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核查结论 Clause in Contracts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 2015 年 8 月的减资金额大于相关股东未实际缴纳金额主要原因系已实缴股东微梦创科将其实缴的 1,800 万元进行了同步全部减资;2015 年 8 月减资的同时进行了部分未实缴出资额的出资,主要系为了确保出资到位的同时将股权结构调整至微梦创科入股之前的比例;减资的工商变更无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系为配合新三板挂牌申报规范性需要,明晰各方实缴出资的情况进行了验资,因此,验资时间与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不存在必然的先后关系;验资报告显示的“增资”实为“新增实缴”,系原股东补足实缴出资,与减资主体(原股东)一致具有合理性; 2、 “采取微梦创科直接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海南盈盛的方式”与“海南盈盛增资”的方式,实际效果存在差异,采用“海南盈盛增资方式”符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调整的目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准确; 3、 2016 年 3 月增资中,张长昊、许栋、黄欣增资款主要来源于向许戈的借款,上述借款均已归还;2018 年 11 月邹文龙、王湛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 张长昊受让海南源鑫持有的新视云 5%股权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向蒋敏、任振国的借款,未偿还余额的保障措施充分,不存在股份被强制执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海南源鑫合伙人同意借款给张长昊来承接其转让的发行人股份,系出于对实际控制人带领公司发展使其获得超额投资收益的认可,客观上也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达成,结合张长昊个人短期支付能力,由张长昊向蒋敏、任振 国借款受让股权即借款方同意张长昊将部分转让款以借款形式延期支付具有合理性;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2021 年 6 月 7 日,保荐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人员冀东晓出具了内核意见:“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已对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事项及项目组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执行的核查程序予以充分关注,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历次对外报送文件及相关底稿,历次申报文件均经质控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后方对外报出;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本轮问询回复文件及相关底稿,对本次问询所涉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的书面回复及相关底稿进行了复核检查,就相关事项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及问询。经复核,基于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相关底稿,保荐机构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执行的核查工作充分、有效,相关底稿真实完整,同意项目组的核查结论: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5、 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要求进行的披露。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争议或代持的情形,部分股东的借款亦为真实,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不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矛盾之处,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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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ecurities Offering Agreement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 2015 年 8 月的减资金额大于相关股东未实际缴纳金额主要原因系已实缴股东微梦创科将其实缴的 1,800 万元进行了同步全部减资;2015 年 8 月减资的同时进行了部分未实缴出资额的出资,主要系为了确保出资到位的同时将股权结构调整至微梦创科入股之前的比例;减资的工商变更无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系为配合新三板挂牌申报规范性需要,明晰各方实缴出资的情况进行了验资,因此,验资时间与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不存在必然的先后关系;验资报告显示的“增资”实为“新增实缴”,系原股东补足实缴出资,与减资主体(原股东)一致具有合理性本次对外担保实质系厦门天马作为厦门显示的参股股东之一,因未能对厦门显示银团贷款提供同比例担保,为保持厦门显示各股东权利义务平等性,厦门天马将所持有的厦门显示15%股权质押给国贸控股、金圆集团、火炬集团、象屿集团,向其他股东因超其出资比例提供前述担保义务而承担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按照厦门天马持有厦门显示股权比例确定,即银团贷款210亿元的15% 暨31.50亿元,进而实现厦门显示全体股东(或间接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对厦门显示实质提供担保,本次对外担保不涉及担保费等交易作价; 2、 “采取微梦创科直接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海南盈盛的方式”与“海南盈盛增资”的方式,实际效果存在差异,采用“海南盈盛增资方式”符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调整的目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准确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宜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审议时无关联董事,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未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回避表决的相关规定。因此,前述担保事项对方与发行人的关系符合《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 2016 年 3 月增资中,张长昊、许栋、黄欣增资款主要来源于向许戈的借款,上述借款均已归还;2018 年 11 月邹文龙、王湛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对外担保具备合理商业背景,不存在资金占用及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情形; 4、 张长昊受让海南源鑫持有的新视云 5%股权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向蒋敏、任振国的借款,未偿还余额的保障措施充分,不存在股份被强制执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海南源鑫合伙人同意借款给张长昊来承接其转让的发行人股份,系出于对实际控制人带领公司发展使其获得超额投资收益的认可,客观上也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达成,结合张长昊个人短期支付能力,由张长昊向蒋敏、任振 国借款受让股权即借款方同意张长昊将部分转让款以借款形式延期支付具有合理性;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2021 年 6 月 7 日,保荐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人员冀东晓出具了内核意见:“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已对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事项及项目组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执行的核查程序予以充分关注,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历次对外报送文件及相关底稿,历次申报文件均经质控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后方对外报出;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本轮问询回复文件及相关底稿,对本次问询所涉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的书面回复及相关底稿进行了复核检查,就相关事项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及问询。