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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保护条款 样本条款

投资人保护条款. (1)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 1)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主体的货币资金。 近三年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1,287,587.66 万元、1,140,138.91 万元和 1,610,105.05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1.20 %、18.71 %和 24.33 %。近三年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中受限资金余额分别为 46,278.15 万元、48,019.60 万元和 74,514.58 万元,占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 2.51%、0.78%和 0.25%,受限资金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远期购汇保证金及其他其他受限制使用资金。 2) 发行人承诺,在本期债券每次付息、兑付日(含分期偿还、赎回)前 20 个交易日货币资金不低于每次应偿付金额的 20%。 为便于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持有人等了解、监测资金变化情况,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向受托管理人提供本息偿付日前的货币资金余额及受限情况。 3) 发行人于本息偿付日前定期跟踪、监测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情况。如出现偿债资金来源低于承诺要求的,发行人将及时采取资产变现、催收账款和提升经营业绩等措施,并确保下一个监测期间偿债资金来源相关指标满足承诺相关要求。 如发行人在连续两个监测期间均未达承诺要求的,发行人应在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提前归集资金。发行人应最晚于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 1 个月内归集偿债资金的 20%,并应最晚于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 5 个交易日归集偿债资金的 50%。 4) 当发行人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发生较大变化、未履行承诺或预计将无法满足本期债券本金、利息等相关偿付要求的,发行人应及时采取和落实相应措施,在 2 个交易日内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如发行人违反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承诺且未按照第 3)条约定归集偿债资金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采取负面事项救济措施。
投资人保护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约定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条款,未设置专门投资人保护章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保证按期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制定了完善的保障措施,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相关规定。
投资人保护条款. 经核查《募集说明书》第十三章投资者保护条款,《募集说明书》添加了 投资者保护条款中交叉保护条款,其中包含触发情形、处置程序、宽限期等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投资人保护条款约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相关内容合法有效。
投资人保护条款. 经本所律师查阅《募集说明书》关于《投资人保护条款》一章明确约定了事先约束条款,该等约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约定合法有效。
投资人保护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对投资人设置了投资者保护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1、 应急事件:应急事件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需要立即处置的重大事件。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单独或同时发生下列应急事件时,可以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管理预案: (1)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2) 发行人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层出现足以影响到债务融资工具的按时、足额兑付的违法违规情形; (3) 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重大损失; (4) 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5) 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分、罚款或涉 (6) 其他。 2、 投资者保护应急管理预案的启动:投资者可以在发生上述应急事件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建议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管理预案;或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生应急事件后主动启动应急管理预案;也可在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要求启动应急管理预案。可采取公开披露有关事项、召开持有人会议,商议债权保护有关事宜等措施保护债权。
投资人保护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中期票据未设置投资人保护条款。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名称为“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若在交易商协会发行时的名称不一致、备案文件的签署时间滞后等情况发生,不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中以及申报材料中涉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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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議解除 甲は、必要があるときは、乙と協議の上、この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 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 約の保証) 受注者は、この契約の締結と同時に、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掲げる保証を付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第5号の場合においては、履行保証保険契約の締結後、直ちにその保険証券を発注者に寄託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