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或解除契約 样本条款

終止或解除契約. 得為一部或全部。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終止或解除契約. 要求乙方定期改善之程序:
終止或解除契約. 本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機關經書面通知後得逕為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廠商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終止或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他方得逕行終止或解除本約。
終止或解除契約.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另有載明外,係以日曆天算,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終止或解除契約. 除依「大陸圖書規格(範)書」相關規定處理外,並得請求契約總價 40%計之違約損害賠償。
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 本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機關得不經催告或限期改善,逕為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廠商不得提 出異議, 或要求任何補貼。 1. 廠商私自將本契約廢棄車輛變賣工作轉讓他人承辦或冒用他人名義登記經機關查證屬實者。
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 廠商履行本契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廠商同意不提出任何要求並由機關另行招商辦理: 1. 未經機關同意,擅將本工作轉包或讓與他人者。 2. 廠商拒絕履行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條款者。 3. 廠商所派工作人員,未能善盡職責,致使機關財產遭受損失或業務有延誤之虞者。 4. 廠商所派工作人員,對機關人員有辱罵、威脅、恐嚇或賄賂等行為者。 5. 機關認為廠商工作人員之工作能力不符合機關要求,或廠商人員對機關人員之督導有抗拒及不禮貌之行為,經通知未改善者。 6. 廠商未能依照契約內容完成工作(如應作工作未完成或未依法規規定為其員工投保等),經通知或罰款後仍無法改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