经复核,基于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相关底稿,保荐机构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执行的核查工作充分、有效,相关底稿真实完整,同意项目组的核查结论: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本次对外担保已履行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监管指引第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担保风险可有效控制; 5、 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要求进行的披露。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争议或代持的情形,部分股东的借款亦为真实,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不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矛盾之处,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要求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形式上不属于相关法规规定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范畴,前述担保事项未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不违反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厦门天马利益的情形; 6、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对于对外担保金额及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7、 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厦门天马质押联营公司天马显示科技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其中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风险提示,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8、 公司独立董事已分别于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披露时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9、 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厦门地方国资下属全资国有企业,担保对象资金实力较强,信用风险较低,债务无法清偿风险较低; 10、 本次质押股权事项是全资子公司厦门天马根据其联营公司厦门显示的经营发展实际需要进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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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 2015 年 8 月的减资金额大于相关股东未实际缴纳金额主要原因系已实缴股东微梦创科将其实缴的 1,800 万元进行了同步全部减资;2015 年 8 月减资的同时进行了部分未实缴出资额的出资,主要系为了确保出资到位的同时将股权结构调整至微梦创科入股之前的比例;减资的工商变更无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系为配合新三板挂牌申报规范性需要,明晰各方实缴出资的情况进行了验资,因此,验资时间与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不存在必然的先后关系;验资报告显示的“增资”实为“新增实缴”,系原股东补足实缴出资,与减资主体(原股东)一致具有合理性深天马拟使用募集资金 45 亿元投入新型显示模组生产线项目,在以本次募集资金完成对芜湖天马 25 亿元注册资本金的实缴义务后,深天马将以借款或增资方式向芜湖天马投入剩余募集资金,针对深天马拟以借款或增资方式投入剩余募集资金事项,芜湖产投、芜湖鸠创不会进行同比例增资或借款。芜湖天马已具备了初步规模,后续主要将依托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收益、深天马投入资金及其他融资途径取得的融资款项继续发展,芜湖产投、芜湖鸠创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企业投资的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其产业扶持和为当地招商引资的投资目的,因此后续拟不再向芜湖天马投入资金或者提供借款,而深天马作为芜湖天马的控股股东,能够对芜湖天马实施有效控制及管理,后续拟向芜湖天马借款或增资以支持其项目建设及业务发展,具有合理性; 2、 “采取微梦创科直接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海南盈盛的方式”与“海南盈盛增资”的方式,实际效果存在差异,采用“海南盈盛增资方式”符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调整的目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准确深天马已出具《确认函》,若公司后续以增资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芜湖天马,公司将按照公允价格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向芜湖天马进行增资;若公司以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芜湖天马,深天马将参照市场同期借款利率向芜湖天马借款; 3、 2016 年 3 月增资中,张长昊、许栋、黄欣增资款主要来源于向许戈的借款,上述借款均已归还;2018 年 11 月邹文龙、王湛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芜湖产投、芜湖鸠创均已出具《确认函》,若深天马后续以增资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芜湖天马,同意由深天马单方面通过增资的方式向芜湖天马投入资金实施募投项目;若深天马后续以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芜湖天马,同意由深天马单方面向芜湖天马提供借款,芜湖天马参照市场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并向深天马支付利息,并同意按照深天马要求为上述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4、 张长昊受让海南源鑫持有的新视云 5%股权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向蒋敏、任振国的借款,未偿还余额的保障措施充分,不存在股份被强制执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海南源鑫合伙人同意借款给张长昊来承接其转让的发行人股份,系出于对实际控制人带领公司发展使其获得超额投资收益的认可,客观上也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达成,结合张长昊个人短期支付能力,由张长昊向蒋敏、任振 国借款受让股权即借款方同意张长昊将部分转让款以借款形式延期支付具有合理性;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2021 年 6 月 7 日,保荐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人员冀东晓出具了内核意见:“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已对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事项及项目组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执行的核查程序予以充分关注,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历次对外报送文件及相关底稿,历次申报文件均经质控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后方对外报出;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本轮问询回复文件及相关底稿,对本次问询所涉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的书面回复及相关底稿进行了复核检查,就相关事项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及问询。