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 use cookies on our site to analyze traffic, enhance your experience, and provide you with tailored content.

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our privacy policy.

公司的独立性 样本条款

公司的独立性. (一) 公司的业务独立
公司的独立性.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引入职业经理人管理团队,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运作。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经营方面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独立性.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的独立性.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公司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除《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公司的独立性”所述外,公司于补充核查期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方面均保持独立,符合《业务规则》、《挂牌条件指引》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4.1 于补充核查期间,公司仍然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主营业务为:MITSUBISHIMOTOS(三菱)品牌(进口乘用车)汽车、长丰三菱品牌汽车、东南三菱品牌汽车的销售,批发及零售汽车及摩托车零配件,机动车维修,机动车辆保险。根据《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附注,公司 2013 年度营业收入是 3,506,248,502.53 元,营业利润是 39,323,083.92 元;公 4.2 于补充核查期间,公司独立运营资产,且资产的产权明晰。根据《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附注,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中无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欠款。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与持有其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同对外投资的情形。 4.3 经公司书面确认,于补充核查期间,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且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及领薪的情况,也未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公司的财务人员亦不存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的劳动用工权利,不存在受股东干涉的现象,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人事任免决定、越权任命的情况。 4.4 于补充核查期间,公司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组织机构健全且运作良好,公司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资产独立 股份公司系由濮阳迈奇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濮阳迈奇经审计确认的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账面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于 2 0 1 4 年 1 月 2 0 日出具信会师豫报字( 2014 ) 第 40001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 其拥有的濮阳迈奇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的注册资本 7692 万元。 股份公司由濮阳迈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依法承继濮阳迈奇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股份公司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设备、房产、土地、专利、车辆等资产(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部分“公司的主要资产”)股份公司设立之后,濮阳迈奇名下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专利、商标、车辆等正在进行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根据股份公司的声明,前述产权的变更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股份公司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同时,股份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生产系统及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销售渠道,并按照生产经营计划独立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他公司的干预,更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具备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公司对其全部资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属清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产权关系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利用其地位非法占用公司的资产或其它资源,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公司的独立性. (一) 公司资产的独立性、完整性
公司的独立性. (一) 握奇股份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独立经营,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与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企业保持独立。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将致力于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恩迪生物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司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收购人出具《关于保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收购人在获得恩迪生物的控股权后,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行使控股权,保证恩迪生物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等业务系统,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