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管理人的义务 Clause in Contracts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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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按照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对托管人、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 的约定,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管理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因托管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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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协助托管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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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计划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得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其应得款项;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认购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管理人自身对集合计划说明书、资产管理报告等所有向委托人披露的涉及本集合计划基本情况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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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 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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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异常交易报告义务;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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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 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管理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因托管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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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收益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和注册与过户登记相关的手续;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就直接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因托管人违反约定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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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登记结算相关的手续;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通告;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资产管理计划向托管人追偿;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因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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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对托管人、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 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管理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对因此造成的委托人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因托管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同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披露;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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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 监督;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计划财 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 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 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托管人);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集合计划 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登记结算相关的手续;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 付退出款项;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 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 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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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在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合同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本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 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 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因违约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因托管人违约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在可行范围内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 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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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展期)》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上海证监局报告;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自身对《说明书(展期)》、资产管理报告等所有向委托人披露的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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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管理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因托管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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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投资者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投资者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投资者支付退出款项;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投资者资产的返还事宜;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投资者、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4、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自身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就直接损失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投资者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投资者、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就直接损失对投资者、托管人予以赔偿;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投资者披露;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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