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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過額配售 Clause in Contracts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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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承銷協議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規定,主辦證券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15%之額度內(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 ,本主辦承銷商已與銘鈺公司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市公開承銷協議書」,並經該公司 104年9月2日董事會通過,由其協調其股東提出擬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辦理過額配售 ,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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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Underwriting Agre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六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2014年11月14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15%之額度範圍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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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票銷售辦法公告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於 2018 年 3 月 23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承諾該公司將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做為過額配售之股份來源,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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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ublic Offering Agre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 依上述規定,該公司已與本主辦承銷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市公開承銷協議書」,依該協議書規定由股東提出就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額度內供承銷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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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Underwriting Agre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 (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 該公司已於 2015 年 8 月 24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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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Underwriting Agre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目前協議擬由該公司協調股東提出1,200仟股作為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 該公司已於2013年4月10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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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ublic Offering Agre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 世芯電子已於 2014 年 5 月 26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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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 Agre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已於 2013 年 10 月 2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內,計 332 仟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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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票銷售辦法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 15%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本主辦承銷商已與建新國際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 2017 年 8 月 10 日董事會通過,協調主要股東提出擬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內辦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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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Underwriting Agre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 該公司已於2012年6月12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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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ublic Offering Agre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規定,主辦證券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 15%之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本主辦承銷商已與該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 109 年 8 月 13 日董事會通過,協調主要股東提出擬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內辦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證券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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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Underwriting Agre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以內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已於 101 年 4 月 18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以內之額度,計 1,466,000 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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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承銷協議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 15%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本主辦承銷商已與廣越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 105 年 3 月 4 日董事會通過,由其協調其股東提出擬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辦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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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Underwriting Agre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02 年 3 月 29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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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承銷協議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爰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業已於107年3月23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全權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股票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協議以不超過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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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Underwriting Agre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承諾該公司將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做為過額配售之股份來源,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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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ublic Offering Agre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107年11月 20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以內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已於 103 年 9 月 30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以內之額度,計 353,000 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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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承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