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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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條件是有關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本公司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也應按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辦事處名冊上其中一位或以上的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及待於會議議程內添加的決議,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投票權(按一股一票的基準),賦予他們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本公司也可按其中一位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該股東應為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其名冊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辦事處內,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及待於會議議程內添加的決議,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投票權(按一股一票的基準),賦予他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21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21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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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細則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採納本章程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後的 15 個月,或採納本章程細則日期後的 18 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周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也應按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辦事處名册上其中兩位或以上的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賦予他們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本公司也可按其中一位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該股東應為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其名册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辦事處內,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賦予他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 21 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 21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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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細則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採納本章程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後的15 個月,或採納本章程細則日期後的18 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周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股東特別大會召開 會議通知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也應按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辦事處名冊上其中兩位或以上的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賦予他們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本公司也可按其中一位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該股東應為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 其名冊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辦事處內, 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賦予他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21 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21 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股東周年大會應當提前至少21 天書面通知召開;任何其他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14天書面通知召開。受制於《上市規則》的要求,通知不應包括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的意願。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審計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2.4 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周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95% 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是本公司的股東。 疏於通知 疏於發送委任授權代表文件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與通知同時被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未能收到該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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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每個財政年度舉行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中須指定其為股東週年大會,並於董事會指定之時間及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除股東週年大會以外,所有股東大會均須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任何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須在任何一名或以上於遞交書面要求當日共同持有有權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的本公司投票權(按每股可投一票計算)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股東的要求下召開。須將列明大會議題及添加至會議議程的決議案並經該請求人簽署之書面要求送交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營業地點或(倘若本公司不再有該主要營業地點)註冊辦事處。倘董事會並未於送交要求之日起計21日內正式召開須於其後21日內舉行之大會,則請求人本人或持有請求人半數以上投票權的任何請求人可盡可能按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之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之任何大會不得於送交要求當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而所有因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致使請求人產生之合理開支,須由本公司向彼等償付。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股東週年大會須藉發出不少於21日之書面通知召開,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藉發出不少於14日之書面通知召開。在上市規則規定之規限下,發出通知日數並不包括送達或視作送達之日及發出之日,並須註明舉行大會之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大會上考慮之決議案詳情及事項之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案作為特別決議案的意願。每次股東大會之通知須給予核數師及所有股東(根據本章程細則條文或彼等所持股份之發行條款無權向本公司收取有關通知之股東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召開本公司會議之通知期短於第12.4 條所述者,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倘召開的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受委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倘召開任何其他會議,則須取得大多數有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合共持有賦予該項權利之股份面值不少於95%)同意。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一項聲明,表示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有權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該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通知之人士發出任何大會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收到任何大會通知,均不能使於該大會上通過之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倘委託書已連同通知一並發出,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通知的人士發出委託書,或任何有權接收通知的人士未接獲委託書,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倘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會議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需要發出續會通知),董事全權酌情認為基於任何原因按照通知所載召開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間及地點舉行有關大會並不可行或不合理,則可根據第12.11條更改或延後召開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董事會亦有權在所有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規定,倘於舉行股東大會當日任何時間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有關大會地點的同等級別警告)生效 (除非有關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限內(董事會可於有關通知中指明該段時間)解除),則大會將會根據第12.11條延至較後日期重開而毋須另行發出通知。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倘股東大會根據第12.9條或第12.10條延期舉行,則: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本公司須盡快在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刊登有關延期的通知(根據第12.10 條,惟未有刊登或發出該通知不會對股東大會自動延期有所影響),根據上市規則,當中須載明延期的原因。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董事會須釐定續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通過第30.1 條指明的方式於至少七天前刊發續會的通知;而有關通知須列明續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表委任表格使其於續會生效的日期及時間(惟任何已就原定大會遞交的委任代表在續會仍然有效,除非委任遭撤銷或以新受委代表取代);及
(c) 續會僅辦理原大會通知中載列的事項,且續會通知無需具體說明續會中待辦理的事項,亦無需提交任何隨附文件。本公司如需於有關續會上處理新事項,則應按照第12.4條的規定重新發出通知召開有關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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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10.1 除任何其他股東大會外,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之通告中指明其為股東週年大會,該大會舉行日期應在本公司上屆股東週年大會閉會後15個月(或交易所可能授權之較長期間)內召開。本公司只要於其註冊成立之日起計18個月內舉行其首屆股東週年大會即可,而無須在其註冊成立當年或翌年舉行有關大會。股東週年大會將於董事會指定之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10.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10.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之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本公司兩名或以上股東之書面要求而召開,有關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之主要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惟該等請求人於送達要求之日須持有本公司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之不少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名義價值之十分一。股東大會亦可應本公司任何一名股東(為一間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 )。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之書面要求而召開,有關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之主要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惟該請求人於送達要求之日須持有不少於25%附帶於股東大會投票權之不少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名義價值之十分一。