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A3302810380023001001)
余姚市机关幼儿园龙泉园迁建工程
(招标编号:A3302810380023001001)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余姚市xx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甬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 年 4 月 29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 270 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本工程定额施工工期: / 日历天(有定额工期的,应填写)缩短工期比例: / % □除上述要求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4 | 安全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向其 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其他:投标人不得具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投标 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情形。。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招标人组织, 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水电安装工程、智能化工程分包金额要求:x 729 万元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
1.12.1 | 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 |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均 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算术性差错,当算术性差错累计 超过投标总报价的±1%以上时,属重大偏差,其错误不予修正。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 易系统”中提出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品 茗电子交易系统”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 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须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 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 出的形式 | 同 2.2 |
3.1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组成形式: ☑双信封:第一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资信标,第二信封包括商务标。 □单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 |
(一)资格审查文件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联合体协议;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中第 1、2、3、4 点要求提供资料 6.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中第 5 点要求提供资料 7.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 按第七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要求进行配备,其中专职安全员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中第 6 点要求提供资料 □8.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表; 9.承诺函。 (二)商务标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工程量清单(适用于综合单价法计价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封面及投标总价表等内容无需加盖编制人造价人员专用章及签字)。 (三)资信标包括: 1.资信标自评分表; 2.按资信标评分提供的资料扫描件或复制件。 |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38974905 万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 3928515 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 10.08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 0 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 件中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总) 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伍拾 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 |
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单或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收件人: xxx 地址: xxxxxxx 0 x 00 x联系电话: 00000000 其他: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 3.其他: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 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其他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投标人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核查证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核查证明的发布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 3.投标人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证)、投标人的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有效的任职文件; 5.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的,须提供电子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该电子证书无效)、住建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近期连续3 个月(2024年 1 月-2024 年 3 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工程人员不得互相兼职; 6.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1 人)须具有的住建部门颁发的有 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近期连续 3 个月(2024 年 1 |
月-2024 年 3 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工程人员不得互相兼职;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应符合的情形。备注: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建合同工程,其承接的在建合同工程暂以评标时《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为准,中标公示期间接受监督。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任务量不符合《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甬建发〔2016〕200 号)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2.各类电子证书均可作为原件使用,网上自助打印(黑白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带电子章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清单,无需再次到所属社保机构盖章确认。 3.拟派人员如是退休人员,须提供已交满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或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证明)及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 4.如为联合体投标,社会保险清单证明应是各成员单位为其拟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 5.以上各类证书和资料(查询的除外)均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复制件编入投标文件中,原件不作要求,但投标人需对投标文件中各类证书和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如经查实投标人提供了不真实或虚假的资料,将否决投标或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6.投标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已申请延续并经资质许可部门核查准予延续,经公告但暂未获得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应提供在“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或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网页截图的复印件 | ||
3.7.3 (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
3.7.3 (2) |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 (1)投标人应当使用“品茗宁波投标工具-5.0.0.1”制作生成后缀名为“.已加密投标文件”的电子投标文件。 (2)“品茗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投标工具服务技术支持:品茗技术支持联系人为:卢工 17826822464,0574-62835248;xx 15258212632 。 |
3.7.3 (3) |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 同3.7.3(2)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 “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统”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不再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xxxxxxxx 0 x(南雷大厦附楼 4 楼开标室)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 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 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开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公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招标人公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若投标人数量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3)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 30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4)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5)招标人自行选择系数抽取方式,□线上抽取:招标人在 |
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特别说明:如为多标段招标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 低)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评审(如为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本条不适用,招标人另行写 明商务标开评流程)。 |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迟解密时间; (3)其他: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1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招标人不组织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定标委员会确定1名中标人。 |
7.4 |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转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 |
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 进行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文件编制相关规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 文件。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15 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10.3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形式评审内容: (1)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1)款规定的; (4)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5)投标文件组成未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 定内容的; |
