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 17.2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15: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磋商保证金。 17.3 磋商保证金汇出人、报价文件领取人、报价登记人和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省政府采购中心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至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17.4 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须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或虽已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 17.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报价供应商提供的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磋商保证金。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 17.6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 17.6.1 以供应商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7.6.2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 在报价函中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的; 17.7.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7.3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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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服务类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10.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可以由联合体中的牵头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15: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磋商保证金10.1.1 供应商以汇款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未提交。
17.3 磋商保证金汇出人、报价文件领取人、报价登记人和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省政府采购中心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至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10.1.2 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在磋商文件载明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平台“保函服务”栏目办理电子保函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电子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交磋商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应等于或长于电子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7.4 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须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或虽已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10.1.3 其他形式: 无
10.2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7.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报价供应商提供的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磋商保证金。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10.3 磋商保证金退还:
10.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比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磋商采购,成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造成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结果,由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和谅解等)。未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关于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5 项。
17.6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10.3.2 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7.6.1 以供应商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0.4 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 赔: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6.2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 在报价函中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7.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7.3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磋商的;
(6) 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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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10.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可以由联合体中的牵头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15: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磋商保证金10.1.1 供应商以汇款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未提交。
17.3 磋商保证金汇出人、报价文件领取人、报价登记人和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省政府采购中心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至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10.1.2 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在磋商文件载明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福建省政府采 购平台“保函服务”栏目办理电子保函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电子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交磋商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应等于或长于电子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7.4 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须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或虽已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10.1.3 其他形式: 无
10.2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7.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报价供应商提供的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磋商保证金。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10.3 磋商保证金退还:
10.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比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磋商采购,成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造成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结果,由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和谅解等)。未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于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5 项。
17.6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10.3.2 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7.6.1 以供应商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0.4 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6.2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 在报价函中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7.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7.3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磋商的;
(6) 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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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10.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可以由联合体中的牵头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15: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磋商保证金10.1.1 供应商以汇款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未提交。
17.3 磋商保证金汇出人、报价文件领取人、报价登记人和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省政府采购中心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至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10.1.2 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在磋商文件载明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平台“保函服务”栏目办理电子保函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电子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交磋商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应等于或长于电子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7.4 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须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或虽已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10.1.3 其他形式: 无
10.2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7.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报价供应商提供的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磋商保证金。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10.3 磋商保证金退还:
10.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比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磋商采购,成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造成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结果,由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和谅解等)。未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于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5 项。
17.6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10.3.2 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7.6.1 以供应商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0.4 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6.2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 在报价函中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7.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7.3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磋商的;
(6) 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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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10.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可以由联合体中的牵头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15: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磋商保证金10.1.1 供应商以汇款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未提交。
17.3 磋商保证金汇出人、报价文件领取人、报价登记人和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省政府采购中心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至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10.1.2 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在磋商文件载明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平台“保函服务”栏目办理电子保函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电子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交磋商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应等于或长于电子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7.4 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须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或虽已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10.1.3 其他形式: /
10.2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7.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报价供应商提供的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磋商保证金。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10.3 磋商保证金退还:
10.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比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磋商采购,成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造成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结果,由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和谅解等)。未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于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
17.6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10.3.2 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7.6.1 以供应商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0.4 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6.2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 在报价函中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7.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7.3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磋商的;
(6) 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10.1 供应商应在参加竞争性磋商之前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5 项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可以由联合体中的牵头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15: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磋商保证金10.1.1 供应商以汇款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未提交。
17.3 磋商保证金汇出人、报价文件领取人、报价登记人和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省政府采购中心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至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10.1.2 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在磋商文件载明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平台“保函服务”栏目办理电子保函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电子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交磋商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应等于或长于电子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7.4 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须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或虽已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10.1.3 其他形式: /
