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 样本条款

税务处罚.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涉税证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依法申报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税务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税务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本所律师认为,《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税务处罚. (1)2019 年 1 月 3 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广州载物出具穗埔税一所简罚〔2019〕36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广州载物因于 2019 年 1 月 3 日上门申报所属期为 2018 年 5 月个人所得税,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州载物被处以罚款 200 元。 根据广州载物提供的缴纳凭证,广州载物已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广州载物受到的罚款金额不在“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区间之内。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广州载物财务部门已加强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照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广州载物所受上述行政处罚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广州载物已采取整改措施,不会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障碍。
税务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共计受到 5 项税务行政处罚,原因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该 等税务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合计为 3,050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屹唐半导体西安分公司、美商得升无锡分公司(已注销)报告期内曾因逾期申报纳税被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屹唐半导体西安分公司、美商得升无锡分公司(已注销)受到的罚款金额在 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且罚款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较低,涉及的罚款均已缴清,本所认为,上述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此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美商得升无锡分公司(已注销)报告期内曾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 2,100 元的税务行政处罚,该罚款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较低;美商得升无锡分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于 2018 年 10月 12 日出具的《清税证明》(锡税 税企清[2018]236252 号),美商得升无锡分公司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经本所检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企业)(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col/col16916/index.html)的公示情况,美商得升无锡分公司上述税务处罚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审计报告》,美商得升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税务处罚.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税务处罚。
税务处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税务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纳税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管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col/col16916/index.html)进行查询,更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税务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访谈,自 2017 年 1 月 1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存在一项税务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12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向朗夫科技出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即地税简罚[2017]3624 号),因朗夫科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2017 年 2 月城建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处以 200 元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行政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访谈,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朗夫科技已整改完毕,并缴纳完毕罚款。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税务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税务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受到税务部门罚款或罚没的经济性处罚共计 11 次,罚款及罚没金 额共计约 84 万元,上述罚款及罚没款项已全部缴纳。经核查,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税务违法违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