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21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召開將於21日內舉行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50%以上之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之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之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 會議通告 App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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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Organizational Articles and Bylaws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有關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每個財政年度年結日後六(6)個月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中須指定其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也應按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辦事處名冊上其中一位或以上的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及將添加至大會會議議程的決議,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按每股一票基準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於當日有權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投票權。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21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21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董事可為本公司的特定股東大會或所有股東大會提供通信設施,以便股東及其他與會者可透過該等通信設施出席及參與有關股東大會。在不限制上述規定的一般性的情況 會議通知 附錄3 r.14(2) 下,董事可決定任何股東大會可於世界上任何地方及一個或多個地點以實體會議、虛擬會議或混合會議舉行。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應當提前至少21天書面通知召開;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14天書面通知召開。受制於《上市規則》的要求,通知不應包括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如有多於一個會議地點,則由董事會所釐定會議的主要地點(「主要會議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詳情,以及就特別事項(如細則第13.1條中定義)而言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的意願。倘股東大會為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使用通訊設施的任何股東大會(包括根據細則第12.12條舉行的延會或重新召集的會議)(包括任何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的通告必須披露將使用的通訊設施,包括希望使用該等通訊設施出席、參與有關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大會的任何股東或其他參與者遵循的程序。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審計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董事會可全權酌情安排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士透過各種通訊設施於董事會全權酌情確定的有關一個或多個地點同時出席及參與大會;任何以該種方式出席及參與大會的股東或受委代表或任何透過各種通訊設施參與混合會議或虛擬會議的股東,會被視為正式出席相關股東大會並計入大會法定人數。
12.6 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細則第12.5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 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95%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是本公司的股東。 疏於通知 疏於發送委任授權代表文件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與通知同時被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未能收到該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倘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之後但在會議召開之前,或在延後股東大會之後但在延會召開之前(不論是否需要發出延會通知),董事會全權酌情認為按會議通知所指定的日期或時間及地點召開股東大會屬不適當、不可行、不合理或不可取,則可根據細則第條更改或延後會議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董事會亦有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每一份通知中規定,倘於股東大會當天任何時間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有關大會地點的同等級別警告)生效(除非有關警告至少已於董事會在相關通知中列明該警告的股東大會前最短時間內撤銷),會議須根據細則第 12.12條延後至較遲日期重新召開,而無須另行通知。
12.12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12.10條或第12.11條延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本公司須盡力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本公司網站發出及於聯交所網站發佈有關押後通知( 須根據上市規則載明押後的原因), 惟倘根據細則第12.11條押後,未能發出或發佈該通知不會影響該股東大會的自動押後;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董事會須釐定重新召開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透過細則第30.1條指明的方式之一就重新召開會議發出最少七個足日的通知;及該通知須指明延會重新召開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代表委任表格在重新召開會議上被視作有效的提交日期及時間(惟就原會議提交之任何代表委任表格在重新召開會議上仍繼續有效,除非經撤銷或已更換為新代表委任表格);及
(c) 僅原大會通知所載事務可於重新召開會議上處理,且就重新召開會議發出的通知無需列明將在重新召開會議上處理之事務,亦無需再次呈交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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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econd Amended and Restated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採納本章程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後的 15 個月,或採納本章程細則日期後的 18 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周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也應按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辦事處名册上其中兩位或以上的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賦予他們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本公司也可按其中一位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該股東應為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其名册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辦事處內,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賦予他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 21 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 21 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股東周年大會應當提前至少 21 天書面通知召開;任何其他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 14天書面通知召開。受制於《上市規則》的要求,通知不應包括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的意願。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 交予審計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周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 95%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是本公司的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與通知同時被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未能收到該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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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10.1 本公司須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本公 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 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10.2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股東特別大會召開附錄3 r.14(5) 會議通知附錄3 r.14(2)
10.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也應按存放於香港之主要 辦事處名冊上其中一位或以上的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或應將決議加 入大會議程;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按每股一票的基準合共持有佔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投票權的股份,賦予他 們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21 天內 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21 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 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 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 式)召開股東大 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 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未能召開會議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 應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10.4 股東週年大會應提前至少21 天書面通知召開;任何其他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 至少14 天書面通知召開。受制 於《上市規 則》的要 求,通知應不包括其被送達或 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商議的決議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 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股東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 作為股東特別決議的意願。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核數師以及所有股東(根據本細則的條文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 的股東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10.5 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細則第10.4 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得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
10.6 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 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 權代表毋須是股東。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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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周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董事會於收到一位或多位於存放請求書之日合共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投票權(按每股一票計算)並附帶在股東大會投票權利之股份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後,也必須召開股東大會。書面請求應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辦事處,或如本公司不再設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存放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該書面請求須指明本次會議的目的及擬被列入會議議程的決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21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21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股東周年大會應當提前至少21 天書面通知召開;任何其他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14天書面通知召開。受制於《上市規則》的要求,通知不應包括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的意願。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審計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2.4 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周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95%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委託代理人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委託代理人毋須是本公司的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在委任委託代理人文件與通知同時被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未能收到該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之後但在大會召開之前,或在押後股東大會之後但在續會召開之前(不論是否需要發出續會通知),如董事會全權酌情認為按有關股東大會通知所指定的日期或時間及地點舉行股東大會並不可行或並不合理(不論基於任何原因),則董事會可以按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2.11條更改或押後股東大會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進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董事會同時有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每一份通知中規定,如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有關股東大會舉行地點發出的同等警告)於股東大會當天任何時間生效(除非有關警告在董事會於相關通知中指明的股東大會前最短時間內撤銷),股東大會將予自動按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2.11 條押後至較後日期重新召開,而不作另行通知。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當股東大會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2.9條或第12.10條如此押後時: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本公司須盡力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本公司網站發佈及於聯交所網站刊發該押後通知,並根據《上市規則》在該押後通知內列明押後的原因,但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2.10條未能發佈或刊發該通知不會影響股東大會的自動押後。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董事會須釐定續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透過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種方式發出最少七整天的續會通知,並指明續會重新召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委託書在續會上被視作有效的提交日期及時間(但前提是就原來會議提交的委託書在續會上仍繼續有效,除非該委託書已被撤銷或已替換為新的委託書);及
