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G1506011506003958002
准xx旗暖水集运站专用线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G1506011506003958002
招 标 人:内蒙古乾通煤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机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 0 二二年九月
目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38
第 二 卷 139
第六章 图纸 139
第 三 卷 14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40
第 四 卷 14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2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准xx旗暖水集运站专用线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 ||||||||
招标项目信息 | ||||||||
招标人名称 | 内蒙古乾通煤炭物 流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 中心有限公司 | |||||
招标项目编号 | X0000000000000000 002 | 招标项目名称 | 准xx旗暖水集运站 专用线 |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 关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 批文名称及文号 | x发改铁航字 ﹝2021﹞135 号 | |||||
资金来源 | 自筹 30%、贷款 70%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
其他事宜 | 无 | |||||||
招标项目概况 | ||||||||
序号 | 标段 (包 ) 编号 | 标段(包)名称 | 标段(包)内容 | 标段(包)分类 | 标段合同估算价 (元) | 建设地点 | 工期 | 评标办法 |
1 | G150 6011 0000 0000 0000 000 | 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的施工及保修。包含铁路xx,桥涵,轨道,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房屋,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大型临时设施 等。 | 地质工程;xx工程;线路;桥梁工程;电气化工程;通信与信息工程;信号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 3062 4150 0.00 | 鄂尔多斯市 | 351 日 历天 | 综合评估法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资质要求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 |||||||
项目总承包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 项目经理:具有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不得同时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良好的职业道德,且未在其他 |
在建工程项目任职。 其他人员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
业绩要求 | // |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③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④近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且处于处罚期内。(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⑤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 诺书,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
财务要求 | // |
联合体投标 要求 | x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外境企业资 格备案要求 | // |
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 | 其它要求: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 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
主体信息库要求 | 投标人须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库内录入基本信息、并办理 CA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电子招投标活动。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办事指南》——《办事 须知》——《主体入库》、《CA 办理》栏目查询。 |
投标信息确认时间及方式 | |
确认方式 | 网上确认。投标人需对投标信息确认之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 |
确认时间 | 2022 年 9 月 14 日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 17 时 30 分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获取方式 | 网上获取 技术支持 000-000-0000 |
获取时间 | 2022 年 9 月 14 日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 17:30 |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
递交方式 | 网上递交 |
递交截止时 间 | 2022 年 10 月 8 日 09 时 30 分 |
开标地点 | 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区 |
开标现场要求 | 1、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鄂尔多斯不见面开标直播大厅” (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tion/hall/login)在线参加开标会议签到,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 CA 锁和账号密码。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22398ad-a076-44b0-88a9-ca9ca90e2d65。 特别提醒:签到功能在开标前 2 个小时开放,目的为了获取投标人信息,出现问题时方便联系。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登录、签到,不影响后续解密等操作。 注:投标人仅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无需递交纸质版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其它要求 | |
1、本项目实行无纸化招投标,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需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及纸质投标文件(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只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2、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3、本项目施工总承包采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本招标项目釆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电子评标(网上评标)。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等)是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中获取的,所以建议潜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5、本招标项目采用无纸化电子交易模式。投标人不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有关纸质投标文件的要求不适用。 6、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如果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7、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现象,请各投标人尽早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或运行保障科取得解决。 8、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采用“虚拟子账户”形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请各投标人特别关注并严格遵照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缴纳的规定。 ★特别说明: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必须清晰可见,如因扫 描件中的内容及印章模糊不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发布公告的媒介 | |||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 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 | |||
招 标 人 (章): | 内蒙古乾通煤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章) : |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地 址: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xx旗暖水乡暖水新村 | 地 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恒大城 |
联 系 人: | 王总 | 联 系 人: | 任先生 |
电 话: | 0477-3970084 | 电 话: | 18668997315 |
电 子 邮件: | 电子邮 件: |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及访问方法 | |||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登录 网站页面,点击“建设工程”中的“信息公告”栏,查询招标信息,点击信息公告页面左下角“文件预览”即可浏览招标文件,点击中间“我要获取招标文件”即可进行报名。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内蒙古乾通煤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准xx旗 联系人:王总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准xx旗暖水集运站专用线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 30%,贷款 7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的施工及保修。包含铁路xx,桥涵,轨道,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房屋,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大型 临时设施等。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351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10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9 月 30 日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项 目建设期内不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2、资质条件: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有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不得同时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 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良好的职业道德,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 4、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② 在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③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④近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且处于处罚期内。(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⑤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其他人员要求详见“附表 3-5”。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条件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 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自行踏勘 □组织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形式: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应符合以下要求: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其他要求:/。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带有编号的补遗书(或澄清说 明、变更公告);(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容将在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www. ordosggzyjy. com)上公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 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日前 |
