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821 号),注册日期为:2016 年 8 月 11 日。基金管理人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3 月 19 日《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转型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自 2018 年 4 月 3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并相应修改投资条款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起,由原《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转型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自 2020 年 1 月 23 日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申请调高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等事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0 年 3 月 26 日起,由原《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长期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是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要求的年度全面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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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9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47
1
第一部分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
《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该对应日不存在的,则该对应日为该对应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最短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7、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各自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及申购时收取认购及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及申购时不收取认购及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 0000 x
设立日期:2015 年 8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xxx(代履职)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前海华润金融中心 T1 栋第 28 和 29 层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788000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842 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贰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 30% |
2 | 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 | 25% |
3 | 深圳市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5% |
4 | 凯xx有限公司 | 2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6 名成员,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xx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2005 年 3 月至 2013 年 12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工作,历任贷款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中炬xx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女士,副董事长,本科。曾先后任职于 TCL(深圳)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xx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资银行部。现任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xxxxx,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职于江苏省连云港职业大学、江苏省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2006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华南理工大学,历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等职务,现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xxx法学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港澳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xxxxx,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职于宁夏师范学院、宁夏大学。2004年至今任职于华南理工大学,历任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副院长,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市增城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段军山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湖南常德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车间和产品开发研究所车工、检验员、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广东商学院助教、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教授,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主持全面工作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佛山现代服务业研究院院长,以及民革广东省委会高层协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民革广东省委会经济专委会委员,民革广东省委会广东财经大学支部主委、广东省技术经济和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第九届副理事长等社会职务。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2 名。
xxx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历任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文员、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财务主管。现任xxx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xx喃女士,监事,大学本科。曾任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中心投资核算会计。2017 年 12 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任高级基金会计,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xxxxx,硕士研究生。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管理部销售经理,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销售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销售经理、渠道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22 年 5 月 11 日起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的时间将遵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xxxxx,硕士研究生。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xxxxx,博士研究生。曾任华西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四川金融资产
交易所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经理,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硕士,9 年证券基金投资研究经验。曾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经理、深圳
慈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主管、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新疆前海联合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和新疆前海联合泓旭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现任
