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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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 的權力 董事會支 付中期股 息的權力 董事宣佈 及派付特 別股息的 權力 股息不以 股本支付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根據《公司法》及本章程細則,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分派股息,惟所派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數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向股東派發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就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股息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毋須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倘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章程細則第24.3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毋須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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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根據《公司法》及本細則,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佈以任何貨幣宣派股息,惟股息總額不得高於董事所建議者。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溢利。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董事認為就本公司溢利而言屬合理的中期股息,尤其是(惟在不損害上述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隨時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且倘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倘董事會認為可供分派溢利可作出股息時,其亦可每半年或以董事選擇其他期間以固定比率派付任何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派及派付特別股息,第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派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溢利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派或派付股息。本公司毋須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當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會可繼而議決: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配發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作為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且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現金作為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以代替配發。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關於任何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董事會釐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溢利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目、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 )或損益賬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或
(b) 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獲配發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以代替董事們認為適合的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適用:
(i) 關於任何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釐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正式行使股份選擇權的股份(「選擇股份」)不得以股份派付股息 (或上述附帶選擇權的股息部分),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須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儲備賬的未分配溢利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賬目、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賬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24.8 根據第24.7 條的規定所配發的股份應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的類別相同,並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惟僅不分享: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股份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或
(b) 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董事會同時宣佈擬就相關股息應用第 24.7(a)條或第24.7(b)條的規定或同時宣佈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董事會應列明根據第24.7 條的規定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所有行為及事項,以使根據第24.8 條的規定進行的任何資本化生效,倘可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可全權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撥備(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且所得款項淨額被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規定可不予理會或上捨入或下捨入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或規定零碎權利的利益須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所有的條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利益相關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對所有相關方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24.10 本公司在董事建議下亦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議決,無論第24.7 條如何規定,指定該股息可透過配發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悉數支付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以代替配發的權利。
24.11 倘任何股東的登記地址所屬地區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則傳閱任何有關股息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董事會認為查明適用於該要約或接納該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查明有關法律及其他規定的適用範圍產生的成本、開支或可能造成的延誤不符合本公司利益,則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得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第24.7 條規定的股息選擇權及股份配發,在任何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根據該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解釋。
24.12 董事會須設立名稱為股份溢價賬的賬目,並不時地將相當於就本公司發行任何股份已支付溢價金額或價值的款額計入該賬目。本公司可以《公司法》許可的任何方式運用股份溢價賬。本公司須時刻遵守《公司法》有關股份溢價賬的規定。
24.13 董事會在建議分派任何股息之前,可從本公司溢利中劃撥其認為合適的相關金額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董事會可自行決定運用該等儲備以清償針對本公司的索償或本公司的債務或或有負債或償付任何借貸資本或補足股息或用作任何其他本公司溢利可被適當運用的用途,在該等運用前,董事會還可以自行決定將有關款項運用於本公司經營或運用於董事會可能不時地認為適宜的投資(包括本公司股份、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在此情況下,董事會無需劃撥任何獨立於或不同於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的儲備。董事會亦可將其認為不宜作為股息分派的任何溢利結轉,而不將其撥作儲備。
24.14 除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者外,就派付股息的整個期間內未繳足的任何股份而言,一切股息須按派付股息的任何期間的實繳股款按比例分配及派付。就本條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付的股款將不會視為股份的實繳股款。
24.15 董事會可保留就本公司有留置權的股份所應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賬款,亦可將該等股息或款項用作抵償具有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協定。
24.16 倘任何人士根據上文所載有關轉移股份的條文有權成為股東,或根據該等條文有權轉讓股份,則董事會可保留就該等股份應予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直至有關人士成為該等股份的股東或轉讓該等股份。
24.17 董事會可從應付予任何股東的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中,扣除該股東因催繳股款、分期股款及其他應付款項而目前應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24.18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可向股東催繳大會議決的股款,但向每名股東催繳的股款不得超過應向其支付的股息,且催繳的股款應在派發股息的同時支付,倘本公司與股東有相關安排,則股息可與催繳股款相互抵銷。
24.19 倘董事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派付或宣派股息,則董事可進一步議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指定資產(尤其是任何其他公司的繳足股份、債券或可認購證券的認股權證)的方式,或以任何一種或多種該等方式,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支付,而當有關分派出現任何困難時,董事會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尤其可不理會零碎配額,將零碎股份調高或調低或規定零碎股份須累算撥歸本公司利益,亦可為分派而釐定該等指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價值,並可決定按所釐定的價值向任何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的權利,並可在董事認為適會的情況下將該等指定資產交予受託人,並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需的轉讓文件及其他文件,且該等委任應屬有效。在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應當根據《公司法》條文的規定備案,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該合同,且該委任應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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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董事會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受制於該法規及本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細則第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賬款(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發行溢價賬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 )或損益賬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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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董事會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董事宣佈及派付特別股息的權力 股息不以股本支付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以股代息 關於現金選擇權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 )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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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29.1 受制於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派發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29.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溢利。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29.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溢利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29.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溢利允許進行派付的情況下派付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派付應派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29.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派及派付特別股息,細則第29.3條有關董事會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更後,適用於宣派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29.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溢利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派或派付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29.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議決就本公司的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議決: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派付,而有權獲得派付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發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發送的地點及截止日期和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派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應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溢利或本公司儲備賬款(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 )或損益賬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或
(b) 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收取配發並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而非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發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發送的地點及截止日期和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對於已正式選擇以股份收取股息的股份(「已選擇股份」),不應支付股息(或已就其授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取而代之應按照以上述方式決定的配發基礎,向已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此目的,董事會應自行決定從本公司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金(如有任何有關儲備 )中未分配溢利的任何部分或損益賬或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把等於將按上述基準配發的股份面值總額的一筆款額化為資本,並用其悉數繳足相應數目的待配發股份的股款,以便按上述基準分派給已選擇股份的持有人。
29.8 根據細則第29.7條的規定配發的股份應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的類別相同,並在各方面與各獲配發人屆時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但僅不分享: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股份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 或
(b) 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派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董事會同時宣佈擬就相關股息適用細則第29.7(a)條或第29.7(b)條的規定或同時宣佈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董事會應當訂明根據細則第29.7條的規定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9.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所有行為及事項,以使根據細則第29.8條的規定進行的任何資本化生效,如果可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有全權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撥付(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且所得款項淨額被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規定可不予理會或上捨入或下捨入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或規定零碎權利的利益須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所有的條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利益相關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對所有相關方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29.10 本公司在董事會建議下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進行議決,無論細則第29.7條如何規定,可以配發並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派付全部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代替該等配股的任何權利。
29.11 董事會可於以下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向任何登記地址的股東作出根據細則第29.7條規定的選擇權及股份配發:
(a) 倘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則傳閱任何有關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 或
(b) 董事會認為查明有關該要約或接納該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查明有關法律及規定的適用範圍產生的成本、開支或可能造成的延誤不符合本公司利益, 在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根據該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解釋。
29.12 董事會須設立名稱為股份溢價賬的賬目,並不時地將相當於就本公司發行任何股份已支付溢價金額或價值的款額計入該賬目。本公司可以公司法許可的任何方式運用股份溢價賬。本公司須時刻遵守公司法有關股份溢價賬的規定。
29.13 董事會在建議分派任何股息之前,可從本公司溢利中劃撥其認為合適的相關金額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董事會可自行決定運用該等儲備以清償針對本公司的索償或本公司的債務或或有負債或償付任何借貸資本或補足股息或用作任何其他本公司溢利可被適當應用的用途,在該等應用前,董事會還可以自行決定將有關款項應用於本公司經營或運用於董事會可 能不時地認為適宜的投資(包括本公司股份、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在此情況下,董事會無需劃撥任何獨立於或不同於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的儲備。董事會亦如審慎認為不宜作為股息分派時,亦可不把任何溢利結轉撥作儲備。
29.14 除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外,就派付股息的整個期間內尚未繳足股款的任何股份而言,一切股息須按派發股息的任何期間內股份的實繳股款比例分配及支付。就本條細則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付的股款不會被視為股份的實繳股款。
29.15 董事會可就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保留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用作清償或履行有關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協定。
29.16 如果任何人士根據上文所載有關傳轉股份的條文有權成為股東,或根據該等條文有權轉讓股份,則董事會可保留就該等股份應派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直至有關人士成為該等股份的股東或轉讓該等股份。
29.17 董事會可從應派付任何股東的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中,扣除該股東因催繳股款、分期股款及其他應付款項而目前應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29.18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可向股東催繳大會議決的股款,但向每名股東催繳的股款不得超過應向其派付的股息,且催繳的股款應在派發股息的同時支付,如果本公司與股東有相關安排,則股息可與催繳股款相互抵銷。
