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行政处罚 Clause in Contracts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处罚决定书、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查询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和走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因未批先建曾受到胶州市城乡建设局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德固特轨道装备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前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因德固特在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建设前述相关厂房及综合中心楼,2017 年 9 月 1 日,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胶建行处字[2017]第 II-10 号),决定对德固特给予警告,罚款 10 万元,并责令改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确认,针对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发行人积极进行了改正,并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9 年 9 月 5 日,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确认》,载明:“本 管委会与德固特于 2013 年 2 月 8 日签订《关于建设“德固特高端节能装备项目”合作合同》,基于该合同约定,本管委会有义务协助德固特办理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另外,本管委会为实现‘双月奋战’攻坚、加速推进项目建设,同意德固特项目各环节‘边上车、边补票’压茬推进,一定程度上造成德固特存在上述未批先建的事实。本着尊重客观历史事实的原则,同时为进一步支持本开发区内优秀民营企业发展,本管委会已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实际代德固特缴纳上述胶州市城乡建设局的相应罚款,且本管委会不会向德固特追偿上述罚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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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处罚决定书、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查询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和走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因未批先建曾受到胶州市城乡建设局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德固特轨道装备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前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 6 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因德固特在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建设前述相关厂房及综合中心楼,2017 年 9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1 日,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胶建行处字[2017]第 II-10 号),决定对德固特给予警告,罚款 10 万元,并责令改正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确认,针对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发行人积极进行了改正,并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9 年 9 月 5 日,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确认》,载明:“本 管委会与德固特于 2013 年 2 月 8 日签订《关于建设“德固特高端节能装备项目”合作合同》,基于该合同约定,本管委会有义务协助德固特办理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另外,本管委会为实现‘双月奋战’攻坚、加速推进项目建设,同意德固特项目各环节‘边上车、边补票’压茬推进,一定程度上造成德固特存在上述未批先建的事实。本着尊重客观历史事实的原则,同时为进一步支持本开发区内优秀民营企业发展,本管委会已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实际代德固特缴纳上述胶州市城乡建设局的相应罚款,且本管委会不会向德固特追偿上述罚款资金。”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8月9日向发行人、华泰联合下发了《关于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2〕19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2年6月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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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说明书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处罚决定书、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查询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和走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因未批先建曾受到胶州市城乡建设局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德固特轨道装备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前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因德固特在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建设前述相关厂房及综合中心楼,2017 年 9 月 1 日,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胶建行处字[2017]第 II-10 号),决定对德固特给予警告,罚款 10 万元,并责令改正根 据 发 行 人 的 说 明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天眼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地方主管部门网站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所述处罚外,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确认,针对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发行人积极进行了改正,并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除上述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周建华、陆丹敏、莱珍投资、方卫中签署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周建华、总经理陆丹敏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本所律师与周建华、陆丹敏面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检察网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周建华、总经理陆丹敏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文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承诺合法合规;相关责任主体已就 其未履行上述承诺提出了相应约束措施,并且该等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符合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同时,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就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将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上述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由发行人 2019 年 3 月 22 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 9 月 5 日,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确认》,载明:“本 管委会与德固特于 2013 年 2 月 8 日签订《关于建设“德固特高端节能装备项目”合作合同》,基于该合同约定,本管委会有义务协助德固特办理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另外,本管委会为实现‘双月奋战’攻坚、加速推进项目建设,同意德固特项目各环节‘边上车、边补票’压茬推进,一定程度上造成德固特存在上述未批先建的事实。本着尊重客观历史事实的原则,同时为进一步支持本开发区内优秀民营企业发展,本管委会已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实际代德固特缴纳上述胶州市城乡建设局的相应罚款,且本管委会不会向德固特追偿上述罚款资金。”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科创板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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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北京金杜(成都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处罚决定书、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网、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查询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和走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因未批先建曾受到胶州市城乡建设局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德固特轨道装备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前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一笔海关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因德固特在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建设前述相关厂房及综合中心楼,2017 2018 9 6 1 日,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胶建行处字[2017]第 II-10 号),决定对德固特给予警告,罚款 10 万元,并责令改正7 日,因发行人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实际贸易方式申报错误,青岛大港海关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大港关简违字[2018]0073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发行人处以警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确认,针对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发行人积极进行了改正,并于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因此,发行人受到的上述海关行政处罚属于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简单案件。 根据青岛海关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9 年 9 月 5 日,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确认》,载明:“本 管委会与德固特于 2013 年 2 月 8 日签订《关于建设“德固特高端节能装备项目”合作合同》,基于该合同约定,本管委会有义务协助德固特办理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另外,本管委会为实现‘双月奋战’攻坚、加速推进项目建设,同意德固特项目各环节‘边上车、边补票’压茬推进,一定程度上造成德固特存在上述未批先建的事实。本着尊重客观历史事实的原则,同时为进一步支持本开发区内优秀民营企业发展,本管委会已于 2017 20 日出具的证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原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自 2016 10 1 16 日实际代德固特缴纳上述胶州市城乡建设局的相应罚款,且本管委会不会向德固特追偿上述罚款资金1 日至 2019 年 2 月 11 日,在青岛关区范围内无走私、违规重大情事”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发行人受到的海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走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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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