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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询问与质疑 Clause in Contracts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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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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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7.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7.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7. 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7. 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 7. 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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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 政部制定的范本填 写, 范本格式可 通过中国政府采 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 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 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十九条中第 3 条和第 7.4 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 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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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咨询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谢林言 18964505975)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 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书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杨浦区政府采购中心章笑吟,联系电话:00000000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 129 号 16 楼。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 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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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 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包含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条规定的,采购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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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2.1.8.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2.1.8.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 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7.3 2.1.8.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2.1.8.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 2.1.8.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号)的规定办理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2.1.8.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 2.1.8.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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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绿化养护服务合同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 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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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 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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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7.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7.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7. 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7. 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 7. 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00-00000000,地址:上海市大连路 000 号 0 楼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 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 7. 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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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 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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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者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合法、有效的工作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标人提出质疑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有关规定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 函 应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质疑函或者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7.3 条和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投标人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向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青浦区城中西路 00 号南楼 000 室;联系电话:000-00000000)提交质疑书,不接受邮寄、传真等其它送达方式。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 出质疑的投标人及相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8 如果对投标人询问或者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者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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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者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合法、有效的工作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标人提出质疑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有关规定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 函 应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质疑函或者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7.3 条和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投标人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向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青浦区城中西路 00 号南楼 000 室;联系电话:000-00000000)提交质疑书,不接受邮寄、传真等其它送达方式。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及相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8 如果对投标人询问或者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者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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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 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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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号)及《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迎勋路 168 号 17 楼。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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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2.1.8.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2.1.8.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招标过程各环节开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疑,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2.1.8.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2.1.8.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 2.1.8.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2.1.8.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 2.1.8.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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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号) 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张萌妹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 205 号 16 楼 1615 室。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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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8.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提交至集中采购机构,同时应及时联系集中采购机构以便回复。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8.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相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8.3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8.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8.5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8.6 质疑函请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8.7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8.8 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将书面告知投 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并要求投标人补正,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8.9 质疑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10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8.11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相关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 8.12 疫情期间建议投标人使用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箱等非直接接触方式进行询问或者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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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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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询问与质疑. 7.1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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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7.3.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7.4.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7.5.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 7.6.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7.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书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人:黄黛媛,联系电话: 000-00000000,地址:嘉定区博乐南路 000 号泰宸商务楼 0000 室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8.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 7.9.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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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8.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8.2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相关规定,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8.3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8.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8.5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8.6 质疑函请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8.7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8.8 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将书面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并要求投标人补正,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8.9 质疑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10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8.11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 行的,招标人将通知相关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 8.12 疫情期间建议投标人使用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箱等非直接接触方式进行询问或者质疑。请投标人在发出质疑函后,及时致电招标人或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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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6.1 响应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响应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6.2 响应人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响应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3 响应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响应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响应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响应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6.4 响应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提出质疑的日期 响应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响应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6.5 响应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响应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响应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6.6 招标人将在收到响应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响应人和其他有关响应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6.7 对响应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竞争性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响应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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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联系方式: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00、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458 弄 2 号 11楼。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中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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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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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 可以向招标咨询服务机构( 联系方式: 15120007625)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 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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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询问与质疑. 7.1 7.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7.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7. 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7. 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7. 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 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 7. 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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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

询问与质疑. 7.1 7.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7.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7. 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 7. 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 7. 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1-55087253-806,地址:虹口区物华路 73 号 1 号楼 5 楼 8506 室7.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 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 7. 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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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开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