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独立性 样本条款

机构独立性.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并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所设机构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机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监事及其他内部机构独立运作,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独立于 股东,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机构独立性. 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机构;公司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公司建立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并明确了各机构的职能,各机构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决策,不存在机构混同、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机构独立性. 发行人的机构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
机构独立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了相应的议事规则,明确了各自的职权范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了完整的内部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流程清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公司各部门均按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公司管理层的领导下运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与股东不存在隶属关系。
机构独立性. 发行人已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决策、监督及经营管理机构,明确了职权范围,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已建立起了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组织结构,组织机构健全,运作正常有序,能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经营和办公机构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的状况。
机构独立性. 南航集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管理机制工作效能的相关安排,南航集团委托南方航空相关部门代为履行相关部门职责,但南航集团和南方航空就具体机构职能的履行均按照各自相关内部制度进行。 南航集团就上述独立性事宜已出具《关于保证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说明函》: 1、 本集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产权 [2013]202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等各项承诺,保证南方航空的独立性; 2、 本集团及南方航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各自设立独立会计账簿、独立银行账户、独立纳税,本集团将确保不干预南方航空正常业务经营中的财务决策、财务核算、财务管理等财务、会计活动;同时,本集团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支配或侵占南方航空资产; 3、 本集团保证南方航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方航空《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选聘程序; 4、 本集团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南方航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干涉南方航空日常生产经营; 5、 本集团将遵守南方航空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相关监管规定,严格履行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各项承诺,不侵犯中小股东利益; 6、 本集团保证韩文胜、章正荣、罗来君、吴颖湘和姚勇优先履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确保勤勉尽职,切实维护南方航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机构独立性. 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决策、监督及经营管理机构,明确了职权范围,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本公 司已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组织结构,运作正常有序,能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机构独立性.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任命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权利,但公司的日常经营由董事会直接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完全独立于出资人;公司的办公机构和办公场所与出资人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等情况;出资人的内设机构与公司的相应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机构独立性.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机构和生产单位,机构设置完整健全,内部各机构独立于实际控制人,运作正常有序,能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