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
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临时设施、施工便道、拌和厂等临时占用的土地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三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
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图纸归还发包人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两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招标项目范围明确承担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费用,
未明确的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协商确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场内交通边界为拟建建筑物建设用地规
划红线范围(分期建设的以本期规划实施范围界限)为准,其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招标项目范围对场内道路有明确约定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未明确责任的,以现状条
件为准或双方协商解决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
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详见县内有关文件规定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在规定时间前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
但存在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且估算价未超过 1000 元,或单项子
目漏项错项估算价未超过 1000 元的,均不予调整。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规定的范围完成整个项目施工。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采用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采用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另提供水、电(含
弱电)竣工图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2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每月 25 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
(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
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饰x ;身份证号: 3402221198307085571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贰级注册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皖 234131451172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 B(2014)0000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000000000@xx.xxx ;通信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双合路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本项目施工管理合同范围内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到岗天数原则上不得低于 21 个
日历天,详见补充条款第 3.3 条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执行补充条款第 3.3 条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执行补充条款第 3.4 条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执行补充条款第 3.4
条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
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执行补充条款第 3.4 条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补充条款第 3.3
条。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执行补充条款第 3.4 条。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补充条款第 3.3 条。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不允许专业分包的工
作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
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执行中标人须知第十二条第 1 款的
规定。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符合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规定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随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支
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开工后 7 天,完成总工
程量的 40%,开工后 15 天,完成总工程量的 70%,开工后 20 天,全部工程完成,具备
竣工验收移交条件。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补充条款第 6 条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补充条款第 9 条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执行补充条款第 9 条的规
定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系统电源在正常工作期间连续停电超过 8
小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本工程墓碑由甲方提供。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
8.10 本项目的部分材料、设备发包人推荐下列品牌,承包人可选用以下品牌的材料或不低于以下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
水泥:海螺、东关、巢湖、恒丰、珍珠;
商品砼:商品砼生产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及生产许可证,商品砼使用的水泥满足水泥品牌限制规定。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详见长政办[2014]15 号文 。
10.2 变更权:详见长政办[2014]15 号文
10.3 变更程序:详见长政办[2014]15 号文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单价按中标报价水平确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在长丰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不可抗力以
外的其它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11.2 款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不采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采用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图纸、变更指示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第 4.4 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第 4.4 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第 4.4 款 。
进度款支付比例: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 60%的工程价款,竣工验收合格
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
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条款第 4.4 款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补充条款第 9.4 条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
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
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5 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接通知后 48 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7)其他:双方协商解决。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补充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补充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补充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
条款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合肥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21.1.5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 承包人委派 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21.1.7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21.1.8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9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10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
(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1.1.11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变更与调整
21.2.1 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
21.2.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5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6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分包与配合
2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38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工程师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2)
2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6)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7)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
(2)
21.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该项中标价)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结算
2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4.2 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施工水、电费用由承包方直接支付,发包方不承担该项费用。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投标报价中的分包配合费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5 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参考投标报价清单中类似项目单价结算;没有类似项目的,工程单价按中标报价水平确定。