(c) 只有在原來股東大會通知內指明的事務才會在續會上被處理。毋須在續會通知內指明在續會上有待處理的事務,也毋須再次傳閱任何隨附文件。如將在該續會上處理任何新事務,本公司必須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2.4條就該續會發出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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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本細則的年度除外),並在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15個月內召開,或採納本細則日期後的 18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應在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大會通知附錄13B部分第3(1)條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須於送達要求之日持有本公司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的不少於十分之一本公司繳足股本的股份。有關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主要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並未於提交要求當日起計21日內正式召開將於額外21日內舉行之會議,要求者本身或當中代表彼等所享有全部投票權過半數之任何人士,可按相同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之方式)召開股東大會,前提為如此召開之任何會議不得在提交要求當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舉行,而所有因董事會未能履行要求而令要求者產生之合理費用須由本公司向要求者作出補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21天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14日的書面通告召開。在滿足上市規則要求的情況下,通知期不包括送達或被視為送達之日及發出通知當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在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的詳細情況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但是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少於細則第12.4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倘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在大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 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倘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在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95%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是本公司的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與通知同時被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未能收到該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根據細則第12.11條,倘於寄發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須發出續會通知),董事會全權酌情認為,在召開大會通知指定的日期或時間或地點舉行股東大會因任何原因而變得不可行或不合理,則可將大會改為或延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根據細則第12.11條,董事會亦有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每一份通知中規定,倘股東大會當天任何時間發出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發出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除非有關警告在董事會可能於相關通知中指明之股東大會前最短時間內撤銷),會議須延後至較遲日期重新召開,而毋須另行通知。當股東大會根據本條細則延後時,本公司須盡力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於本公司網站發出及於聯交所網站上發佈該延後通知(惟未有發出或發佈該通知不會影響該會議的自動延後)。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倘根據細則第12.9條或第12.10條延後股東大會: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董事會須釐定續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須按細則第30.1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發出最少七整天的續會通知,且相關通知須指明續會重新召開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代表委任書在續會上被視作有效的提交日期及時間(惟就原定會議提交之任何代表委任書在續會上仍繼續有效,除非經撤銷或已替換新代表委任書); 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倘有待重新召開會議處理之事務與向本公司股東傳閱的原定會議通告所載者相同,則毋須通知在重新召開會議上處理之事務,亦毋須再次傳閱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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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為各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並於該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或上市規則或聯交所可能許可的有關其他期間)舉行。股東週年大會須在有關召開該會議的通知上具體說明該會議,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應於下述要求提出當日按每股一票基準合共持有不少於十分之一投票權的本公司股份 (其附有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的權利)的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位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目的及將加入會議議程的決議案,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21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召開將予在其後21 日內舉行的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持有彼等所有投票權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 大會通知附錄三 r.14(2) 遺漏發送通知 遺漏發送授權代表文件 法定人數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股東週年大會應當提前至少21 天書面通知召開;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14 天書面通知召開。在《上市規則》的要求規限下,通知應不包括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詳情以及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按上述具體列明該大會詳情,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說明將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的意向。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審計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章程細則的條文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第12.4 條所述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95%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是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並無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並無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與通知同時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並無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並無收到該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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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除本公司採納本章程細則的年度外,本公司應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的舉行日期,須在上一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後不超過15個月或採納本章程細則當日後不超過18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期間)期限內。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中須指定其為股東週年大會,並於董事會指定之時間及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任何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須在任何一名或以上於遞交書面要求當日共同持有有權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的本公司繳足股本不少於十分之一股份的股東的要求下召開。須將列明大會議題及經該請求人簽署之書面要求送交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辦事處或(倘若本公司不再有該主要辦事處)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倘董事會並未於送交要求之日起計21日內正式召開須於其後21日內舉行之大會,則請求人本人或代表所有請求人全部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之任何請求人可盡可能按接近董事會可能召開大會之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之任何大會不得於送交要求當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而請求人因董事會未有妥為召開會議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費用,須由本公司償還請求人。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至少提前21日發出書面通知,召開任何股東特別大會則須至少提前14日發出書面通知。在《上市規則》的要求之規限下,有關通知應不包括送達或視作送達通知的當日,也不包括發出當日,並應列明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以及須於有關會議上審議的決議詳情及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而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案的意願。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核數師及所有股東(根據本條細則的條文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向本公司收取有關通知的股東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通知期較細則第12.4條所述者為短,在下列人士同意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倘召開股東週年大會,則由全體有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 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倘召開任何其他會議,則由有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的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列出一項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並投票,而該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大會通知的人士發出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並未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於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倘委任代表文據已連同會議通知一併發出,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大會通知的人士發出有關委任代表文據,或任何有權接收大會通知的人士未有收到有關委任代表文據,均不能使於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倘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之後但在會議召開之前,或在延後股東大會之後但在延會召開之前(不論是否需要發出延會通知),董事會絕對酌情認為按會議通知所指定的日期或時間及地點召開股東大會因任何原因並不可行或並不合理,則可根據細則第12.11條更改或延後會議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董事會亦有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每一份通知中規定,倘於股東大會當天任何時間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有關大會地點的同等級別警告)生效(除非有關警告至少已於董事會在相關通知中列明該警告的股東大會前最短時間內撤銷),會議須根據細則第12.11條延後至較遲日期重新召開,而無須另行通知。