29.19 董事會於股東大會上取得股東批准後,可指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指定資產(尤其是任何其他公司已繳足股款的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證券的認股權證)的方式或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全部或部分償付股息,當有關分派出現困難時,董事會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具體而言,可不理會零碎權利、將零碎股份上捨入或下捨入或規定零碎股份利益須歸予本公司所有,可為分派的目的確定該等指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價值; 可按照所確定的價值作為基準而決定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的權利;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將該等指定資產轉歸於受託人; 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需的轉讓文書及其他文件,且該等委任應屬有效。倘有所規定,合約應當根據公司法條文的規定備案,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該合約,且該委任應屬有效。
29.20 於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轉讓股份並不同時轉移收取有關股份的已宣派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29.21 宣佈或議決派付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任何決議案(無論是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案或董事會決議案),可以(受制於上市規則)的條文)指明於指定日期(即使該日可能早於通過決議案的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時須向當時已登記的有關股份持有人支付或作出該等股息或分派,且須按照上述人士各自登記的持股比例派付或作出股息或其他分派,但不得損害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享有有關股息的權利。
29.22 如果兩名或多名人士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人可就該等股份的任何股息、中期及特別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應付款項或權利或可分派財產出具有效收據。
29.23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否則可以支票或股利單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派付任何應以現金派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支票或股利單可郵寄至有權收取的股東的登記地址,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則郵寄至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人士的登記地址,或該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書面指示的有關人士及地址。每張按上述方式寄送的支票或股利單的受款人須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持有人,郵遞風險概由該等人士自行承擔,付款銀行兌現該等支票或股利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該等支票或股利單代表的股息及╱或紅利妥為付款,而不論其後該等支票或股利單是否被盜或其中的任何背書是否為偽造。
29.24 如果該等支票或股利單連續兩次不被兌現,本公司可停止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單。然而,當該等支票或股利單首次因無法送達而被退回時,本公司亦可行使其權力停止再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單。
29.25 所有在宣派後一年仍未獲認領的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於該等股息或紅利獲認領前用作投資或其他用途,其利益歸本公司專有,而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亦無需就任何賺取的款項報賬。宣派後六年仍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並還歸本公司所有,一經沒收,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就有關股息或紅利均不享有任何權利或申索權。
30.1 倘出現下列情況,本公司有權出售任何一位股東的股份或因身故、破產或法例實施而傳轉於他人的股份:
(a) 合共不少於三張有關應以現金支付該等股份持有人的支票或股利單在12年內全部仍未兌現;
(b) 本公司在下文細則第30.1(d)條所述的三個月限期期間或屆滿前,並無接獲有關該股東或因身故、破產或法例實施而有權享有該等股份者的行踪或存在的任何跡象;
(c) 在上述的12年期間,至少應已就上述股份派發三次股息,而股東於有關期間內並無索取股息; 及
(d) 於12年期滿時,本公司於報章刊登廣告,或受制於上市規則,按本文提供的電子方式透過可送達通告的電子通訊,給予有意出售該等股份的通告,並自刊登該廣告日期起計三個月經已屆滿,並且已知會聯交所本公司欲出售該等股份的意向。 任何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撥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於收訖該款項淨額後,即欠付該名前股東一筆相等於該項淨額的款項。
30.2 為進行細則第30.1條擬進行的任何出售,本公司可委任任何人士以轉讓人身份簽立上述股份的轉讓文書及促使轉讓生效所必須的有關其他文件,而該等文件將猶如由登記持有人或有權透過股份傳轉獲得有關股份的人士簽立般有效,而受讓人的權屬將不會因有關程序中的任何違規或無效事項而受到影響。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撥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於收訖該款項淨額後,欠付該名前股東或上述原應有權收取股份的其他人士一筆相等於該項淨額的款項,並須將該位前股東或其他人士的姓名列為該款項的債權人並加入本公司賬目。有關債務概不受託於信託安排,本公司不會就此支付任何利息,亦毋須就其業務可動用的所得款項淨額或將該款項淨額投資於董事會可能不時認為適宜的投資(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券(如有)除外)所賺取的任何金額作出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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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章程修訂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在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但所宣派的股息不應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收入性質之其他費用後,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之股息、利息及紅利及任何其他收入性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之溢利。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董事會根據本公司溢利判斷認為合理的中期股息,尤其是(惟在不影響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如果任何時候本公司的股本分為不同的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的遞延付息股或無優先權的股份,以及就具有優先收息權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並且只要董事會真誠地行事,董事會毋須對賦予任何優先權的股份持有人負上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董事會如認為可供分派溢利可合理地支付任何股息,亦可決定每半年或每隔董事會選擇的一段其他時間按固定股息率派付。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董事會可就任何類別股份不時額外宣派及按其認為合適的款額及日期支付特別股息,細則第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派及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責任豁免的條文在經必要修正後即適用於有關任何該等特別股息宣派及派付。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本公司只可以合法可供分派之本公司溢利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宣派或派付股息。本公司毋須承擔股息之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當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惟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該等現金股息(或其中部分),以代替配股。在這種情況下,以下規定應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任何有關配股的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董事會於確定配股基準後,應於不少於兩週前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股東授予彼等選擇權,並應隨有關通知發出選擇表格,及註明為確保選擇表格有效須遵循的程序及交回已填妥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最後交回日期及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可就賦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對於未正式選擇以現金收取股息的股份(「未選擇股份」),不應以現金支付股息(或上述將透過配股支付的股息部分),為此,應按照以上述方式決定的配發基礎,向未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此目的,董事會應自行決定從本公司未分配溢利的任何部分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任何有關儲備))或損益賬或可供分派款項的任何部分,把等於將按上述基準配發的股份面值總額的一筆款額化為資本,並用其繳足相應數目的待配發股份的股款,以便按上述基準分派給未選擇股份的持有人; 或者或
(b) 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獲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代替收取全部或董事會認為適當的部分股息。在這種情況下,以下規定應適用:
(i) 任何有關配股的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ii) 董事會於確定配股基準後,應於不少於兩週前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股東授予彼等選擇權,並應隨有關通知發出選擇表格,及註明為確保選擇表格有效須遵循的程序及交回已填妥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最後交回日期及時間;
(iii) 可就賦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對於已正式選擇以現金收取股息的股份(「選擇股份」),不應支付股息(或賦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取而代之應按照以上述方式決定的配發基礎,向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此目的,董事會應自行決定從本公司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任何有關儲備))或損益賬或可供分派款項未分配溢利的任何部分,把等於將按上述基準配發的股份面值總額的一筆款額化為資本,並用其繳足相應數目的待配發股份的股款,以便按上述基準分派給選擇股份的持有人。
24.8 根據細則第24.7 條規定配發之股份將與有關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屬相同類別,並在各方面與此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惟僅就分享以下各項而言除外: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選擇以股代息或收取現金股息);或
(b) 有關股息派付或宣派之前或同時支付、作出、宣佈或公佈的其他任何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在董事會公佈其建議應用細則第24.7(a) 或第 24.7(b)條的規定涉及有關股息的同時,或者在公佈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會指明將按照細則第24.7 條規定配發的股份應同樣有權獲派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要或有利的所有行動及事宜,以落實按照細則第24.8條規定進行的資本化,並授予董事會全權,在股份可以碎股進行分派時,制訂其認為適當的規定(包括有關以下事宜的規定:把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匯集出售,並將所得款項淨額分派給有權收取的人士,或者將零碎配額忽略不計或調高或調低;把零碎配額的利益撥歸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有利益關係的股東與本公司簽訂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的協議。根據該授權簽訂的任何協議應對所有有關人士有效並具約束力。
24.10 本公司可根據董事會提出的建議透過普通決議案就本公司任何一次特定股息議決,儘管細則第24.7 條已有規定,股息可全部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形式支付,而不給予股東選擇以現金來代替配股收取股息的權利。
24.11 倘若任何股東的登記位址為如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則傳達任何有關參與權或股份配發之要約文件屬不合法的任何地區,或董事會認為成本、開支或確定適用於該等要約或接納該等要約之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其涵蓋範圍時可能造成之延誤與本公司所得利益不成比例,董事會可在任何情況下決定細則第24.7 條的選擇權及股份配發不得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在任何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與有關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詮釋。
24.12 董事會須設立名為股份溢價賬的賬戶,並須不時將相等於發行本公司任何股份時所付溢價之數額或價值之款項記入該賬戶。本公司可以按公司法容許之任何方式動用股份溢價賬。本公司須於任何時候遵守公司法有關股份溢價賬之規定。
24.13 在建議任何股息之前,董事會可從本公司溢利中留存其認為恰當的款項作為儲備,董事會可酌情將有關儲備用作支付本公司遭索償的金額、負債、或然負債,或用作償還任何資本性貸款或補足股息或作任何其他可適當動用本公司溢利的用途,且在有關動用之前,同樣可酌情將其用於本公司業務或董事會不時認為恰當的投資(包括股份、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因此董事會並無必要將任何儲備與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劃分開來。董事會也可結轉任何其認為不宜以股息分派的溢利,而不必將其置入儲備。
24.14 除非任何股份附有的權利或其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未在有關派息期間繳清全部股款的任何股份的)所有股息,均應按於派息期間任何時段就該等股份入賬列作繳足股款的比例分配及派付。就本條細則而言,在催繳之前就股份繳付的款額,不得視為就該股份繳付的股款。
24.15 董事會可扣留就本公司持有留置權的股份所應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並可使用該扣留的款項償還涉及存在該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承擔。
24.16 就任何人士根據本細則前文所載有關轉讓股份之條文有權成為股東或任何人士根據該等條文有權轉讓該等股份而言,董事會可保留應就該等股份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直至有關人士就該等股份成為股東或轉讓該等股份為止。
24.17 董事會可從應付任何股東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中,扣除該股東現因催繳股款、分期股款或其他原因而應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24.18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均可向股東催繳大會議決數額的股款,但是向各股東催繳的款額不得超過應付該股東的股息,並且支付催繳股款的時間應與支付股息的時間相同。如果本公司與股東之間作此安排,催繳股款可以股息沖抵。
24.19 董事會在股東大會上獲股東批准後,可指示以分派任何類別之特定資產(如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任何其他公司證券之認股權證或上述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派付全部或部分股息。倘出現有關分派之困難,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宜之方式解決,即略去零碎配額、以四捨五入計算零碎配額或規定有關零碎配額須撥歸本公司所有;可就分派釐定有關特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之價值;可決定根據上述釐定之價值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調整所有各方 之權利;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之情況下將任何該等特定資產歸屬於受託人;並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任何有權收取股息之人士簽署任何必需之轉讓文件及其他文件,而有關委任應屬有效。倘有必要,合約應根據公司法條文備案,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之人士簽署有關合約,有關委任應屬有效。
24.20 轉讓股份不會同時轉移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就股份宣派的收取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24.21 任何宣派或議決派付任何類別股份股息或其他分派之決議案(不論為本公司股東大會之決議案或董事會決議案),均可在上市規則條文的規限下指定股息或其他分派向於特定日期(即使該日可能為決議案通過當日前之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已登記為該等股份持有人之人士派付或作出,據此,股息或其他分派將根據彼等各自名下所登記持有之股權向彼等派付或作出,惟不會影響與任何該等股份之轉讓人與承讓人之股息有關之相互之間權利。
24.22 倘兩名或以上人士登記為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彼等任何一人均可就該等股份之任何股息、中期及特別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應付款項或可分派之權利或財產發出有效收據。
24.23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否則可以支票或股息單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任何應以現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並以郵寄方式寄至有權收取之股東之登記地址,或倘為聯名持有人,則郵寄至就有關聯名持股名列股東名冊首位之人士之登記地址,或郵寄至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書面指示之人士及地址。就此發出之每張支票或股息單之抬頭人須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 (倘為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股份名列股東名冊首位之持有人,郵誤風險概由彼或彼等承擔,而付款銀行兌現該等支票或股息單,即表示本公司已有效清償該等支票或股息單所代表之股息及╱ 或紅利,即使該支票或股息單其後可能失竊或其上任何背書為偽造。
24.24 如果該等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不被兌現,本公司可停止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息單。然而,當該等支票或股利息首次因無法送達而被退回時,本公司亦可行使其權力停止再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息單。
24.25 在宣派後一年仍未獲領取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用作投資或其他用途,所獲收益僅可撥歸本公司所有,直至獲領取為止,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股息或紅利之受託人或須就藉此賺取之任何款項報賬。在宣派後六年未獲領取之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並撥回本公司所有,而沒收後概無股東或其他人士對該等股息或紅利擁有任何權利或申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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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董事會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董事宣佈及派付特別股息的權力 股息不以股本支付 以股代息 關於現金選擇權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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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董事會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受制於《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 (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向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 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 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 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 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自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 (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中,將一筆款項撥充資本(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b) 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收取配發並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而非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 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 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正式行使股份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選擇股份」)不得以股份派付股息 (或上述附帶選擇權的股息部分),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須自本公司儲備帳款的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中,將一筆款項撥充資本(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24.8 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 條的規定所配發的股份應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的類別相同,並在各方面與各獲配發人屆時所持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但僅不分享: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股份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或
