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样本条款

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及上交所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发行人本期债券若能成功发行,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及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的制度安排
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 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制定了涵盖董事会及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在内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从制度规范和操作流程上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发行人会计核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重大事项决策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备,运行状况良好。发行人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限期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交通运输厅。公司利润的分配、公积金的提取等事项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发行人是云南省交通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发行人相对于实际控制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发行人将安排财务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发行人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加强公司制度建设,健全公司制度体系,推进公司依照现代企业制度开展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达到决策科学化、办事程序化、作业标准化、管理精细化的管理标准,实现节能、高效、高产的营运目标,力求公司利润最大化。
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发行人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总经理潘伟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财务中心吴滨任信息披露联络人,相关事务由专职团队负责,并由财务中心配合完成。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发行人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有关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发行人在发行阶段或存续期内进行信息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渠道的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披露的时间。 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将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分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一条,发行人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为保障发行人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 人制定了《北京首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向市场定期公开披露相关财务信息、重大事项等,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发行人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对担保制定了严格的控制措施。 综上,发行人内部各项控制制度健全,并能得到有效实施,能够有效降低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了包含《公司章程》、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等多项内部制 度,致力于加强公司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与效益。公司以专业管理制度 为基础,以防范风险、有效监管为目的,全方位建立了过程控制体系,不断推进内 部控制规范实施和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规范管理,控制风险,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逐步推进公司经营理念、管理策略、企业文化建设。
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已经充分了解《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所确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部门,并指定专员专项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