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股息及儲備. 在公司法及本細則規限下,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以任何貨幣宣派股息,但所宣派的股息以不超過董事會所建議的金額。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 於《公司 法》及本細則的 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 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 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董事會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 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 下)當本公司 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 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 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 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股息及儲備. 25 未能聯絡的股東 53
股息及儲備. 155 在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限 下,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以任何貨幣宣派股 息,惟任何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宣派的金額。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 權力 24.1 在公司法及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惟股息金額不得高於董事會所建議者。
股息及儲備. 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宣派以任何貨幣作計值單位的股息,而派發的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所建議的數額。本公司亦可在股東大會中從任何實繳盈餘中向股東作出分派(根據公司法所確定)。 宣派股息之權力
股息及儲備. 公司可在大會中宣布股息,但任何股息均不得超過董事所建議的款額。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144. (a) 在不違反公司法及該等章程細則下,本公司在股東大會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惟股息總額不得高於董事會所建議者。
股息及儲備. 36 25 失去聯絡的股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26 銷毀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27 年度申報及備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