21.4.6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5 履约要求
21.5.1 施工单位标后约谈:
中标结果公示期内,监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约谈施工单位,参加约谈的施工单位代表,原则上须为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或分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也可扩大至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约谈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要求;
(三)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准备;
(四)施工单位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承诺不得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同步录入项目经理指纹。 标后约谈的其它事项由监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商定。
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约谈。如法人代表、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不来约谈或不能书面承诺或不配合录入项目经理指纹的,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将按施工单位不诚信或以欺诈方式谋取中标等不良投标行为进行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网上披露其不良行为,限制其进入招投标市场。
21.5.2 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求:施工单位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或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联系、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建设单位给予直至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处理。
21.5.3 对项目管理机构等要求
21.5.3.1 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组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不得吸收与本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也不得吸收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参与工程管理。
21.5.3.2 公示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中的班子成员、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须在施工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本项目的举报电话:0000-00000000。施工单位承担公示牌的制作费用。
21.5.3.3 施工管理人员到岗要求
除非遇到因身体原因须外出就医等不可抗力时,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须常驻施工现场,五大员在工程实施到其职责范围内时必须在岗,因不可抗力离开施工现场的,须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书面请假手续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并由监理单位存档备查。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将通过指纹考勤的方式对项目经理的在岗情况进行考核,也可视情扩大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配备指纹考勤机、移动存储盘等相关考勤设备。指纹考勤机原则上安放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用,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负责密码管理。
(二)项目经理须每天考勤 2 次(上、下午各 1 次),考勤时间:上午 8 时至 12 时,
下午 14 时至 18 时。项目经理每月到岗天数原则上不得低于 21 个日历天。
(三)项目经理到岗天数以施工现场指纹考勤机录入的数据为主,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记录为辅,以此计算其在岗天数并作为实施奖罚的依据。
(四)因突发事件(如电力部门停电等)或不可抗力(如台风、洪水等)无法进行指纹考勤的,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
(五)对项目经理的指纹考勤始于开工令下达之日,止于工程竣工之日。
监管部门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到岗情况,对未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不在岗的项目经理,发现 1 次,扣除 5000 元违约金,
发现 2 次的,扣除 15000 元违约金;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机构人员未能按照投标承诺尽职
尽责的或不服从建设单位管理或拒不执行各类通知、指令的,建设单位发现 1 次的,给
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发现 2 次的,有权责令停工整改;上述两种情形发现 3 次的,按照项目管理班子不能履约处理,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调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并可上报监管单位要求对其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网上公开曝光。因人员缺勤导致建设单位提出的人员调整,经济处罚措施执行施工单位主动提出更换人员的处罚标准。
项目开工后,因客观原因中途暂停或停止建设的,经建设单位证实后,项目经理可不列入指纹考勤范围。
21.5.3.4 管理人员变更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除非遇到因身体原因须外出就医等不可抗力外一律不得更换。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提出更换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监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建设单位投标时拟派人员的专业、资质等级、合同业绩(如对项目经理业绩有特别要求的)和技术水平。建设单位如因上述人员的不称职或不作为行为,认为有必要更换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对上述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施工单位重新委派的相应人员须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因施工单位的原因,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按 1 万元/人次扣除违约金,更换技术负
责人的,按 0.5 万元/人次扣除违约金,更换其他专业人员的,按 0.2 万元/人次扣除违约金。因施工单位现场人员不称职或不作为,建设单位提出的人员调整也执行上述规定。
上述原因引起的违约金从结算款中扣除,不予返还。
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按规定正常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备案,并在变更后 7 个工作日内到监管部门重新录入指纹。
21.5.3.5 项目资金管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制度规范要求,与项
目部的往来以及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财务往来应管理规范,资金流向明确合理,建设单位有权对本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实,施工单位须积极配合。
21.5.3.6 项目班子的工作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施工安排、财务、劳务分包、材料采购、机械设备调配、各类指令下达等须由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独立完成,一律不得由非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负责。
21.5.4 进场通知的发出: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当天(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以建设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向施工单位下达书面进场通知,通知应明确要求开工准备工作完成的最迟时限及准备工作应达到的标准。施工单位应在接到书面进场通知后,立即进行开工准备工作,开工准备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特殊情况的,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批准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7 日。未及时下达书面进场通知的,施工单位也应当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开工准备工作。书面形式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间各类信息传递的唯一方式。
21.5.5 开工申请的递交
施工单位应在进场通知要求的开工准备工作截止时间前一天,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含劳动力及施工机械进场计划)、总进度计划、开工当月的月进度计划、周工作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 1 名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作为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各类文件传递的固定人员。
21.5.6 开工申请的审查及开工令的签发
21.5.6.1 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的审查
监理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承诺等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
查,节点工期、人员及机械配置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及投标书承诺,总进度计划中的各段调整不允许影响控制节点的形象进度。对月计划及周计划的合理性应认真把关,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能达到以周保月、以月保节点、以节点计划保总工期的要求。计划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并以此计划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和节点形象进度考核。如未对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的,则以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为控制性计划。
21.5.6.2 开工令的签发
建设单位收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经审定符合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约定的,其中项目管理班子、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已进场在位的书面确认函,确认函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
(监理单位存档一份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确认函),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留存。开工令应明确具体的开工日期及工期计算的起点。工期计算起点为开工令标明的日期为准。
21.5.7 实质性开工要求
施工单位接到开工令后应进行实质性开工。实质性开工是指开工令约定的开工时点起,工序作业开始后,能够连续组织工序流水施工作业,不得出现首个工序开工后,各项准备工作不到位,或施工作业面很少或作业面机械、人数很少或施工作业面无人或等待材料、机械等现象。
