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 4 月 21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x基金经2006年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2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4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
目 录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9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0
一、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简称“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招募说
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之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注册登记或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
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代销协议的规定,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场外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或其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件
后,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认购截止日之间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之期
间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赎回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方式或单个基金账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分设五级基金份额,即 A 级基金份额、B 级基金份额、C 级基金份额、D 级基金份额和 E级基金份额。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
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x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X x(xx)0 x X000 xxxxx: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412% |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656% |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9.966% |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 19.966% |
合计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起担任董事长。中国籍,1967 年出生,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席,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副会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等。
xx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 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书记,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xxxxx,2018 年 3 月 21 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 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x,xxxxxx(xx)有限公司董事,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等。
xx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起担任董事,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xxx(XxxxxXxx Xxx)先生,2020 年 1 月 9 日起担任独立董事。美国籍,1964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博士。现任复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学术访问学者、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终身讲席教授、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成员、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研究员、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研究院顾问等。曾于 2014-2016 年间任亚洲开发银行首位华人首席经济学家兼区域合作与经济研究局局长。其它既往职务包括哈佛大学xxx政府学院副教授、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中国经济研究组创始主任、美国布鲁金斯学会高级研究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与投资研究主管、世界银行顾问、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董事局访问学者等。
xxx(Xxxxx Xxx-Xxxxx)先生,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独立董事。美国籍, 1955 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会计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会计学终身荣誉教授、西班牙商业银行会计学教席教授、亚利桑那大学荣退教授、卓越服务研究领域主任和 DBA 课程学术主任,教学和研究领域包括管理会计、公司治理、激励合同设计、绩效评估、医疗成本和质量管理。曾任美国匹兹堡大学凯兹商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会计系终身教授,曾于 2007-2009 年间被选为美国会计学会的管理会计学会秘书长。
xx先生,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独立董事。中国籍,1956 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特聘专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特聘专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亚洲金融智库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7-2019 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曾多次出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主持的专家会议。
2、监事会成员
xxx先生,2015 年 6 月 30 日起担任监事,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监事会主席。中国籍,1978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现任东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东航国际控股(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xxx先生,2004 年 10 月 20 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63 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xxx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3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xx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 年出生,复旦大学 EMBA。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xx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 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xx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9 年出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x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xx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xx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起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xxx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工商管
理硕士。2011 年 12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总监。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xx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金融经济学硕士。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曾在
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
xxxxx,2015 年 8 月 5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2 年出生,金融学硕士。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xx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69 出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
xxxx,2015 年 6 月 25 日起担任督察长。中国籍,1978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2015 年 3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xxx,国籍:中国。学历: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曾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12 年 5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现金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任汇添富利率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27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任汇添富收益快线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任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7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4 日至今任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4
日至今任汇添富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4 日至今
任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4 日至 2020 年 8
月 18 日任汇添富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5 日至今任汇
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10 日至今任汇添富汇鑫浮动净
值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年 6 月 24 日至今任汇添富稳利 6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2 年 1 月 25 日至今任汇添富稳福 6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xxx,国籍:中国。学历:天津大学管理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CFA。从业经历:曾任长城基金债券交易员、中金基金交易主管,高级经理。2016 年 8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任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20 年 2 月
26 日任汇添富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8 月30 日至2019 年1 月25 日任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8 月 30 日至今任汇添富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8 月 30 日