形式: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 源 交 易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电子申请函的形 式,提出澄清及解答。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的,统一在鄂尔多斯市公共 资 源 交 易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电子澄清的形式,发出澄清文件。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 担。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2.3 |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不需确认,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一经发布即 |
认为送达潜在投标人。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的,统一在鄂尔多斯市公共 资 源 交 易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电子的形式,发 出修改文件,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
2.3.2 |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不需确认,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一经发布即 |
认为送达潜在投标人。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其他材料相关附件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 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合同期内,国家对增 值税税率有调整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 清单 |
3.2.2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 30624.15 万元整。 注:最高投标限价内的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其投标为无效投 标。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本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采用“虚拟子账户”形式,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电子保险保函、电子担保保函形式,但应当符合银监会、银行的有关规定,同时确保相关凭证具备法律效力。采用银行保函的,必须是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采用电子保险保函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条第三款;采用电子担保保函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条第四款。釆用电子银行保函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条第五款。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投标人需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 万元整。其他要求: 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缴纳方式:一次性足额从基本账户电汇 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1、开户银行: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城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支行 户 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 号:4022 0584 0311 2、开户银行: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 户 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 号:3132 0500 0010 3、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户 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 号:0000 0000 0000 4、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户 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 号:310205012214 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号:1022 0500 8014 账 号:详见“建设工程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 “保证金缴纳信息”中载明的账号。 缴纳要求:投标人按要求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本招标项目采用 “虚拟子账号”形式收退投标保证金,每一个投标人在所投的每一标段会自动生成一个账号, 称为 “虚拟子账号”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信息确认后,应查看“建设工程完善投标信息回执函”下方所附“保证金缴纳信息”中载明的账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从基本账户电汇至上述账号中, 该账号可以自动识别金额是否正确,保证金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出(以主体库中登记的为准),缴纳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一律不予收取。 特别提醒:投标人在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以本单位身份登录 “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关注所投项目及标段的保证金缴纳确认状态,如果在开标前仍显示 “未缴纳”状态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可联系上述银行进行咨询,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系统无法收退、被否决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咨询电话:00000000000鄂尔多斯银行咨询电话:00000000000 招商银行咨询电话:0000-0000000浦发银行咨询电话:0000-0000000 工商银行咨询电话:00000000000 或 13904775711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文件中需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和“基本开户许可证(加盖银行章的基本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 2、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退还。 书面合同签订后, 中标人 应 当 按 “ 鄂 尔 多 斯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办事指南—办事须知—合同登记办理须知的要求,及时进行合同登记,由招标人进行核验,以便系统确认书面合同已经签订。 3、如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内书面合同未签订完成, 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结束且招标人未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有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或者其他不予退还情形的,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部退回。 4、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投诉情况后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原账户返还,无需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电子保险保函的有关要求 1、投标保证金保险金额:同本款 “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中规定金额。 2、保险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投保截止时间:同本款 “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中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 4、保险费: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由保险公司收取。 5、保险费支付方式:从基本账户支付。 6、投标方法: (1)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办事指南》——《服务文档》——《电子保险保函操作手册》栏目查询。 (2)在鄂尔多斯市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单,将加密保单放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险有效期均为加密,只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 (3)开标后,电子保险保单将通过《鄂尔多斯市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单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评标系统(初步评审、商务部分初步评审),此时明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险有效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7、退保处理: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投保保证保 险保险公司特别约定》中的规定为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四、电子担保保函的有关要求 1、投标保证金担保金额:同本款 “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中规定金额。 2、担保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办理担保截止时间:同本款 “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 标保证金的要求”中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 4、担保费:按照担保公司规定,由担保公司收取。 5、担保费支付方式:从基本账户支付。 6、投标方法: (1)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办事指南》——《服务文档》——《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支撑平台电子担保保函操作指引》栏目查询。 (2)在鄂尔多斯市电子担保保函服务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单,将加密保函放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担保有效期均为加密,只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 (3)开标后,电子担保保函将通过《鄂尔多斯市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单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评标系统(初步评审、商务部分初步评审),此时明文保函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担保有效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7、退保处理: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支撑平台电子担保保函操作指引》中退保流程或程序为准。 