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 use cookies on our site to analyze traffic, enhance your experience, and provide you with tailored content.

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our privacy policy.

股权质押 样本条款

股权质押.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和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股权质押. 截至2022年9月末,发行人对子公司不存在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 2.1 乙方分别且不连带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质押股权按照本 协议的约定出质给甲方作为担保债务的偿还和合同义务的履行的担保。丙方兹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质押股权出质给甲方。 2.2 乙方承诺其将负责在本协议签署的当日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安排 (下称“股权质押”)记载于丙方的股东名册,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丙方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并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能够证明其已成功在丙方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丙方承诺其将尽最大努力配合乙方完成本条所述工商登记事宜。乙方应将前述股东名册上之股权质押的登记证明和工商登记机关的股权质押的登记证明以甲方满意的形式提供给甲方。 2.3 质权自股权质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的有效期 (下称“质押期限”)由上述生效日起至最后一笔被该质权所担保的担保债务和合同义务被完全偿付及履行完毕、及甲方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决定按照《独家购买权协议》购买乙方所持有的丙方全部股权和/或资产,且丙方股权均已依法转让给甲方和/或被指定人名下并且甲方及被指定人可以合法从事丙方的业务时终止。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限间内为持续性担保,直至本协议按照其条款被终止为止。 2.4 当任何违约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方式处分质押股权。 2.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因对丙方增资而在丙方注册资本中增加的出资额亦属于质押股权。若因增资引起质押股权发生变更的,乙方承诺其将负责在变更当日将变更后的股权质押安排记载于丙方股东名册,并在股权变更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丙方的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并将更新后的股东名册原件和工商局核发的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以甲方满意的形式提供给甲方保管。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整个质押期限期间一直保管该等文件。 2.6 乙方应委托甲方指定的任何人(下称“受托人”)代表其(1)签署甲方为保障本协议约定的质权而可能要求签署的任何文件;
股权质押. 2.1 作为对交易文件项下的担保义务的履行和实现之担保,出质人特此将VIE实体100%股权以一级担保的方式质押给质权人,该股权代表了VIE实体的全部注册资本(“质押股权”)。 2.2 出质人应当(并应当确保VIE实体)在本协议执行后五个营业日内, (a) 向质权人交付质押股权的股东资格证明; (b) 在VIE实体的股东名册登记上记录股权质押的情形; (c) 向工商局报备并修正股权质押登记申请,向质权人交付原始登记凭证。
股权质押.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15 年 9 月 1. 发行人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62,500 的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8%的股 份(6,800 11,348 万股) 发行人持有 2. 发行人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50,000 的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5%的股 份(4,250 7,093 万股) 3.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 借款合同 (创新业务固定资产类贷 款) 41,800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民勤县正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 9,890 4.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借款合同 50,000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高台县正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 25,890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 35,000 5.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股权质押. 乙方承诺,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乙方一 25%股权、乙方二 25%股权、乙方三 25%股权、乙方四 25%股权)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具体另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乙方应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时,一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乙方以及目标公司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 15 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股权质押解除登记。
股权质押.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汇元达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汇元达持有的香港开元 100%股权已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老挝开元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汇元达、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业振兴基金、韩汇如于 2015 年 8 月签署的《关于香港开元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质押之质押权人契约》以及汇元达、产业振兴基金、韩汇如签署的《关于 Hong Kong Kaiyuan Mining Group Limited 之股权质押合同》,经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汇元达将其持有的香港开元 100%的股权以第二顺位质押方式质押给产业振兴基金及韩汇如。
股权质押. 根据华信科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文盛资产仍为春兴精工持有的华信科 80%的股权的质权人。
股权质押. 截至 2022 年末,发行人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6.43%股份,受限股权占发行人持有华数传媒股份的比例为 12.32%,其权利受限原因为华数传媒向母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由于增发存在限售期所造成。
股权质押.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杭州环北的股权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