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 样本条款

业绩补偿. (1)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间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相关约定的,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照以下计算公式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部分(如适用)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1) 如标的公司在 2020 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未达到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 90%,则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2020 年度补偿金额=[2020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数]÷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对价 业绩承诺方 2020 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2020 年度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 2) 如标的公司在 2021 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未达到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 2020 年度业绩差额,如不适用则按“0”取值)的 90%,则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2021 年度补偿金额=[(2021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2020 年度业绩差额)-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数]÷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对价 业绩承诺方 2021 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2021 年度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 3) 如标的公司在 2022 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未达到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 2021 年度业绩差额,如不适用则按“0”取值),则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2022 年度补偿金额=[(2022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2021 年度业绩差额)-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数]÷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对价 业绩承诺方 2022 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2022 年度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 4)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精确至股,不足一股时,按“1”取值,但应补偿的股份总数以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额为上限;并且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但因会计差错导致的除外)。并且, 如业绩承诺方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后仍有不足的,则不足 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业绩补偿期间任一年度现金方式补偿金额(如适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业绩补偿期间任一年度现金方式补偿金额=当年度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当年度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 (2) 在《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则补偿股份数额应按如下公式进行调整: 补偿股份数量=按前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业绩补偿. 1、 交易对方承诺,在上述业绩承诺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标的公司每年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的 100%,交易对方应就当年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对应的差额部分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 业绩补偿原则和方式 双方一致确认业绩补偿的顺序为:补偿义务人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已履行的补偿行为不可撤销。 具体业绩应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其中,“拟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指业绩承诺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本次交易价格(即:交易对方持有楚天飞云 1,160.0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的本次交易对 价 4,750.00 万元) 补偿义务人以股份形式进行补偿的,其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 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 1 股的剩余对价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支付。
业绩补偿.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毕后,若 BBHI 在业绩承诺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的,上海诺牧、宁波诺裕按照其持有宁波诺信的股权比例承担补偿责任,其中,宁波诺裕应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承担补偿责任;上海诺牧应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和现金承担补偿责任,首先应以股份形式进行补偿,其股份补偿应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数量: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 BBHI 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 BBHI 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 BBHI 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对价总和-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上海诺牧在宁波诺信的持股比例/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在上述补偿前,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上述补偿数量作相应的调整。 上海诺牧承诺,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形式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 BBHI 进行减值测试,如:BBHI 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的股份总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转让方需另行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为: 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限内已补偿金额之和 其中,业绩承诺期限内存在以股份进行补偿的,股份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补偿股份之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 若业绩承诺期届满,经减值测试,交易对方需要另行进行补偿,亦应按照在宁波诺信的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另行进行补偿,其中宁波诺裕应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另行承担补偿责任;若上海诺牧仍持有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则应以剩余股份部分和现金另行承担补偿责任,首先应以股份形式进行 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方法为: 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上海诺牧在宁波诺信的持股比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 在上述补偿前,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上述补偿数量作相应的调整。 交易双方应就 BBHI 实际盈利数不足承诺净利润的补偿、减值测试等事宜,在上市公司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前或同日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业绩补偿. 盈利补偿期间,在荆州天然气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每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果荆州天然气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 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需按照签署的《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的约定以其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以本次 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上限,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将以现金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截至当期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如补偿义务导致交易对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由交易对方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偿,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获得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最终数量为准。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内实施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交易对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应包括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获得的股份。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内有现金分红的,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返还其应补偿股份数量对应的分红。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业绩补偿. (1) 鉴于本次重组中置入资产系采取收益现值法即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各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就置入资产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业绩作出承诺,并另行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业绩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累计实际净利润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额以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如果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未能完成累计承诺净利润,补偿义务人应当就标的公司业绩差额承担现金补偿义务,且补偿义务人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时间不早于 2022 年。补偿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按照其在第二次股权交割中分别向上市公司转 让的标的股权的相对股权比例承担责任。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虽然未能完成每年度承诺净利润,但已完成累计承诺净利润,补偿义务人无需就业绩差额承担现金补偿义务。 具体补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 若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80%,则业绩补偿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累计实际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
业绩补偿. (1) 若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的业绩对赌期限的业绩进行审计,目标公司未达到前述乙方保证的三年税后净利润总额的情况,则乙方须以目标公司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总额为基础,由乙方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天内按照以下公式以现金形式给予甲方及时、充分、有效地补偿。 (2) 上述现金补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补偿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截至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总额)÷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的对价 乙方盈利预测补偿的上限为其因本次交易所获得交易对价。 乙方的三人均为补偿义务人,甲方有权向三人的任何一人要求其支付上述现金补偿金额,乙方中的三人也可以协商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担上述补偿金额。
业绩补偿. 如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标的资产在补偿期限内的各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公司将分别在补偿期限内各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承诺方。承诺方在接到公司通知后,以下述方式补足上述承诺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的差额(即利润差额): 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标的资产全体股东持有的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并予以注销。公司应回购股份总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隆麟网络股东(上海翊臣、上海隽迈及上海斐弈)、快屏网络股东(上海智碧、上海尚陌、上海哆快)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按照其分别持有的隆麟网络、快屏网络股权的相对比例分配。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 按照前述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业绩补偿. 若目标公司在考核年度内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目标净利润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则中集物流有权选择要求现有股东向中集物流进行现金补偿或者要求现有股东购买中集物流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份:
业绩补偿.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确认。如标的公司在承诺年度实现的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则上述业绩补偿方按下述标准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