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淳安纯债 3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0 月 29 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泓瑞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20 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
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20 日起任
职)、新疆前海联合泳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20
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淳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21 年 8 月 20 日起任职)、新疆前海联合润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3 月 5 日起任职)和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3 月 5 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xxx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xxx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9 年 9 月
24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xxxxx(代履职),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xxxxx,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xx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xxx先生,基金经理xx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估值业务管理制度、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开支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部管理制度、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受托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及保密、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的组织体系、监察稽核的职责和权限、监察稽核的范围和内容、监察稽核的方法和程序、监察稽核的奖惩等内容。其他监察稽核有关制度还包括合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部部门管理制度等。通过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xxxxx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xxx(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联系人:卢愿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xxxxx,本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xxx曾任广发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筹建负责人、
党委书记、行长,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浙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22 年 1 月 11 日,xxxxx因工作安排需要辞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议案》。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同意,由执行董事、行长xxxxx代为履行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且其任职资格获银保监会核准之日止。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 13 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浙商银行以“打造成一流的商业银行”为发展愿景,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深化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以“上规模、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为指引,发扬“四干”精神,开创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的新发展格局。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浙商银行在全国近 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
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278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及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21 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 544.71 亿元,同比增长 14.19% ;归属于本行
股东的净利润 126.48 亿元,同比增长 2.75%。截至 12 月末,总资产 2.287 万亿元,总负债 2.120 万亿元,不良贷款率 1.53%、拨备覆盖率 174.6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13%,均保持合理水平。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21年全球银行 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21)”榜单中,按总资产计位列第 95 位、按一级资本计位列第 99 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级。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6 名,核心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79 只,规模合计
2233.71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 0000 室法定代表人:xxx(代履职)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前海华润金融中心 T1 栋第 28 和 29 层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x
0、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 503 室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支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 xxx.xxxx.xx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联系人:xx
网址: xxxx.xxxxxxxxx.xxx
(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层)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x
(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0000 x
xxxx:上海市xx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x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法定代表人:xx
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000 xx法定代表人:xxx
xx:000-00000000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
(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13861684145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 00 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任旒
(1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 00 xx 0 x 101-14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 00 xx 0 x 101-14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联系人:xx
(1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
(1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 0 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x
网址:xxxxxxxxx.xxx.xx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 00 x 0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xxx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 0 x 401-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xxx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0 xx
xxxx:xxxxxxxxxxxx 0 x X x 16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xxx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夏南
