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事件之發生,依本契約之規定處理 10 日後,乙方仍無法繼續經營時,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相關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如於事件發生 30 日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終止契約. 終止契約之處理方式依本契約第 16 章規定辦理。
終止契約. 得為一部或全部。
終止契約. (包括地上權契約)之表示及終止日期。
終止契約. 二)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個人網路銀行服務,惟應填具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辦理終止手續。如日後欲恢復使用時,則應重新向 貴行申請。
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約定條款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條款:
終止契約. 甲方辦理中止乙方興建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終止契約. 並依本契約第 20 規定辦理。
終止契約. 乙方使用之土地(房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使用契約收回土地(房屋):
一、 乙方違反本使用契約或未經甲方同意,擅將土地(房屋)之全部或一部份轉租轉借或交付其他機關、團體或任何第三人使用者。
終止契約.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