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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 样本条款

会计政策变更. (1) 2020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 21 号) (“解释第 13 号”) 解释第 13 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此外,解释第 13 号进一步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发行人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上述该解释及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 10 号) 财会[2020] 10 号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新冠肺炎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按照该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 财会[2020] 10 号规定,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行为,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发行人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 3) 财政部于 2018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货准则”),发行人的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执行新租赁准则,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发行人 2020 年合并报表无显著影响。 (2)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 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 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 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 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发行人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发行人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发行人调整 2021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
会计政策变更. (1) 2019 年度
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会计政策变更. 1) 根据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文),修订准则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2017 年度因 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减少 2017 年度营业外收入 114,276,701.65 元,增加其他收 益 114,276,701.65 元。 2)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2017 年财务报表已按该准则附注的披露进行了相应调整。 3) 按照财政部在 2017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以及相应涉及的“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行项目,调整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
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 2007 年度之前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根据财政部财会[2006]3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公司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企 业会计准则》,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部分项目进行了追溯调整和重分类,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为人民币 5,957,067.48 元,其对留存收益及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分别列示如下: 留存收益增加(减少) 资产负债表项目增加(减少) 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2007 年 1 月 1 日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 - 其他应收款 627,738.05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 - 应收补贴款 -627,738.05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 - 投资性房地产 399,805.00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 - 固定资产 -399,805.00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 - 应付职工薪酬 5,120,851.66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 - 应付工资 -1,063,934.94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 - 应付福利费 -957,778.90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 - 其他应付款 -3,099,137.82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 - 应交税费 -16,868,040.16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 - 应交税金 16,939,792.31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 - 其他应交款 -70,954.25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 - 其他应付款 -797.90股权投资差额调整 671,475.53 - 长期股权投资 671,475.53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5,284,359.95 - 递延所得税资产 5,673,617.13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少数股东权益 389,257.18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 3,216,643.24 -3,216,643.24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 2006 年度净利润的影响列示如下: 调整事项 2006 年度 报表项目 金额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管理费用 745,051.08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资产减值损失 -745,051.08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营业外收入 189,922.37 报表科目重新表述 补贴收入 -189,922.37 股权投资差额调整 投资收益 -134,295.10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 -44,306.87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少数股东收益 17,527.11
会计政策变更. 1、 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规定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要求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在“其他收益”列报,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等。公司已经根据新的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会计政策变更. (1) 2019 年度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公司根据要求编制了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了比较期间财务报表相关列报。比较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股东权益未产生影响。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如下: 资产负债表中: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 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资产负债表中: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 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根据要求,本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本准则。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 组》,根据要求,本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 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执行本准则。 (2) 2020 年度 财政部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 [2019]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3 号”),根据要求,发行人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的关联方认定及业务定义进行调整,对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 不进行追溯调整,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准则。 财政部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 定》(财会〔2020〕10 号),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发行人对于属于该规 定适用范围的租金减让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 2021 年度 1) 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根
会计政策变更.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实施。本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前述两项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 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本财务报表已按该准则对实施日(2017年 5 月 28 日)存在的终止经营对可比年度财务报表列报和附注的披露进行了相应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之前,本公司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之后,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由于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公司具体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 程序 受影响的报表项 目名称及影响金额 影响金额(元)
会计政策变更.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以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