(1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0000 x
xxxx: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xxx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1267 号金融服务广场 2 期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1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 xx 0 xx 0 x 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 0 xx 0 x 000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010-65330699
(2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xxxx X x 000 xxxxx:xxx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7-83862682
联系人:xx
(2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 X 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1674453
(2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9013707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000-00000000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x 0 xx 0 x 00 x 000
xxxx::xxxxxxxxx 0 xx 0 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00-00000000
(2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 8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2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2975270
(2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 0 x 0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郭希璆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185678
(2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居晓菲
电话:000-0000-0000*249传真:000-0000-0000
(2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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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X00 xxxxxx:xx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558166
联系人:xxx
(31)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xx 0-0 x
xxxx: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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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 号楼 3007A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 号楼 3007A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664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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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办公地址: xxxxxxxxx 000 x X x 19 层
法定代表人: 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 021-60907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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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 xx 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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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 0 xx 0 xxxxxxxxxx 00 x联储证券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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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6499401
(3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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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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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X x(xx)0 x X00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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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 x 00 x 00 x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39)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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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奥
(4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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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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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xxx证券办公楼7楼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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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熊丽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传真:0571-868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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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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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xxx
(4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0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00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方笑圣
电话:000-00000000-000
(4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3586853
联系人:xxx
(4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xxx
(4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0 x 00000 x
xxxx: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人民大厦西楼 521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4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xx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21-6888928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 0000 室法定代表人:xxx(代履职)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前海华润金融中心 T1 栋第 28 和 29 层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陈艳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联系人:xxx
x办律师:xx、xxx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xxxxxxx:xxx