至 2018 年 8 月 7 日任汇添富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8 年 8
月 7 日至今任汇添富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5 日至今
任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任汇添
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5 日至今任汇添富添富通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2 年 3 月 31 日至今任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xxx,2013 年 7 月 31 日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任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
xxx,200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1 年 6 月 21 日任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xx池,2006 年 3 月 23 日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任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xxx,2016 年 6 月 7 日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任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xxx(副总经理)
成员:xx(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xxx(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xxx(研究总监,基金经理)、xxx(首席经济学家,国际业务部总监)、xx(养老金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x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x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督察长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合规稽核部
各职能部门
风险控制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合规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规风险、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持续完
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x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的过
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
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稽核监察制度,开展独立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为合规稽核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x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
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xxx,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xx,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
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2197.42亿元,比去年末下降 4.54%。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四十九支。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
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A 级、B 级、E 级份额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xx区xxxx 000 x X x(xx)0 xX0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X x 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50199035 或(021)5019903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话费)网址:xxx.00xxxx.xxx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线上直销系统
(2)C 级份额直销机构
自 2014 年 9 月 23 日起,C 级份额开通直销柜台销售。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xx区xxxx 000 x X x(xx)0 xX0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X x 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50199035 或(021)5019903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话费)网址:xxx.00xxxx.xxx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1)A 级、B 级、D 级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xxx
(2)C 级、E 级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xx区xxxx 000 x X x(xx)0 xX0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X x 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8932876联系人:xxx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xx、xxxxx人:x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xxxxxxxxxx0xxxxxxxxx00x
xxxx:xxxxxxxxxx0xxxxxxxxx00xxx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xxx
经办会计师:xxx、xx
x、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x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方式或单个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设置A 级基金份额、B 级基金份额、C 级基金份额、D 级基金份额和E 级基金份额五级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其中,A 级基金份额、B 级基金份额和 D 级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级基金份额和E 级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之和超过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并适用 B 级相关费率,相应地,当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并适用 A级相关费率。
C 级、D 级、E 级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三)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分类、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x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于2006年2月15日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本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 发售渠道: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发售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四)募集目标
x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面值
x基金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照面值认购。
(六)认购费用
x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
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3.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x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认购利息折份额时,小数点后第三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利息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本基金募集期为 2006 年 2 月 27 日至 2006 年 3 月 17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4,104,914,022.1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5,423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
x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财产规模限制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3 月 23 日生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 C级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申赎,销售机构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汇添富直销柜台;D级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申赎,销售机构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级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申赎。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x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最迟在实施日的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价格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级和 B 级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A 级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即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定投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A 级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B 级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B 级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 万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3.C 级和D 级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申赎,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 份。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业务操作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4.E 级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申赎,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E 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E 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6.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场外赎回时,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在销售机构中基金份额不足 0.01 份的,注册登记系
统自动将剩余份额全部赎回。