倘股東大會根據本條細則延後,本公司須於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將該延期通知發佈在本公司網站及刊發於聯交所網站 (惟未發佈或未刊發該通知不影響該會議的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12.9條或第12.10條延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董事會須釐定重新召開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透過細則第 30.1條指明的方式之一就重新召開會議發出最少七個足日的通知;及該通知須指明延會重新召開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代表委任表格在重新召開會議上被視作有效的提交日期及時間(惟就原會議提交之任何代表委任表格在重新召開會議上仍繼續有效,除非經撤銷或已更換為新代表委任表格); 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倘重新召開會議有待處理之事務與呈交本公司股東之原大會通知載列者相同,則無須通知將在重新召開會議上處理之事務,亦無須再次呈交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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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應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須於其召集通知上具體說明有關情況,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由任何一名或多名持有股東聯合書面請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存放請求書當日,須持有佔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投票權(按每股投一票的基準)並附帶權利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份。該書面請求須存放於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須列明大會的主要事項及將加入至會議議程中的決議案,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在請求書存放日期起計兩個月內未有妥為安排召開將於其後兩個月內召開的會議,請 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投票權(按每股投一票的基準)並有權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會議,惟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於存放有關請求書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請求人因董事會未有妥為召開會議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費用,須由本公司償還請求人。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董事可為本公司的特定股東大會或所有股東大會提供通訊設備,以便股東及其他與會者可透過該等通訊設備出席及參與有關股東大會。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董事可決定任何股東大會可以虛擬會議的形式舉行。
12.5 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至少提前21日發出書面通知,召開任何股東特別大會則須至少提前14日發出書面通知。上市規則的要求所規限,有關通知應不包括送達或視作送達通知的當日,也不包括發出當日,並應列明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以及須於有關會議上審議的決議詳情及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而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案的意願。任何將使用通訊設備的股東大會(包括根據細則第12.12條舉行經押後或重新召開的會議(包括任何虛擬會議 )的通知須披露將使用之通訊設備,包括任何股東或其他希望使用該等通訊設備出席、參與有關會議及於會上投票的與會者須遵循的程序。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審計師及所有股東(根據本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12.6 儘管如此,倘召開本公司會議的通知期間短於細則第12.5條訂明的期間,其在下列情況下仍被視為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倘為經所有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委任代表同意而召開的股東週年大會; 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倘為經有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而合共持有佔全體股東於該大會的總投票權股份面值最少95%的大多數股東同意而召開的任何其他會議。
12.7 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為股東。
12.8 如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大會通知的人士發出任何大會通知,或該人士並未收到任何大會通知,均不使於該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進行的任何程序失效。
12.9 在委任受委代表文件連同通知一併發出的情況下,如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有關會議通知的人士發出有關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或任何有權接收有關會議通知的人士未有收到有關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均不使在任何該等會議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議事程序失效。
12.10 倘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須發出續會通知),董事會基於任何理由全權酌情認為,在股東大會通知指定日期或時間或地點舉行該股東大會並不可行或不合理,則可根據細則第12.12條將大會變更或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1 董事會亦有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每一份通知中規定,倘股東大會當日任何時間發出風暴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發出於相關會議地點的同等警告),會議須根據細則第12.12 條押後至較遲日期重新召開,而毋須另行通知(除非有關警告在董事會可能於相關通知中指明的股東大會前最短期間內被撤銷)。倘股東大會根據本條細則押後,本公司須盡力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本公司網站發出及於聯交所網站發佈有關押後通知(惟未能發出或發佈該通知不會影響該會議的自動押後)。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12.12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12.10條或細則第12.11條押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董事會須釐定續會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透過細則第30.1條指明的方式之一發出最少7個完整日的續會通知,且有關通知須指明延會重新召開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代表委任書在續會上被視作有效的提交日期及時間(惟就原會議提交的任何受委代表委任書在續會上仍繼續有效,除非經撤銷或已被替換為新受委代表委任書); 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倘續會有待處理之事務與提呈本公司股東原會議之通告列載者相同,則毋須通知在續會上處理之事務,亦毋須再次傳閱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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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每年(採納本細則之所在年度除外)須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的舉行日期,須在上一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後不超過 15個月或採用本細則當日後不超過18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期間)期限內。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中須指定其為股東週年大會,並於董事會指定之時間及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除股東週年大會以外,所有股東大會均須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任何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須在任何一名或以上於遞交書面要求當日共同持有有權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的本公司繳足股本不少於十分之一股份的股東的要求下召開。須將列明大會議題及經該請求人簽署之書面要求送交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營業地點或(倘若本公司不再有該主要營業地點)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倘董事會並未於送交要求之日起計21日內正式召開須於其後21日內舉行之大會,則請求人本人或擁有所有請求人全部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之任何請求人可盡可能按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之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之任何大會不得於送交要求當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而所有因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致使請求人產生之合理開支,須由本公司向彼等償付。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股東週年大會須藉發出不少於21日之書面通知召開,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藉發出不少於14日之書面通知召開。在上市規則規定之規限下,發出通知日數並不包括送達或視作送達之日及發出之日,並須註明舉行大會之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大會上考慮之決議案詳情及事項之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案作為特別決議案的意願。每次股東大會之通知須給予核數師及所有股東(根據本細則條文或彼等所持股份之發行條款無權向本公司收取有關通知之股東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召開本公司會議之通知期短於第12.4 條所述者,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倘召開的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受委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倘召開任何其他會議,須取得大多數有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 (合共持有賦予該項權利之股份面值不少於95%)同意。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列出一項聲明,表示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有權委任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該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通知之人士發出任何大會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收到任何大會通知,均不能使於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之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倘委託書已連同會議通知一並發出,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的人士發出委託書,或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的人士未接獲委託書,均不能使於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倘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會議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延會舉行前(不論是否需要發出延會通知),董事會全權酌情認為基於任何原因按照通知所載召開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間及地點舉行有關大會並不可行或不合理,則可根據第12.11條更改或延後召開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董事會亦有權在所有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規定,倘於舉行股東大會當日任何時間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有關大會地點的同等級別警告)生效(除非有關警告在董事會可能於有關通知註明的股東大會前最短時限前解除),則大會須根據第12.11條延至較後日期重開而毋須另行發出通知。倘股東大會根據本條細則按上文所述延期,則本公司須盡快在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刊登有關延期的通知(惟未有刊登或發出該通知不會對有關大會自動延期有所影響)。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倘股東大會根據第12.9條或第12.10條延期舉行,則: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董事會須釐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通過第30.1 條指明的方式之一於至少七天前刊發重新召開大會的通知;而有關通知須列明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表委任表格使其於重新召開大會生效的日期及時間(惟任何已就原定大會遞交的委任代表在重新召開大會仍然有效,除非委任遭撤銷或以新受委代表取代);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倘將於重新召開的大會上處理的事務與原定大會向本公司股東發佈的通知所載者相同,則毋須刊發通知及重新刊發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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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六次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而有關大會須於該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舉行。股東周年大會須在有關召開該會議的通知上具體說明有關情況,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本公司任何一位或以上的股東的聯合書面要求召開; 該等股東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投票權(按每股投一票的基準)並附帶權利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份。請求書須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辦事處內,或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存放於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當中須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及將加入至會議議程中的決議,並由請求人簽署。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21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21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董事可為本公司的特定股東大會或所有股東大會提供通訊設備,以便股東及其他與會者可透過該等通訊設備出席及參與有關股東大會。在不限制上述規定的一般性的情況下,董事可決定任何股東大會可作為虛擬會議舉行。