联系人:xxx
x办注册会计师:xxx、xxx电话:x00 00 0000 0000
传真:x00 00 0000 000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和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
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2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3 月 19 日《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转型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自 2018 年 4 月 3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并相应修改投资条款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起,由原《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转型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自 2020 年 1 月 23 日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申请调高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等事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0 年 3 月 26 日起,由原《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新疆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营销、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或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在封闭期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在开放期内开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投资人在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或无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直销柜台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80%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0.40% |
500 万元≤M |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
备注:M 为基金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x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日 | 1.50% |
7 日≤N<30 日 | 0.50% |
30 日≤N<1 年 | 0.10% |
N≥1 年 | 0%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日 | 1.50% |
7 日≤N<30 日 | 0.40% |
N≥30 日 | 0% |
备注:N 为基金持有期限。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将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99,206.35 元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740.2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x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4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赎回费用=10,500.00×0.40%=42.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42.00=10,458.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58.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
该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x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一)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合同约定的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接受单笔申购后,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本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的上限。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合同约定的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3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暂停结束时,基金管理人按上述规定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 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机构。
3) 可转债投资策略
x基金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内嵌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同时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确认上市公司的转股意愿,以选择安全性和收益性俱佳的投资品种。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
新券的申购。
4)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其中,债券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指持有至到期获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价值。股票特性则指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及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成长性等。本基金将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和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研究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3)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具有一定核心优势的且成长性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相信,无论经济环境或行业环境如何变化,总是有一些个股能超越市场表现,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因而,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就是非常密切地关注公司的管理、历史、商业模式、成长前景及其他特征。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式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x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的。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x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x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守如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2、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经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长期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206,923.04 | 7.43 |
其中:股票 | 1,206,923.04 | 7.43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4,566,603.16 | 89.62 |
其中:债券 | 14,566,603.16 | 89.62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200,000.00 | 1.23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20,353.19 | 0.74 |
8 | 其他资产 | 160,442.88 | 0.99 |
9 | 合计 | 16,254,322.27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 林、 牧、 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18,105.00 | 0.11 |
C | 制造业 | 694,928.04 | 4.35 |
D |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30,195.00 | 0.19 |
E | 建筑业 | 51,023.00 | 0.32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13,710.00 | 0.09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47,624.00 | 0.30 |
J | 金融业 | 148,744.00 | 0.93 |
