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過額配售 Clause in Contracts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年 7 月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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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 108 7 10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2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 716 千股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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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豐逸國際法律事務所吳佩書律師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 110 7 3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16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764 千股為上限,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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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 106 年 7 6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27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1,102 千股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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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年 7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 105 年 3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17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本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及自願集保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234 仟股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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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 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點規定。該公司已於 111 7 3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8 日董事會通過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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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年 7 月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104年7月28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15%額度內,上限計382千股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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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年 7 月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之規定,經104年3月9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預計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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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於 106 年 7 3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2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股票初次上櫃穩定承銷價格機制協議書」,由該公司協調股東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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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Xa=目標公司之財務變數,如盈餘、帳面價值及銷售金額等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於 105 7 3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24 日董事會通過後,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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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及設備比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年 7 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 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於 100 年 8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9 日董事會通過後,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 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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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105 7 8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12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1,147 仟股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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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 101 年 2 點之規定,經 106 年 7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17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568 仟股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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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年 7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之規定,於 103 年 10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29 日經董事會通過,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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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該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業經 106 年 7 3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10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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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 107 7 5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25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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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條及「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點之規定,業經 110 7 11 月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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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項目 市場法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 103 7 3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14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暨穩定價格操作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計 515 仟股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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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條:「主辦承銷商應要 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 15 之額度,提供已發 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該公司已於 105 7 8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24 日董事會通過後,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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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項目 年度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 109 年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年 7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14 日董事會通過後,已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於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內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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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智易 501.49 503.41 539.92 531.53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經 106 年 7 月 19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之規定,經103年11月11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已發行股份配合股票初次上櫃公開承銷協議書」,協議預計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15%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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