(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 MAC 地址;②或硬盘(含 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 Optane_0000 、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 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IP 地址; 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不同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网卡、储存设备等硬件设备序列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 I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7)其他: / 2.资格评审内容: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的; (2)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如有)、人员资格及其他要求的; (3)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联合体投标要求的; (4)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的; (5)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更新资料或其提交的更新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7)其他: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参与投标资质的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 3.响应性评审内容: (1)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的;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未按规定填写齐全的; |
(3)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不能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 项规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的; (6)权利义务未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投标人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的; (8)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求详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包括投标报价存在偏差,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也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形);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12)安全xx施工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13)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14)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15)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 (16)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7)其他: / 4.详细评审内容: (1)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2)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6)其他: / 备注: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串通投标及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2.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 |
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未进行询 问核对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 | ||
□10.4 | 陈述或答辩 | 1.陈述或答辩人: / 2.陈述或答辩方式: □现场陈述 □现场答辩,答辩题目: / 3.陈述或答辩地点: / 4.陈述或答辩相关规定: (1)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技术标,其投标人才能进入陈述或答辩阶段; (2)通知方式: / (3)陈述或答辩形式: // (4)陈述或答辩人应在陈述或答辩人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陈述或答辩人辩; (5)参加陈述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6)其他规定: / |
10.5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 符合现行文件要求 4.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房建工程分段节点 / (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 / 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实施 BIM 的内容: / 7.☑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8.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9.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10.建筑垃圾处置内容: 符合现行文件规定 11.招标代理费: ☑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 |
10.7 | 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余姚市阳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 1 号 13 楼 联系方式:0574—62797191 |
10.8 | 投诉的渠道及方式 |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余姚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地址: 余姚市谭家岭东路 2 号(南雷大厦)3 楼 监督电话:0574-89553716投诉电话:0574-89553699 |
10.9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的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 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10.10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为准);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 3.近三年(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10.11 | 中标后是否提交纸 质投标文件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 中标人中标后另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四份 。 |
☑10.12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 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 |
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
10.13 |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 |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 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 |||||
10.1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 人。 | |||||
10.15 | 其他 | 附表[前附表第 10.3 项中第 3(12)、(13)] | |||||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率下限 | 规费费规费下 限 | 税金费率 | |||
1 | 桩基工程 | 8.57% | 7.73% | 9% | |||
2 | 土建工程 | 8.57% | 7.73% | 9% | |||
3 | 安装工程 | 6.39% | 9.19% | 9% | |||
4 | 智能化工 程 | 6.39% | 9.19% | 9% | |||
5 | 附属景观 工程 | 5.77% | 9.29% | 9% | |||
6 | 附属道路 排水工程 | 7.66% | 5.63% | 9% | |||
7 | 其他工程 | / | / | 9% | |||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
服务系统”和“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予以否决投标。 |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 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规范;
(6)工程量清单;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 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
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证明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证明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 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复制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具备职称资格。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4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见须知前附表。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 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 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2.交通项目双信封开标的按招标文件格式。
33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
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
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交易类别及阶段 | □全过程工程咨询 □总承包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 □材料 □其他 | ||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该项目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范围: ;联合体成员承担工程范围: 。 项目规模: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及证书号: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签订时,按照投标文件进行配备。 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请你方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明: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
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
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招标
文件的澄清/修改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各评审阶段,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1 款规定的情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规定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3 款规定的情形。
2.2.1 分值构成
评审得分=资信分×15%+商务分×85%
2.2.2 评分标准
(1)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资信标评审表。
(2)商务标评分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3. 评标程序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1 对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第一信封(资信标)详细评审。
3.2.2 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资信标评审表。
3.2.3 投标人的资信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1 对通过第一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3.3.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作为商务分计算过程的投标报价。
3.3.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4.1 对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信封第二信封详细评审。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4 款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4.2 计算商务分
(1)计算评标基准价,见商务标评审表。
(2)计算投标报价偏差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3)计算投标报价不平衡报价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4)计算商务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5)商务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计算评审得分,见本章第 2.2.1 项分值构成。