经复核,基于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相关底稿,保荐机构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执行的核查工作充分、有效,相关底稿真实完整,同意项目组的核查结论: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深天马若通过增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则增资价格将参考芜湖天马公允价值确定,若通过借款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将参考市场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深天马已建立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能够对芜湖天马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因此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 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要求进行的披露。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争议或代持的情形,部分股东的借款亦为真实,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不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矛盾之处,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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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 2015 发行人参考 2016 8 月的减资金额大于相关股东未实际缴纳金额主要原因系已实缴股东微梦创科将其实缴的 1,800 万元进行了同步全部减资;2015 年 8 月减资的同时进行了部分未实缴出资额的出资,主要系为了确保出资到位的同时将股权结构调整至微梦创科入股之前的比例;减资的工商变更无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系为配合新三板挂牌申报规范性需要,明晰各方实缴出资的情况进行了验资,因此,验资时间与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不存在必然的先后关系;验资报告显示的“增资”实为“新增实缴”,系原股东补足实缴出资,与减资主体(原股东)一致具有合理性3 月 30 日的增资估值确定当月相关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具有合理性,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 2、 “采取微梦创科直接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海南盈盛的方式”与“海南盈盛增资”的方式,实际效果存在差异,采用“海南盈盛增资方式”符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调整的目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准确海南源鑫入股价格低于海南弘新入股价格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两者的战略定位不同,海南源鑫为战略股东,海南弘新为普通财务投资人,入股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海南源鑫、海南弘新的增资入股均经新视云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海南源鑫不存在代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海南源鑫的合伙人蒋敏、任振国不存在代持合伙份额的情形; 3、 2016 年 3 月增资中,张长昊、许栋、黄欣增资款主要来源于向许戈的借款,上述借款均已归还;2018 年 11 月邹文龙、王湛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微梦创科持有海南盈盛 40%的合伙份额,为海南盈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盈盛和微梦创科均为受 Weibo 同一控制的经营实体;微梦创科减资及海南盈盛增资构成一揽子安排,未采取相互转让发行人股权的方式,主要是为了保持发行人的控制权结构不发生变化,其中,微梦创科减资是保持控制权结构不变的必要步骤,主要出于 Weibo 内部优化及调整对外投资持股主体的考虑,本质上是对微梦创科持股的承继,不存在低价入股的情形; 4、 张长昊受让海南源鑫持有的新视云 5%股权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向蒋敏、任振国的借款,未偿还余额的保障措施充分,不存在股份被强制执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海南源鑫合伙人同意借款给张长昊来承接其转让的发行人股份,系出于对实际控制人带领公司发展使其获得超额投资收益的认可,客观上也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达成,结合张长昊个人短期支付能力,由张长昊向蒋敏、任振 国借款受让股权即借款方同意张长昊将部分转让款以借款形式延期支付具有合理性;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2021 许栋对相关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是基于持股平台设立时的约定,具有合理性,许栋所持发行人股份以及持有的南京昊远合伙份额的出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个人家庭积累及借款,其中,借款本息已于 2019 6 7 7 日,保荐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人员冀东晓出具了内核意见:“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已对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事项及项目组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执行的核查程序予以充分关注,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历次对外报送文件及相关底稿,历次申报文件均经质控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后方对外报出;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本轮问询回复文件及相关底稿,对本次问询所涉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的书面回复及相关底稿进行了复核检查,就相关事项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及问询。经复核,基于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相关底稿,保荐机构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执行的核查工作充分、有效,相关底稿真实完整,同意项目组的核查结论: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29 日偿还完毕;许栋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南京昊远合伙份额的情形; 5、 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要求进行的披露。