8.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且在技术系统支持的条件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x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C 级基金份额、D 级基金份额和 E 级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
(2)本基金须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C 级基金份额、D 级基金份额和E 级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场内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保留至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八)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7.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到 5、10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8.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4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出
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基金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x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具体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含 2 个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 基金的转换
1、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财中心、网站及场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2、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x基金 A 级份额和B 级份额于 2006 年 5 月 24 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 C
级份额、D 级份额和E 级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基金转换原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当日
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1)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免申购赎回费用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转入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汇添富货币的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基金注册登记人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申请,即注册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转换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及费率,但应最迟在适用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x基金 A 级、E 级份额场外最低转换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0.01 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本基金B 级、C 级、D 级份额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暂停基金转换及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四) 转托管
x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拟转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开交易帐户业务,然后到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
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经本公司公告可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本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的C 级份额、D 级份额、E 级份额暂不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 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九) 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力求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二) 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专业的流动性管理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 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研究人员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取向、货币信贷数据、国际资本流动、其他决定短期资金供求的因素以及市场结构的研究,提出投资策略建议。
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分析报告,向基金经理指出风险隐患,并提供风险控制建议。
投资理财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上述报告,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货币市场管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方案、金融工程小组的风险控
制建议和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制定基金资产的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
配置以及调整计划。
基金经理结合市场情况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以实现上述投资组合。集中交易室依据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将交易情况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稽核监察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
3. 投资策略
x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力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基于以下研究分析
(1)市场利率研究
A、宏观经济趋势
宏观经济状况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也是影响经济总体货币需求的关键因素,因此宏观经济趋势基本上确定了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利率水平。在分析宏观经济趋势时,我们重点关注两个因素。一是经济增长前景;二是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
B、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
包括基准存、贷款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力度,以及央行的窗口指导等。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是影响货币市场利率的最直接因素。在央行紧缩货币、提高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一般会相应上升;而央行放松货币、降低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则相应下降。
C、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是央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总体货币需求的体现。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对货币市场利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信贷扩张越快,表明经济总体的货币需求越旺盛,货币市场利率也越高;反之,信贷扩张越慢,货币市场利率也越低。
D、国际资本流动
中国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国家,国际资本进出也更加频繁,并导致央行被动的投放或收回基础货币,造成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已经从钉住美元转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市场利率的影响也越发重要。
E、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
包括财政存款的短期变化,市场季节性、突发性的资金需求等。
(2)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利率水平因此有所不同。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流动性、信用风险上的差异,其收益率水平也略有不同。资金供给者、需求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平的变化。积极利用这些利率差异、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3)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币市场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具有最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与此同时,本基金还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严格控制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2)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
(1)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既能提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久期控制策略
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各个子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跨品种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差别,在满足基金自身流动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衡,
从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五) 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评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8. 承销证券;
9. 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对上述事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者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循以下要求: i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ii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iii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7)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除上述 2)、10)、15)、17)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若以上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2)项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即活期存款利率×(1 -利息税率))。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1.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的业绩收益与股票型或债券型基金不具有可比性。由于主要投资品种均为货币市场工具,先天决定了其低风险、高流动性与稳定收益的业绩收益特征。
2. 由于存款人能取得的利息是税后收益,所以活期存款的税后利率与本基金的业绩有更好的可比性。
(八) 风险收益特征
