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
公司的独立性.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引入职业经理人管理团队,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运作。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经营方面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独立性. (一) 资产独立完整
公司的独立性.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的独立性.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主要股东为特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特发信息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特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94,818,84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独立经营,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与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企业保持独立。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将致力于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恩迪生物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司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收购人出具《关于保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收购人在获得恩迪生物的控股权后,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行使控股权,保证恩迪生物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除《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公司的独立性”所述外,公司于补充核查期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方面均保持独立,符合《业务规则》、《挂牌条件指引》关于独立性的要求。 司内部设置了运营管理中心、采购中心、行政人事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数字营销部、IT 部、审计部、总经办等职能部门,公司能够独立进行运作经营,并能独立对外签署合同、采购、销售产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于补充核查期间,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方面均保持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的独立性. (一) 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注意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主要生产及销售活动 依赖于供应商及销售商,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经营体系。此外,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研发投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基本独立,但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具有独立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汽车零部件及模具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公司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体系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