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样本条款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1.3.1 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以符合促參法規定者為限,乙方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辦理合併或分割。 1.3.2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1. 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以符合促參法規定者為限,權利義務繼受者為乙方時,乙方應事先取得甲方之同意。 2.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1.3.1 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以符合促參法規定者為限,權利義務繼受者為乙方時,乙方應事先取得甲方之同意。 1.3.2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19.9.1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19.9.2 甲乙雙方承諾負責使各方之繼受人簽署同意書確認本契約全部條款對其均生效力。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甲乙雙方當事人承諾負責使各方之繼受人簽署同意書確認本契約對其有拘束力,但該繼受以符合促參法規定者為限。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1.4.1 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以符合「促參法」規定者為限,權利義務繼受者為乙方時,乙方應事先取得甲方之同意。乙方為專案公司時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辦理合併或分割;乙方以分公司方式辦理本案者,該分公司亦同。 1.4.2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以符合促參法規定者為限,乙方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辦理合併或分割。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1. 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以符合促參法規定者為限,權利義務繼受者為乙方時,乙方應事先取得甲方之同意。 2.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 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1. 當事人如為甲方時,行政機關因裁撤,或部會整併之情形,仍應由繼受機關繼續履行本契約。 2. 促參法制定時, 因企併法尚未公布施行,故或未慮及促參業務得否由分割、合併後公司承受之問題。乙方發生本條之情形時,應取得甲方之同意,且甲方應探究該繼受是否符合促參法第5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並應考量公益大小,及承受業務之企業是否符合甄選時之資格、條件等,詳為評估後,再予決定是否同意分割、合併後之公司繼受原來的業務。 3. 在乙方將部門出售予其他人之情形,甲方應考慮要求乙方對於本契約之履行負 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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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權 對於有關股份已於指定時間作出催繳或有相關應付之全部款項(無論是否目前應付者),本公司對每股(未繳足股款)股份擁有首要留置權。另外,對於一位股東或其承繼人目前應向本公司支付之全部款項(無論該等款項於向本公司發出有關該股東以外任何人士之任何衡平或其他權益之通知之前或之後產生,及無論付款或履行付款責任之期間是否已實質到來,且即使該等款項為該股東或其承繼人與任何其他人士(無論是否股東)之共同債務或責任),本公司對以該股東名義(無論是否與其他股東聯名)登記之每股(未繳足股款)股份擁有首要留置權。本公司於股份之留置權將延展至有關該等股份之全部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董事會可隨時(就一般情況或就任何特定情況而言)放棄已產生之任何留置權或宣佈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遵守本條公司細則之規定。

  • 理财产品估值 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 代理服务费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法收费,以中标金额作为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计算基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货物类”计费标准计算并缴纳。

  •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报价明细表 序号 费用名称 价格 1 2 3 4 5 6 7

  • 代理服务费 39.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 企业业绩 10 分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已完成的同类项目,每提供一份 得 2 分,满分 10 分。 【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同一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