12.5 股東周年大會應當提前至少21天書面通知召開; 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14天書面通知召開。受制於《上市規則》的要求,通知應包括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詳情,以及就特別事項(如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3.1條中定義)而言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的意願。任何將使用通訊設備的股東大會(包括任何虛擬會議)的通知須披露將使用之通訊設備,包括任何股東或其他希望使用該等通訊設備出席、參與大會及於大會上投票的與會者須遵循的程序。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核數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12.6 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2.4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周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95%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是本公司的股東。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與通知同時被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未能收到該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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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除本公司採納本公司細則之年度外,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另加該年度的任何其他會議),並須在召開該次會議的通知中指明如此。本公司須於其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舉行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須在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具體說明有關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有關股東週年大會。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兩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有關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註冊辦事處),當中須列明大會的主要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惟該等請求人於送達要求當日須持有本公司所有股東 (其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的權利)的總投票權(按每股一票基準計算)不少於十分之一。有關請求(及會議議程的決議案(如適用))須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或秘書提出,藉以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有關請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項。股東大會亦可應本公司任何一名為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之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有關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註冊辦事處),當中須列明大會的主要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惟該等請求人於送達要求當日須持有本公司所有股東 (其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的權利)的總投票權(按每股一票基準計算)不少於十分之一。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21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召開將於其後21日內舉行的大會,則請求人本身或持有請求人半數以上投票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相同的方式召開大會,惟如此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董事會未召開大會而產生的所有合理開支。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應當提前至少21天以書面通知召開;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14 天以書面通知召開。受制於《上市規則》的要求,通知不應包括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詳情,以及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的意願。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審計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如可向聯交所證明可在較短時間內發出合理書面通知,並得到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細則第12.4 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得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95% 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是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與通知同時被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未能收到該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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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該股東大會須於有關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或上市規則或聯交所可能允許的其他期間)內舉行。股東週年大會應在通知中指明,並在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進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之時候召開股東別大會。亦應按一名或以上股東送達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有上述主要辦事處)註冊辦事處並指明會議目的及經要求者簽署之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前提為該等要求者於提交要求當日持有附帶權利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之本公司股本中投票權(按每股一票的基準)不少於十分之一。股東大會亦可應任何一名股東(為一間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送達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有上述主要辦事處)註冊辦事處並指明會議目的及經要求者簽署之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前提為該等要求者於提交要求當日持有附帶權利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之本公司股本中投票權(按每股一票的基準)不少於十分之一。倘董事會並未於提交要求當日起計21天內正式召開將於額外21天內舉行之會議,要求者本身或當中代表彼等所享有全部投票權過半數之任何人士,可按相同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之方式)召開股東大會,前提為如此召開之任何會議不得在提交要求當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舉行,而所有因董事會未能履行要求而令要求者產生之合理費用須由本公司向要求者作出補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董事可向特定股東大會或本公司所有股東大會提供通訊設備,以便股東及其他參與者可透過該等通訊設備出席及參與該等股東大會。在不限制前述條文一般性的情況下,董事可決定任何股東大會以虛擬會議形式舉行。
12.5 股東週年大會應當提前至少21天書面通知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14天書面通知召開。受限於上市規則的要求,通知日期應排除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案詳情,以及審議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案作為特別決議案的意願。使用通訊設備的任何股東大會(包括任何虛擬會議)的通知必須披露將使用的通訊設備,包括任何股東或股東大會的其他參與者為出席、參與該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希望使用該等通訊設備應遵循的程序。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核數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12.6 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本細則第12.5 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95% 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是股東。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與通知同時被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未能收到該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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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每年(本公司採納本章程細則之所在年度除外)須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的舉行日期,須在上一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不超過15 個月或採用本章程細則不超過18 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期間)期限內。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中須指定其為股東週年大會,並於董事會指定之時間及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除股東週年大會以外,所有股東大會均須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之任何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任何兩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有關要求須遞交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有該主要辦事處,則遞交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要求人簽署,惟該等要求人於遞交要求之日須持有本公司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的不少於十分之一的已繳足股本。股東大會亦可應任何一名股東(為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 )的書面要求而召開,有關要求須遞交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有該主要辦事處,則遞交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要求人簽署,惟該要求人於遞交要求之日須持有本公司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的不少於十分之一的已繳足股本。倘董事會並未於遞交要求之日起計21 日內正式召開將於隨後21 日內舉行的會議,則要求人本身或當中代表彼等所享有全部投票權過半數的任何人士,可按與董事會召開大會盡可能相同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以此方式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於遞交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屆滿後舉行,而所有因董事會未履行要求而令要求人產生的合理費用須由本公司向彼等作出補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股東週年大會須藉發出不少於21 日之書面通知召開,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藉發出不少於14日之書面通知召開。在《上市規則》規定之規限下,發出通知日數並不包括送達或視作送達之日及發出之日,並須註明舉行大會之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大會上考慮之決議案詳情及事項之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案作為特別決議案的意願。每次股東大會之通知須給予核數師及所有股東(根據本章程細則條文或彼等所持股份之發行條款無權向本公司收取有關通知之股東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召開本公司會議之通知期短於第12.4 條所述者,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倘召開的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受委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倘召開任何其他會議,則須取得大多數有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合共持有賦予該項權利之股份面值不少於95%)同意。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一項聲明,表示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有權委任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該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通知之人士發出任何大會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收到任何大會通知,均不能使於該大會上通過之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倘委任代表文據已連同會議通知一併發出,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的人士發出委任代表文據,或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的人士未接獲委任代表文據,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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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舉行股東週年大會的時間 App 3 r.14(1) 股東特別大會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App 3 r.14(5)