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争议或代持的情形,部分股东的借款亦为真实,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不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矛盾之处,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要求发行人上述股权激励相应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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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回复函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2015 年 8 月的减资金额大于相关股东未实际缴纳金额主要原因系已实缴股东微梦创科将其实缴的 1,800 万元进行了同步全部减资;2015 年 8 月减资的同时进行了部分未实缴出资额的出资,主要系为了确保出资到位的同时将股权结构调整至微梦创科入股之前的比例;减资的工商变更无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系为配合新三板挂牌申报规范性需要,明晰各方实缴出资的情况进行了验资,因此,验资时间与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不存在必然的先后关系;验资报告显示的“增资”实为“新增实缴”,系原股东补足实缴出资,与减资主体(原股东)一致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培良对傅能武、邓国政、邓雄的股权赠与未约定服务期限,股权赠与行为构成股份支付。 2、 “采取微梦创科直接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海南盈盛的方式”与“海南盈盛增资”的方式,实际效果存在差异,采用“海南盈盛增资方式”符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调整的目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准确;发行人对股权赠与涉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股改净资产不构成影响。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中除沈培良对傅能武、邓国政、邓雄的股权赠与构成股份支付外,不存在其他股份支付情形。 3、 2016 2020 3 月增资中,张长昊、许栋、黄欣增资款主要来源于向许戈的借款,上述借款均已归还;2018 9 月邓雄对外转让价格与 2021 11 月邹文龙、王湛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5 月傅能武对外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系因发行人盈利水平快速增长导致其估值发生较大变化,2020年9 月的估值系按发行人预测净利润3,000.00 万元并参照10 倍市盈率确定为3.00亿元,2021 年 5 月的估值系按发行人预测净利润 1.00 亿元并参照 10 倍市盈率确 定为 10.00 亿元,两次股权转让估值方法一致且具有合理性。因此,2020 年 9 月 邓雄对外转让价格与 2021 年 5 月傅能武对外转让价格相差较大具有合理性。袁石波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张强强、兰伟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亲友或银行借款,前述二人的资金来源涉及部分借款的情形,但已全部清偿完毕,借款周期较短,袁石波、张强强、兰伟均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时任股东同意邓雄、傅能武对外转让股权的原因均出于各自持股比例及资金财力、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没有增持发行人股权的意愿,具有合理性。张强强、袁石波、兰伟不存在代持行为。 4、 张长昊受让海南源鑫持有的新视云 5%股权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向蒋敏、任振国的借款,未偿还余额的保障措施充分,不存在股份被强制执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海南源鑫合伙人同意借款给张长昊来承接其转让的发行人股份,系出于对实际控制人带领公司发展使其获得超额投资收益的认可,客观上也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达成,结合张长昊个人短期支付能力,由张长昊向蒋敏、任振 国借款受让股权即借款方同意张长昊将部分转让款以借款形式延期支付具有合理性;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税务机关虽认定 2017 年 6 月周卫国转让价格偏低,但股权转让前两年至转让时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一直呈下滑趋势,实际经营情况不佳,周卫国不看好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急于退出以减少投资损失;周卫国具有多年对外投资经历,家庭累积收入及其他投资收益较好,股权转让时个人财务状况良好,收入来源不仅限于发行人;同时又因周卫国自 2005 年起便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与受让方沈培良、傅能武、邓国政共事多年,既是同事亦是朋友;经各方协商后其愿意以原值为参考依据给予受让方三人一定的价格优惠。因此,周卫国股权转让价格具有合理性。除 2017 年 6 月周卫国股权转让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价格偏低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被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认定转让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股权归属真实,除 2017 年 6 月周卫国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已依法补缴税款外,其它股权转让的价格公允《审核问询函》3、关于劳动用工与安全生产‌ (1) 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对部分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 形式,各期末劳务派遣员工人数未超过用工人数的 10%。 (2) 发行人的劳务外包主要为工序外包,涉及的工序主要包括焊接和油漆,劳务外包人员的工作地点均位于发行人厂区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劳务外包采购金额呈增长趋势,发行人对劳务外包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但对特定劳务外包厂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3) 发行人确定重大诉讼标准为 1,000 万元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按此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诉讼。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多起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劳动争议纠纷、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 (4) 2021 年 6 月 7 日,保荐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人员冀东晓出具了内核意见:“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已对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事项及项目组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执行的核查程序予以充分关注,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历次对外报送文件及相关底稿,历次申报文件均经质控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后方对外报出;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本轮问询回复文件及相关底稿,对本次问询所涉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的书面回复及相关底稿进行了复核检查,就相关事项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及问询。