K | 房地产业 | 129,967.00 | 0.81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6,437.00 | 0.10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56,190.00 | 0.35 |
N |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206,923.04 | 7.56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600660 | 福耀玻璃 | 2,000 | 71,160.00 | 0.45 |
2 | 603259 | 药明康德 | 500 | 56,190.00 | 0.35 |
3 | 600048 | 保利发展 | 2,700 | 47,790.00 | 0.30 |
4 | 002594 | 比亚迪 | 200 | 45,960.00 | 0.29 |
5 | 601166 | 兴业银行 | 2,100 | 43,407.00 | 0.27 |
6 | 601677 | 明泰铝业 | 1,000 | 41,300.00 | 0.26 |
7 | 300059 | 东方财富 | 1,600 | 40,544.00 | 0.25 |
8 | 002271 | 东方雨虹 | 900 | 40,446.00 | 0.25 |
9 | 601669 | 中国电建 | 5,500 | 40,095.00 | 0.25 |
10 | 603444 | 吉比特 | 100 | 36,050.00 | 0.23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国家债券 | 3,435,260.96 | 21.52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2,993,553.43 | 18.76 |
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 1,412,906.89 | 8.85 | |
4 | 企业债券 | 2,322,022.53 | 14.55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5,815,766.24 | 36.44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4,566,603.16 | 91.26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019664 | 21 国债 16 | 15,000 | 1,514,891.10 | 9.49 |
2 | 122218 | 12 国航 01 | 10,450 | 1,073,382.20 | 6.72 |
3 | 122260 | 13 中信 02 | 10,000 | 1,059,684.11 | 6.64 |
4 | 019654 | 21 国债 06 | 10,300 | 1,053,115.46 | 6.60 |
5 | 127910 | 19 铁道 03 | 10,000 | 1,036,867.12 | 6.50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x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x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说明
1.13 中信 02 发债主体受监管处罚情况:
2021 年 12 月 7 日,根据深外管检[2021]44 号,由于 QDII 超额度汇出;国际收支统计漏申报;B 股客户非同名账户取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等法规规定,中信证券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10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1 万元。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认为中信证券资产规模大,经营情况良好,且中信证券主体评级为市场最高的 AAA 评级,实力很强,上述事项对中信证券自身信用基本面影响很小,对其短期流动性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本基金投资于中信证券的决策程序说明:基于中信证券基本面研究以及二级市场的判断,本基金投资于中信证券,其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认为该事项对中信证券经营和价值应不会构成重
大影响,对基金运作无影响。
2.中信转债发债主体受监管处罚情况:
2022 年 3 月 21 日,根据银保监罚决字〔2022〕17 号,由于监管标准化数据
(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中存在漏报抵押物价值 EAST 数据;未报送权益类投资业务 EAST 数据;漏报跟单信用证业务 EAST 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信银行被银保监会处以 290 万元的罚款。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认为中信银行资产规模大,经营情况良好,且中信银行主体评级为市场最高的 AAA 评级,实力很强,上述罚款占其净资产及净利润的比例很低,上述事项对中信银行自身信用基本面影响很小,对其短期流动性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本基金投资于中信银行的决策程序说明:基于中信银行基本面研究以及二级市场的判断,本基金投资于中信银行,其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认为该事项对中信银行经营和价值应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基金运作无影响。
3.国开 1803 发债主体受监管处罚情况:
(1)2022 年 3 月 21 日,根据银保监罚决字〔2022〕8 号,由于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中存在未报送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余额 EAST 数据;漏报贸易融资业务 EAST 数据;漏报贷款核销业务 EAST 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开发银行被银保监会处以 440 万元的罚款。
(2)2021 年 4 月 1 日-2022 年 3 月 31 日,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陕西省分行由于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当地外汇管理局、银保监局、人行等监管机构处以罚款合计 164.75 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4.75 万元。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认为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规模大,经营情况良好,
实力很强,上述罚款占其净利润及净资产的比例很低,该事项对国家开发银行自身信用基本面影响很小,对其短期流动性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开发银行的决策程序说明:基于国家开发银行基本面研
究以及二级市场的判断,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开发银行,其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认为该事项对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价值应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基金运作无影响。
4.浦发转债发债主体受监管处罚情况:
(1)2021 年 4 月 23 日,根据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29 号,由于 2016
年 5 月至 2019 年 1 月,该行未按规定开展代销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 号)(三十九),浦发银行被上海银保监局责令整改,并处以 760 万元的罚款。
(2)2021 年 7 月 13 日,根据银保监罚决字〔2021〕27 号,由于监管发现的问题屡查屡犯;配合现场检查不力;内部控制制度修订不及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浦发银行被银保监会处以 6920 万元的罚款。
(3)2021 年 11 月 15 日,根据上海汇管罚字〔2021〕3121210802 号,由于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浦发银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处以 6 万元的罚款。
(4)2022 年 3 月 21 日,根据银保监罚决字〔2022〕25 号,由于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中存在漏报抵押物价值 EAST 数据;未报送权益类投资业务 EAST 数据;漏报跟单信用证业务 EAST 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浦发银行被银保监会处以 420 万元的罚款。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认为浦发银行资产规模大,经营情况良好,且浦发银行主体评级为市场最高的 AAA 评级,上述罚款占其净资产及净利润的比例很低,上述事项对浦发银行自身信用基本面影响很小,对其短期流动性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本基金投资于浦发银行的决策程序说明:基于浦发银行基本面研究以及二级市场的判断,本基金投资于浦发银行,其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认为上述事项对浦发银行经营和价值应不会构成重
大影响,对基金运作无影响。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x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
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9,111.42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51,331.46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60,442.88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3021 | 中信转债 | 852,080.98 | 5.34 |
