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委托.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屈原农垦拟将其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收购人行使(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量为 26,675,805 股,占非公开发行前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10.00%)。在委托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委托股份总数发生除权事项的,则委托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届时, 《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数量。
表决权委托.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以下合称“受托人”)作为甲方持有的华塑控股 64,387,683 股股份(包括该等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全权受托人,代表甲方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因累计投票制度产 生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权利(以下称“委托权利”)。
1. 双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受托人作为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华塑控股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标的股份股东权利:
(1)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华塑控股的股东大会;
(2)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 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塑控股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华塑控股股东大会中代表甲方行使委托权利;
(4) 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法律”)和华塑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5) 华塑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标的股份对应的收益权、分红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2. 上述甲方委托受托人行使之委托权利系全权委托。对华塑控股的各项议案,受托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表决,无需征求甲方的意见或取得甲方同意,且无需委托人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交易所、登记公司等相关监管机关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甲方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受托事项之目的。
3. 该等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股(含公积金转股)、因配股产生的获配股份等其表决权亦自动全权且唯一委托给受托人。
表决权委托. 合作协议》约定广州万顺与亚太矿业、兰州太华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前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权利义务以《表决权委托协议》为准。广州万顺与亚太矿业、兰州太华已于 2023 年 7 月 1 日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已达成。
表决权委托. 2021年11月18日,中成香港与中成股份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根据《委托管理协议》,自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下的交割日起,中成香港将其持有未出让裕成国际的标的公司21%的股份及其所有将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召集权等股东权利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裕成国际。
表决权委托. 力鼎基金、赛领基金及智度基金作为财务投资者投资标的公司,其主要目的是获取财务回报,并没有参与目标公司未来经营管理的意图,而上市公司在诊断行业内精耕细作多年,具有丰富的产业经验,对于本次收购也有着明确的整合目标。为了提高上市公司参股目标公司后的决策效率和整合效率,更早、更好地发挥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各方同意由力鼎基金委派的董事将其表决权委托给利德曼委派的董事。通过该等安排,目标公司将与上市公司更快、更好地完成整合过程,更早、更充分的发挥协同效应,从而有助于财务投资者实现其投资目标公司乃至上市公司的财务回报,因此该等安排符合财务投资者的投资意图。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以及相关各方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标的公司由力鼎基金委派的董事拟将其表决权委托给利德曼委派的董事(赛领基金和智度基金不占有董事会席位),由利德曼委派的董事全权代表力鼎基金委派的董事行使一切董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出席标的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签署董事会决议、签署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有关或应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要求需由董事签署的一切文件。自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授权委托书》可追溯至其签署日生效。 根据上市公司和力鼎基金、赛领基金、智度基金出具的《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承诺函》,上市公司与力鼎基金、赛领基金、智度基金之间就力鼎基金将其在德赛系统及德赛产品董事会中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其他支付安排、保底收益或有类似安排,未来也不会作出类似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 109 号令),本次表 决权委托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表决权委托事项,本次表决权委托已生效,利德曼获得德赛系统、德赛产品董事会七票表决权中的五票,取得德赛系统和德赛产品的实际控制权。 本次表决权委托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互为前提,其中任一交易未获得通过或批准,不影响另一交易的实施。
表决权委托. 转让方同意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在完成日望电子 41.07%的股权转让当日,彭军、刘新才、贺建权将 214.1 万股股份所具有的提案权、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让方。
表决权委托.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与乙方
表决权委托. 自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将其持有标的股份中的无限售股(10,656,250 股)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同意将标的股份 8,343,750 股限售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
表决权委托. 本次发行前,李旭亮、温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勤上集团、李淑贤、梁金成与晶腾达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无偿及不可撤销地将其现时合计享有的 431,625,528股股票(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票自动纳入委托范围)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29.84%)唯一、排他地委托给晶腾达行使。其中:勤上集团委托 254,965,370 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7.63%)的表决权、李旭亮委托 88,183,421 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6.10%)的表决权、温琦委托 10,430,000 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0.72%)的表决权、李淑贤委托 70,546,737 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4.88%)的表决权、梁金成委托 7,500,000 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0.52%)的表决权。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相关主体名称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 勤上集 团 25,496.54 17.63% 25,496.54 17.63% 25,496.54 17.63% - - 李旭亮 8,818.34 6.10% 8,818.34 6.10% 8,818.34 6.10% - - 温琦 1,043.00 0.72% 1,043.00 0.72% 1,043.00 0.72% - - 李淑贤 7,054.67 4.88% 7,054.67 4.88% 7,054.67 4.88% - - 梁金成 750.00 0.52% 750.00 0.52% 750.00 0.52% - - 晶腾达 - - - - - - 43,162.55 29.84% 注:李旭亮、温琦夫妇和勤上集团、李淑贤、梁金成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晶腾达持有公司合计 431,625,528 股股票的表决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29.84%,晶腾达取得公司控制权,李俊锋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
表决权委托.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2.0670%股权、管理层控制平台北京地利人和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地灵人杰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地利天时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北京地纬天经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12.1944%、12.1944%、3.8712%及9.3018%股权(合计39.6288%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的委托给收购方行使,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有效期自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含当日)至2029年6月30日止(含当日)。委托期间届满后,如双方均未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续期三年,自动续期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