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机制 样本条款
调整机制.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 (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上述发行底价及确定发行底价的原则尚需要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调整机制. 当价格调整触发条件出现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重组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机制. 若满足“价格调整触发条件”之一且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发行价格对应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 发行股份数量及发行对象
调整机制. 4.1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转让对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市场价值为参考确定。双方同意,如在本协议期内评估报告的评估取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则双方共同聘请评估机构根据变更的情况进行重新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新的评估报告。另外,双方原则同意:
1) 如果新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收益权评估价值高于原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收益权的市场价值,则由受让方在新的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的形式向转让方支付价差;
2) 如果新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收益权评估价值低于原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收益权的市场价值,则由转让方在新的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的形式向受让方支付价差。
调整机制. 若满足“价格调整触发条件”之一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首次调价触发条件成就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将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可调价期间内,中国中期董事会有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一次调价;若中国中期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后续则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除此之外,公司董事会决议未设定其他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本次发行股份定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反映了市场定价的原则,定价合理,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调整机制. 若满足“价格调整触发条件”之一且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进 行调整的,则发行价格对应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天业集团同时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天业集团不转让其在天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机制. 当价格调整触发条件出现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重组的发行价格进行调 整。 价格调整幅度为中电广通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上证综指 (000000.XX)/申万计算机指数(000000.XX)收盘点数的算术平均值较中电广通股票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6 年 6 月 17 日)上证综指(000000.XX)/申万计算机指数(000000.XX)收盘点数累计下跌的百分比。若上证综指(000000.XX)、申万计算机指数(000000.XX)同时满足调价条件,则以上述计算后上证综指(000000.XX)
调整机制. Ⅰ 发行价格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可调价期间触发调价条件的交易日当日。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上市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 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董事会决定对发行 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包含调价基准日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后续不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 格进行调整。
调整机制. 如果法律要求可分配清算财产需要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则为了在满足相关法律的要求的同时实现双方在本协议第 8.3 条项下约定的分配方案,双方同意该等可分配清算财产将按照如下机制和程序进行分配调整:
(1) 可分配清算财产首先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给各股东(以下称 “初次分配”);
(2) 初次分配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应采取措施再次调整其自初次分配中获得的清算财产数额,使得认购人最终获得的可分配清算财产的数额达到本协议第 8.3 条所述方案项下相同的经济效果。 8.5. 补偿机制:如果认购人未全额获得认购人清偿额,实际控制人应就认购人清偿额和认购人在清算中实际获得的分配额的差额对认购人进行补偿。若实际控制人未在收到认购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补足差额的,则每迟延一日应按照未补足回购价格的万分之五(0.5‰)向认购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其完全履行。
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