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稳益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22 年 12 月 23 日
重要提示
兴银稳益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2 日证监许可〔2021〕2879 号准予变更注册。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信用衍生品对冲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当信用债出现违约时,存在信用衍生品卖方无力或拒绝履行信用保护承诺的风险。
本基金设置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0 天,相应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2 年 12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0
第一部分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稳益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稳益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银稳益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银稳益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银稳益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稳益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银稳益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兴银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9、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第 30 天止。相应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63、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4、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5、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6、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
住所:xxxxxxxxxxxxxxxx 0 xx 00 x 0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00 x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xxx
设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5 日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联系人:xxx
x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 号文批准,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成立。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
变更为 14,300 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 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24%。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董事会成员
xxxxx,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兴银基金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xxxxx,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天津通信广播公司软件工程师,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长天集团项目经理,长城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宝盈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长城基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及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
xx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现任国脉科技董事长、福建国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兴银基金董事。
xxxxx,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香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香云汇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xxx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银行专科学校教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业务课科员、副科长、科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处、银行监管一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资银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银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副局长,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局长,富邦华一银行董事长,财信投资集团副主席。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盘古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海西租赁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公益基金会理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xx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xxx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秘、办公室副主任、副秘书长、证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厦门特派办综合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室主任、机构监管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兴银基金督察长。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
xxx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综合部
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xx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厦门湖滨南路营业部投资经理、融资融券部交易盯市岗、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兴银基金运营保障部下辖中央交易室副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助理(指定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兴银基金职工监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xxxxx,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及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简历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xxx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
/投资主办、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分析师,中国证券报记者,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市场研究员,博时基金南方大区区域经理、机构理财总经理,浙商基金副总经理,长城基金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渠道与客服部总经理。
xx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研究规划部研究员,华福基金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华福证券党委办公室机要秘书、主任助理、副主任,办公室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发展规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xxxxx,本科。历任天宇电气总账会计,华福证券自营部办事员、台江
/杨桥/下藤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业务主办、达道/东大营业部财务经理、稽核部现场稽核、福州闽清营业部总经理、湖南长沙营业部总经理、福州连江营业部总经理、兴银基金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xxx,硕士研究生,拥有 11 年保险资管、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验。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7 年 8 月加入兴银基金,现任兴银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xxx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
日xxx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2 月 27 日起转型为兴银合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 11 日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xxx现
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 月 23 日xxx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8 日起xxx朝阳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8 日起xxx合丰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8 日起xxx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8 日起xxx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xxx汇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5 月 19 日起xxx稳安 60 天滚动持有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xxx稳益 30 天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5 月 11 日起xxx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xxx、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xxx、固定收益部策略分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xx、基金经理陶国峰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险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风险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5、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xx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85
人,平均年龄 38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4%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连续三年获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尤其继 2019 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 2020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346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1635.78 亿元。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 层 03-3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568
(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x 00 x 0#x 0 x、0 x、0 xxxxx:xxxxxxxxxxx 0000 x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547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xxxx: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x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址: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561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客服电话:95575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548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548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00 x 0000-0000 x、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00 x 0000-0000 x、00 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客服电话:95521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0 xx
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站: xxx.xxx000.xxx客服电话:95587
(1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址: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548
(1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 x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357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000 xx
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法定代表人:xxx
xx网站: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
(1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法定代表人: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xx
xxxx: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站:xxx.0000000.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
(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法定代表人: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0
(1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000 x
xxxx: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法定代表人:xxx
xx网站:xxx.00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
(18)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xx 0-0 x
xxxx: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177
(1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公司网站:xxx.xxxx000.xx客服电话:0000-000-000
(2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055-4
(2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x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法定代表人: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
(22)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0 xx 0 x 1-7-2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xx)0 xx 0 x 1-7-2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118
(2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017
(2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0000 x
xxxx:上海市xx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 X 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 0 x 000 x
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xx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xx网站:xxxxxxxxxx.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 0 x 401-2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 x 0 x 401-2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0)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0、000 xxxxxxx 000 xx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0
(31)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305
(32)北京创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 X x法定代表人:xx
公司网站:xxx.0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0
(3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 弄1 号208-3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 弄1 号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xxx
xx网站:xxx.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 000-00000000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517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x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 层 03-3 房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0 x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xx、xx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x00 (00) 0000 0000
