次年可解锁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前述补偿义务包括未达到业绩承诺所做业绩补偿及因目标资产减值应作出的补偿。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目标公司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1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已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0 年及 2021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2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尚未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2 年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上述期限内如交易对方对人福医药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李杰、陈小清、徐华斌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此外,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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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股份锁定期. 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结合福德资本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福德资本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如下:
(1) 承诺人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 上述锁定期届满时,若承诺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未履行完毕,则本次向承诺人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上述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3) 本次交易前,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个月内不得转让。
(4) 股份锁定期限内,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及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5)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承诺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0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目标公司 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2020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目标公司2020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2021 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三年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发行新股数量-已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0 年及 2021 年业绩补偿股数(如有)。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目标 公司 2022 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尚未解除锁定的新股数量-2022 年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上述期限内如交易对方对人福医药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 0。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李杰、陈小清、徐华斌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同时,福德资本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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