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独立性. (一) 公司的业务独立
公司的独立性.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引入职业经理人管理团队,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运作。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经营方面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独立性.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的独立性.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公司的独立性. 1、 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 公司的资产完整,具备完整与独立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 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公司的独立性. 发行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在出资人上海市国资委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以完全自主做出业务经营、战略规划和投资等决策。 在资产方面,发行人拥有独立于出资人的资产,能够保持资产的完整性;公司不存在出资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在机构方面,发行人的经营和管理完全独立于出资人;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 办公场所与出资人完全分开,不存在合署办公等情形;出资人的内设机构与发行人的相应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在人员方面,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出资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均专职于公司工作并领薪,不在出资人所在部门兼任任何职务。 在财务方面,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依法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存在出资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发行人未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出资人的债务提供过担保,发行人依法对其资产拥有控制支配权。 在业务经营方面,发行人业务结构完整,经营和管理完全独立于出资人,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能够有效支配和使用人、财、物等要素;发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
公司的独立性.
5.1 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工艺品雕塑和销售,骨灰寄存,壁葬、墓葬、丧葬用品销售,电子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实际从事上述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并已获得 必要的经营许可。 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业务合同等有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计划均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股东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层决定,设置了相应的业务部门并配备了相应的业务人员,具有独立的、完整的业务系统,具备独立运营其业务的能力,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业务合同,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业务和经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影响其独立自主性的依赖。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的业务独立。
5.2 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至尊园股份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于 2016 年全部到位。公司资产完整,具备与经营有关的配套设施,合法拥有或使用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场地;公司拥有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标。公司的资产独立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产,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产权属关系界定明确,不存在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资产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5.3 公司的人员独立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仅在公司处领取薪酬,不存在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形。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程序均符合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股 东、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人员超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于各关联法人的员工,具备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机构。上述员工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从公司领取薪酬。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5.4 公司的机构独立 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包含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监事),并设立了业务部、环建部、工程部、总务部、财务部、营销部、综合办等职能部门。该等机构和部门系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置的,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其设置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的情形。公司各职能部门依照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能,独立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其职能的履行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干预,并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5.5 公司的财务独立 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拥有独立的财务人员,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主要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并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税款缴纳义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独立经营,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与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企业保持独立。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将致力于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恩迪生物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司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收购人出具《关于保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收购人在获得恩迪生物的控股权后,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行使控股权,保证恩迪生物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性. (一) 公司的资产完整 公司由节能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在节能有限的净资产投入公司,天职国际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3)1909 号】验证其出资全部到位。公司合法拥有与其业务相关的设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公司拥有的资产独立于股东资产,与股东的资产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
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具有独立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汽车零部件及模具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公司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体系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