10.2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7.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报价供应商提供的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磋商保证金。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10.3 磋商保证金退还:
10.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比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磋商采购,成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 料,造成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结果,由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和谅解等)。未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关于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 5 项。
17.6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10.3.2 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7.6.1 以供应商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0.4 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6.2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 在报价函中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7.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7.3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磋商的;
(6) 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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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
17.2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15: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磋商保证金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7.3 磋商保证金汇出人、报价文件领取人、报价登记人和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省政府采购中心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至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7.4 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须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或虽已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11.4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7.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报价供应商提供的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磋商保证金。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6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7.6.1 以供应商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6.2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 在报价函中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的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7.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7.3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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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不接受以个人名义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除外)。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7.2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15: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磋商保证金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建议的形式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7.3 磋商保证金汇出人、报价文件领取人、报价登记人和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省政府采购中心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至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7.4 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须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或虽已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11.4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7.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报价供应商提供的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磋商保证金。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6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7.6.1 以供应商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6.2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 在报价函中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的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7.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7.3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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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7.1 磋商保证金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7.2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15: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磋商保证金7.2 供应商须交保证金贰万元整(¥:20000.00 元)到如下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保证金专户。开户人: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3 为防止围标、串标,供应商报名通过后需及时从基本户汇出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不同银行间资金到账时间上的风险、银行对公账户工作时间、供应商书写错误等原因导致系统回退保证金等情况,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足额到账的,不论任何理由,其磋商将不受采购人接 受。
17.3 磋商保证金汇出人、报价文件领取人、报价登记人和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省政府采购中心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至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7.4 未成交供应商保证金退还:项目评审公示期结束后,未成交供应商符合退款要求的,在公示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发起退款申请,供应商自行确认收款账户信息无误,项目负责人确定退款金额,中心财务核退保证金,全程由相关人员在系统中点击完成,保证金退款名单将不再公布。
17.4 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须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或虽已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7.5 成交供应商保证金退还:成交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署了项目成交合同和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项目交易确认书后,采购代理机构按上述流程进行退款。
17.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报价供应商提供的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磋商保证金。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7.6 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及方便供应商,磋商文件中可以不附磋商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磋商保证金缴纳信息以银行系统实际到账情况为准。
17.6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7.7 重要提示(请务必将此信息转达至实际交纳保证金的工作人员) :
7.7.1 选择电子保函的供应商可选择六盘水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线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平台申请开具磋商保证金保函,电子保函开具成功方可磋商(磋商时,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以六盘水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保证金入账清单及电子保函查询结果为准。) 注:供应商报名成功后必须在交易系统中选择为“电子保函”方式交纳。
17.6.1 以供应商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7.7.2 选择银行转账的供应商在交纳保证金前,请先在中心交易系统的”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一企业基本信息一银行账户”下验证“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号、基本户开户支行号、基本户账户名称”等信息是否正确完善。如果您的基本户开户行是农业银行,请注意查看基本账户号信息是否有区域代码,如果没有,请及时咨询开户银行,并在中心交易系统中变更基本账户号信息。
7.7.3 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保证金随机码为 12 位,如中心项目以 LPS 开头,交纳保证金具体承办人须在银行系统中的附言、摘要、用途、备注等处必须且只能填写保证金随机码,填写的随机码不可有空格.
7.7.4 为确保您保证金交纳成功,建议您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 2 个工作日的 16:00 时前完成保证金交纳。如交纳成功后,您可在中心交易系统打印保证金收据。
7.7.5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0000-0000000。
7.8 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竞争性磋商免受因磋商方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7.9 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7.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6.2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 在报价函中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7.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7.3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成交供应商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6)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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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协议
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10.1 供应商应在参加竞争性磋商之前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可以由联合体中的牵头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15: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磋商保证金10.1.1 供应商以汇款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未提交。
17.3 磋商保证金汇出人、报价文件领取人、报价登记人和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省政府采购中心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至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10.1.2 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在磋商文件载明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平台“保函服务”栏目办理电子保函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电子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交磋商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应等于或长于电子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7.4 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须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或虽已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10.1.3 其他形式:无
10.2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7.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报价供应商提供的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磋商保证金。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10.3 磋商保证金退还:
10.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比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磋商采购,成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造成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结果,由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和谅解等)。未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于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6项。
17.6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10.3.2 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7.6.1 以供应商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0.4 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6.2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 在报价函中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7.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7.3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磋商的;
(6) 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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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
17.2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15: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磋商保证金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7.3 磋商保证金汇出人、报价文件领取人、报价登记人和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省政府采购中心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磋商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至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 ;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7.4 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供应商须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或虽已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11.4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7.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报价供应商提供的已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磋商保证金。未成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6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磋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6.1 以供应商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6.2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 在报价函中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的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7.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7.3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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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