x货币市场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中低收益、流动性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九)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Σ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债券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8)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或者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债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x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21 年 10 月 0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1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21,506,785,904.86 | 39.94 |
其中:债券 | 21,506,785,904.86 | 39.94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1,860,000,000.00 | 22.03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0,333,224,906.28 | 37.76 |
4 | 其他资产 | 144,789,893.21 | 0.27 |
5 | 合计 | 53,844,800,704.35 | 100.00 |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3.42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2,289,946,0 55.07 | 4.44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84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84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69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1 | 30 天以内 | 37.31 | 4.4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2 | 30 天(含)—60 天 | 8.74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3 | 60 天(含)—90 天 | 21.87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4 | 90 天(含)—120 天 | 6.31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5 | 120 天(含)—397 天(含) | 29.95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 - | |
合计 | 104.19 | 4.44 |
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1,218,062,036.66 | 2.36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1,414,101,070.62 | 2.74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414,101,070.62 | 2.74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50,000,699.06 | 0.10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同业存单 | 18,824,622,098.5 2 | 36.52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21,506,785,904.8 6 | 41.73 |
10 |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 - |
1.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张)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2119384 | 21 恒丰银 行 CD384 | 6,500,000 | 642,215,564.16 | 1.25 |
2 | 219949 | 21 贴现国 债 49 | 6,200,000 | 619,401,822.22 | 1.20 |
3 | 112171339 | 21 三井住友银行 CD016 | 5,000,000 | 499,349,437.23 | 0.97 |
4 | 112176470 | 21 厦门银 行 CD249 | 5,000,000 | 497,459,985.02 | 0.97 |
5 | 112119395 | 21 恒丰银 行 CD395 | 5,000,000 | 496,935,354.54 | 0.96 |
6 | 112177877 | 21 中原银 行 CD425 | 5,000,000 | 496,766,250.72 | 0.96 |
7 | 112170837 | 21 东莞银 行 CD178 | 5,000,000 | 496,335,113.87 | 0.96 |
8 | 112171732 | 21 广州农 村商业银行 CD120 | 5,000,000 | 496,293,986.35 | 0.96 |
9 | 112175970 | 21 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 CD145 | 5,000,000 | 494,313,148.61 | 0.96 |
10 | 112176577 | 21 台州银 行 CD037 | 5,000,000 | 493,996,437.93 | 0.96 |
1.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0152%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163% |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0.0046%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0%情况说明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0%的情况。
1.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x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1.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x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1.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711,780.86 |
3 | 应收利息 | 142,697,870.27 |
4 | 应收申购款 | 380,242.08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待摊费用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44,789,893.21 |
十一、基金的业绩
x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 基金分级 | 净值收益率(1)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 (1)-(3) | (2)-(4) |
2006 年 3 月 23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1.4448% | 0.0045% | 1.5010% | 0.0003% | -0.0562% | 0.0042% |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3.6873% | 0.0105% | 2.8237% | 0.0019% | 0.8636% | 0.0086% |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3.2753% | 0.0131% | 3.8249% | 0.0012% | -0.5496% | 0.0119% |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1.3072% | 0.0053% | 0.6065% | 0.0017% | 0.7007% | 0.0036% |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1.6695% | 0.0030% | 0.3650% | 0.0000% | 1.3045% | 0.0030% |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3.7747% | 0.0029% | 0.4762% | 0.0001% | 3.2985% | 0.0028% |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4.1194% | 0.0059% | 0.4260% | 0.0002% | 3.6934% | 0.0057% |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3.9931% | 0.0026% | 0.3549% | 0.0000% | 3.6382% | 0.0026%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4.3563% | 0.0040% | 0.3549% | 0.0000% | 4.0014% | 0.0040%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3.0860% | 0.0029% | 0.3549% | 0.0000% | 2.7311% | 0.0029%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2.4218% | 0.0011% | 0.3558% | 0.0000% | 2.0660% | 0.0011%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3.5989% | 0.0010% | 0.3549% | 0.0000% | 3.2440% | 0.0010%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3.6662% | 0.0015% | 0.3549% | 0.0000% | 3.3113% | 0.0015%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2.6508% | 0.0005% | 0.3549% | 0.0000% | 2.2959% | 0.0005%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2.1437% | 0.0011% | 0.3558% | 0.0000% | 1.7879% | 0.0011%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A 级 | 2.2744% | 0.0006% | 0.3549% | 0.0000% | 1.9195% | 0.0006% |
2006 年 3 月 23 日(基 | A 级 | 59.5342% | 0.0057% | 13.2189% | 0.0029% | 46.3153 | 0.0028% |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 | ||||||
2007 年 5 月 22 日(基金份额拆分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2.9790% | 0.0123% | 1.9933% | 0.0016% | 0.9857% | 0.0107% |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3.5235% | 0.0131% | 3.8249% | 0.0012% | -0.3014% | 0.0119% |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1.5516% | 0.0053% | 0.6065% | 0.0017% | 0.9451% | 0.0036% |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1.9140% | 0.0030% | 0.3650% | 0.0000% | 1.5490% | 0.0030% |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4.0231% | 0.0029% | 0.4762% | 0.0001% | 3.5469% | 0.0028% |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4.3694% | 0.0059% | 0.4260% | 0.0002% | 3.9434% | 0.0057% |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4.2438% | 0.0026% | 0.3549% | 0.0000% | 3.8889% | 0.0026%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4.6065% | 0.0040% | 0.3549% | 0.0000% | 4.2516% | 0.0040%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3.3356% | 0.0029% | 0.3549% | 0.0000% | 2.9807% | 0.0029%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2.6683% | 0.0011% | 0.3558% | 0.0000% | 2.3125% | 0.0011%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3.8480% | 0.0010% | 0.3549% | 0.0000% | 3.4931% | 0.0010%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3.9153% | 0.0015% | 0.3549% | 0.0000% | 3.5604% | 0.0015%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2.8975% | 0.0005% | 0.3549% | 0.0000% | 2.5426% | 0.0005%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2.3895% | 0.0011% | 0.3558% | 0.0000% | 2.0337% | 0.0011%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2.5208% | 0.0006% | 0.3549% | 0.0000% | 2.1659% | 0.0006% |