经复核,基于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相关底稿,保荐机构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执行的核查工作充分、有效,相关底稿真实完整,同意项目组的核查结论: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2 月,发行人发生一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名外包劳务人员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 182 万元。该起事故尚未完成最终责任认定,主管部门尚未就该起事故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但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沈培良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因上述事故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请发行人: (1) 说明发行人选择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标准,采购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所支付的人员单位成本差异情况,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外包人员所从事业务是否存在本质区别,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供应商与劳务外包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 模拟测算劳务外包工作由发行人员工自行实施,所需人员数量、薪酬及其对应生产人员、全体员工的数量、薪酬的占比情况,对成本及毛利率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劳务外包形成依赖,是否通过劳务外包减少自身用工、劳务派遣用工量,进而规避劳动用工法律责任。 (3) 量化分析报告期内与劳动用工相关的纠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纠纷数量、纠纷原因、人员身份、纠纷金额等),说明相较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用工纠纷较多的情形,如是,说明原因及对发行人的主要影响;发行人用工管理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人员稳定性是否存在异常。 (4) 说明 2021 年 2 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的最新进展,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说明可能受到的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计提相应的预 计负债及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影响合格供应商认证、订单获取;说明报告期自有、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所有生产人员工伤事件的发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数量、受伤人数、伤残等级、是否投保工伤保险等),分析说明发行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完善,是否影响经营稳定性;说明报告期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历次检查及相应整改情况。 (5、 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要求进行的披露。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争议或代持的情形,部分股东的借款亦为真实,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不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矛盾之处,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要求) 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劳动用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劳务用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进一步就相关风险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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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经核查,本所认为1、 2015 年 8 月的减资金额大于相关股东未实际缴纳金额主要原因系已实缴股东微梦创科将其实缴的 1,800 万元进行了同步全部减资;2015 年 8 月减资的同时进行了部分未实缴出资额的出资,主要系为了确保出资到位的同时将股权结构调整至微梦创科入股之前的比例;减资的工商变更无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系为配合新三板挂牌申报规范性需要,明晰各方实缴出资的情况进行了验资,因此,验资时间与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不存在必然的先后关系;验资报告显示的“增资”实为“新增实缴”,系原股东补足实缴出资,与减资主体(原股东)一致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佛山臻智存在个别主要供应商重叠情况,与成都时域存在个别主要客户重叠情况,前述供应商/客户重叠系交易双方基于生产/业务需求的独立交易,是各方市场选择的结果。杭州芯旗、成都时域、佛山臻智在历史沿革、资产及主营业务方面独立于发行人,员工与发行人不存在混同,发行人与杭州芯旗、成都时域、佛山臻智报告期内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及杭州芯旗、成都时域、佛山臻智仍将维持其各自现有业务发展战略,未来没有相互从事竞争业务的规划,亦无对各自的资产、业务进行相互转移的安排,仍将维持各自资产、业务的独立性2、 “采取微梦创科直接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海南盈盛的方式”与“海南盈盛增资”的方式,实际效果存在差异,采用“海南盈盛增资方式”符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调整的目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准确;) 报告期内,除下列情形外,不存在其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报告期的员工(含报告期内的前员工)、截至 2021 1) 佛山臻智为发行人报告期供应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刘涛自 2022 年 3 月开始担任佛山臻智董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刘涛配偶丁燕持有佛山臻智 12.59%的股权,刘涛通过海南怡泰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佛山臻智 2.31%的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前员工秦贤德持有佛山臻智 3.15%股权,并曾于 2021 年 9 月至 2)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报告期供 3、 2016 年 3 月增资中,张长昊、许栋、黄欣增资款主要来源于向许戈的借款,上述借款均已归还;2018 年 11 月邹文龙、王湛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芯维尔为发行人报告期客户,发行人前员工崔进为芯维尔及其关联方芯网半导体实际控制人,崔进母亲李月娥担任芯维尔监事,且芯网半导体另一名股东及监事张艳梅为发行人前员工胡明强的配偶; 4、 张长昊受让海南源鑫持有的新视云 5%股权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向蒋敏、任振国的借款,未偿还余额的保障措施充分,不存在股份被强制执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海南源鑫合伙人同意借款给张长昊来承接其转让的发行人股份,系出于对实际控制人带领公司发展使其获得超额投资收益的认可,客观上也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达成,结合张长昊个人短期支付能力,由张长昊向蒋敏、任振 国借款受让股权即借款方同意张长昊将部分转让款以借款形式延期支付具有合理性;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2021 年 6 月 7 日,保荐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人员冀东晓出具了内核意见:“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已对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事项及项目组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执行的核查程序予以充分关注,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历次对外报送文件及相关底稿,历次申报文件均经质控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后方对外报出;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本轮问询回复文件及相关底稿,对本次问询所涉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的书面回复及相关底稿进行了复核检查,就相关事项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及问询。