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 样本条款

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立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财务与会计.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大华会计师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具备 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且大华会计师已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
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 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中巨芯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2019年度、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会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财务与会计. (1)根据《2016 年半年报更新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2015 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财务与会计. 根据安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标的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安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和承诺,标的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有效的,并由安永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标的公司的模拟汇总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模拟汇总财务报表附注三所述编制基础和基本假设编制,反映了该等编制基础和基本假设下神码控股集团旗下交易标的 2015 年 3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模拟汇总财务状况以及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止三个月期间、2014 年度、2013 年度 及 2012 年度的模拟汇总经营成果和模拟汇总现金流量。据此,并根据《内控报告》以及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和承诺,标的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标的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以及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和承诺,标的公司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并经核查,金杜认为,标的公司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标的资产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年度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标的资产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码中国实收资本为 100,000 万港元、神码上 海实收资本为 28,500 万港元、神码广州实收资本为 5,000 万美元,标的公司实 收资本均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标的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均不高于 20%,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标的资产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第(🖂)项之规定。 根据标的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标的公司均依法纳税,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本法律意见书标的资产状况税务部分所述,标的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标的公司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核查,标的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核查,标的公司在与本次重组相关的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述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财务与会计.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审众环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审众环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财务与会计. 本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审慎核查经会计师审计或发表专业意见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对财务数据总体情况及财务指标结合发行人历史情况和行业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对发行人财务人员及会计师进行针对性的访谈,审慎核查土地估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精算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查阅了 采购、销售、贷款及对外担保等重大合同,取得税收优惠证明及纳税相关资料,针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状况对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进行访谈,收集行业资料。发行人财务与会计方面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财务与会计. 根据查阅和分析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19]001939 号《审计报告》和大华核字[2019]00090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