2007 年 5 月 22 日(基金份额拆分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B 级 | 61.5311% | 0.0057% | 10.8875% | 0.0028% | 50.6436 % | 0.0029%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C 级 | 3.0860% | 0.0029% | 0.3549% | 0.0000% | 2.7311% | 0.0029%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C 级 | 2.4218% | 0.0011% | 0.3558% | 0.0000% | 2.0660% | 0.0011%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C 级 | 3.5989% | 0.0010% | 0.3549% | 0.0000% | 3.2440% | 0.0010%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C 级 | 3.6662% | 0.0015% | 0.3549% | 0.0000% | 3.3113% | 0.0015%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C 级 | 2.6508% | 0.0005% | 0.3549% | 0.0000% | 2.2959% | 0.0005%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C 级 | 2.1437% | 0.0011% | 0.3558% | 0.0000% | 1.7879% | 0.0011%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C 级 | 2.2744% | 0.0006% | 0.3549% | 0.0000% | 1.9195% | 0.0006% |
2014 年 6 月 5 日(基金份额增设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C 级 | 24.5740% | 0.0026% | 2.6892% | 0.0000% | 21.8848 % | 0.0026%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D 级 | 3.0860% | 0.0029% | 0.3549% | 0.0000% | 2.7311% | 0.0029%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D 级 | 2.4218% | 0.0011% | 0.3558% | 0.0000% | 2.0660% | 0.0011%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D 级 | 3.5989% | 0.0010% | 0.3549% | 0.0000% | 3.2440% | 0.0010%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D 级 | 3.6662% | 0.0015% | 0.3549% | 0.0000% | 3.3113% | 0.0015%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D 级 | 2.6508% | 0.0005% | 0.3549% | 0.0000% | 2.2959% | 0.0005%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D 级 | 2.1437% | 0.0011% | 0.3558% | 0.0000% | 1.7879% | 0.0011%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D 级 | 2.2744% | 0.0006% | 0.3549% | 0.0000% | 1.9195% | 0.0006% |
2014 年 6 月 5 日(基金份额增设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D 级 | 24.5735% | 0.0026% | 2.6892% | 0.0000% | 21.8843 % | 0.0026% |
2021 年 7 月 1 日(基金份额增设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E 级 | 1.2177% | 0.0005% | 0.1779% | 0.0000% | 1.0398% | 0.0005%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x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一) 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 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各类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估值的非交易日。
(三) 计价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3) 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4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计价对象
x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 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x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基金合同第十四节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级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各级基金份额当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形成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A 级份额和 B 级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 A 级份额和 B 级份额基金收益为“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分配所得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 A 级份额和 B 级份额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 本基金C 级基金份额、D 级基金份额和E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本基金 A 级份额和 B 级份额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支付。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将收益每月支付提升为每日支付并及时公告。已分配未支付收益(即未结转份额)与已分配已支付收益(即已结转份额)均参与收益分配,享受相同的收益分配权利。
8.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 收益公告
x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7 R 365
[∏(1 + i )] 7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x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与律师x;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所发生的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 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x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均不超过 0.25%年费率。
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年。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年。本基金C 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年。本基金D 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年。本基金E 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年。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上述(一)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x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上述费用时,按《基金法》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x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6. 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3) 货币市场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与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
3)利率风险
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因此央行利率政策的变化将直接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市场的短期利率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或抵押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均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回购品种,如果到期对方不履约,将导致本基金可能出现损失或增加基金的投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如果投资对象在交易中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则基金有可能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一些特殊事件的影响下,可能会发生集中的巨额赎回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资产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x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固定,当市场利率出现较大波动,基金的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面临为保持基金份额净值必须缩减份额的风险,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
以上风险皆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关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情况,以及单一券种的集中度,合理配置资产,认真分析基金的持有人结构、资产规模、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情况,对市场交易状况和投资者行为相关联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与检测,防止片面追求业绩排名或短期收益而忽视流动性风险控制。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流动性的需求。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本基金将提前合理安排组合流动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x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且在技术系统支持的条件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强制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特殊风险
结构调整滞后风险。当利率发生不利变化时,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回购品种必
须持有到期才能进行期限结构调整,从而使得本基金对市场的反应相对滞后,并降低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了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基金的销售外,基金还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风险,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人自愿投资于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后的基金合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如下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