(b) 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董事會於公告擬就相關股息適用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a)條或第 24.7(b)條的規定之時或於公告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之時,董事會表明明確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 條的規定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所有行為及事項,以使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8 條的規定進行的任何資本化生效,如果可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有全權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條文(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且所得款項淨額被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規定可不予理會或上捨入或下捨入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或規定零碎權利的利益須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所有的條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利益相關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對所有相關方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24.10 本公司在董事會建議下可通過普通決議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進行決議,無論本公司 章程細則第 24.7 條如何規定,可以配發並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派發全部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代替該等配股的任何權利。
24.11 如果任何股東的登記地址所屬地區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則傳閱任何有關股息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董事會認為查明有關該要約或接納該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查明有關法律及規定的適用範圍產生的成本、開支或可能造成的延誤不符合本公司利益,則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得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 條規定的股息選擇權及股份配發,在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根據該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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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二次經修訂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綱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在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但所宣派的股息不應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以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董事會根據本公司的溢利判斷認為合理的中期股息,尤其是(惟在不影響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如果任何時候本公司的股本分為不同的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的遞延付息股或無優先權的股份,以及就具有優先收息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並且只要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其毋須對該等附有任何優先權股份的持有人負上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董事會如認為可供分派溢利可合理地支付,也可決定每半年或以董事會選定的其他期間按固定比率派付任何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類別的股份額外宣派及按其認為合適的款額及日期支付特別股息,並就細則第24.3條董事會有關宣派及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利及責任豁免的條文在經必要修正後即適用於有關任何該等特別股息宣派及付款。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派或支付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惟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該等現金股息(或其中部分),以代替配股。在這種情況下,以下規定應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任何有關配股的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董事會於確定配股基準後,應向股東於不少於兩個星期前發出書面通知,知會股東授予彼等選擇權,並應隨有關通知發出選擇表格,及註明為確保選擇表格有效須遵循的程序及交回已填妥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最後交回日期及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可就賦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對於未正式選擇以現金收取股息的股份(「未選擇股份」),不應以現金支付股息(或上述將透過配股支付的股息部分),應按照以上述方式決定的配發基礎,向未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此目的,董事會應自行決定從本公司未分配溢利的任何部分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金(如有任何有關儲備 )或損益賬或其他可供分派的款項,把等於將按上述基準配發的股份面值總額的一筆款額化為資本,並用其繳足相應數目的待配發股份的股款,以便按上述基準分派給未選擇股份的持有人; 或者或
(b) 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獲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代替收取全部或董事會認為適當的部分股息。在這種情況下,以下規定應適用:
(i) 任何有關配股的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ii) 董事會於確定配股基準後,應向股東於不少於兩個星期前發出書面通知,知會股東授予彼等選擇權,並應隨有關通知發出選擇表格,及註明為確保選擇表格有效須遵循的程序及交回已填妥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最後交回日期及時間;
(iii) 可就賦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對於已正式選擇以股份收取股息的股份(「已選擇股份」),不應支付股息(或已就其授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取而代之應按照以上述方式決定的配發基礎,向已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此目的,董事會應自行決定從本公司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金(如有任何有關儲備 )中未分配溢利的任何部分或損益賬或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把等於將按上述基準配發的股份面值總額的一筆款額化為資本,並用其悉數繳足相應數目的待配發股份的股款,以便按上述基準分派給已選擇股份的持有人。
24.8 根據細則第24.7條的規定所配發的股份應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的類別相同,並在各方面均與當時獲配發人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權益,惟以下分派事宜除外: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股份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 或
(b) 有關股息派付或宣派之前或同時支付、作出、宣佈或公佈的其他任何分派、紅利或權利; 除非在董事會公佈其建議細則第24.7(a)條或第24.7(b)條的規定適用於有關股息的同時,或者在公佈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會應指明將按照細則第24.7條的規定配發的股份應同樣有權獲派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要或有利的所有行動及事宜,以落實按照細則第24.8條規定進行的資本化,並授予董事會全權,在股份可以碎股進行分派時,制訂其認為適當的規定(包括有關以下事宜的規定: 把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匯集出售,並將所得款項淨額分派給有權收取的人士,或者將零碎配額忽略不計或調高或調低;把零碎配額的利益撥歸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有利益關係的股東與本公司簽訂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的協議。根據該授權簽訂的任何協議應對所有有關人士有效並具約束力。
24.10 儘管細則第24.7條已有規定本公司可根據董事會透過普通決議案提出的建議,議決就本公司任何一次特定股息可全部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形式支付,而不給予股東選擇以現金來代替配股收取股息的任何權利。
24.11 董事會可在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向登記地址位於任何地區的股東提供或賦予根據細則第24.7條的選擇權及配發股份(其中該地區在未有辦理登記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董事會將會或可認為提供或賦予該選擇權或配股屬違法,或董事會認為查明有關該要約或接納該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查明有關法律及規定的適用範圍產生的成本、開支或可能造成的延誤不符合本公司利益),而在該等情況下,上述的條文須解釋為受該等決定所規限。
24.12 董事會須設立名稱為股份溢價賬的賬目,並不時地將相當於就本公司發行任何股份已支付溢價金額或價值的款額計入該賬目。本公司可以公司法許可的任何方式運用股份溢價賬。本公司須時刻遵守公司法有關股份溢價賬的規定。
24.13 在建議任何股息之前,董事會可從本公司溢利中留存其認為恰當的款項作為儲備,董事會可酌情將有關儲備用作支付本公司遭索償的金額、負債、或然負債,或用作償還任何資本性貸款或補足股息或作任何其他可適當動用本公司溢利的用途,且在有關動用之前,同樣可酌情將其用於本公司業務或董事會不時認為恰當的投資(包括本公司股份、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因此董事會並無必要將任何儲備與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劃分開來。董事會也可結轉任何其認為不宜以股息分派的溢利,而不必將其置入儲備。
24.14 除非任何股份附有的權利或其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未在有關派息期間繳清全部股款的任何股份的)所有股息,均應按於派息期間任何時段就該等股份所繳足股款的比例分配及支付。就本條細則而言,在催繳之前就股份繳付的款額,不得視為就該股份繳付的股款。
24.15 董事會可扣留就本公司持有留置權的股份所應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並可使用該扣留的款項償還涉及存在該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承擔。
24.16 如果任何人士根據上文所載有關傳轉股份的條文有權成為股東,或根據該等條文有權轉讓股份,則董事會可扣留就該等股份應予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直至有關人士成為該等股份的股東或轉讓該等股份。
24.17 董事會可從應付任何股東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中,扣除該股東因催繳股款、分期股款或其他原因而目前應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24.18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均可向股東催繳大會指定議決的股款,但是向各股東催繳的款額不得超過應付該股東的股息,並且支付催繳股款的時間應與支付股息的時間相同。如果本公司與股東之間作此安排,催繳股款可以股息沖抵。
24.19 董事會經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後可指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指定資產(尤其是任何其他公司已繳足股款的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證券的認股權證)的方式或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全部或部分償付股息,當有關分派出現困難時,董事會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具體而言,可不理會零碎權利、將零碎股份上捨入或下捨入或規定零碎股份利益須歸予本公司所有,可為分派的目的而確定該等指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價值; 可按照所確定的價值作為基準而決定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的權利; 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將該等指定資產轉歸於受託人; 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需的轉讓書及其他文件,且該等委任應屬有效。在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應當根據公司法條文的規定備案,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該合同,且該委任應屬有效。
24.20 於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轉讓股份並不同時轉移收取有關股份的已宣派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24.21 宣佈或決議支付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任何決議(無論是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可以(受上市規則條文所規限)指明於指定日期(即使該日可能早於通過決議的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時須向當時已登記的有關股份持有人支付或作出該等股息或分派,且須按照上述人士各自登記的持股比例支付或作出股息或其他分派,但不得損害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享有有關股息的權利。
24.22 如有兩人或兩人以上註冊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該等人士中的任何一名可就該等股份的任何股息、中期及特別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應付款項或權利或可分派財產出具有效收據。
24.23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任何應以現金向股份持有人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可以支票或股息單支付,並郵寄往股東的登記地址,或如屬聯名持有人,則寄往有關聯名股份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持有人的登記地址,或寄往就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以書面指示的該等人士和地址。每張按上述方式寄送的支票或股息單的受款人須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持有人,郵遞風險概由該等人士自行承擔,付款銀行兌現該等支票或股息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該等支票或股息單代表的股息及╱或紅利妥為付款,而不論其後該等支票或股息單被盜或其中的任何背書是否為偽造。
24.24 如有關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不被兌現,則本公司可停止郵寄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然而,於有關支票或股息單首次出現未能送遞而遭退回後,本公司有權停止郵寄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
24.25 倘所有股息或紅利在本公司宣派後一年仍未獲認領,則在該等款項獲領取之前,董事會可為本公司的獨家利益將其投資或作其他用途,而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或須就其所得款項作出呈報。宣派後六年仍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撥歸本公司所有。一經沒收,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就有關股息或紅利均不享有任何權利或申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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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董事會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董事宣佈及派付特別股息的權力 股息不以股本支付 以股代息 關於現金選擇權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併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賬款(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發行溢價賬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賬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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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受制於《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 董事宣佈及派付特別 股息的權力 股息不以 股本支付以股代息 關於現金選擇權 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細則第24.3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 (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 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賬款( 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發行溢價賬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賬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 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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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econd Amended and Restated 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3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或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 )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b) 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收取配發並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而非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正式行使股份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選擇股份」)不得以股份派付股息 (或上述附帶選擇權的股息部分),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須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儲備帳款的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 (如有 )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24.8 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條的規定所配發的股份應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的類別相同,並在各方面與各獲配發人屆時所持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但僅不分享: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股份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或
(b) 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董事會同時宣佈擬就相關股息適用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a)條或第24.7(b)條的規定或同時宣佈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董事會應當明確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條的規定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所有行為及事項,以使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8條的規定進行的任何資本化生效,如果可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有全權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撥付(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且所得款項淨額被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規定可不予理會或上捨入或下捨入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或規定零碎權利的利益須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所有的條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利益相關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對所有相關方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24.10 本公司在董事會建議下可通過普通決議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進行決議,無論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條如何規定,可以配發並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派發全部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代替該等配股的任何權利。
24.11 董事會可在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得將第24.7條規定的股份選擇權及股份配發權提供給或發給註冊地址位於以下任何地區的任何股東:
(a) 在缺少登記聲明或其他特殊手續的情況下,傳閱任何有關股份選擇權或配發權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
(b) 董事會認為,查明有關該要約或接納該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查明有關法律及規定的適用範圍產生的成本、開支或可能的延遲不符合本公司的利益, 在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根據該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解釋。
