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减值测试 Clause in Contracts

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东洲评报字[2022]第 1397 号《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人。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且应当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业绩承诺人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业绩承诺人取得的对价股份,则业绩承诺人中的每一方应按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以取得的对价股份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 每一业绩承诺人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业绩承诺人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该业绩承诺人已补偿股份总数。 业绩承诺人因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需要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数量总计不超过业绩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包括送股或转增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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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

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东洲评报字[2022]第 1397 号《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期内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20 日内,将由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共同协商确认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仅包括业绩承诺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已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以其在本次发行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业绩承诺方优先以薛永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且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一次性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余业绩承诺方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补偿(但如监管部门对补偿形式有要求的,应遵守监管部门的要求),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应以现金补偿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且应当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业绩承诺人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业绩承诺人取得的对价股份,则业绩承诺人中的每一方应按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以取得的对价股份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具体补偿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已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已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已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每一业绩承诺人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数量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实施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业绩承诺人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该业绩承诺人已补偿股份总数。 业绩承诺人因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需要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数量总计不超过业绩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包括送股或转增的股份)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业绩承诺方应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累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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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保证合同

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东洲评报字[2022]第 1397 号《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期内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20 日内,将由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共同协商确认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仅包括业绩承诺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已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以其在本次发行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业绩承诺方优先以薛永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且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一次性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余业绩承诺方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补偿(但如监管部门对补偿形式有要求的,应遵守监管部门的要求),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应以现金补偿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且应当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业绩承诺人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业绩承诺人取得的对价股份,则业绩承诺人中的每一方应按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以取得的对价股份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具体补偿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已补偿金额)÷发行价格每一业绩承诺人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数量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已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已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实施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业绩承诺人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该业绩承诺人已补偿股份总数。 业绩承诺人因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需要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数量总计不超过业绩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包括送股或转增的股份)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业绩承诺方应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累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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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交易对方

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东洲评报字[2022]第 1397 号《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期内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20 日内,将由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共同协商确认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仅包括业绩承诺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已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额),则薛永应以其在本次发行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业绩承诺方优先以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且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一次性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余业绩承诺方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补偿(但如监管部门对补偿形式有要求的,应遵守监管部门的要求),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应以现金补偿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且应当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业绩承诺人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业绩承诺人取得的对价股份,则业绩承诺人中的每一方应按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以取得的对价股份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具体补偿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发行价格每一业绩承诺人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数量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 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已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实施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业绩承诺人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该业绩承诺人已补偿股份总数。 业绩承诺人因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需要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数量总计不超过业绩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包括送股或转增的股份)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业绩承诺方应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累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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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借款合同

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东洲评报字[2022]第 1397 号《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期内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20 日内,将由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共同协商确认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仅包括业绩承诺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已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以其在本次发行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业绩承诺方优先以薛永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且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一次性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余业绩承诺方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补偿(但如监管部门对补偿形式有要求的,应遵守监管部门的要求),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应以现金补偿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且应当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业绩承诺人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业绩承诺人取得的对价股份,则业绩承诺人中的每一方应按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以取得的对价股份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具体补偿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发行价格每一业绩承诺人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数量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已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实施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业绩承诺方 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业绩承诺人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该业绩承诺人已补偿股份总数。 业绩承诺人因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需要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数量总计不超过业绩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包括送股或转增的股份)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业绩承诺方应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累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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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借款合同

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东洲评报字[2022]第 1397 号《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人在业绩承诺期内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20 日内,将由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共同协商确认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仅包括业绩承诺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已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额),则薛永应以其在本次发行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业绩承诺方优先以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且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一次性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余业绩承诺方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补偿(但如监管部门对补偿形式有要求的,应遵守监管部门的要求),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应以现金补偿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且应当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业绩承诺人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业绩承诺人取得的对价股份,则业绩承诺人中的每一方应按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以取得的对价股份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具体补偿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已补偿金额)÷发行价格每一业绩承诺人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数量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已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已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实施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业绩承诺人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该业绩承诺人已补偿股份总数。 业绩承诺人因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需要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数量总计不超过业绩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包括送股或转增的股份)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 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业绩承诺方应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累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的资产减值部分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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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东洲评报字[2022]第 1397 号《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人。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且应当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业绩承诺人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业绩承诺人取得的对价股份,则业绩承诺人中的每一方应按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以取得的对价股份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 每一业绩承诺人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业绩承诺人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该业绩承诺人已补偿股份总数该业绩承诺 人已补偿股份总数。 业绩承诺人因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需要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数量总计不超过业绩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包括送股或转增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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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