五、电子银行保函的有关要求 1、投标保函金额:同本款"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中规定金额。 2、保函期限: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3、办理保函截止时间:同本款"一、“虚拟子账号"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中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 4、保函手续费:按照银行收费准则,由银行收取。 5、保函手续费支付方式:从投标人开立的银行对公账户中支付。 6、投标方法: (1)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办事指 南》--《服务文档》--《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金融服务支撑平台电子银行保函操作指引》栏目查询。 (2)在平台投保成功页面下载、打印加密保函,将加密保函放入投标文件中(密文保单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担保有效期均为加密,只作为缴纳保证金的证明,不作为评标依据)。 (3)开标后,电子银行保函将通过《鄂尔多斯市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开标解密后,明文保函会通过系统推送至评评标系统(初步评审、商务部分初步评审),此时明文保函中的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保函有效期均为解密状态,真实有效,可作为评标依据。 7、 退保处理: 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支撑平台电子银行保函操作指引》中退保流程或程序为准。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 拒签合同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包括: (1) 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 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行为,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 金额的,将要求投标人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同时,招 标人会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由监督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①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③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 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⑥ 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⑦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规定的资格审查资料需要提供网页截图的,投标人应及时完善网页信息,确保网页截图能够全面反映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评审因素或数据,并保证投标文件中所附网页截图清晰可辨。 除另有要求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网页查询截图但投标人未提供、而是补充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 印件替代的,评审时将不予认可。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电子印章(详见关于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投标人单位公章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电子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注: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提供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及纸质投标文件(具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须与开标时上传的加密电 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
4.2.1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系统; 2.投标截止时间 2022 年 10 月 8 日 09 时 30 分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2 年 10 月 8 日 0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登录“鄂尔多斯不见 面 开 标 直 播 大 厅 ”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XxxXxxxxxx/ 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参加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鄂尔多斯不见面开标直播大厅” ( xxxx://xxx. ordosggzyjy. org. cn:28042/BidOpening/bido peninghal laction/hal 1/login )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 2、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己到,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3、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 4、宣读开标纪律; 5、公布投标人名称; 6、投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7、招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8、操作员输入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标底价同时导入投标文件并导出开标记录表; 9、唱标; 10、签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确定。注:若项目采用远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程异地评标,则根据项目副场安排情况在副场所在地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当有效投标人数量<3 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 1-2 名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
7.2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 公告期限:3 日 |
7.3.3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 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 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并在签订合 同书之前。 □不要求 |
续上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 号 | 编列内容 |
10.1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 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 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 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 解释。 |
10.2 投 诉异议 |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注: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对开标现场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其他厉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提交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事项; (三)异议请求及主张; (四)提出异议的事实根据;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 (七)异议书应由提出异议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 号 | 编列内容 |
(国 |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己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己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家发改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相关异议人可登录“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线使用“异议提问”功能,针对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依法在线进行异议答复。 6、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 20 号令)有关规定,各行 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自 2021 年 8 月 1 日开始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开通并启用了网上投诉通道(即《招投标投诉》专栏)。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进入《招投标投诉》专栏向项目所属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上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网上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投诉的决定,并从网上将受理或不予受理以及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诉 人。 |
10.3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 号 | 编列内容 |
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4 电子招标投标基本规定 | □否 ■是,具体要求: 1、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OrdosTF 格式)至“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电子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开标现场,只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投标人所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开标时递交的光盘形式存储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应一致。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保障科联系。联系电话:0000-0000000(运行保障科)、 4009980000(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2、(适用于电子开标、评标项目)本标段采用电子开标、评标,如在开评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3、定义: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加盖电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传至“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是指存储在光盘(或 U 盘)中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上传至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储在光盘(或 U 盘)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必须一致。 5、为了保证投标文件安全,便于评委在线查阅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供包含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光盘(或 U 盘)。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经过编制、签章,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会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供投标人刻录使用。光盘或 U 盘由投标人自行刻录、存储,投标人必须保证电子存储设备能够正常读取。光盘(或 U 盘)表面、外包装上应简要载明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等信息。 6、投标人递交给评标委员会审查的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对应一致,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与提供的原件不一致的,或未附复印件,但提供了原件,评标时不予认可。(不适用) 7、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8、出现下列情形的,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 (1)电子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9、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无效。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的; (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 号 | 编列内容 |