经复核,基于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相关底稿,保荐机构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执行的核查工作充分、有效,相关底稿真实完整,同意项目组的核查结论: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深圳智芯为发行人报告期客户,发行人监事江离任深圳智芯监事” 5、 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要求进行的披露。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争议或代持的情形,部分股东的借款亦为真实,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不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矛盾之处,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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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 1、 2015 年 8 月的减资金额大于相关股东未实际缴纳金额主要原因系已实缴股东微梦创科将其实缴的 1,800 万元进行了同步全部减资;2015 年 8 月减资的同时进行了部分未实缴出资额的出资,主要系为了确保出资到位的同时将股权结构调整至微梦创科入股之前的比例;减资的工商变更无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系为配合新三板挂牌申报规范性需要,明晰各方实缴出资的情况进行了验资,因此,验资时间与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不存在必然的先后关系;验资报告显示的“增资”实为“新增实缴”,系原股东补足实缴出资,与减资主体(原股东)一致具有合理性公司未将鲁铁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符合《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形; 2、 “采取微梦创科直接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海南盈盛的方式”与“海南盈盛增资”的方式,实际效果存在差异,采用“海南盈盛增资方式”符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调整的目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准确翰林精工目前无实际经营业务,与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方面相互独立,向公司出资的资金来源于股东出资和经营所得,全部为自有资金;此外,2013 年 5 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份公司的股本为人民币 5,000.00 万元,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在公司所拥有的净资产认缴; 3、 2016 年 3 月增资中,张长昊、许栋、黄欣增资款主要来源于向许戈的借款,上述借款均已归还;2018 年 11 月邹文龙、王湛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翰林精工由于不再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为使“翰林精工”商标能够得到延续,减少资源闲置而将相关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使用,并同意公司以“翰林精工”新申请注册商标,上述事宜未损害公司利益。根据翰林精工的说明与承诺,翰林精工就商标商号的使用与翰林航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翰林精工承诺不使用“翰林精工”商号注册其他商标,不使用“翰林精工”商号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因此不会引起混淆,不会引起纠纷及潜在纠纷。 4、 张长昊受让海南源鑫持有的新视云 5%股权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向蒋敏、任振国的借款,未偿还余额的保障措施充分,不存在股份被强制执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海南源鑫合伙人同意借款给张长昊来承接其转让的发行人股份,系出于对实际控制人带领公司发展使其获得超额投资收益的认可,客观上也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达成,结合张长昊个人短期支付能力,由张长昊向蒋敏、任振 国借款受让股权即借款方同意张长昊将部分转让款以借款形式延期支付具有合理性;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2021 年 6 月 7 日,保荐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人员冀东晓出具了内核意见:“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已对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事项及项目组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执行的核查程序予以充分关注,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历次对外报送文件及相关底稿,历次申报文件均经质控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后方对外报出;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本轮问询回复文件及相关底稿,对本次问询所涉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的书面回复及相关底稿进行了复核检查,就相关事项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及问询。经复核,基于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相关底稿,保荐机构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执行的核查工作充分、有效,相关底稿真实完整,同意项目组的核查结论: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公司部分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的同时通过翰林精工间接持有公司的大比例股份的原因主要为翰林精工的股东一直为自然人。2001 年鲁永胜、刘宁、应勇、朱宝铭已经成为翰林精工的股东,2019 年侯正勋将股权转让给鲁铁后,形成目前的股权结构。翰林精工于 2003 年投资设立翰林航宇,为保持翰林精工与翰林航宇股权结构的稳定性,鲁永胜、刘宁、鲁铁、应勇、朱宝铭继续通过翰林精工间接持有公司 67.54%股份。与此同时,刘宁、鲁铁、应勇、朱宝铭、宋玉松直接持有翰林航宇合计 3.55%股份,直接持股比例较低,为公司设立时股东间友好协商的结果,具有合理性。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其真实所有,不存在代持、质押等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5、 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要求进行的披露。