13.1 除年內舉行的任何其他會議外,本公司於每個財政年度須舉 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的通 知中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且除非延長的期限不會抵 觸上市規 則(如 有),否則股東週年大會必須於本公司財政年 度結束後六(6) 個月內舉行。股東週年大會須在董事所指定的 時間及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13.2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其他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 會。所有股東大 會(包括股東週年大 會、任何續會或延會)可在 全球任何地方及細則第14.5A(1) 條規定之一個或多個地點以實 體會議方式或按董事會可能全權酌情決定以混合會議方式或 電子會議方式舉行。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13.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須 在任何一名或以上於遞交書面要求當日持有於本公司股本中 的表決 權(按一股一票的基 準)不少於十分一的股東的書面要 求下召開。須將列明大會議題及將加入大會議程並經請求人 簽署的決議案的書面要求送交本公司於香港之主要營業地點 或(倘若本公司不再有該主要營業地 點)本公司註冊辦事 處。倘董事會未有於接獲要求後21 日內正式召開須於其後21 天內召開的大會,提出要求的人士或當中持有彼等投票權過半的 任何人士可自行以與董事會召開大會同樣的方式(盡可能相近)召開大會,惟如此召開的大會不可遲於提交要求當日起三個 月後召開,而提出要求的人士因董事會未能完成有關要求而 涉及的所有合理開支,將由本公司向彼等作出補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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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每年(本公司採納本細則當年除外)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除該年度任何其他會議外),並須在有關召開該會議的通知上具體說明該會議,本公司兩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日期相距不應超過15 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期間)。股東週年大會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會議通知附錄13 B 部 r.3(1)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也應按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辦事處名冊上其中兩位或以上的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賦予他們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本公司也可按其中一位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該股東應為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 其名冊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辦事處內, 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賦予他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21 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21 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為通過一項特別決議而召開的股東週年大會及任何股東特別大會,應當提前至少21 天書面通知召開;任何其他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14 天書面通知召開。受制於《上市規則》的要求,通知應包括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詳情,以及就特別事項(如細則第13.1 條中定義)而言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的意願。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審計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細則第12.4 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95% 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是本公司的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與通知同時被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未能收到該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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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10.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本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15 個月,或採納本細則日期後的18 個 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 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 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10.2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股東特別大會召開 會議通知附錄13 B 部 r.3(1)
10.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也應按存放於香港之主要 辦事處名冊上其中兩位或以上的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倘本公司不 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已 發行股份數目,賦予他們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本公司也可按其中一位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該股東應為認可結算 所(或其代名 人),其名冊 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辦事處內,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已發行股份數目,賦予他於本公 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21 天內正式召開 一個將於額外的21 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 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 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未能召開會議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由本公 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10.4 股東週年大會應提前至少21 天書面通知召開;任何其他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 至少14 天書面通知召開。受制 於《上市規 則》的要 求,通知應不包括其被送達或 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商議的決議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 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股東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 作為股東特別決議的意願。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核數師以及所有股東(根據本細則的條文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 的股東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10.5 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細則第10.4 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得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
10.6 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 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 權代表毋須是股東。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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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Organizational Articles and Bylaws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除該年度任何其他會議外),並須在有關召開該會議的通知上具體說明該會議,本公司兩屆股東周年大會的日期相距不應超過 15 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期間)。只要本公司的首屆股東周年大會在成立後 18 個月內舉行,不需要在其註冊成立當年或翌年內舉行。股東周年大會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也應按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辦事處名册上其中兩位或以上的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賦予他們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本公司也可按其中一位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該股東應為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其名册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辦事處內,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賦予他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 21 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 21 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為通過一項特別決議而召開的股東周年大會及任何股東特別大會,應當提前至少 21 天書面通知召開;任何其他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 14 天書面通知召開。受制於《上市規則》的要求,通知應包括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詳情,以及就特別事項(如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13.1 條中定義)而言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的意願。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審計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周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 95%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是本公司的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與通知同時被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未能收到該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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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根據中國公司法行使其權力。 公司應當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周年大會。當發生下列任何一項情形,須在發生後兩個月內舉行股東特別大會:
(ai)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董事人數不足法律規定人數或少於組織章程所指定人數的三分二;
(bii)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公司未彌補的總虧損達公司實繳股本總額的三分一;
(aiii)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單獨或合共持有公司股份 10%或以上的股東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biv)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當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v) 當監事會如此要求時;或
(vi) 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開,並由董事會主席主持。倘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則由副主席主持大會。倘副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則由半數以上董事提名一名董事主持大會。倘董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開股東大會職責,則監事會須及時召開並主持該大會。倘監事會不能召開並主持該大會,連續 90 天以上單獨或合共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東可單方面召開及主持該大會。 受限於中國公司法,列明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的股東周年大會通告須在召開大會前 20 天向全體股東發出。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通告須在召開大會前 15 天向全體股東發出。發行不記名股票的通告須於大會召開前 30 天公布。受限於《特 別規定》及《必備條款》,有關通告須提前 45 天發送予所有股東,並須註明大會待審議的事項。受限於《特別規定》及《必備條款》,擬出席大會的股東須在大會召開前 20 天將確認函送交公司。此外,受限於中國公司法,個別或共同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東可於股東大會舉行前十天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新的提案。董事會須於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遞交所述提案供股東大會審議。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每持有一股股份享有一票投票權,惟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並 無任何投票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投票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惟下文進一步所述須要求經特別決議通過的事宜則另作別論。 如中國公司法及組織章程規定公司轉讓或收購重大資產或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的決議通過,董事須立即召開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投票。就於股東大會中選舉董事及監事而言,可根據組織章程條文或股東大會的決議採納累計投票制。根據累計投票制,每一股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事數目相同的投票權,股東擁有的投票權可於投票時合併使用。 會議記錄須就於股東大會審議的事宜予以編製,出席大會的主席及董事須簽署表示認可該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須連同股東出席登記冊及委任代表表格一併保存。 根據《必備條款》,增加或減少股本、發行任何類別的股份、認股權證或其他類似的證券、債券或債權證、公司合併、分拆、解散或清盤、變更公司形式、修改組織章程及股東以普通決議決定的任何其他事項,必須由出席股東大會持有三分二以上投票權的股東以特別決議通過。 