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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重大合同 Clause in Contracts

重大合同. (1) 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 i.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贷款人名称 合同类型编号 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担保情况 同意函取得情 况 1.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AJXT-ZJ0 00245) 3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4 月 29 日至 2015 年 4 月 29 日止 年利率 5.80 % 无 已取得同意函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31010020 14M1000 04500) 3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15 年 8 月 20 日止 央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无 已取得同意函 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借款合同 (文本编号: C-A-10) 4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5 年 3 月 29 日止 月利率 4.433 7‟ 无 已取得同意函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98062014 280363) 3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止 年利率 5.40 % 无 已取得同意函 ii.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i) 东方明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因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ii)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1.3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iii)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0.9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iv)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0.9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上述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相关担保合同项下之担保权人均已分别出具书面文件, 同意东方明珠与其已发生的债务以及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东方明珠与其新增的所有债务均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该等债权人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清偿该等债务或就该等债务另行提供担保, 亦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履行对其相关担保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该等借款合同项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的承继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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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 (1) 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环亚正在履行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i.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贷款人名称 合同类型编号 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担保情况 同意函取得情 况 1.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AJXT-ZJ0 00245) 3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4 月 29 日至 2015 年 4 月 29 日止 年利率 5.80 % 无 已取得同意函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31010020 14M1000 04500) 3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15 年 8 月 20 日止 央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无 已取得同意函 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借款合同 (文本编号: C-A-10) 4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5 年 3 月 29 日止 月利率 4.433 7‟ 无 已取得同意函25 日,江苏环亚(作为承包人)与安阳市人民医院(作为发包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江苏环亚作为承包人承接安阳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手术部、内外科 ICU 净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安阳市东区明福街以南、光明路以西,合同金额为 4,269.23 万元。 (2) 2014 年 2 月 22 日,江苏环亚(作为承包人)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人)签署《卫生部心血管病防治研究中心及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扩建工程净化工程 1 标段合同书》,根据该合同,江苏环亚作为承包人之一 承接卫生部心血管病防治研究中心及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扩建工程净化工程 1 标 段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167 号,工程规模为 88,087 平方 米,合同金额为 5,812.80 万元。 (3) 2014 年 3 月 25 日,江苏环亚(作为承包人)与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作为发包人)签署《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临床检验中心、基研室、实验室净化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合同协议书》,根据该合同,江苏环亚作为承包人承接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临床检验中心、基研室、实验室净化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合同金额为 3,466.04 万元。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98062014 280363) 30,000 万元 自 2014 ) 201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5 29 日,江苏环亚(作为承包人)与西安市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发包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江苏环亚作 为承包人承接西安市第三医院医技楼净化设备安装及装修项目,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南侧、凤新路东侧,建筑面积约 26,000 平方米,合同金 额为 5,377.73 万元。 (5) 2011 年 11 月 20 日止 年利率 5.40 % 无 已取得同意函 ii.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i) 东方明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因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8 日,江苏环亚(作为承包人)与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作为发包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江苏环亚作为承包人承接贵阳医学院内科住院综合楼设备采购及安装 02 包手术室及 ICU 净化系统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医学院院内,工程内容包括住院综合楼一期二层、三层、五层洁净手术部,共 40 间洁净手术室,ICU 位于住院综合楼一期五层,共包含三个区域50 张床位的洁净区域及相关辅助用房净化系统工程,合同金额为6,088万元 (ii)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1.3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iii)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0.9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iv)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0.9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上述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相关担保合同项下之担保权人均已分别出具书面文件, 同意东方明珠与其已发生的债务以及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东方明珠与其新增的所有债务均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该等债权人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清偿该等债务或就该等债务另行提供担保, 亦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履行对其相关担保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该等借款合同项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的承继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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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 (1) 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1,000 万元以上的银行理财类合同情况更新如下: i.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性存款业务总协议 年第 209 期D 款 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结构性存款-专户型 2023 年第 211 期J 款 2,000 2023.6.9- 2023.12.11 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 率区间累计型法人结 构性存款-专户型 2023 1,500 2023.6.9- 2023.7.11 年第 211 期J 款 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经济开 江苏银行结构性存款协 议 江苏银行对公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2023 年第 20 期 3 个月B 款 1,000 2023.5.24- 2023.8.24 序号 贷款人名称 合同类型编号 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担保情况 同意函取得情 况 1.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AJXT-ZJ0 00245) 3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4 月 29 日至 2015 年 4 月 29 日止 年利率 5.80 % 无 已取得同意函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31010020 14M1000 04500) 3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15 年 8 月 20 日止 央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无 已取得同意函 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借款合同 (文本编号: C-A-10) 4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5 年 银行名称 合同名称 认购产品 认购金额 (万元) 产品期限 发区支行 江苏银行对公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2023 年第 21 期 3 月 29 日止 月利率 4.433 7‟ 无 已取得同意函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98062014 280363) 3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止 年利率 5.40 % 无 已取得同意函 ii.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i) 东方明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因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个月B 款 1,000 2023.5.31- 2023.8.31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对公结构性存款合同 2023 年挂钩汇率对公结构性存款定制第六 期产品 232 2,000 2023.6.15- 2023.7.15 除上述情况外,《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重大合同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ii)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1.3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iii)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0.9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iv)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0.9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上述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相关担保合同项下之担保权人均已分别出具书面文件, 同意东方明珠与其已发生的债务以及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东方明珠与其新增的所有债务均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该等债权人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清偿该等债务或就该等债务另行提供担保, 亦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履行对其相关担保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该等借款合同项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的承继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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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重大合同. (1) 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 i.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贷款人名称 合同类型编号 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担保情况 同意函取得情 况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包括: 1.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AJXT-ZJ0 00245) 30,000 万元 自 重大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称重大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正在履行,合同金额为 1,000 万元(含)及以上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1) 2012 年 2 月 3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 行签订《最高额用信合同》((03324)农银高信字(2012)第 0003 号),约 定:自 2012 年 2 月 3 日起至 2014 年 2 月 2 日止,发行人可以在人民币不超过 4,000 万元的额度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申请办理人民 (2) 2012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10120120002293),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向发行人提供流动资金借款 4,000 万元,用于 购材料,借款期限为 2012 年 2 月 8 日至 2013 年 2 月 7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 5%,直到借款到期日;借款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32100620120000849。最高额抵押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七、 (一) 2、(1)。 (3) 2012 年 4 月 29 日至 2015 26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 《授信协议》(编号:2012 年授字第 210413223 号),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5,000 万元的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从 2012 年 4 月 29 日止 年利率 5.80 % 无 已取得同意函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31010020 14M1000 04500) 30,000 万元 自 2014 27 日起至 2013 9 4 26 日至 2015 年 8 月 20 日止 央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无 已取得同意函 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借款合同 (文本编号: C-A-10) 4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5 年 3 月 29 日止 月利率 4.433 7‟ 无 已取得同意函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98062014 280363) 30,000 万元 自 2014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止 年利率 5.40 % 无 已取得同意函 ii.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i) 东方明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因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ii)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1.3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iii)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0.9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iv) 东方明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东方明珠为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宁支行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最高额不超过0.9亿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上述东方明珠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相关担保合同项下之担保权人均已分别出具书面文件, 同意东方明珠与其已发生的债务以及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前东方明珠与其新增的所有债务均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该等债权人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清偿该等债务或就该等债务另行提供担保, 亦不会要求东方明珠提前履行对其相关担保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该等借款合同项下东方明珠权利、义务的承继不会对东方明珠及存续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27 日止,上述授信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国际信用证,且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可相 互调剂使用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授信额度为 4,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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