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样本条款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1. 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以符合促參法規定者為限,權利義務繼受者為乙方時,乙方應事先取得甲方之同意。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1.3.1 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以符合促參法規定者為限,乙方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辦理合併或分割。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甲乙雙方當事人承諾負責使各方之繼受人簽署同意書確認本契約對其有拘束力,但該繼受以符合促參法規定者為限。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19.9.1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1.4.1 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以符合「促參法」規定者為限,權利義務繼受者為乙方時,乙方應事先取得甲方之同意。乙方為專案公司時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辦理合併或分割;乙方以分公司方式辦理本案者,該分公司亦同。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1.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以符合促參法規定者為限,權利義務繼受者為乙方時,乙方應事先取得甲方之同意。 2.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 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1.當事人如為甲方時,行政機關因裁撤,或部會整併之情形,仍應由繼受機關繼續履行本契約。 2.促參法制定時, 因企併法尚未公布施行,故或未慮及促參業務得否由分割、合併後公司承受之問題。乙方發生本條之情形時,應取得甲方之同意,且甲方應探究該繼受是否符合促參法第5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並應考量公益大小,及承受業務之企業是否符合甄選時之資格、條件等,詳為評估後,再予決定是否同意分割、合併後之公司繼受原來的業務。 3.在乙方將部門出售予其他人之情形,甲方應考慮要求乙方對於本契約之履行負 連帶保證責任。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含法定代理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乙方應受甲方因主管機關依法所為行政命令、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法上行政行為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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