中國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構成法定人數的股東人數並無具體規定,惟《特別規定》及《必備條款》規定,公司於建議日期前 20 天收到所持股份佔公司投票權最少 50%的股東對該大會通知作出回覆後,公司可召開股東大會;或如未達 50%水平,公司須於收到回覆最後一天起計五天內將在大會中擬審議事項、大會日期及地點以 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此後公司可舉行股東大會。《必備條款》規定,倘類別股東的權利有變更或廢除,須舉行類別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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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組織章程及地方法例概要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13.1 除本公司採納本細則的年度外,本公司應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與上屆股東週年大會相隔時間不可超過15個月,或不可超過採納本細則日期後18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授權的更長期間)。股東週年大會須於其召集通知上具體說明有關情況,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13.2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13.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由任何一名或多名持有股東聯合書面請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存放請求書當日,須持有佔本公司實繳股本不少於十分之一併附帶權利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每股一票)的股份。該書面請求須存放於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須列明大會的主要事項及添加至大會的會議議程的決議案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在請求書存放日期起計21日內未有妥為安排召開將於其後21日內召開的會議,則請求人本身或持有請求人半數以上投票權的任何請求人可以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能召開會議相同的方式召開會議,惟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於存放有關請求書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請求人因董事會未有妥為召開會議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費用,須由本公司償還請求人。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13.4 若董事會希望為本公司特定股東大會或者所有股東大會的召開提供便利,可通過通訊設備出席及參與任何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前提下,董事可以釐定任何股東大會以虛擬會議方式舉行。
13.5 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至少提前21日發出書面通知,召開任何股東特別大會則須至少提前14日發出書面通知。上市規則的要求所規限,有關通知應不包括送達或視作送達通知的當日,也不包括發出當日,並應列明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以及須於有關會議上審議的決議詳情及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而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案的意願。使用通訊設備進行的任何股東大會(包括虛擬會議)通告(包括根據第13.12條的延遲或重新召開大會)須披露將使用的通訊設備,包括就出席及參與相關大會(包括出席及投票表決)而言希望使用相關通訊設備的任何股東或其他大會參與者須遵循的程序。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核數師及所有股東(根據本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13.6 儘管召開本公司會議的通知期間短於細則第13.5條訂明的期間,其在下列情況下仍被視為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倘為經所有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委任代表同意而召開的股東週年大會; 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倘為經有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而合共持有佔全體股東於該大會的總投票權股份面值最少95%的大多數股東同意而召開的任何其他會議。
13.7 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為股東。
13.8 如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大會通知的人士發出任何大會通知,或該人士並未收到任何大會通知,均不使於該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進行的任何程序失效。
13.9 在委任受委代表文件連同通知一併發出的情況下,如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有關會議通知的人士發出有關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或任何有權接收有關會議通知的人士未有收到有關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均不使在任何該等會議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議事程序失效。
13.10 倘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須發出續會通知),董事會基於任何理由全權酌情認為,在股東大會通知指定日期或時間或地點舉行該股東大會並不可行或不合理,則可根據細則第13.12條將大會變更或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3.11 董事會亦有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每一份通知中規定,倘股東大會當日任何時間發出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發出於相關會議地點的同等警告),會議須根據細則第13.12條押後至較遲日期重新召開,而毋須另行通知(除非有關警告在董事會可能於相關通知中指明的股東大會前最短期間內被撤銷)。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13.12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13.10條或細則第13.11條押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本公司須盡力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於本公司網站發出及於聯交所網站發佈有關押後通知(須遵從上市規則知會股東該股東大會押後的原因)(惟倘根據細則第13.11條押後,未能發出或發佈該通知不會影響該會議的自動押後);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董事會須釐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就重新召開大會透過細則第35.1條指明的方式之一發出最少七個完整日的通知,且有關通知須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代表委任書在重新召開大會上被視作有效的提交日期及時間(惟就原會議提交的任何受委代表委任書在重新召開大會上仍繼續有效,除非經撤銷或已被替換為新受委代表委任書); 及
(c)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務與提呈本公司股東原會議之通告列載者相同,則毋須通知在重新召開大會上處理之事務,亦毋須再次傳閱任何隨附文件。倘擬於重新召開大會上處理任何新事務,重新召開大會的會議通知須符合細則第13.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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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章程修訂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必須於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該會議必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舉行。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周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週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會)可按董事會確定的全球任何地方舉行。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有關要求須送達本公司位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主要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惟該等請求人於送達要求之日須持有不少於本公司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其中附帶可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權利。股東大會亦可應本公司任何一名股東(為一間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書面要求而召開,有關要求須送達本公司位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主要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惟該請求人於送達要求之日須持有不少於本公司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其中附帶可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權利。若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 21 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 21 日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彼等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股東周年大會應當提前至少 21 天書面通知召開;任何其他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 14 天書面通知召開。受制於《上市規則》的要求,通知不應包括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虛擬會議除外)、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的意願。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審計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 如經董事會決定,則就本公司指定股東大會或所有股東大會,可以通過通信設施出席相關股東大會。此外,董事會可以決定任何股東大會以虛擬會議召開,且該決定應在會議通知中列明。採用通信設施的任何股東大會(包括任何虛擬會議)的通知應載明將使用的通信設施,包括使用該等通信設施參會的任何股東或其他股東大會參會者應遵守的程序。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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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每個財務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周年大會,並須於上個財務年度結束之後六(6)個月內舉行。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周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也應按存放於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辦事處名冊上其中一位或以上的股東的書面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倘本公司不再擁有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由註冊辦事處指明本次會議的對象及大會議程上須添加的決議,並由請求人簽署,條件是該等請求人於存放請求書之日須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的已發行股份的投票權(按照一股一票),賦予他們在當日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21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21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董事會可為本公司的特定股東大會或所有股東大會提供通訊設施,以便股東及其他參與者可透過該通訊設施出席及參與該等股東大會。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決定任何股東大會以實體會議(於世界任何地方及一個或多個地點)、虛擬會議或混合會議的形式舉行。
12.5 股東周年大會應當提前至少21天書面通知召開;任何其他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14天書面通知召開。受制於《上市規則》的要求,通知不應包括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倘有多個會議地點,則由董事會釐定會議的主要會議地點(「主要會議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詳情及(若為第13.1條定義的特殊事項,則)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的意願。將使用通訊設施(包括任何虛擬會議或混合會議或混合會議)的任何股東大會(包括根據第 12.12條舉行的延期或重新召開的會議)的通知須披露將使用的通訊設施,包括任何希望使用該通訊設施出席、參與及投票的股東或股東大會的其他參與者。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審計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12.6 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2.5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周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 (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95%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應在本公司每個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是本公司的股東。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與通知同時被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不能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未能收到該文件,均不能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程序失效。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若在股東大會通知發出之後但在會議召開之前,或在股東大會延期之後但在延期會議召開之前(無論是否需要延期會議通知),董事會,在其絕對酌情權下,認為因任何理由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或時間及地點舉行股東大會乃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可以按照第12.12條將會議更改或推遲到另一個日期、時間及地點。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董事會亦有權在每份召集股東大會的通知中規定,在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 (或相關會議地點的等效警告)在股東大會召開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在股東大會前至少一段董事會在相關通知中指定的最短時間被取消),該會議將被推遲,恕不另行通知,以便根據第12.12條在以後的日期重新召開。
