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性意见 样本条款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
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认为:
结论性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的有关条件,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结论性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公司申请材料合法、完整、规范,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无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已经具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廖春兰
结论性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审核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后上市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全奋 经办律师: 张启祥 经办律师: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除尚需主办券商推荐,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外,公司已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各项条件。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大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郑英华 负责人:郑英华 王利卫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佳信捷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主体资格;本次股票发行对方全部为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作为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本次股票发行涉及协议的形式与内容均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票发行,公司现有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评估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部分资质证书持有人名称未来变更为中钰公司的情形不存在法律障碍;佳信捷和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本次股票发行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除尚须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外,本次股票发行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发行人方可实施本次发行。 本法律意见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