24.12 董事會須設立名稱為股份發行溢價帳戶的帳目,並不時地將相當於就本公司發行任何股份已支付溢價金額或價值的款額計入該帳目。本公司可以《公司法》許可的任何方式運用股份發行溢價帳戶。本公司須時刻遵守《公司法》有關股份發行溢價帳戶的規定。
24.13 董事會在建議分派任何股息之前,可從本公司利潤中劃撥其認為合適的相關金額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董事會可自行決定運用該等儲備以清償針對本公司的索償或本公司的債務或或有負債或償付任何借貸資本或補足股息或用作任何其他本公司利潤可被適當運用的用途,在該等運用前,董事會還可以自行決定將有關款項運用於本公司經營或運用於董事會可能不時地認為適宜的投資 (包括本公司股份、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在此情況下,董事會無需劃撥任何獨立於或不同於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的儲備。董事會亦如審慎認為不宜作為股息分派時,亦可不把任何利潤結轉撥作儲備。
24.14 除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外,就支付股息的整個期間內尚未繳足股款的任何股份而言,一切股息須按派發股息的任何期間內股份的實繳股款比例分配及支付。就本條細則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付的股款不會被視為股份的實繳股款。
24.15 董事會可就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保留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用作清償或履行有關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協議。
24.16 如果任何人士根據上文所載有關傳轉股份的條文有權成為股東,或根據該等條文有權轉讓股份,則董事會可保留就該等股份應予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直至有關人士成為該等股份的股東或轉讓該等股份。
24.17 董事會可從應付予任何股東的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中,扣除該股東因催繳股款、分期股款及其他應付款項而目前應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24.18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可向股東催繳大會議決的股款,但向每名股東催繳的股款不得超過應向其支付的股息,且催繳的股款應在派發股息的同時支付,如果本公司與股東有相關安排,則股息可與催繳股款相互抵銷。
24.19 董事會經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後可指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指定資產(尤其是任何其他公司已繳足股款的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證券的認股權證)的方式或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全部或部分償付股息,當有關分派出現困難時,董事會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具體而言,可不理會零碎權利、將零碎股份上捨入或下捨入或規定零碎股份利益須歸予本公司所有,可為分派的目的而確定該等指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價值;可按照所確定的價值作為基準而決定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的權利;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將該等指定資產轉歸於受託人;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需的轉讓文件及其他文件,且該等委任應屬有效。在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應當根據該法規條文的規定備案,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該合同,且該委任應屬有效。
24.20 於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轉讓股份並不同時轉移收取有關股份的已宣派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24.21 宣佈或決議支付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任何決議(無論是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受制於《上市規則》下,可以指明於指定日期(即使該日可能早於通過決議的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時須向當時已登記的有關股份持有人支付或作出該等股息或分派,且須按照上述人士各自登記的持股比例支付或作出股息或其他分派,但不得損害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享有有關股息的權利。
24.22 如果兩名或多名人士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人可就該等股份的任何股息、中期及特別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應付款項或權利或可分派財產出具有效收據。
24.23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否則可以支票或股利單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任何應以現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支票或股利單可郵寄至有權收取的股東的登記地址,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則郵寄至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人士的登記地址,或該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書面指示的有關人士及地址。每張按上述方式寄送的支票或股利單的受款人須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持有人,郵遞風險概由該等人士自行承擔,付款銀行兌現該等支票或股利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該等支票或股利單代表的股息和╱或紅利妥為付款,而不論其後該等支票或股利單是否被盜或其中的任何背書是否為偽造。
24.24 如果該等支票或股利單連續兩次不被兌現,本公司可停止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單。然而,當該等支票或股利單首次因無法送達而被退回時,本公司亦可行使其權力停止再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單。
24.25 所有在宣派後一年仍未獲認領的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於該等股息或紅利獲認領前用作投資或其他用途,其利益歸本公司專有,而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亦無需就任何賺取的款項報帳。宣派後六年仍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並還歸本公司所有,一經沒收,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就有關股息或紅利均不享有任何權利或申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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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董事會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董事宣佈及派付特別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 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 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 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 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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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二份經修訂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綱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在《公司法》及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惟股息金額不得高於董事會所建議者。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其他董事會認為屬收入性質的費用後,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股息、利息及紅利及任何其他利益及得益收入,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溢利。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董事會根據本公司溢利視為合理的中期股息,尤其是(在不影響前述一般性的原則下)倘本公司的股本於任何時間分為不同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就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惟倘董事會須真誠行事,則董事會毋須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倘董事會認為可供分派溢利允許派付股息,其亦可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派付可予派付的任何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之金額及於其認為適當之日期宣派及支付特別股息。細則第24.3條有關董事會宣派及支付中期股息之權力及豁免承擔責任之條文於作出必要修訂後,適用於任何有關特別股息之宣派及支付。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本公司只可以合法可供分派之溢利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宣派或派付股息。本公司毋須就股息支付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凡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支付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而有權獲派該等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以現金代替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下列條文將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任何配發基準須由董事會釐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董事會在釐定配發基準後,應至少提前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股東獲賦予的選擇權,並隨有關通知附寄選擇表格,訂明為確保選擇表格生效應履行的手續以及交回已填妥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截止日期和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選擇權可就全部或部分附有選擇權的該部分股息而行使;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對於未正式選擇以現金收取股息的股份(「非選擇股份」),不應以現金支付股息(或上述以配發股份形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應按上述釐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達至此目的,董事會應從本公司任何未分配溢利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目、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任何該等儲備 )或損益賬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釐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中,劃撥及運用相等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總面值的款項,並將其用於繳足按有關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的股份; 或者或
(b) 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獲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代替全部或董事會可能認為適當的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下列條文應適用:
(i) 任何配發基準須由董事會釐定;
(ii) 董事會在釐定配發基準後,應至少提前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股東獲賦予的選擇權,並隨有關通知附寄選擇表格,訂明為確保選擇表格生效應履行的手續以及交回已填妥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截止日期和時間;
(iii) 選擇權可就全部或部分附有選擇權的該部分股息而行使;
(iv) 對於已正式選擇以股份收取股息的股份(「已選擇股份」),不應支付股息(或已就其授予選擇權的部分股息),而應按上述釐定的配發基準向已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達至此目的,董事會應從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目、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任何該等儲備 )或損益賬中未分配溢利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釐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中,劃撥及運用相等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總面值的款項,並將其用於繳足按有關基準配發及分派予已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的股份。
24.8 根據細則第24.7條的規定配發之股份,應與有關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屬相同類別,並在各方面與此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惟僅就分享以下各項而言除外: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選擇以股代息或收取現金股息); 或
(b) 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之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在董事會宣佈計劃就有關股息應用細則第24.7(a)條或第24.7(b)條的規定或宣佈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會指明根據細則第24.7條的規定配發的股份應同樣有權獲派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一切其認為必要的或合宜的行動及事宜,以實現按細則第 24.8條進行的資本化發行,並授予董事會全權,在股份變得可以碎股分派時,訂定其認為合適的規定(包括把全部或部分零碎的權利匯集及出售並把收益淨額分配給有權收取的人士,或把零碎的權利忽略不計或四捨五入約整; 把零碎權利的利益計歸本公司而非歸有關股東等規定)。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有利害關係的股東與本公司簽訂協議,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作出規定,而根據該授權簽訂的任何協議應對所有有關人士有效並具約束力。
24.10 本公司可在董事會建議下,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以普通決議案議決,儘管細則第24.7條有所規定,股息仍可全部以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方式派發,而無須給予股東選擇以現金代替配發方式收取股息的權利。
24.11 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得向登記地址位於以下任何地區的任何股東提供或作出細則第24.7條項下的選擇權及股份配發:
(a) 如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則分發任何有關選擇權或股份配發之要約文件將屬或可能屬違法之地區; 或
(b) 董事會認為確定適用於該等要約或接納該等要約之法律及其他規定的存在或其涵蓋範圍方面的成本、開支或可能的延誤,與本公司所得利益不成比例之地區,
24.12 董事會須設立一個名為股份溢價賬的賬戶,並須不時將相等於本公司因發行任何股份所付溢價的數額或價值的款項存入有關賬戶的貸項。本公司可以《公司法》許可之任何方式動用股份溢價賬。本公司須於任何時候遵守《公司法》有關股份溢價賬之規定。
24.13 董事會於建議派付任何股息前,可自本公司溢利撥出其認為適當之款額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儲備內之款額可由董事會酌情用於支付本公司之申索或負債或或然負債或償付任何借貸資本或支付股息或用作本公司溢利可適當動用之任何其他用途,倘暫未用於上述用途,則亦可由董事會酌情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投資於董事會不時認為適當之投資(包括本公司股份、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故毋須維持任何獨立或有別於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之儲備。董事會亦可在不將該款項撥往儲備金的情況下,結轉其為審慎起見而不以股息方式分派的任何溢利。
24.14 除任何股份所附之權利或股份之發行條款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股息(就支付股息的整個期間內尚未繳足股款的任何股份而言)須按支付股息的任何期間內股份的實繳股款比例分配及支付。就本條細則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付的股款不會被視為股份的實繳股款。
24.15 董事會可就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股份保留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並可動用該等股息或款項償還或履行存在留置權之相關債務、負債或協定。
24.16 倘任何人士根據上文所載有關轉移股份之條文有權成為股東或根據該等條文有權轉讓該等股份,董事會可保留就該等股份應付之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直至有關人士成為該等股份的股東或可轉讓該等股份。
24.17 董事會可從應付任何股東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中,扣除該股東目前因催繳股款、分期股款或其他原因而應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24.18 批准宣派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可向股東催繳大會議決的股款,但向各股東催繳的股款不得超過應向其支付的股息,且催繳的股款應在派發股息的同時支付,倘本公司與股東訂立相關安排,則股息可與催繳股款相互抵銷。
24.19 經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後,董事會可指示以分派任何種類之指定資產(尤其是任何其他公司的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證券的認股權證,或上述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的方式派付任何全部或部分股息,而當有關分派出現任何困難時,董事會可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解決,具體而言,可忽略零碎配額、將零碎配額上捨入或下捨入或規定零碎配額利益須歸本公司所有,可釐定該等指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之價值以作分派,可決定按所釐定之價值向任何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權利,可在董事會認為適當之情況下將任何該等指定資產轉歸予受託人,並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之人士簽署任何必需之轉讓文據及其他文件,而該等委任應屬有效。倘有必要,合約應根據《公司法》條文備案,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之人士簽署有關合約,且有關委任應屬有效。
24.20 在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轉讓股份並不同時轉移收取有關股份任何已宣派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24.21 宣派或議決支付任何類別股份之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任何決議(不論為本公司股東大會之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在《上市規則》條文的規限下,可指明於指定日期(即使該日可能早於通過決議之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須向當時已登記為該等股份持有人之人士支付或作出有關股息或其他分派,據此,須按照彼等各自登記的持股比例向彼等支付或作出股息或其他分派,惟不得損害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與承讓人之間享有有關股息的權利。
24.22 倘兩名或以上人士登記為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彼等中任何一人均可就該等股份之任何股息、中期及特別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應付款項或可分派之權利或財產發出有效收據。
24.23 除董事會另有指示外,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股份持有人之現金款項可以支票或股息單派付,並以郵寄方式寄至有權收取之股東之登記地址,或倘為聯名持有人,則寄至就有關聯名持股名列股東名冊首位之人士之登記地址,或寄至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書面指示之人士及地址。就此發出之每張支票或股息單之抬頭人須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倘為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股份名列股東名冊首位之持有人,郵遞風險概由彼等自行承擔,且付款銀行兌現該等支票或股息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該等支票或股息單所代表之股息及╱或紅利妥為付款,而不論該等支票或股息單其後是否被盜或其上任何背書是否為偽造。
24.24 倘有關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未能兌現,本公司可停止以郵寄方式寄發有關支票或股息單。然而,於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首次因無法派遞而退回後,本公司可行使權力停止寄發有關支票或股息單。