12.12 倘若根據第12.10條或第12.11條規定延期召開股東大會,則: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本公司應盡力安排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在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上發佈有關延期的通知,當中應列明根據上市規則延期的原因,但前提是未能發出或發佈此類通知不影響根據第12.11條自動推遲股東大會;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通過第30.1條規定的其中一種方式,至少提前七整天通知重新召開會議;並且該通知應指明延期會議重新召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提交代理人的日期及時間,以便在重新召開的會議上生效(前提是為原會議提交的任何代理人除非被撤銷或被新的代理人取代,否則在重新召開的會議期間將繼續有效);及
(c) 續會僅辦理原會議通知中規定的事項,續會通知無需註明續會應辦理的事項,亦無需隨附文件被重新分發。若續會有新事項處理,則本公司應當按照第12.5條的規定重新通知該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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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採納本細則當年除外),股東週年大會相距上屆股東週年大會不得多於15個月或相距本細則採納日期不得多於18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期間)。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中須指明其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任何兩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有關要求須送達本公司位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主要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惟該等請求人於送達要求之日須持有不少於本公司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該等股本附帶可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權利。股東大會亦可應本公司任一名股東(身為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書面要求而召開,有關要求須送達本公司位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主要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惟該請求人於送達要求之日須持不少於本公司十分之一的繳足股本,該等股本附帶可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權利。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21 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召開將在其後21 日內舉行的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持有彼等所有投票權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要求日期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股東週年大會應當提前至少21 天書面通知召開;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14 天書面通知召開。在上市規則規限下,通知應不包括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及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案詳情以及該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按上述要求具體列明該大會詳情,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知應說明將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案的意向。每份股東大會的通知均應呈交予核數師及所有股東(根據本細則的條文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取有關通知的股東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如獲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第12.4 條所述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同意,該等大多數股東須合共持有賦予有關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 95%)。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本公司應於每份股東大會通知的合理顯眼位置上列出聲明,說明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而該授權代表毋須是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因意外遺漏而並無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任何有關通知,或任何該等人士並無收到任何有關通知,均不會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在委任授權代表文件與通知同時發送的情況下,因意外遺漏而並無向有權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發送該文件,或該等人士並無收到該文件,均不會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程序失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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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 12.1 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採納細則的年度除外),並須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後的十五個月,或採納細則日期後的十八個月(或聯交所可能批准的較長時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上須具體說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於有關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或《上市規則》或聯交所可能允許的其他期間)內舉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中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於董事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12.2 除股東週年大會外,所有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股東特別大會召開 會議通知
12.3 董事會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應一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共同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繳足股本的股份。書面要求須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列明大會的商議事項並由請求人簽署。倘董事會於送達要求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並無按既定程序於未來二十一日內召開大會,則請求人自身或代表彼等所持全部投票權 50%以上的任何請求人可按盡量接近董事會召開大會的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惟按上述方式召開的任何大會不得於送達有關 要求之日起計三個月屆滿後召開,且本公司須向請求人償付因應董事會未有召開大會而致使彼等須召開大會所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由任何一名或多名持有股東聯合書面請求而召開,該等股東於送達請求書當日,須持有佔本公司實繳股本不少於十分之一並附帶權利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每股一票)的股份。該書面請求須送達於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倘本公司不再設置上述主要辦事處,則為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當中須列明大會的目的及添加至大會的會議議程的決議案,並由請求人簽署。如果董事會並未於存放請求書之日起21日內正式召開一個將於額外的21天內舉行的會議,請求人本身或他們當中任何超過一半總投票權的人士,可以同樣的方式(盡可能接近董事會可召開會議的方式)召開股東大會,條件是如此召開的任何會議不得在存放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舉行,以及所有因董事會不履行而對請求人造成的合理費用應當由本公司向請求人作出賠償。
12.4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日的書面通告,而任何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日的書面通告召開。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通知期不包括遞交之日或視作遞交之日及所通知之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將於會議中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的通告須指明擬提呈一項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通告須發予本公司核數師及所有股東 (惟按照細則或所持有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該等通告者除外董事可為本公司的特定股東大會或所有股東大會提供通訊設施,以便股東及其他與會者可藉該等通訊設施出席及參與有關股東大會。在不限制前述規定的一般性的情況下,董事可釐定任何股東大會作為虛擬會議舉行。
12.5 股東週年大會應當提前至少21天書面通知召開;任何其他股東特別大會須提前至少14天書面通知召開。受制於《上市規則》的要求,通知不應包括其被送達或被視作送達的日期,以及其發出的日期,並須列明大會時間、地點、大會議程、將在大會上審議的決議詳情及事項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應如此具體說明該大會,召開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的通知應表明其提呈決議作為特別決議的意願。將使用通訊設施的任何股東大會(包括任何虛擬會議)(包括根據細則第12.12條延期或重新召開的大會)的通知必須披露將會使用的通訊設施,包括有意使用有關通訊設施出席、參與有關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任何股東或其他股東大會參與者所需遵循的程序。每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應交予審計師以及所有股東(除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的條款或根據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而無權從本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的股東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的開會通知期可能較細則第 12.4 條所規定者為短,在獲得下列人士同意的情況下,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12.6 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短於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2.5 條所要求的期間,該會議仍被視為已正式召開:
(a) 如為股東週年大會,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或彼等的委任代表;及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獲得本公司全體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及
(b) 如為任何其他會議,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以面值計不少於具有該項權利的股份之 95%)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則須獲得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權利的股份面值不少於95% 的大多數股東)同意。
12.6 本公司的每份股東大會通告均須在合理顯眼位置載列一項陳述,表明有權出席並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並代其投票,且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12.7 倘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大會通告之人士寄發有關通告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通告,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8 倘大會通告附有委任代表文件,但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收取有關通告之人士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有關人士未有接獲有關委任代表文件,於有關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程並不因此無效。
12.9 於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但於大會舉行前,或於股東大會休會後但於續會舉行前(不論是否必須發出續會通知),倘董事會認為於召開會議的通告中列明的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或時 間及地點因任何原因屬不切實際或不合理時,董事會擁有絕對酌情權根據細則第 12.11 條更改或將大會押後至另一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12.10 董事會亦有權於各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列明倘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於相關會議地點相當於上述的警告訊號)於股東大會之日任何時間生效時(除非該警告已於股東大會舉行前至少某段最低限度的時間內(董事會可於相關通告中指明該段時間)取消),根據細則第 12.11 條,大會應押後舉行而毋須進一步通知,並於稍後日期重新召開。倘股東大會根據此細則押後舉行,本公司應盡快安排有關該押後之通告放置於本公司網頁及聯交所網頁(惟不放置或刊登有關通告並不會影響該大會之自動延期)。
12.11 倘股東大會根據細則第 12.9 條或細則第 12.10 條押後舉行:
(a) 董事會應確定重新召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應按細則第 30.1 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方法就重新召開大會給予至少七整天的通知;該通知應列明將重新召開押後之大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遞交代理人委託書的日期及時間以使其於該重新召開的大會上有效(除非已遞交的任何代理人委託書被新的代理人委託書撤銷或取代,任何已就原有大會遞交的代理人委託書仍屬有效);及
(b) 倘擬於重新召開之大會上處理之事項與已分發予本公司股東的原有大會通告上所載之擬處理事項相同,則毋須就該等擬處理事項發出任何通知,亦毋須重新分發任何隨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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