(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 |
10.5 电子投标 文件 签字、盖章 要求 | (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 “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 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 (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格式”中“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 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 |
10.6 在线解密规定时间 | x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的 1 个小时时间内,完成所投全部标段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远程解密。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10.4 条第 2 款规定处理;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 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10.4 条第 9 款规定处理。《远程解密操作步骤帮助文档》可以登录《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帮助文档专区 进行查询、下载。 |
10.7 不见面开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开标当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 鄂尔多斯不见面开标直播大厅”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n/hall/login)在线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唱标、异议澄清等交互环节。登录时使用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 CA 锁和账号密码。相关办理指南可以进入《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办事指南》——《服务文档》查询《鄂尔多斯不见面开标直播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 号 | 编列内容 |
22398ad-a076-44b0-88a9-ca9ca90e2d65。 特别提醒:签到功能在开标前 2 个小时开放,目的为了获取投标人信息,出现问题时方便联系。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登录、签到,不影响后续解密等操作。 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3、在不见面开标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请在“鄂尔多斯不见面开标直播大厅”在线交互中进行实时交互。 | |
10.8 招标代理费 | 招标代理费: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总价为计算基数,按照内蒙 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文件内工建协(2016)17 号文规定的计取收费。2)中标服务费支付方式:招标完成,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10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 分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要求。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商务报价(含报价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材料。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
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经查实发现有围标、串标情况的。
执行第八章 资格审查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以电子版上传的形式。
3.7.4 投标文件的提供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装订。
4.1.1 投标文件以电子版上传的形式,文件内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签章。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投标人须在解密截止时间前解密,不按时解密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4.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4.4.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4.3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4.4.4 工程量清单报价应依据《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铁路工程基本定额》、《铁路工程预算定额》等相关文件,根据招标人已出具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一经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4.5 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施工能力,并考虑风险因素,结合施工方案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总报价。
4.4.6 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以最后的投标总报价为准,如分项计算错误或者遗漏,视为投标方的减让,不再进入总价。
4.4.7 工程建设所发生的所有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安装费、办理各种施工手续费用、税金、试验费、临时设施费、管理部门费用、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场地清理费、土地平整费、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装卸费、垃圾清运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总报价中。
4.4.8 合同方式: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固定。工程结算时所报综合单位固定,对发生设计变更且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部分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计算:
1)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凡施工做法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或子项,套用此综合单价;发生主材调整的,置换经发包人认可的主材价格,其他取费不动。
2)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无综合单价的,综合单价用以下方法计算后,依据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价格同比下浮作为结算单价: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数量执行相关规定及其费
用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人工单价执行投标报价,材料单价执行实际采购价,机械台班单价执行适用价目表中的机械台班单价。
4.4.9 工程结算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经招标人签字认证的工程变更及有关协议书。
4.4.10 因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在±5%内不予调整,超出±5%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调整。材差调整计量在工程结算时统一调整。
4.4.11 投标报价中的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作废标处理。
4.4.12 安全生产费用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2%计。安全生产费按《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要求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合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招标人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详见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分阶段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 (月)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架梁开始日期 | 架梁结束日期 | 铺轨开始日期 | 铺轨结束日期 | …… |
(注:下表内容仅在未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后所涉及的内容有变化时,投标人再依此要求填报。)
表3-1 资格审查资质条件
序号 | 资质条件 |
1 |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证 书,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
…… | …… |
序号 | 财务要求 |
1 | / |
…… | …… |
项目 | 业绩要求 |
/ |
项目 | 资格要求 |
失信被执行 |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 |
人情况 | 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
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 |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中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
停业、投标资 格、财产等情况 | 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 状态。(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
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 量问题 | 近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且处于处罚期内。(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 件中) |
行贿犯罪情况 | 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提供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 诺书,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
注:1.投标人不得存在资格审查信誉要求中的情形之一。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在签订合同之前被查实的,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人员 | 人数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项目经理具有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不得同时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 |