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争议或代持的情形,部分股东的借款亦为真实,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不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矛盾之处,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要求公司已对股权结构图进行补充完善;补充的股权结构图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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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1. 2009 年12 月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详见本题之回复;LIW KIM SEN、青岛泰临、融银投资知悉受让或增资价格高于同期其他交易价格。 1、 2015 2. 徐猛、戴海峰、喀什美迪克、朱益民、青岛伟东等主体及其出让和受 让方进行交易的背景,较短时间内入股及转让股份价差较大的原因、入股资金来源及转让股份后资金去向详见本题之回复;徐猛、戴海峰、喀什美迪克、朱益民、青岛伟东及其所持股份出让和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和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3. 2020 年 8 月的减资金额大于相关股东未实际缴纳金额主要原因系已实缴股东微梦创科将其实缴的 1,800 万元进行了同步全部减资;2015 年 8 月减资的同时进行了部分未实缴出资额的出资,主要系为了确保出资到位的同时将股权结构调整至微梦创科入股之前的比例;减资的工商变更无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系为配合新三板挂牌申报规范性需要,明晰各方实缴出资的情况进行了验资,因此,验资时间与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不存在必然的先后关系;验资报告显示的“增资”实为“新增实缴”,系原股东补足实缴出资,与减资主体(原股东)一致具有合理性; 2、 “采取微梦创科直接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海南盈盛的方式”与“海南盈盛增资”的方式,实际效果存在差异,采用“海南盈盛增资方式”符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调整的目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准确; 3、 2016 年 3 月增资中,张长昊、许栋、黄欣增资款主要来源于向许戈的借款,上述借款均已归还;2018 年 11 月邹文龙、王湛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环力投资向贺天奇、田雨、诸葛忠、紫创投资、鉴诚投资转让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计 570 万股,转让价格为 10 元/股,所获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实际控制人的前期借款。 4、 张长昊受让海南源鑫持有的新视云 5%股权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向蒋敏、任振国的借款,未偿还余额的保障措施充分,不存在股份被强制执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海南源鑫合伙人同意借款给张长昊来承接其转让的发行人股份,系出于对实际控制人带领公司发展使其获得超额投资收益的认可,客观上也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达成,结合张长昊个人短期支付能力,由张长昊向蒋敏、任振 国借款受让股权即借款方同意张长昊将部分转让款以借款形式延期支付具有合理性;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2021 年 6 月 7 日,保荐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人员冀东晓出具了内核意见:“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已对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事项及项目组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执行的核查程序予以充分关注,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历次对外报送文件及相关底稿,历次申报文件均经质控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后方对外报出;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本轮问询回复文件及相关底稿,对本次问询所涉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的书面回复及相关底稿进行了复核检查,就相关事项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及问询。经复核,基于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相关底稿,保荐机构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执行的核查工作充分、有效,相关底稿真实完整,同意项目组的核查结论: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贺天奇与王开志系长期商业合作伙伴,王开志创立的北京至臻云因生产经营需要持续资金投入,王开志前期在北京至臻云投入较多资金,需要补充资金用于周转;贺天奇则因拟投资北京至臻云、其他投资计划及个人周转需要资金。因此,在海力威申报 IPO 计划延期后,二人经交流后考虑到投资发行人时间较长且持股数量较多,决定减持部分发行人的股份,而蚌埠安芙兰、盐城安芙兰、盐南科创因对发行人的前景看好,故受让了贺天奇与王开志减持的股份。贺天奇转让发行人股份所获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北京至臻云、其他二级市场投资或个人资金周转;王开志转让发行人股份所获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理财等” 5、 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要求进行的披露。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争议或代持的情形,部分股东的借款亦为真实,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不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矛盾之处,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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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经核查,本所认为1、 2015 ) 基于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袁小云、刘涛、杨楷共同协商决定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其此前及之后的一致行动关系予以确认,并于 2018 年 10 月 12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为了进一步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并保证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和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袁小云、刘涛、杨楷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重新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为进一步避免 意见分歧产生僵局,袁小云、刘涛、杨楷于 2022 年 8 月的减资金额大于相关股东未实际缴纳金额主要原因系已实缴股东微梦创科将其实缴的 1,800 万元进行了同步全部减资;2015 年 8 月减资的同时进行了部分未实缴出资额的出资,主要系为了确保出资到位的同时将股权结构调整至微梦创科入股之前的比例;减资的工商变更无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系为配合新三板挂牌申报规范性需要,明晰各方实缴出资的情况进行了验资,因此,验资时间与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不存在必然的先后关系;验资报告显示的“增资”实为“新增实缴”,系原股东补足实缴出资,与减资主体(原股东)一致具有合理性月 15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陈罡为财务投资人,未被提名且未担任过蕊源有限和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名过蕊源有限和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未参与蕊源有限和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决策,且陈罡与袁小云、刘涛、杨楷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与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未将陈罡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之一的依据充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安排谨慎。 