24.25 於宣派後一年仍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用作投資或其他用途,直至該等股息或紅利獲認領為止,其利益歸本公司獨有,但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亦無需就任何賺取的款項報賬。於宣派後六年仍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並撥回本公司所有,一經沒收,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均無權獲取或認領有關股息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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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在遵循公司法及本細則的前提下,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以任何貨幣宣派股息,惟有關股息不得超出董事會建議的數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其他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利益及得益收入,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溢利。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董事會認為符合本公司溢利的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文一般性的前提下),倘本公司的股本於任何時間均分為不同類別,則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股份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的該等股份以及就賦予股份持有人獲發股息的優先權的該等股份派付中期股息,惟倘董事會真誠行事,則毋須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倘董事會認為可供分派溢利可派付股息,董事會亦可每半年或於其釐定的其他期間按固定息率派付可予支付的任何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及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派及派付特別股息,細則第24.3條有關董事會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承擔責任的條文於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任何有關特別股息的宣派及派付。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溢利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之外,不得宣派或派付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凡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議決: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有關股息全部或部分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方式派付,而有權獲派有關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以現金代替以配股形式收取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任何上述配發的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董事會在釐定配發基準之後,應至少提前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股東獲賦予的選擇權,並隨有關通知附寄選擇表格,訂明應履行的手續以及交回已正式填妥選擇表格以使其生效的地點及截止日期及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選擇權可就全部或部分已獲授選擇權的該部分股息行使;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就現金選擇權未獲正式行使的股份(「非選擇股份」)而言,股息(或上述以配發股份派付的該部分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而代以按上述釐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方式派付,為達致此目的,董事會應自本公司任何未分溢利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定賬目、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 )或損益賬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釐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撥出一筆與將按有關基準配發的股份總面值相等的款項,用於繳足按有關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適當數目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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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在法例及本細則規限下,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惟股息總額不得高於董事會所建議者。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其他董事會認為屬營收收入性質的費用後,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股息、利息及紅利及任何其他利益及得益收入,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溢利。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根據本公司的溢利不時向股東派付中期股息,尤其是(在不影響前述的一般性原則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延遞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就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惟董事會在真誠行事的情況下,無須對賦予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倘董事會認為可供分派溢利可作出股息時,其亦可每半年或以董事會選擇的其他期間支付可以固定比率支付的任何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及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派及派付特別股息。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條有關董事會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責任免除的條文於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任何有關特別股息的宣派及派付。0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本公司只可從合法可供分派的本公司溢利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中宣派或派付股息。本公司毋須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當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會可繼而議決: 以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透過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惟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現金作為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以代替配股。在此情況下,以下規定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任何相關配發基準應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於決定配發基準後,董事會應於不少於兩個星期前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彼等所獲得的選擇權,並隨附選擇表格,註明其須遵循的程序及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而必須送達的地點及最後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不得以現金派付給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非現金選擇股份」),而須按上述釐定的配發基準向非現金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董事會須撥付及運用本公司未分溢利的任何部分或本公司 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項、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任何該儲備))或損益賬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釐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從中計提相當於按該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總面值的款項,並用於繳付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現金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的全部股款;
(b) 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獲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代替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規定適用:
(i) 任何相關配發基準應由董事會決定;
(ii) 於決定配發基準後,董事會應於不少於兩個星期前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彼等所獲得的選擇權,並隨附選擇表格,註明其須遵循的程序及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而必須送達的地點及最後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就正式行使選擇權的股份(「選擇股份」)而言,將不獲派付股息(或獲授選擇權的部分股息),反而會按上文所述方式釐定的配發基準向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此,董事會須撥付及運用本公司未分溢利的任何部分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項、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任何該儲備))或損益賬未分溢利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釐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從中計提相當於按該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總面值的款項,並用於繳付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的全部股款。
24.8 根據細則第 24.7 條的條文規定所配發的股份,將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屬相同類別,並在各方面與有關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惟僅就分享:0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以股代息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或
(b) 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而言除外,除非在董事會宣佈計劃就有關股息應用細則第 24.7(a)或 24.7(b)條的條文或宣佈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會指明根據細則第 24.7 條的條文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須或權宜的所有行動或事宜,以便根據細則第 24.8 條的條文進行任何資本化處理。倘可予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可全權制定其認為適宜的相關安排(包括將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予以彙集及出售並將所得收益淨額分派予有權收取者,將零碎配額忽略不計或四捨五入,或將零碎配額的收益撥歸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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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受制於《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細則第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併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賬款(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發行溢價賬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賬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b) 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收取配發併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而非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正式行使股份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選擇股份」)不得以股份派付股息(或上述附帶選擇權的股息部分),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須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儲備賬款的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發行溢價賬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賬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 (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24.8 根據細則第24.7 條的規定所配發的股份應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的類別相同,並在各方面與各獲配發人屆時所持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但僅不分享: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股份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或
(b) 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董事會同時宣佈擬就相關股息適用細則第 24.7(a) 條或第24.7(b) 條的規定或同時宣佈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董事會應當明確根據細則第24.7 條的規定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所有行為及事項,以使根據細則第24.8 條的規定進行的任何資本化生效,如果可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有全權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撥付(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且所得款項淨額被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規定可不予理會或上捨入或下捨入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或規定零碎權利的利益須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所有的條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利益相關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對所有相關方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24.10 本公司在董事會建議下可通過普通決議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進行決議,無論細則第24.7 條如何規定,可以配發併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派發全部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代替該等配股的任何權利。
24.11 如果任何股東的登記地址所屬地區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則傳閱任何有關股息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董事會認為查明有關該要約或接納該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查明有關法律及規定的適用範圍產生的成本、開支或可能造成的延誤不符合本公司利益,則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得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細則第24.7條規定的股息選擇權及股份配發,在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根據該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解釋。
24.12 董事會須設立名稱為股份發行溢價賬戶的賬目,並不時地將相當於就本公司發行任何股份已支付溢價金額或價值的款額計入該賬目。本公司可以《公司法》許可的任何方式運用股份發行溢價賬戶。本公司須時刻遵守《公司法》有關股份發行溢價賬戶的規定。
24.13 董事會在建議分派任何股息之前,可從本公司利潤中劃撥其認為合適的相關金額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董事會可自行決定運用該等儲備以清償針對本公司的索償或本公司的債務或或有負債或償付任何借貸資本或補足股息或用作任何其他本公司利潤可被適當運用的用途,在該等運用前,董事會還可以自行決定將有關款項運用於本公司經營或運用於董事會可能不時地認為適宜的投資(包括本公司股份、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在此情況下,董事會無需劃撥任何獨立於或不同於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的儲備。董事會亦如審慎認為不宜作為股息分派時,亦可不把任何利潤結轉撥作儲備。
24.14 除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外,就支付股息的整個期間內尚未繳足股款的任何股份而言,一切股息須按派發股息的任何期間內股份的實繳股款比例分配及支付。就本條細則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付的股款不會被視為股份的實繳股款。
24.15 董事會可就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保留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用作清償或履行有關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協議。
24.16 如果任何人士根據上文所載有關傳轉股份的條文有權成為股東,或根據該等條文有權轉讓股份,則董事會可保留就該等股份應予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直至有關人士成為該等股份的股東或轉讓該等股份。
24.17 董事會可從應付予任何股東的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中,扣除該股東因催繳股款、分期股款及其他應付款項而目前應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24.18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可向股東催繳大會議決的股款,但向每名股東催繳的股款不得超過應向其支付的股息,且催繳的股款應在派發股息的同時支付,如果本公司與股東有相關安排,則股息可與催繳股款相互抵銷。
24.19 每當董事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決議須支付或宣派股息,董事可進一步決議,以分派任何種類的指定資產(尤其是任何其他公司已繳足股款的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證券的認股權證)的方式或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全部或部分償付有關股息,當有關分派出現困難時,董事會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具體而言,可不理會零碎權利、將零碎股份上捨入或下捨入或規定零碎股份利益須歸予本公司所有,可為分派的目的而確定該等指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價值;可按照所確定的價值作為基準而決定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的權利;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將該等指定資產轉歸於受託人;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需的轉讓文件及其他文件,且該等委任應屬有效。在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應當根據《公司法》條文的規定備案,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該合同,且該委任應屬有效。
24.20 於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轉讓股份並不同時轉移收取有關股份的已宣派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24.21 宣佈或決議支付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任何決議(無論是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可以(受制於《上市規則》)的條文)指明於指定日期(即使該日可能早於通過決議的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時須向當時已登記的有關股份持有人支付或作出該等股息或分派,且須按照上述人士各自登記的持股比例支付或作出股息或其他分派,但不得損害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享有有關股息的權利。
24.22 如果兩名或多名人士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人可就該等股份的任何股息、中期及特別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應付款項或權利或可分派財產出具有效收據。
24.23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否則可以支票或股利單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任何應以現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支票或股利單可郵寄至有權收取的股東的登記地址,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則郵寄至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人士的登記地址,或該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書面指示的有關人士及地址。每張按上述方式寄送的支票或股利單的受款人須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 (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持有人,郵遞風險概由該等人士自行承擔,付款銀行兌現該等支票或股利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該等支票或股利單代表的股息和╱ 或紅利妥為付款,而不論其後該等支票或股利單是否被盜或其中的任何背書是否為偽造。
24.24 如果該等支票或股利單連續兩次不被兌現,本公司可停止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單。然而,當該等支票或股利單首次因無法送達而被退回時,本公司亦可行使其權力停止再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單。