技术负责人 | 1 | 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良好的职业道德,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 |
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人数最低要求:财务负责人 1 人;质量负责人 1 人;安全负责人 1 人;试验负责人 1 人;计划合同负责人 1 人;xx专业工程师 4 人;桥梁专业工程师 4 人;物资专业工程师 1 人;电力专业工程师 1 人;测量专业工程师 1 人;质量专业工 程师 1 人;安全专业工程师 1 人;信息化专业工程师 1 人;环水保专业工程师 1 人;试 |
验专业工程师 1 人;档案管理专业工程师 1 人。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 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中内容、签字、盖章、所附扫描件等必须清晰,如因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标的, 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 ||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注:详见资格要求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已标价报价清单 | 符合第五章报价要求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投标价格 |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项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详 2.2.4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详 2.2.4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 | 详评分细则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3.1.2 | 废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
2.2.4 评分细则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0 分 | (1)总体布置及规划方案,4-5 分。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4-5 分。 (3)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4-5 分。 (4)资源配备计划,4-5 分。 (5)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2.4-3 分。 (6)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6-2 分。 (7)其他措施(包括环境、水、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xx施工措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等),2.4-3 分。 (8)总体评价,1.6-2 分。 |
项目管理机构 10分 | (1)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4 分) 满足投标人资格基本要求的,得 2 分;具有高级工程师加 2 分,最 多加 2 分。 (2)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4 分) 满足投标人资格基本要求的,得 2 分;具有铁道工程或铁路工程相 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加 2 分,最多加 2 分。 (3)其他主要人员(2 分) 除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外,配置 1-3 名高级工程师得 1 分,配置 4-5 名高级工程师得 2 分 。 注:需在投标文件提供相应职称证原件扫描件,不提供的不得分。 |
项目业绩 10 分 | 企业业绩: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或初验报告)时间为准),企业完成的单项合同 10KM 及以上的铁路工程施工业绩,每项加 5 分,本项最多得 10 分。 注:业绩需在投标文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或初验报告)的扫描件;若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验收资料无法体现 10km 以上铁路施工指标,须提供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 提供资料不全的或无法证明相应要求的不得分。 |
商务报价 50 分 | 除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按以下方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 a、如果评标价数量小于等于 5 家时,直接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 |
标价平均值; b、如果评标价数量大于 5 家小于等于 1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 时去掉 1 个最高和 1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c、如果评标价数量大于 10 家小于等于 15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 值时去掉 2 个最高和 2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d、如果评标价数量大于 15 家小于等于 2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 值时去掉 3 个最高和 3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e、如果评标价数量大于 20 家小于等于 3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 值时去掉 5 个最高和 5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f、如果评标价数量大于 30 家小于等于 4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 值时去掉 7 个最高和 7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g、如果评标价数量大于 40 家小于等于 5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 值时去掉 9 个最高和 9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h、如果评标价数量大于 50 家小于等于 6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 值时去掉 11 个最高和 11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i、如果评标价数量大于 60 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 13 个 最高和 13 个最低的投标单位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有效投标人的报价以评标价平均值为基准,投标报价高于评标价平均值的,每高 1%扣 0.3 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价平均值的,每低 1%扣 0.2 分。 注:差率计算时,如不满 1%按插入法计算。 |
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详附件 B:废标条件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无单位盖章或签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统一招标项目抱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4)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章的;
(7)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的。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评标委员会按照 2.2.4 评分细则评审的得分。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不。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
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
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
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
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
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
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1 变更的提出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
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
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
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 工程建筑物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 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
延误;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 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
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铁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占地。
1.1.3.11 临时占地: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和取弃土(渣)场占用的土地。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包括安全生产费、总承包风险费等。
1.1.6 其他
1.1.6.2 竣工验收:指铁路竣工验收办法中的初步验收。
1.1.6.3 工程接收证书:指铁路竣工验收办法中的初验报告。
1.1.6.4 工程质量保修:指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保修期限内,承包人对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在正常维修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修复的活动。
1.4(9)其他合同文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廉政协议书,以及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图纸共 5 份,其中 1 份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其余 4 份图纸在本合同签订后 28 日内提供。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由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从设计单位索取或直接接收图纸。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施工方案、安全xx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和国家以及当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相应工作开始前;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A4 纸打印、装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 日内。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检查和现场核对,发现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发包人和监理人。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1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妥善保存有关图纸、文件及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施工场地中,属于永久用地的,发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协助;属于临时用地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
