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托管人的义务 Clause in Contracts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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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8) 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9)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2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管理人; (21)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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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8)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9)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管 理人; (20)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1)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应配合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2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23)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5)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2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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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人自委托资金进入托管账户之日起履行托管职责;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8) 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9)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2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21)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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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9.2.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委托人在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托管人自委托资金进入托管账户之日起履行托管职责。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非因托管人原因造成的,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 户中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9.2.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9.2.3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委托财产的托管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9.2.4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9.2.5 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9.2.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9.2.7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9.2.8 按照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账户的资金往来(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9.2.9 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对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2.10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9.2.11 托管人应对管理人为每个委托人建立的业务台账的会计核算进行定期对 账(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9.2.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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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委托财产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委托人充分揭示;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及时向管理人提供其关联方关系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关联交易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等信息;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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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如需);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9)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2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21)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2)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23)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24)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5)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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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9、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10、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1、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2、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13、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由管理人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5、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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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8) 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9)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2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管理人; (21)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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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 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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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不同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申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按照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核查认/申购、赎回以及投资等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公募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配合管理人进行风险管理,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可通过公开市场信息获取,具体该等名单信息以托管人官方网站最新披露的季报或半年报或年报披露的信息为准; 配合管理人按照管理人行外托管系统直连标准接口进行系统改造,及时完成开发、联调测试、投产上线等工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托管人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账户内资金承担托管职责。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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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或托管人承诺保管的其他资产,确保托管账户与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金账户、托管人自有账户或管理的其他账户相分离,保证彼此之间的独立性;非依法律、法规或有关协议约定,不得擅自使用、转移或处分托管资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依据管理人真实有效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管理人符合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发现管理人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建立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管理人定 期对账。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定期向管理人出具托管报告,不得编造虚假交易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资料。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如本产品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通知的情况除外。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托管人发生任何可能对本产品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管理人要求提供与本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各项协助与服务;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作托管人已履行托管职责。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管理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书面通知管理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安排的除外。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为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及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提供必要协助。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在为本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托管人不得将托管业务全部或 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托管。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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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并出具书面意见;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或有权机构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5)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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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托管人与管理人就理财产品达成委托托管关系的前提下,自托管人收到管理人交付的理财产品首笔托管资产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理财产品托管资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保证其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不存在与履行本协议相冲突的情形;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设立专门的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托管事宜;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托管资产的财产安全,保证其托管的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其他托管资产相互独立;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托管人清算财产;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除依据理财产品协议、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基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保管与理财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但该保管义务以管理人移交的资料为 限;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按管理人要求开设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管理人要求的形式开立理财 产品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理财产品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理财产品信息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进行验证,验证的范围包括划款指令的内容、发送人员及划款指令上加盖的预留印鉴等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划款、清算、交割等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按本协议规定出具理财产品托管情况的报告;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按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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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Trust Agreement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由管理人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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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由管理人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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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委托人在托管账户中的现金,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委托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按照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账户的资金往来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托管人按照本合同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对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管理人违反本合同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有权报告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托管人应对管理人为每个委托人建立的业务台账的会计核算进行定期对账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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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 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8)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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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8)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9)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管理人; (20)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1)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应配合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2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23)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5)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2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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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托管人取得开展本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改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及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资质条件,配备足够的、合规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资产托管事宜;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完整与独立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但托管人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资产,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托管人不负责委托资产的投资保管,对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以及投资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不因提供监督服务而对管理人的违规投资承担责任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 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价格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托管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管理人)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出具意见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报表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10、 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通告管理人; 12、 赔偿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集合计划资产的直接损失; 13、 因托管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4、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 办理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6、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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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但是,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当集合计划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托管人对集合计划银行账户之外的资金不承担安全保管的责任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或 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的,如指令尚未生效,托管人不予执行,并通知管理人进行复查和改正;如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托管人应 立即通知管理人进行复查和纠正,对管理人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 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报告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在集合计划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因自身违约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因托管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单方解除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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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8)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9)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管理人; (20)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1)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2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23)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5)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2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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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如需);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9)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 返还事宜; (2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21)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23)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5)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2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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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托管人与管理人就理财产品达成委托托管关系的前提下,自托管人收到管理人交付的理财产品首笔托管资产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理财产品托管资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保证其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不存在与履行本协议相冲突的情形;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设立专门的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托管事宜;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托管资产的财产安全,保证其托管的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其他托管资产相互独立;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托管人清算财产;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除依据理财产品协议、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基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保管与理财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但该保管义务以管理人移交的资料为 限;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按管理人要求开设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管理人要求的形式开立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理财产品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理财产品信息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进行验证,验证的范围包括划款指令的内容、发送人员及划款指令上加盖的预留印鉴等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划款、清算、交割等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按本协议规定出具理财产品托管情况的报告;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按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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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开的最新一期年报或相关公告为准);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8) 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9)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2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管理人; (21)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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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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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以上信息以托管人总行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公告为准)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托管年度报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10)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4) 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5)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9)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2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21) 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2)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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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