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样本条款

上市公司. 关于合法合规的承诺 1、最近三年内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3、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 他重大失信行为。 上市公司 海宁皮城董事会对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上市公司 海宁皮城相关承诺 1、海宁皮城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海宁皮城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 (3)海宁皮城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4)海宁皮城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 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也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海宁皮城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海宁皮城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7)海宁皮城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海宁皮城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 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上市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承诺函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四)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无异常 3 上市公司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均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以下情形:一、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 效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无异常 4 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关于保证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本次重组完成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 面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本次重组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 无异常
上市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上市公司. 关于防范即期收益被摊薄的承诺函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二、
上市公司. 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相关规定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一、本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后,严格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披露的情形,不存在故意隐瞒重大事项或重大风险未予披露的情形。 二、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依规经营,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任何重大失信行为。 四、除本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五、本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情形。 六、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公司最近三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本公司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自成立以来已通过每年度工商年检或已申报年度报告,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被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或其他依法应当解 散或终止的情形。 2 上市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 承诺函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上市公司. 3、承诺方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 交易的行为。 不存在《关于加 强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 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机构 关股票异常交 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易监督的暂行 规定》中不得参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 与上市公司重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上市公司.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美国 ACMR 为 NASDAQ 上市公司,持有发行人 91.67%的股权。美国 ACMR 为控股型公司,未实际从事其他业务。
上市公司.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以及出具的说明、确认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已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其正本、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3、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相关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4、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上市公司. 关于不存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承诺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出具本承诺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也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 2 年有重 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15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不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的承诺函 本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不向本次交易对方转让科斯伍德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