24.25 所有在宣派後一年仍未獲認領的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於該等股息或紅利獲認領前用作投資或其他用途,其利益歸本公司專有,而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亦無需就任何賺取的款項報賬。宣派後六年仍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並還歸本公司所有,一經沒收,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就有關股息或紅利均不享有任何權利或申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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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受制於《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董事會派發中期股息的權力 董事會宣派及派付特別股息的權力 不得以股本派付股息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中期股息,尤其是 (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隨時就本公司的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如果董事會認為本公司可分派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派及派付特別股息,第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派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派或派付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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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在公司法及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但所宣派的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其他董事會認為屬收入性質的費用後,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股息、利息及紅利及任何其他利益及得益收入,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溢利。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董事會根據本公司的溢利判斷認為合理的中期股息,尤其是(惟在不影響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如果任何時候本公司的股本分為不同的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的遞延付息股或無優先權的股份,以及就具有優先收息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並且只要董事會真誠地行事,董事會毋須對具優先權股份的持有人負上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董事會如認為可供分派溢利可合理地支付,也可決定每半年或每隔董事會規定的一段其他適當時間按固定股息率派付任何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類別股份額外宣派及按其認為合適的款額及日期派付特別股息,並就第24.3條董事會有關宣派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利及責任豁免的條文在經必要修正後即適用於有關任何該等特別股息宣派及派付。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本公司只可以合法可供分派的本公司溢利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宣派或派付股息。本公司概不就股息支付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惟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該等現金股息(或其中部分),以代替配股。在這種情況下,以下規定應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任何有關配股的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董事會於確定配股基準後,應向股東於不少於兩星期前發出書面通知,知會股東授予彼等選擇權,並應隨有關通知發出選擇表格,及註明為確保選擇表格有效須遵循的程序及交回已填妥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最後交回日期及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可就賦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對於未正式選擇以現金收取股息的股份(「未選擇股份」), 不應以現金支付股息(或上述將透過配股支付的股息部分),應按照以上述方式決定的配發基準,向未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此目的,董事會應自行決定從本公司未分配溢利的任何部分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金(如有任何有關儲備 )或損益賬或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把等於將按上述基準配發的股份面值總額的一筆款額化為資本,並用其繳足相應數目的待配發股份的股款,以便按上述基準分派給未選擇股份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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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受制於《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併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 )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b) 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收取配發併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而非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正式行使股份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上述附帶選擇權的股息部分),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須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儲備帳款的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 )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24.8 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 條的規定所配發的股份應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的類別相同,並在各方面與各獲配發人屆時所持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但僅不分享: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股份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或
(b) 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董事會同時宣佈擬就相關股息適用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a)條或第24.7(b)條的規定或同時宣佈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董事會應當明確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 條的規定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所有行為及事項,以使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8 條的規定進行的任何資本化生效,如果可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有全權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撥付(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且所得款項淨額被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規定可不予理會或上捨入或下捨入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或規定零碎權利的利益須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所有的條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利益相關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對所有相關方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24.10 本公司在董事會建議下可通過普通決議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進行決議,無論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 條如何規定,可以配發併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派發全部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代替該等配股的任何權利。
24.11 如股東的登記地址位於下述地區,則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得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 條規定的股息選擇權及股份配發:
(a) 未作出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而傳閱任何有關股息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
(b) 董事會認為查明有關該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查明有關法律及規定的適用範圍產生的成本、開支或可能造成的延誤或接納該要約不符合本公司利益;在任何上述情況下,上述條文應根據該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解釋。
24.12 董事會須設立名稱為股份發行溢價帳戶的帳目,並不時地將相當於就本公司發行任何股份已支付溢價金額或價值的款額計入該帳目。本公司可以 《公司法》許可的任何方式運用股份發行溢價帳戶。本公司須時刻遵守《公司法》有關股份發行溢價帳戶的規定。
24.13 董事會在建議分派任何股息之前,可從本公司利潤中劃撥其認為合適的相關金額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董事會可自行決定運用該等儲備以清償針對本公司的索償或本公司的債務或或有負債或償付任何借貸資本或補足股息或用作任何其他本公司利潤可被適當運用的用途,在該等運用前,董事會還可以自行決定將有關款項運用於本公司經營或運用於董事會可能不時地認為適宜的投資(包括本公司股份、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在此情況下,董事會無需劃撥任何獨立於或不同於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的儲備。董事會亦如審慎認為不宜作為股息分派時,亦可不把任何利潤結轉撥作儲備。
24.14 除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外,就支付股息的整個期間內尚未繳足股款的任何股份而言,一切股息須按派發股息的任何期間內股份的實繳股款比例分配及支付。就本條細則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付的股款不會被視為股份的實繳股款。
24.15 董事會可就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保留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用作清償或履行有關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協議。
24.16 如果任何人士根據上文所載有關傳轉股份的條文有權成為股東,或根據該等條文有權轉讓股份,則董事會可保留就該等股份應予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直至有關人士成為該等股份的股東或轉讓該等股份。
24.17 董事會可從應付予任何股東的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中,扣除該股東因催繳股款、分期股款及其他應付款項而目前應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24.18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可向股東催繳大會議決的股款,但向每名股東催繳的股款不得超過應向其支付的股息,且催繳的股款應在派發股息的同時支付,如果本公司與股東有相關安排,則股息可與催繳股款相互抵銷。
24.19 董事會經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後可指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指定資產(尤其是任何其他公司已繳足股款的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證券的認股權證)的方式或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全部或部分償付股息,當有關分派出現困難時,董事會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具體而言,可不理會零碎權利、將零碎股份上捨入或下捨入或規定零碎股份利益須歸予本公司所有,可為分派的目的而確定該等指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價值;可按照所確定的價值作為基準而決定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的權利;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將該等指定資產轉歸於受託人;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需的轉讓文件及其他文件,且該等委任應屬有效。在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應當根據《公司法》條文的規定備案,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該合同,且該委任應屬有效。
24.20 於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轉讓股份並不同時轉移收取有關股份的已宣派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24.21 宣佈或決議支付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任何決議(無論是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受制於《上市規則》下,可以指明於指定日期(即使該日可能早於通過決議的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時須向當時已登記的有關股份持有人支付或作出該等股息或分派,且須按照上述人士各自登記的持股比例支付或作出股息或其他分派,但不得損害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享有有關股息的權利。
24.22 如果兩名或多名人士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人可就該等股份的任何股息、中期及特別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應付款項或權利或可分派財產出具有效收據。
24.23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否則可以支票或股利單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任何應以現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支票或股利單可郵寄至有權收取的股東的登記地址,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則郵寄至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人士的登記地址,或該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書面指示的有關人士及地址。每張按上述方式寄送的支票或股利單的受款人須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持有人,郵遞風險概由該等人士自行承擔,付款銀行兌現該等支票或股利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該等支票或股利單代表的股息和╱ 或紅利妥為付款,而不論其後該等支票或股利單是否被盜或其中的任何背書是否為偽造。
24.24 如果該等支票或股利單連續兩次不被兌現,本公司可停止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單。然而,當該等支票或股利單首次因無法送達而被退回時,本公司亦可行使其權力停止再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單。
24.25 所有在宣派後一年仍未獲認領的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於該等股息或紅利獲認領前用作投資或其他用途,其利益歸本公司專有,而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亦無需就任何賺取的款項報帳。宣派後六年仍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並還歸本公司所有,一經沒收,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就有關股息或紅利均不享有任何權利或申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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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關於現金選擇權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份地通過配發併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份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份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份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份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份,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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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細則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董事會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董事宣佈及派付特別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b) 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收取配發並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而非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 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正式行使股份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選擇股份」)不得以股份派付股息 (或上述附帶選擇權的股息部分),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須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儲備帳款的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24.8 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 條的規定所配發的股份應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的類別相同,並在各方面與各獲配發人屆時所持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但僅不分享: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股份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或
(b) 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董事會同時宣佈擬就相關股息適用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
(a) 條或第 24.7(b)條的規定或同時宣佈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董事會應當明確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 條的規定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所有行為及事項,以使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8 條的規定進行的任何資本化生效,如果可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有全權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撥付(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且所得款項淨額被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規定可不予理會或上捨入或下捨入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或規定零碎權利的利益須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所有的條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利益相關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對所有相關方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24.10 本公司在董事會建議下可通過普通決議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進行決議,無論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 條如何規定,可以配發並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派發全部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代替該等配股的任何權利。
24.11 如果任何股東的登記地址所屬地區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則傳閱任何有關股息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董事會認為查明有關該要約或接納該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查明有關法律及規定的適用範圍產生的成本、開支或可能造成的延誤不符合本公司利益,則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得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 條規定的股息選擇權及股份配發,在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根據該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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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董事會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董事宣佈及派付特別股息的權力 股息不以股本支付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關於現金選擇權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b) 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收取配發並入帳 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而非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正式行使股份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選擇股份」)不得以股份派付股息 (或上述附帶選擇權的股息部分),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 事會須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儲備帳款的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24.8 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 條的規定所配發的股份應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的類別相同,並在各方面與各獲配發人屆時所持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但僅不分享: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股份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或