2 | 132018 | G 三峡 EB1 | 516,286.81 | 3.23 |
3 | 110059 | 浦发转债 | 453,863.23 | 2.84 |
4 | 113044 | 大秦转债 | 326,005.07 | 2.04 |
5 | 113042 | 上银转债 | 157,118.59 | 0.98 |
6 | 110053 | 苏银转债 | 114,998.20 | 0.72 |
7 | 113610 | 灵康转债 | 91,156.52 | 0.57 |
8 | 110075 | 南航转债 | 86,707.10 | 0.54 |
9 | 127028 | 英特转债 | 85,332.97 | 0.53 |
10 | 128081 | 海亮转债 | 83,612.99 | 0.52 |
11 | 127012 | 招路转债 | 80,015.27 | 0.50 |
12 | 128107 | 交科转债 | 79,441.43 | 0.50 |
13 | 128075 | 远东转债 | 77,217.68 | 0.48 |
14 | 128145 | 日丰转债 | 77,196.05 | 0.48 |
15 | 123063 | xx转债 | 75,938.89 | 0.48 |
16 | 113579 | 健友转债 | 75,606.64 | 0.47 |
17 | 132014 | 18 中化 EB | 69,087.32 | 0.43 |
18 | 110063 | 鹰 19 转债 | 67,833.01 | 0.42 |
19 | 110060 | 天路转债 | 67,715.84 | 0.42 |
20 | 123002 | 国祯转债 | 67,026.49 | 0.42 |
21 | 123048 | 应急转债 | 61,984.07 | 0.39 |
22 | 127033 | 中装转 2 | 61,650.07 | 0.39 |
23 | 123050 | 聚飞转债 | 60,598.60 | 0.38 |
24 | 128033 | 迪龙转债 | 56,876.16 | 0.36 |
25 | 123125 | 元力转债 | 55,722.68 | 0.35 |
26 | 113033 | 利群转债 | 54,475.00 | 0.34 |
27 | 128119 | 龙大转债 | 53,778.80 | 0.34 |
28 | 111000 | 起帆转债 | 53,578.59 | 0.34 |
29 | 123060 | 苏试转债 | 53,378.91 | 0.33 |
30 | 123056 | 雪榕转债 | 53,050.56 | 0.33 |
31 | 127014 | 北方转债 | 52,635.40 | 0.33 |
32 | 127035 | 濮耐转债 | 50,934.45 | 0.32 |
33 | 110077 | 洪城转债 | 49,530.29 | 0.31 |
34 | 128022 | 众信转债 | 47,519.12 | 0.30 |
35 | 113602 | 景 20 转债 | 46,451.73 | 0.29 |
36 | 123107 | 温氏转债 | 46,189.18 | 0.29 |
37 | 110068 | 龙净转债 | 45,405.26 | 0.28 |
38 | 123077 | 汉得转债 | 45,359.86 | 0.28 |
39 | 128023 | 亚太转债 | 44,466.21 | 0.28 |
40 | 127040 | 国泰转债 | 42,254.62 | 0.26 |
41 | 127024 | 盈峰转债 | 42,120.88 | 0.26 |
42 | 123116 | 万兴转债 | 41,289.33 | 0.26 |
43 | 128021 | 兄弟转债 | 39,230.83 | 0.25 |
44 | 123078 | 飞凯转债 | 38,960.88 | 0.24 |
45 | 123073 | 同和转债 | 35,030.18 | 0.22 |
46 | 127020 | 中金转债 | 35,011.07 | 0.22 |
47 | 110045 | 海澜转债 | 34,516.56 | 0.22 |
48 | 128136 | 立讯转债 | 33,718.59 | 0.21 |
49 | 127041 | 弘亚转债 | 32,729.47 | 0.21 |
50 | 127016 | xx转债 | 32,564.84 | 0.20 |
51 | 113542 | 好客转债 | 32,211.78 | 0.20 |
52 | 113578 | 全筑转债 | 32,050.50 | 0.20 |
53 | 128124 | 科华转债 | 31,635.21 | 0.20 |
54 | 128133 | 奇正转债 | 31,590.32 | 0.20 |
55 | 128128 | xx转 2 | 30,630.92 | 0.19 |
56 | 128090 | 汽模转 2 | 28,374.55 | 0.18 |
57 | 110064 | 建工转债 | 24,900.71 | 0.16 |
58 | 110079 | 杭银转债 | 24,494.53 | 0.15 |
59 | 128135 | 洽洽转债 | 24,050.87 | 0.15 |
60 | 128037 | 岩土转债 | 23,581.41 | 0.15 |
61 | 113601 | 塞力转债 | 23,122.20 | 0.14 |
62 | 123103 | 震安转债 | 22,016.82 | 0.14 |
63 | 128083 | 新北转债 | 21,970.22 | 0.14 |
64 | 128074 | 游族转债 | 21,819.29 | 0.14 |
65 | 123096 | 思创转债 | 21,787.10 | 0.14 |
66 | 128131 | 崇达转 2 | 21,660.18 | 0.14 |
67 | 123101 | xx转债 | 21,544.82 | 0.13 |
68 | 113605 | 大参转债 | 21,512.35 | 0.13 |
69 | 123113 | 仙乐转债 | 21,452.84 | 0.13 |
70 | 113024 | 核建转债 | 20,468.64 | 0.13 |
71 | 127044 | xx转债 | 17,708.99 | 0.11 |
72 | 113039 | xx转债 | 15,423.73 | 0.10 |
73 | 127025 | 冀东转债 | 14,724.95 | 0.09 |
74 | 128017 | 金禾转债 | 13,726.75 | 0.09 |
75 | 128053 | 尚荣转债 | 12,887.12 | 0.08 |
76 | 127045 | 牧原转债 | 12,880.99 | 0.08 |
77 | 127017 | xx转债 | 12,227.72 | 0.08 |
78 | 128137 | xx转债 | 12,182.46 | 0.08 |
79 | 123099 | xx转债 | 12,079.71 | 0.08 |
80 | 123119 | 康泰转 2 | 11,973.10 | 0.08 |
81 | 113549 | 白电转债 | 11,859.03 | 0.07 |
82 | 113516 | 苏农转债 | 11,784.56 | 0.07 |
83 | 123109 | 昌红转债 | 11,767.00 | 0.07 |
84 | 127036 | 三花转债 | 11,529.33 | 0.07 |
85 | 127021 | 特发转 2 | 11,320.97 | 0.07 |
86 | 128071 | 合兴转债 | 11,311.97 | 0.07 |
87 | 113606 | 荣泰转债 | 11,244.47 | 0.07 |
88 | 113532 | 海环转债 | 11,117.78 | 0.07 |
89 | 113045 | 环旭转债 | 10,952.23 | 0.07 |
90 | 110062 | 烽火转债 | 10,935.30 | 0.07 |
91 | 113623 | 凤 21 转债 | 10,803.54 | 0.07 |
92 | 128108 | xx转债 | 10,710.50 | 0.07 |
93 | 113584 | 家悦转债 | 10,301.45 | 0.06 |
94 | 128114 | 正邦转债 | 9,978.87 | 0.06 |
95 | 128105 | 长集转债 | 8,430.36 | 0.05 |
96 | 113534 | 鼎胜转债 | 8,020.87 | 0.05 |
97 | 128097 | 奥佳转债 | 7,004.20 | 0.04 |
98 | 113048 | 晶科转债 | 6,231.28 | 0.04 |
99 | 123075 | xx转债 | 6,065.86 | 0.04 |
100 | 113619 | 世运转债 | 5,881.67 | 0.04 |
101 | 123091 | 长海转债 | 1,318.57 | 0.01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开债券 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 ④ |
自转型日起至 2020.12.31 (2020.3.26-2020.12.31) | 8.44% | 0.26% | -1.69% | 0.09% | 10.13% | 0.17% |
2021.1.1-2021.12.31 | 0.85% | 0.27% | 2.10% | 0.05% | -1.25% | 0.22% |
自转型日起至本报告期末 (2020.3.26-2022.3.31) | 4.96% | 0.29% | 0.46% | 0.07% | 4.50% | 0.22% |
前海联合添鑫 3 个月定开债券 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 ④ |
自转型日起至 2020.12.31 (2020.3.26-2020.12.31) | 8.12% | 0.26% | -1.69% | 0.09% | 9.81% | 0.17% |
2021.1.1-2021.12.31 | 0.45% | 0.27% | 2.10% | 0.05% | -1.65% | 0.22% |
自转型日起至本报告期末 (2020.3.26-2022.3.31) | 4.12% | 0.29% | 0.46% | 0.07% | 3.66% | 0.22% |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2.基金经理变更具体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本基金基金经理”;
3. 本基金自 2021 年 1 月 30 日起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律师x、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份额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前述费用根据《新疆前海联合添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并注明其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款项的情况、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识。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