传真:x00 (00) 0000 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x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21 年 9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879 号文件准予变更注册。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x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 30 天,在 30 天锁定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第 30 天止。相应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x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x基金经 2021 年 9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879 号文件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304,278,704.51 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17,797.44 份,募集户数为 1,856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x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0 天。锁定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仅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含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销售,具体销售对象以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及网上直销平台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每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30% |
100 万元≤M<300 万元 | 0.20% |
300 万元≤M<500 万元 | 0.10% |
M≥500 万元 | 1000 元/笔 |
注:M 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0 天的锁定持有期,相应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①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3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30%)=49,850.45 元申购费用=50,000.00-49,850.45=149.55 元
申购份额=49,850.55/1.0160=49,065.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065.5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为:申购份额=50,0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x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在 T 日申请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且持有 60天,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 .00 元赎回费用=11,2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即:该投资者在 T 日申请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且持有 60 天,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x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可以延期办理。实施前述延期办理的,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5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处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x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x基金在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期限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久期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杠杆策略等投资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及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
杠杆放大策略等投资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x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债券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2、信用债投资策略
x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主体评级须在 AA+级(含 AA+级)以上,其中 AA+
级的信用债券投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券投资比例的 50%,AAA 级的信用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券投资比例的 50%,相关资信评级机构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在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同时持有该券信用衍生品的除外),不再符合投资限制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资质和宏观信用环境的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进行动态均衡配置。
综合考虑信用风险和流动性因素,决定信用债的配置集中度和配置期限,严格把控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密切关注信用利差和利率曲线的变化,获取利差压缩收益和骑乘收益。同时根据信用利差变化分析信用风险程度变化,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暴露,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具体个券选择上,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信用债进行配置。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x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同时投资其挂钩的信用债券,通过信用衍生品将其挂钩的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转移。收益率方面,将通过分析信用衍生品和挂钩债券的合成收益率,选择具备一定信用利差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进行投资,
并确定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的投资金额与期限。本基金仅投资于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的信用衍生工具。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研究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运行态势、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数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例(范围)、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部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根据权限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执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投资部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归因分析、按风险调整的收益
率等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5)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15)、(1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2)、(9)、(11)、(12)、(14)、(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一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5%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财富(一年以下)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短期债券指数,对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能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地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修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民生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2 年第3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自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43,488,305.74 | 98.39 |
其中:债券 | 143,488,305.74 | 98.39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 358,690.32 | 0.25 |
8 | 其他资产 | 1,995,887.44 | 1.37 |
9 | 合计 | 145,842,883.50 | 145,842,883.5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10,086,178.08 | 8.24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0,086,178.08 | 8.24 | |
4 | 企业债券 | 20,566,046.57 | 16.80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25,280,673.96 | 20.65 |
6 | 中期票据 | 87,555,407.13 | 71.51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 | ||
9 | - |
10 | 合计 | 143,488,305.74 | 117.19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101900748 | 19 川能投 MTN003 | 100,000 | 10,504,785.21 | 8.58 |
2 | 101900109 | 19 华发集团 MTN002 | 100,000 | 10,450,358.36 | 8.53 |
3 | 102101458 | 21 晋能装备 MTN001 | 100,000 | 10,395,833.97 | 8.49 |
4 | 1380176 | 13 潞矿债 01 | 100,000 | 10,377,473.97 | 8.48 |
5 | 101754025 | 17 苏州xx MTN001 | 100,000 | 10,250,857.53 | 8.37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产品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注: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说明
x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在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x基金未进行股票投资,不存在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1,888.83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 | |
4 | ||
5 | 应收申购款 | 1,983,998.61 |
6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995,887.44 |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兴银稳益 30 天持有期债券 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22 年 3 月 18 日(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22 年9 月30 日 | 1.76% | 0.02% | 1.20% | 0.01% | 0.56% | 0.01% |
注:1、本基金成立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
2、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一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5%。
兴银稳益 30 天持有期债券 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22 年 3 月 18 日(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22 年9 月30 日 | 1.64% | 0.02% | 1.20% | 0.01% | 0.44% | 0.01% |
注:1、本基金成立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
2、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一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收取费用的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律师x、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 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 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新增或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x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适合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x基金设置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0 天,相应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x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x基金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可以延期办理。实施前述延期办理的,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5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处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照基金合同及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来使用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
5)摆动定价;
6)实施侧袋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以上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有可能造成一定期限内不能赎回、赎回款延迟支付、产生一定资金损失等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同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可以延期办理。实施前述延期办
理的,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5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处理。具体措施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措施约定。基金管理人会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事宜。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会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公告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以及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赎回事宜。此外,当发生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约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亦有权采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此外,当发生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约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亦有权采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4)摆动定价: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申请适用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会被调减。
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有权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实施侧袋机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当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措施时,投资者将面临申购、赎回被拒绝、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或承担更高的投资成本等风险。
(5)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4、管理风险
x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x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3)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其中:
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偿付风险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或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用于偿付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信用衍生品对冲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当信用债出现违约时,存在信用衍生品卖方无力或拒绝履行信用保护承诺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会计部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