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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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9)、(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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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优势企业”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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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1)、(2)、(10)、(18)、(19)、(21)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2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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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期限最长为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2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的有关约定;
(26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7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1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Appears in 2 contracts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券的发行人最新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 AA。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13)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需遵循下列限制:
(16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3)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7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3)、(11)、(15)、(16)项限制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2 contracts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23)、(2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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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 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9)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 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0) 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5)、(9)、(13)、(14)、(1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 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比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 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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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51)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7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Appears in 2 contracts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符合以下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上述第(10)、(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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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2)、(1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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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7)、(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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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13)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16)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 2)、10)18)、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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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将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限制:
1)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 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7)、(10)、(11)、(15)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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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4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6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7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10)、(12)、(14)、(15)项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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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新消费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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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8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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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江苏省国有企业发行的信用类债券的比例为信用类债券资产的15%-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后,应遵守以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上述第(2)、(10)、(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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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可交换债券换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金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比例等投资限制、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参照可转债,且投资比例应当与可转债合并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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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款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4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每一封闭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7)、(12)、(15)、(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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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债、可交换债;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2)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9)、(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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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1)、(2)、(10)、(18)、(19)情形之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受此限;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受此限;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基建工程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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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医药健康产业股票投资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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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健康中国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04)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5)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10)、(12)、(15)项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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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9)、(19)、(2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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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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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工业周期相关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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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则需遵守如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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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和股票数量,将不得超过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上限;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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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1)、(2)、(7)、(10)、(11)、(14)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7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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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医疗保健主题相关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遵循本条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2)、(9)、(15)、(16)项规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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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4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6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7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0)、(12)、(14)、(15)项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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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5)、(16)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上述第(2)、(9)、(11)、(12)、(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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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上游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通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时,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2)、(17)、(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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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上述第(7)、(8)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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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Custody Agreement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封闭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开放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5)、(11)、(12)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7)、(8)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7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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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16)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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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2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2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下限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 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开放期内,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 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4)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出借业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8)、(14)、(15)、(16)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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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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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2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11)、(17)、(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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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11)、(15)、(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本基金投资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51)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1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0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9)、(17)、(18)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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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4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6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7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10)、(12)、(14)、(15)项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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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持有卖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若参与黄金租赁,需满足以下限制:
1) 黄金租赁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评级在 A 类以上的证券公司;
2) 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易对手方归还黄金现货合约。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黄金市场、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9)、(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黄金市场、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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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14)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30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3)、(8)、(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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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0)、(12)、(13)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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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且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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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6)、(13)、(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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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本基金投资于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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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10)、(12)、(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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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跨界成长主题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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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本款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1)、(9)、(18)、(24)、(26)、(2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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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9)、(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循变更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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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益类多头头寸价值减去权益类空头头寸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范围为 0%-10%。其中,权益类多头头寸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组合正风险敞口暴露价值及其他权益类工具多头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空头头寸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组合负风险敞口暴露价值及其他权益类工具空头价值的合计值。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基金参与融券交易,融券资产净值不得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3%;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持有的全部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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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大农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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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4)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9)、(19)、(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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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5%—80%,其中投资于景气先锋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3)-(21)的投资组合限制:
(161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16)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17)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2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2)-(24)的投资组合限制:
(22)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4)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3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9)、(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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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5)、(6)、(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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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中国制造 2025 主题的相关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2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4)、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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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9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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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4)、(5)、(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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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该在三个月内进行调整;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5)、(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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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短期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0)、(12)、(13)、(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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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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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开放日、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在开放期或过渡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合享 B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在分级运作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或过渡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5)、(10)、(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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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7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10)、(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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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0%-95%,股票资产按照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以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2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上述第(2)、(12)、(15)项第 6)目、(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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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大健康主题相关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投资的,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8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9)、(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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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1)、(2)、(7)、(10)、(11)、(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7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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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含)以上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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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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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2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11)、(17)、(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集合计划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主体评级为 AA+及以上(含 AA+)的信用债券。本集合计划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主体评级 AAA 的信用债券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信用债资产的 5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主体评级 AA+的信用债券比例最高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信用债资产的 50%; 以上信用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上述对应信用债券的投资;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4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2)、(9)、(11)、(12)、(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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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本基金投资于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固定 收益类证券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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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等)资产、现金、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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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 5%的比例限制;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 5%;
(12)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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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本基金投资于与经济新动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当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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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竞争优势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投资的,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8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91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9)、(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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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8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29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30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在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3)、(19)、(20)、(21)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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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本基金所定义的科技前沿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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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成长先锋”范畴内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9)、(13)和(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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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开放期内,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12)、(16)、(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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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 股和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9)、(13)和(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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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托管协议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8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1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0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0%;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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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短债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 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 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5)、(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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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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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3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 后的 3 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3)、(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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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1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6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11)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7)、(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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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成长先锋”范畴内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9)、(13)和(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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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上述第(2)、(9)、(15)、(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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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在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2)、(10)、(13)、(14)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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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0%-4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 (2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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