(b) 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 紅利或權利,除非董事會同時宣佈擬就相關股息適用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a)條或第 24.7(b)條的規定或同時宣佈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董事會應當明確 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 條的規定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 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所有行為及事項,以使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8 條的規定進行的任何資本化生效,如果可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有全權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撥付(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且所得款項淨額被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規定可不予理會或上捨入或下捨入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或規定零碎權利的利益須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所有的條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利益相關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對所有相關方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24.10 本公司在董事會建議下可通過普通決議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進行決議,無論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 條如何規定,可以配發並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派發全部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代替該等配股的任何權利。
24.11 如果任何股東的登記地址所屬地區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則傳閱任何有關 股息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董事會認為查明有關該要約或 接納該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查明有關法律及規定的適用範圍產生的成本、 開支或可能造成的延誤不符合本公司利益,則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得向該等 股東提供或作出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7 條規定的股息選擇權及股份配發,在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根據該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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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董事會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29.1 根據公司法及本細則,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分派股息,惟所派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數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29.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分紅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29.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向股東派發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就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股息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毋須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29.4 倘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亦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29.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細則第29.3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29.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毋須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29.7 倘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將對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則董事會可繼續議決: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以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惟有權獲派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現金作為全部或部分股息以代替配股。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任何配股的基準須由董事會釐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董事會釐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股東所獲授予的選擇權,並隨附選擇表格,註明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全部或部分股息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並無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釐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董事會須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任何部分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溢價賬 及股本贖回儲備(如有 )或損益賬,或董事會可能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配發的股份總面值),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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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十三次經修訂及重述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按照法律及細則,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布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惟此等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之款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公司投資收取的股息、利息、花紅和其他實益及優惠和公司當時收到的傭金、受托費、代理費、轉讓費及其他費用及收據費用在扣除管理費和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爲屬于經營性質的費用後,構成公司利潤的一部分,可用作分配。 董事會有權支付中期股息 董事會有權宣派特別股息 不能用股本支付股息 以股代息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認爲本公司利潤合理時,可不時向本公司股東支付中期股息,特別是 (在不影響上述一般適用範圍下),如果公司的股份爲不同類別,董事會可對公司不同類別股東派發中期股息,給予延遲或非優先股及給予優先股股東股息,而只要董事會公平行事,便不會對持有優先股權的股東有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董事會認爲可分派利潤合理時,亦可按任何應支付股息之固定比例每半年或在其他由其選定時段支付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董事會有權在他們認爲合適的日期對任何類別股份宣派特別股息。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條的條文對董事會派發中期股息的權利及豁免責任經適當變通後適用於宣派與支付特別股息。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股息只能用公司可合法分配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支付,公司對任何股息不付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當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配發入賬列為繳足股份作為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且有權獲派股息之本公司股東可選擇收取現金作為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以代替有關配 發。在此情況下,下列條文須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任何上述配發的基準須由董事會釐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于决定配發基準後,董事會須至少提前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彼等所獲得的選擇權,幷隨附選擇表格,注明其須遵循的程序及爲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而必須送達的地點及最後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非現金選擇權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厘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爲繳足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爲此,董事須撥付及運用本公司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分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項、股份溢價賬及股本贖回儲備金(如有任何該儲備金或損益賬的任何部分),或董事厘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從中計提相當于按該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總面值的款項,幷用于繳付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的全部股款;或
(b) 有權獲派股息之本公司股東可選擇收取入賬列為繳足之股份配發以代替董事會認爲適合之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下列條文須適用:
(i) 任何上述配發基準須由董事釐定;
(ii) 于决定配發基準後,董事須至少提前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彼等所獲得的選擇權,幷隨附選擇表格,注明其須遵循的程序及爲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而必須送達的地點及最後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正式行使選擇權的全部或部分股份(「選擇股份」)概不獲派付股息,而須按上述厘定的配發基準向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爲繳足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爲此,董事須撥付及運用本公司未分利潤的任何部分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項、股份溢價賬及股本贖回儲備金)或損益賬或董事厘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從中計提相當于按該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總面值的款項,幷用于繳付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的全部股款。
24.8 根據本細則第 24.7 的條文所配發的股份,將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屬相同類別,幷在各方面與有關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惟僅不能享有: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以股代息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或
(b) 就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支付、作出、宣派或宣布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在董事宣布計劃就有關股息應用本細則第 24.7(a)條或 24.7(b)條的條文或宣佈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指明根據本細則第 24.7 條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需或權宜的所有行動或事宜,以便根據本細則第 24.8條的條文進行任何資本化處理,倘可予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可全權制定其認爲適宜的相關條文(包括規定合幷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且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可不理會或調高或調低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或零碎配額須累算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利益)。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受益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一份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須對所有相關人士有效幷具有約束力。
24.10 儘管本細則第 24.7 條的條款規定,在董事會推薦建議下,本公司可就任何特定股息以普通決議案方式議決及指定配發入賬列為繳足之股份作為派發全部股息,而不給予本公司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以代替有關配發之權利。
24.11 倘在任何股東的登記地址所屬地區如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而傳閱任何有關股息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董事認爲成本、開支或確定適用于該等要約或接納該等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其涵蓋範圍時可能造成的延誤與本公司所得利益不成比例,則董事會可于任何情况下决定不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本細則第 24.7 條下的股息選擇權及股份配發,且在任何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須與有關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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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息及儲備. 宣派股息的權力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受制於《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董事會支付中期股息的權力 董事宣佈及派付特別股息的權力 股息不以股本支付 以股代息 關於現金選擇權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細則第24.3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賬款(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發行溢價賬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賬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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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受制於公司法及此等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賬款(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發行溢價賬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賬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b) 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收取配發並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而非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正式行使股份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選擇股份」)不得以股份派付股息(或上述附帶選擇權的股息部分),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須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儲備賬款的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發行溢價賬戶及資本贖回儲備( 如有))或損益賬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 (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24.8 根據細則第 24.7 條的規定所配發的股份應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的類別相同,並在各方面與各獲配發人屆時所持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但僅不分享: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股份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或
(b) 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董事會同時宣佈擬就相關股息適用細則第 24.7(a)條或第 24.7(b)條的規定或同時宣佈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董事會應當明確根據細則第 24.7 條的規定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所有行為及事項,以使根據細則第 24.8 條的規定進行的任何資本化生效,如果可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有全權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撥付(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且所得款項淨額被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規定可不予理會或上捨入或下捨入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或規定零碎權利的利益須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所有的條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利益相關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對所有相關方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24.10 本公司在董事會建議下可通過普通決議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進行決議,無論細則第 24.7 條如何規定,可以配發並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派發全部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代替該等配股的任何權利。
24.11 如果任何股東的登記地址所屬地區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則傳閱任何有關股息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董事會認為查明有關該要約或接納該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查明有關法律及規定的適用範圍產生的成本、開支或可能造成的延誤不符合本公司利益,則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得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細則第 24.7 條規定的股息選擇權及股份配發,在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根據該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解釋。
24.12 董事會須設立名稱為股份發行溢價賬戶的賬目,並不時地將相當於就本公司發行任何股份已支付溢價金額或價值的款額計入該賬目。本公司可以《公司法》許可的任何方式運用股份發行溢價賬戶。本公司須時刻遵守《公司法》有關股份發行溢價賬戶的規定。
24.13 董事會在建議分派任何股息之前,可從本公司利潤中劃撥其認為合適的相關金額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董事會可自行決定運用該等儲備以清償針對本公司的索償或本公司的債務或或有負債或償付任何借貸資本或補足股息或用作任何其他本公司利潤可被適當運用的用途,在該等運用前,董事會還可以自行決定將有關款項運用於本公司經營或運用於董事會可能不時地認為適宜的投資(包括本公司股份、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在此情況下,董事會無需劃撥任何獨立於或不同於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的儲備。董事會亦如審慎認為不宜作為股息分派時,亦可不把任何利潤結轉撥 作儲備。
24.14 除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外,就支付股息的整個期間內尚未繳足股款的任何股份而言,一切股息須按派發股息的任何期間內股份的實繳股款比例分配及支付。就本條細則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付的股款不會被視為股份的實繳股款。
24.15 董事會可就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保留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用作清償或履行有關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協議。
