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投票 样本条款

股東投票.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每股股份投一票。在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謹此說明,倘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該委任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且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 14.2 倘上市規則規定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僅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委任代表附錄13B部分第2(2)條 委任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附錄3第 11(2)條 14.3 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但該人士須在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認定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但倘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則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倘股東被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處理其事務,則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做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 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代表文據應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授權之授權人簽署,倘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據應蓋上法團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委任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代表委任書的格式 附錄3第 11(1)條
股東投票. 14.1 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14.2 條,就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而言,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位與會股東均有發言權; (b)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與會股東可投一票;及 (c)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與會的股東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 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若任何股東根 據《上市規 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 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 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 票權 已故及破 產股東的 相關投票 權 14.1 除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投票特權、優先權或限制外,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如股東為公司,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謹此說明,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委任,該授權代表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而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4.2 根據上市規則,倘任何股東不得就任何個別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個別決議案,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應計算在內。 14.3 根據本章程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附錄11 B部分 第2(2)段 附錄3
股東投票. 17.1 在不影響其股份所附有之任何權利或限制下,每一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股東,或經由其合法授權之代表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法人或其他非自然人股東,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權。除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持股超過一股之股東就股東會同一議案不得分割行使表決權;股東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者,其表決權之行使應遵循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規定。 17.2 除於相關股東會或特定類別股份股東會基準日已登記為該股份之股東,且已繳納相關股款或其他款項者外,任何人均無權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 17.3 股東得親自或透過代理人行使表決權。股東得以公司準備之委託書,載明委託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惟一股東僅得以一份委託書指定一個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 17.4 董事會得決定股東於股東會之表決權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之,但公司規模、股東人數及型態或其他事項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規則所定要件者,董事會應允許股東於股東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惟股東會於中華民國境外召開者,公司應使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如表決權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時,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應視為指派股東會主席為其代理人,於股東會上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惟此種指派不應構成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委託代理人。股東會主席基於代理人之地位,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載明之事項及該股東會上所提出對原議案之修正或臨時動議,皆無權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為免疑義,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視為其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或原議案之修正,業已放棄行使表決權。如股東會主席未依該等股東之指示代為行使表決權,則該股數不得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惟應算入計算股東會最低出席人數時之股數。 17.5 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意思表示送達於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聲明撤銷先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17.6 倘股東依第 17.5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另向公司送達其欲撤銷之前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倘股東逾前述期限始撤銷其意思表示,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投票.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帶有關投票之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以舉手表決時,每名親身出席(為個人股東)或根據有關條例第115條正式授權之代表(為公司股東)之股東可投一票。而當以點票表决方式投票時,每名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股東就其所持之每股繳足股份或入賬列為繳足股份可投一票(惟在催繳股款前才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或分期付款之股款就本章程細則而言不得被視作股份之繳足股款)。於以點票表决方式投票時,有權投超過一票之股東不必盡投其票或以同一方式投出全部票數。 股東投票。
股東投票. 股東的投票權 附錄三 第14(3) 條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親身出席的股 東(或 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 授權代表有權發言, (b) 在以舉手方式表決時,每名以上述方式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及 (c) 在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以上述方式出席的股東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 所(或 其提名人)委 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股東投票. 15.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權、優先權或限 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受委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於其名下的每股股份投一票。持有一 票以上的股東無責任將其票數全數投於同一方向。為免除疑 慮,倘認可結算 所(或其代名 人)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 表,各有 關受委代表均無責任將其票數全數投於同一方向。 15.2 倘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或任何主管監管機構的規則、守則 或條例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 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 限制的投票概不計算在內。
股東投票. 受委代表無權就以舉手表決方式表決之決議案表決。
股東投票. 的投票權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 3
股東投票. 12.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有權發言; (b)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 東(或如 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 授權代表可投一票;及 (c)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 東(或如股東為法 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 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沒有義務用盡其所有票數投於同一意向。 12.2 若任何股東根 據《上市 規則》須就任 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 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 入投票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