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将受托资产委托给托管人托管,确保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6、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7、 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尽早通知托管人); 9、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10、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 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12、 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5、 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6、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7、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9、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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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管理人取得开展本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2、 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将受托资产委托给托管人托管,确保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5、 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6、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托管人);
7、 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尽早通知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9、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0、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 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通告;
1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1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 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因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按照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内部制度要求对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委托人,管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其参与申请;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9、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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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将受托资产委托给托管人托管,确保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托管人);
7、 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尽早通知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登记结算相关的手续;
9、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0、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 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通告;
1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1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 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7、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9、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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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 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将受托资产委托给托管人托管,确保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 告;
(5、 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 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6、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保存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尽早通知托管人);
9、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10、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 管理人应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监控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9) 保证发送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划款指令”)真实、及时,符合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10) 以双方约定的发送方式和发送时间,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接受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财产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托管人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理财产品财务状况等资料。协助托管人向理财产品相关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理财产品财产余额。
(12、 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定期与托管人核对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和理财产品财产净值.
(1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承担因违约对理财产品财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投资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财务状况重大恶化等直接影响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以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通知托管人。
(15、 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6、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7、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9、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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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将受托资产委托给托管人托管,确保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在选择、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服务机构过程中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5、 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 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 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尽早通知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9、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10、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 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或托管人损失的,向集合计划资产或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1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 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7、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9、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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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
2、 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将受托资产委托给托管人托管,确保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接受委托人、托管人的监督;
5、 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7、 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尽早通知托管人)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9、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
10、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得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1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管理人自身对说明书、资产管理报告等所有向委托人披露的涉及本集合计划基本情况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5、 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16、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7、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9、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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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将受托资产委托给托管人托管,确保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6、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7、 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尽早通知托管人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托管人);
9、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10、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
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12、 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 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5、 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6、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7、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9、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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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将受托资产委托给托管人托管,确保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将受托资产委托给托管人托管,确保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按规定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转换和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6、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7、 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尽早通知托管人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托管人);
9、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10、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
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12、 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自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1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5、 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6、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7、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因注册登记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注册登记人追偿;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9、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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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将受托资产委托给托管人托管,确保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5、 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 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可以将本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 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如证监会等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则从其规定),并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报告中向委托人和交易所披露该投资情况。
8、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尽早通知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事务及其它手续;
9、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10、 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12、 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 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7、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9、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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