2.8.1 发包人应按铁路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新朔铁路集团有关规定提出建设项目推行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明确承包人标准化管理标准,对承包人推进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8.2 发包人应提出“架子队”管理的具体要求,对承包人实施“架子队”情况进行检查。
2.8.3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需要资料目录及格式并提供接口。
2.8.4 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组织或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8.5 发包人按照铁路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新朔铁路集团有关规定对承包人实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激励约束考核费用。
2.8.6 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铁路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新朔铁路集团现行规定开展信用评价活动。
2.8.7 工程初验后发包人应按铁路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新朔铁路集团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竣工决算时间和内容要求。
2.8.8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1.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应符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规定,监理人的权力包括发包人通过监理合同委托监理人的其他权力,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授予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同意:
(1)根据合同约定,更换、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2)根据合同约定,发出开工、暂停施工及复工指示的。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力。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会导致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监理人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是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应按照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推行标准化管理,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绩效考评。
①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承包人标准化管理制度,应包含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计财管理、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② 承包人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编制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按标准组织施工作业。
③ 承包人应按照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分xx、桥梁、无砟轨道等专业科学合理配备成套机械设备。
④ 承包人应对混凝土、桥梁、无砟轨道轨道板、钢构件、沟槽盖板、钢筋混凝土构件 (xx防护栅栏、桥面栏杆、附属工程混凝土预制件等)、xx填料的级配碎石、改良土等实行工厂化生产。
⑤ 承包人应对xx、桥梁、轨道、四电、站房等工程,按专业化组织施工,分专业划分施工单元按工作面管理组建专业化作业队。
⑥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终端硬件设备,与发包人提供的接口连接,设置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并接受发包人统一管理。
⑦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创优规划要求,制定创优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3)承包人应组建和管理“架子队”,设置劳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使用劳务作业人员,接受发包人的监督与考核。
① 承包人应以本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监控人员,以内部职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或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为作业人员,组建“架子队”。劳务用工管理应依法合规。
② 承包人应按xx、桥梁等不同专业分别组建“架子队”,“架子队”应配置专职队
长、技术负责人,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及工班长。
③ 承包人为“架子队”配置满足现场需要的基本施工机具和机械设备,并负责材料供应、调配事项,严禁包工包料、以包代管。
④ 承包人应制定完善“架子队”管理制度,严格“架子队”绩效考核,强化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培训。
(4)承包人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项账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开立情况向发包人备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项账户资金余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5)承包人必须依据施工图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实现建设目标。
(6)承包人应依据设计文件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利用本线预留工程、站坪、维修基地(所)及站前广场用地、地方政府规划建设用地等设置大临设施,及时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7)当承包人在查阅、核对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8)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按照铁路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新朔铁路集团规定对承包人实施的考核,考核期间承包人发生重大、较大不良行为的,从总承包风险费中扣减考核费用。
(9)考核费用总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对风险工程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控制,项目部负责人按规定包保或带班作业。
(11)承包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情况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意见完善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12)承包人应主动防范自然灾害。
(1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卫生等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设施。
(1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做好资料形成、收集和整理工作,做到系统、
完整、真实、准确,确保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总结。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法律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90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打印、装订成册;电子版(图纸格式为 CAD 和 PDF 各一套,文件为 WORD 和 PDF 各一套)。
(15)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因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稳定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须接受按总公司规定作出的限制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理。
(16)发包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评审、检查时,确定为承包人责任并核减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可以扣减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不足以扣减的,承包人应足额或差额退还发包人核减工程价款。
(17)初期运营期间,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下配合运营单位做好设备维修和应急处理工作,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合同。
(18)建设项目投入初期运营一年内,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织下,开展不少于 2 次的质量回访。承包人应听取运输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意见,及时整治运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19)承包人就本工程申报国际、国内有关奖项时,应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
(20)承包人对本工程在其当地自行成立实验室进行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有铁路相关部门认证的实验室进行实验。
(21)其他义务: a)承担竣工验收前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费用; b)承担竣工验收前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
c)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一旦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费用;
d)xx施工,完工清场并承担相关费用;
e)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经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f)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均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体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异议,即承包人放弃异议权利,且每发生一次承担工程款 5%的罚款;
g)工程开工前 5 天内,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测确认,项目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发包人
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和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会议,并于开工前 3 天提出具体意见,否则视为接受,并无任何异议和要求,若由于承包人未提意见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h)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定点、放线,并经过发包人(监理人)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施工或进入下一道工序。
i)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大临工程和过渡工程方案,大临设施和过渡工程具体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4.3.2 一般情况下,本工程禁止分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确因专业需要分包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意见,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签署书面形式的分包合同,并送发包人备案。
4.6.1 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现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
4.6.4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4.6.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