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泰国卫安交易对方对泰国卫安的相关盈利情况进行了承诺。根据中安消与泰国卫安交易对方签署的《泰国卫安盈利补偿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2018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浩物机电、浩诚汽车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业绩承诺情况
1、 各方同意,若标的资产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公 司名下,则交易对方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交易 对方承诺内江鹏翔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621.52 万元、7,288.15 万元、 7,566.72 万元。 若标的资产未能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 则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在此情况下,交易对方承诺内江鹏翔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288.15 万元、7,566.72 万元、 7,786.49 万元(上述交易对方承诺的关于标的资产在相关利润补偿期间内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2、 如内江鹏翔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当期累积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 “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同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如下:
(1) 业绩补偿期间 业绩承诺期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后续两个会计年度,即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如本次重组未能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毕,则上述业绩承诺 期将随之顺延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若本次重组未能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毕,则上述业绩承诺期应做相应顺延,届时交易双方将另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确定。
(2) 业绩承诺金额 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数(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将不低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预测净利润合计数。最终承诺净利润 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所载之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的预测净利润合计数为准确定,届时交易双方将另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确定。
(3) 业绩补偿方式 业绩补偿义务人首先以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祥源文化股份进行补偿,若前述股份不足补偿的,则由业绩补偿义务人以从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祥源文化股份进行补偿;当股份补偿的总数达到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90%后,业绩补偿义务人可选择以现金及/或股份方式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安排的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 “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为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交易方案的设计中规定了相关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对应的补偿安排,有助于降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摊薄可能的影响。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市公司与业绩补偿义务人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如下:
(1) 业绩补偿期间
(2) 业绩承诺金额 序号 利润补偿标的资产净利润预测数 承诺净利润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韵达货运股东上海罗颉思、聂腾云、陈立英、聂樟清、陈美香、桐庐韵嘉、上海丰科、桐庐韵科(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人”)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期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补偿义务人承诺,韵达货运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承诺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113,039 万元、136,037 万元和 155,960 万元。 各方同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分别于三个会计年度内(2016 年、 2017 年、2018 年)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韵达货运实际净利润数予以核算,将韵达货运实际净利润数与韵达货运补偿义务人承诺的对应会计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予以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的 90 日内,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韵达货运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若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确认,韵达货运在三个会计年度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韵达货运补偿义务人承诺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韵达货运补偿义务人应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方式履行补偿义务。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对韵达货运 100%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的金额(即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的现金总数),则补偿义务人将另行补偿。韵达货运补偿义务人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重组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等评估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各方同意,南海成长、道基金滨、道基晨富不承担业绩承诺责任,本次交易补偿责任由林正刚、林建新、朱华、彭杰、邓宇光、侯旭英、黄微、夏青、阳阳、孙玉香、邓文芳、李红等12名自然人承担。林正刚等12名自然人承诺众安康2014年、2015年、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 元、7,800万元、10,140万元。 林正刚等12名自然人同意,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的,则业绩承诺年度相应顺延至下一年度,相应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额参照中同华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4)第264号评估报告确定。 本次交易盈利补偿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一) 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紫光神彩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问答的规定,紫光神彩、紫锦海阔、紫锦海跃已作为业绩承诺方与上市公司签署《业绩补偿协议》。标的公司若不能实现承诺的业绩,业绩承诺方将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应补偿。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并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由华药集团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就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的未来盈利进行承诺和补偿安排。 上市公司已与上述业绩补偿义务人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对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具体事宜进行了如下安排:
1、 业绩承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