21.5.8 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控制
21.5.8.1 开工令下达前的人员核实: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是否在现场情况进行核实时,如项目经理不在现场也无明确的去向或准确的到达现场时间的,视同施工单位单方面违约,立即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清除出场,并对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网上披露。
21.5.8.2 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现施工单位有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到位或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虽到位,但具体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调度、机械设备进场、材料采购接收、财务、各类临时性指令的及时落实、突击性事件的安排、工程例会等实质上是由
非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承担的,均视同为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有权依法终止施工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有关部门可视情对违约单位扣除违约金、列入黑名单并网上通报、限制投标等处理。
21.5.8.3 劳动力、机械设备配置数量的监督管理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和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为施工单位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 300 元/人·天,施工机械按 1000~3000 元/台·天,建设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罚申请后,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1.5.9工程进度控制管理
21.5.9.1月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根据总工期、关键节点形象进度控制要求,分解编制月进度计划,严格执行周进度计划服从月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服从总进度计划的原则。进度计划与开工报告一起提交,以后在每月25日前提交。
21.5.9.2周进度计划
周进度计划应在满足月计划的要求下进行编制,周进度计划于各周日前提交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
21.5.9.3进度计划的检查
周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 1000~3000 元/次扣除违约金,月进度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 3000~5000 元/次扣除违约金,控制节点延误的进度必须采取赶工措施在二周内补齐,总工期如按期完成,节点违约金全部返还施工单位。节点延误进度不能在二周内补齐的,节点延误的违约金在审计结算时由建设单位予以扣除,并视同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违约超过 15 天,终止合同,由本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已完工程量清算,建设单位只按已完工程量的 50%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无权再对下剩已完工程的任何费用要求支付,建设单位可以将施工单位清除出场,引进新的承包商。
21.5.9.4 总工期目标考核
因施工单位责任,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除节点处罚款全部扣除外,每延期一天,扣除施工单位工期违约金不少于 0.5 万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结算款中扣除。
21.5.10 质量控制要求:
21.5.10.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21.5.10.2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三检”制度。未自检直接报监理验收的按 2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施工单位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返工并按 5000 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3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内容。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除了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外,并扣除 1000 元~3000 元的违约金;
21.5.10.4 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上。进场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除出场。材料供应人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撤场的,将委托他人处理,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1.5.10.5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每日施工作业期间,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跟踪检查,缺岗的,按 500 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6 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发一份质量监理通知单扣除 200 元,同一质量问题第一次通知逾期仍不整改完毕,第二份监理通知扣除 1000 元,屡教不改,责令停工整改并扣款 5000 元/次;
21.5.10.7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缺陷的,不得擅自处理和隐蔽,违反程序的,按 5000 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8 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旁站工作,擅自离岗或缺勤的按 200 元/次扣除违约金。项目经理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否则按 500 元/次扣除违约金。
因质量管理所涉及的违约金,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
21.5.11 安全管理
21.5.11.1 施工单位应编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类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安全方案组织施工;
21.5.11.2 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每日驻守现场,保持通讯畅通,认真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专职安全员缺勤的,按 500 元/次处罚,特殊情况需离岗的,必须报经监理单位批准;
21.5.11.3 监理单位每天不定时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的,按 1000 元/次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施工人员不带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按 100 元/人次扣除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
21.5.11.4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交底,经检查发现未经安全教育或交底的,按 1000 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1.5 施工单位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报监理核查,所报证件人员必须与实际施工人员一致。无证上岗的,按 500 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1.6 现场指挥和作业人员必须遵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吵架等不文明行为的,按 100 元/人次扣除违约金,同时给予批评教育;
21.5.11.7 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每 2 周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施工单位将检查出的安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 2000 元/次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将下达停工令直至上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因安全管理所涉及的处罚款,从结算款中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
21.5.12 投资控制管理
21.5.12.1 凡涉及到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试验、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1.5.12.2 建设单位有调整合同内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以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权利,施工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应视为违约,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1.5.12.3 施工单位因投标时技术、组织措施考虑不周,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要求的,在施工中按要求调整技术、组织措施、改变工程用材、方案才能达到质量、安全目标要求时,施工单位不能因此提出调价或增加费用的要求。
21.5.12.4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进行见证试验,施工单位
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
21.5.12.5 未经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变更与调整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变化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最终确定。
21.5.12.6 设计变更、发包人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会审并办理签证,于签证事实发生后 3 日内办理完签证并交建设单位,结算时执行中标时各项优惠条件及承诺。超过 7 日未办理的签证,作为施工单位的优惠,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1.5.13 本项目水、电等工作约定:施工用水、用电、施工便道、边界放线由施工单
位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发包价中。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元) | 质量等级 | 供 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长丰县下塘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安徽卓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长丰县下塘镇镇北陵园墓穴工程一标段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
2、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41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 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 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 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