24.16 如果任何人士根據上文所載有關轉移股份的條文有權成為股東,或根據該等條文有權轉讓股份,則董事會可保留就該等股份應予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直至有關人士成為該等股份的股東或轉讓該等股份。
24.17 董事會可從應付予任何股東的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中,扣除該股東因催繳股款、分期股款及其他應付款項而目前應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24.18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可向股東催繳大會議決的股款,但向每名股東催繳的股款不得超過應向其支付的股息,且催繳的股款應在派發股息的同時支付,如果本公司與股東有相關安排,則股息可與催繳股款相互抵銷。
24.19 當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議決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該項股息的全部或部分將以分派任何類別特定資產支付,尤其是可分派繳足股本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任何其他公司證券的認股權證,或以任何一種或多種該等方式支付,及倘就分派方面出現任何困難,董事會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具體而言,可不理會零碎權利、將零碎股份上捨入或下捨入或規定零碎股份利益須歸予本公司所有,可為分派的目的而確定該等指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價值;可按照所確定的價值作為基準而決定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的權利;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將該等指定資產轉歸於受託人;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需的轉讓文件及其他文件,且該等委任應屬有效。在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應當根據《公司法》條文的規定備案,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該合同,且該委任應屬有效。
24.20 於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轉讓股份並不同時轉移收取有關股份的已宣派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24.21 宣佈或決議支付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任何決議(無論是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受制於《上市規則》下,可以指明於指定日期 (即使該日可能早於通過決議的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時須向當時已登記的有關股份持有人支付或作出該等股息或分派,且須按照上述人士各自登記的持股比例支付或作出股息或其他分派,但不得損害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享有有關股息的權利。
24.22 如果兩名或多名人士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人可就該等股份的任何股息、中期及特別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應付款項或權利或可分派財產出具有效收據。
24.23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否則可以支票或股利單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任何應以現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支票或股利單可郵寄至有權收取的股東的登記地址,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則郵寄至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人士的登記地址,或該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書面指示的有關人士及地址。每張按上述方式寄送的支票或股利單的受款人須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持有人,郵遞風險概由該等人士自行承擔,付款銀行兌現該等支票或股利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該等支票或股利單代表的股息和╱或紅利妥為付款,而不論其後該等支票或股利單是否被盜或其中的任何背書是否為偽造。
24.24 如果該等支票或股利單連續兩次不被兌現,本公司可停止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單。然而,當該等支票或股利單首次因無法送達而被退回時,本公司亦可行使其權力停止再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單。
24.25 所有在宣派後一年仍未獲認領的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於該等股息或紅利獲認領前用作投資或其他用途,其利益歸本公司專有,而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亦無需就任何賺取的款項報帳。宣派後六年仍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並還歸本公司所有,一經沒收,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就有關股息或紅利均不享有任何權利或申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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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3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賬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 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賬款(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發行溢價賬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賬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或
(b) 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收取配發並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而非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正式行使股份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選擇股份」)不得以股份派付股息(或上述附帶選擇權的股息部分),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須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儲備賬款的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賬戶、股份發行溢價賬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賬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24.8 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條的規定所配發的股份應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的類別相同,並在各方面與各獲配發人屆時所持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但僅不分享: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股份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或
(b) 於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董事會同時宣佈擬就相關股息適用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a)條或第24.7(b)條的規定或同時宣佈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董事會應當明確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條的規定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所有行為及事項,以使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8條的規定進行的任何資本化生效,如果可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有全權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撥付(包括規定合併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且所得款項淨額被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規定可不予理會或上捨入或下捨入全部或部分零碎權利,或規定零碎權利的利益須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所有的條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利益相關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對所有相關方有效並具有約束力。
24.10 本公司在董事會建議下可通過普通決議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進行決議,無論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條如何規定,可以配發並入賬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派發全部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代替該等配股的任何權利。
24.11 如果任何股東的登記地址所屬地區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則傳閱任何有關股息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董事會認為查明有關該要約或接納該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查明有關法律及規定的適用範圍產生的成本、開支或可能造成的延誤不符合本公司利益,則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得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本公司章程細則第24.7條規定的股息選擇權及股份配發,在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應根據該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解釋。
24.12 董事會須設立名稱為股份發行溢價賬戶的賬目,並不時地將相當於就本公司發行任何股份已支付溢價金額或價值的款額計入該賬目。本公司可以《公司法》許可的任何方式運用股份發行溢價賬戶。本公司須時刻遵守《公司法》有關股份發行溢價賬戶的規定。
24.13 董事會在建議分派任何股息之前,可從本公司利潤中劃撥其認為合適的相關金額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董事會可自行決定運用該等儲備以清償針對本公司的索償或本公司的債務或或有負債或償付任何借貸資本或補足股息或用作任何其他本公司利潤可被適當運用的用途,在該等運用前,董事會亦可以自行決定將有關款項運用於本公司經營或運用於董事會可能不時地認為適宜的投資(包括本公司股份、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在此情況下,董事會無需劃撥任何獨立於或不同於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的儲備。董事會如審慎認為不宜作為股息分派時,亦可不把任何利潤結轉撥作儲備。
24.14 除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外,就支付股息的整個期間內尚未繳足股款的任何股份而言,一切股息須按派發股息的任何期間內股份的實繳股款比例分配及支付。就本公司章程細則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付的股款不會被視為股份的實繳股款。
24.15 董事會可就本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保留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用作清償或履行有關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協議。
24.16 如果任何人士根據上文所載有關傳轉股份的條文有權成為股東,或根據該等條文有權轉讓股份,則董事會可保留就該等股份應予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直至有關人士成為該等股份的股東或轉讓該等股份。
24.17 董事會可從應付予任何股東的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中,扣除該股東因催繳股款、分期股款及其他應付款項而目前應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24.18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可向股東催繳大會議決的股款,但向每名股東催繳的股款不得超過應向其支付的股息,且催繳的股款應在派發股息的同時支付,如果本公司與股東有相關安排,則股息可與催繳股款相互抵銷。
24.19 董事會經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後可指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指定資產(尤其是任何其他公司已繳足股款的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證券的認股權證)的方式或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全部或部分償付股息,當有關分派出現困難時,董事會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具體而言,可不理會零碎權利、將零碎股份上捨入或下捨入或規定零碎股份利益須歸予本公司所有,可為分派的目的而確定該等指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價值; 可按照所確定的價值作為基準而決定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的權利; 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將該等指定資產轉歸於受託人; 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需的轉讓文件及其他文件,且該等委任應屬有效。在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應當根據該法規條文的規定備案,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該合同,且該委任應屬有效。
24.20 於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轉讓股份並不同時轉移收取有關股份的已宣派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24.21 宣佈或決議支付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任何決議(無論是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可以在上市規則條文的規限下,指明於指定日期(即使該日可能早於通過決議的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時須向當時已登記的有關股份持有人支付或作出該等股息或分派,且須按照上述人士各自登記的持股比例支付或作出股息或其他分派,但不得損害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享有有關股息的權利。
24.22 如果兩名或多名人士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人可就該等股份的任何股息、中期及特別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應付款項或權利或可分派財產出具有效收據。
24.23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否則可以以支票或股利單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任何應以現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支票或股利單可郵寄至有權收取的股東的登記地址,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則郵寄至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人士的登記地址,或該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書面指示的有關人士及地址。每張按上述方式寄送的支票或股利單的受款人須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在聯名持有人的情況下)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持有人,郵遞風險概由該等人士自行承擔,付款銀行兌現該等支票或股利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該等支票或股利單代表的股息和╱或紅利妥為付款,而不論其後該等支票或股利單是否被盜或其中的任何背書是否為偽造。
24.24 如果該等支票或股利單連續兩次不被兌現,本公司可停止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單。然而,當該等支票或股利單首次因無法送達而被退回時, 本公司亦可行使其權力停止再寄送該等股息支票或股利單。
24.25 所有在宣派後一年仍未獲認領的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於該等股息或紅利獲認領前用作投資或其他用途,其利益歸本公司專有,而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亦無需就任何賺取的款項報賬。宣派後六年仍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並還歸本公司所有,一經沒收,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就有關股息或紅利均不享有任何權利或申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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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息及儲備.
24.1 受制於該法規及本公司章程細則的規定,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派以任何貨幣發放的股息,但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在不違反公司法及本細則下,本公司在股東大會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惟股息總額不得高於董事會所建議者。
24.2 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為屬於收入性質的其他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應收取的任何其他屬應收收入性質的利益及得益,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利潤在支付管理費用、借款利息及其他董事會認為屬收益性質的費用後,股息、利息及紅利及就本公司投資而言屬應收收入性質的任何其他利益及得益收入,以及本公司任何佣金、託管權、代理、轉讓及其他費用及經常性收入均構成本公司可供分派的溢利。
24.3 董事會可以在其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的情況下不時地向股東派發該等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使用本公司的股本向賦予其持有人遞延的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的股份分派中期股息,並且如果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無需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董事會可根據本公司的溢利不時向股東派發中期股息,尤其是(在不影響前述的一般性原則下)當本公司的股本分為不同類別時,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的股份及就賦予其持有人獲得股息的優先權之股份派付中期股息,惟董事會須善意行事。董事會無須對附有任何優先權的股份之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24.4 如果在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的利潤允許進行分派的情況下分派股息,董事會也可以按照每半年或其他由其選定的期間按照固定比率支付應予支付的股息倘董事會認為可供分派溢利可支持派發股息時,其亦可每半年或以董事會選擇的其他期間支付可能以固定比率支付的任何股息。
24.5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地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並於其認為適當的日期宣佈及分派特別股息,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此外,董事會可不時就任何類別股份按其認為適當的金額及於其認為適當之日期宣佈及派付特別股息。細則第 24.3 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董事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在作出必要變通後,適用於宣佈及派付任何該等特別股息的情況條有關董事會宣佈及派付中期股息的權力及豁免承擔責任的條文於作出必要修訂後,適用於任何有關特別股息的宣佈及派付。
24.6 除本公司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外,不得宣佈或分派股息。本公司不承擔股息的利息本公司只可從合法可供分派的本公司溢利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中宣派或派付股息。本公司毋須承擔股息的利息。
24.7 無論何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股本分派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以進一步決議當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可繼而議決:
(a) 該等股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配發並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份的形式進行支付,而 有權獲得分派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現金而非配股的形式收取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予以適用:
(i) 關於該等配股的基準應當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配發基準後,須提前至少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所被授予的選擇權,並隨該通知寄送選擇表格,且註明為使正式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須予遵循的程序、須將該表格寄往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簡稱「非選擇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帳列為已繳足股款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為此目的,董事會應當撥充資本及運用本公司任何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或本公司儲備帳款(包括任何特別帳戶、股份發行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備(如有))或損益帳款的任何部分,或董事會決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有關款項相當於按有關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用於繳足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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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