《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就各方对相关事项未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作出明确约定,不会导致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僵局2、 “采取微梦创科直接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海南盈盛的方式”与“海南盈盛增资”的方式,实际效果存在差异,采用“海南盈盛增资方式”符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调整的目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准确) 发行人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股东出资来源均为自有或借款资金,发行人现有股东真实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因确定蕊源有限股改基准日为 2020 年 10 月 31 日,杨楷计划在 2020 年 10 月完成对蕊源有限的实缴,因此计划向刘涛拆借部分资金。一方面,刘涛与杨楷共同出资设立了蕊源有限,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并在合作中建立了较强的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刘涛曾于 2015 年向上市公司飞利信出售成都欧飞凌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60%的股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刘涛同意向杨楷提供借款,但由于其当时出差在外不便操作资金周转,因此先由杨浩波向杨楷提供临时借款以完成实缴,待刘涛出差返回后,由刘涛向杨楷提供借款,杨楷向杨浩波归还临时借款。袁小云已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杨楷和杨斌均已就出资涉及的借款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杨楷计划于 2022 年 9 月前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杨斌将按照借款协议约定 自 2021 年 5 月 19 日起每 6 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并在借款到期后即 2024 年 5 月 18 日一次性归还本金,还款资金来源为工资薪金、分红款、投资收益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袁小云、杨楷、杨斌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刘涛、袁小云、杨楷、杨斌自取得蕊源有限股权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股权代持,不存在股权纠纷,发行人股本结构清晰、控制权稳定3、 2016 ) 刘涛向其他股东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前期积累及投资所得。刘涛在蕊源有限设立时存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系因《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未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蕊源有限成立时需要完成全部注册资本的实缴,且股东按照蕊源有限当时的实际经营情况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即完成注册资本的全部实缴,因此股东后续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在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内实缴出资。截至 2020 3 月增资中,张长昊、许栋、黄欣增资款主要来源于向许戈的借款,上述借款均已归还;2018 年 11 月邹文龙、王湛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2 月 26 日,刘涛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支付全部实缴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4、 张长昊受让海南源鑫持有的新视云 5%股权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向蒋敏、任振国的借款,未偿还余额的保障措施充分,不存在股份被强制执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海南源鑫合伙人同意借款给张长昊来承接其转让的发行人股份,系出于对实际控制人带领公司发展使其获得超额投资收益的认可,客观上也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达成,结合张长昊个人短期支付能力,由张长昊向蒋敏、任振 国借款受让股权即借款方同意张长昊将部分转让款以借款形式延期支付具有合理性;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2021 年 6 月 7 日,保荐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人员冀东晓出具了内核意见:“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已对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事项及项目组对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执行的核查程序予以充分关注,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历次对外报送文件及相关底稿,历次申报文件均经质控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后方对外报出;内核部门审阅了项目组提交的本轮问询回复文件及相关底稿,对本次问询所涉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的书面回复及相关底稿进行了复核检查,就相关事项与项目组进行了沟通及问询。经复核,基于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相关底稿,保荐机构内核部门认为项目组执行的核查工作充分、有效,相关底稿真实完整,同意项目组的核查结论:张长昊与海南源鑫、蒋敏、任振国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代持情形) 已核查发行人现有自然人股东、芯蕊合伙的银行流水,并取得发行人现有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全体股东的出资来源均为自有或借款资金,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方式的代他人或通过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等情形,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5、 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 年修订)》要求进行的披露。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纠纷、争议或代持的情形,部分股东的借款亦为真实,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不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矛盾之处,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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