3.4.4 评审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1 推荐中标候选人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2 款规定的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资信分较高者排名在前,资信分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表.商务标评审表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38974905 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 3928515 元,其中桩基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3174351 元、土建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20119114 元、安装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4851567 元、智能化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2439057 元、附属景观工程最高投标 限价为 4462301 元。 |
投标合理报价区间 | □本招标文件未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投标合理报价区间为 36871746 元至 36170826 元。 |
商务标 得分 | 1.商务标得分:商务分=100-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2.其他情形: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投标合理报价区间但未被否决投标 的,商务标得基本分 60 分。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介于投标合理报价区间(含范围上下限本数)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适用于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的招标项目)。 □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介于风险控制价到最高投标限价区间 (含范围上下限本数)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适用于未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的招标项目)。其中,商务标初步评审合格的,其投标报价进入风险控制价计算,M≤7 时,风险控制价=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5%;M>7 时,风险控制价=各投标报价去掉M1 个最高价、M2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85%。M为进入风险控制价计算的投标人数量;M1=0.1M +1,向上进位取整数;M2=0.1M,向上进位取整数。当出现相同投标报价时, 相同的报价均参与排序,M1 个最高价指从高到低的M1 个投标人的报价,M2个最低价指从低到高的M2 个投标人的报价。 |
进入上述评标基准价组合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参与计算: ☑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 ☑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从 32943231.0、32873139.0、32803047.0、 32732955.0、32662863.0、32592771.0、32522679.0、32452587.0、 32382495.0、32312403.0、32242311.0 11 个数值中随机抽取一个确定; 权重B:从 30%、32%、34%、36%、38%、40%、42%、44%、46%、48%、50%中随机确定。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中的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权重应在商务标初步评审后随机摇号确定。球号对应如下: 开标现场随机摇号确定。随机抽取的球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多标段项目,各标段随机抽取的数值应分别抽取。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
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 投标评审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不扣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 2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 1 分。投标报价偏差扣分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计算公式如下: 1.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0 2.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2×(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3.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1×(评标基准价-投标评审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其中,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70092.0。 |
计算精度的说明 | □投标报价以“%”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1 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 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
附表.资信标评审表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评审等级及得分 |
基本 分值 | / | 投标人统一得 40 分 |
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 ☑适用于设置招标要求相应类别信用等级的招标项目:以开标之日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施工企业(房屋建筑领域)的信用等级为准。 | A 级,得 60 分 |
B 级,得 50 分 | ||
C 级,得 40 分 | ||
D 级,得 30 分 | ||
其他情形,得 0 分 | ||
备注: |
合同协议书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内容。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甲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合同标段范围内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以及作 为永久工程的配套用地,一般是指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均作为永久占范围,详见工程规划红线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永久占地范围之外修建永久工程。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无临时占地,如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宁波及余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等。当有关规定相冲突时,以有利于发包人的规定作出解释。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详见施工图中的有关说明,若图纸中没有注明工程质量标准的,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果在图纸中注明了工程质量标准,但该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性标准时,就高标准要求验收;当该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性标准时,按图纸中注明的标准验收。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施工图中的有关说明。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提出高于或严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 工期应由发包人承担,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但原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除外。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0)其他合同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若部分图 纸对工程开工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根据设计供图计划,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逐步提供图纸,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
在发包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7.2.1 项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 款 7.2.2 款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修改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修改图等。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 专项施工方案等、以及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除工程量清单中另有约定外,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开工 前 7 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及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至迟应在相应工程部位施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 套;发包人或监理人需要增加数量的,承包人应免费增加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纸质版本盖技术专用章,并经项目经理签字;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文件后 7 天内审 查完毕,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意见,被批复为“不同意”的文件,承包人应重新报送,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监理人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 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 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余姚市阳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的业主代表,其 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工地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其 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工地现场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总监理工程师, 其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 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所涉交纳的相关手续费用、借用、租赁费用和政策处理费用等已包括在合同价内,不另行增加;出入现场所需的建设、拆除、恢复等费用按规定计算。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 图为准,红线以外的为场外交通,红线以内的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⑴发包人已建成通行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供承包人免费使用,承 包人应保证不对已建道路和交通设施等造成损坏,若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⑵已建成未使用或由其他承包人正在建设,在不影响其他单位施工 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协调使用,或委托发包人进行协调,所涉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⑶其他需新建的场内道路及交通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场内道路 和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等,所涉的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增加: 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 使用由承包人修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提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 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具体按本合同 有关规定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⑴若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仅作参考的,则工程量偏差±3%以上,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⑵若为固定单价合同,凡工程量有偏差的,均应调整合同价格。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有关发包人的具体事宜,转达发包人重大意见;②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③批准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④批准工期顺延;
⑤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批准一般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出具现场 签证;⑥确定索赔金额;⑦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⑧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⑨批准进度款、结算款、尾款支付申请书,签署前述支付意见等。上述发包人代表行使职权时还应符合发包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部分前期政策处理还在进行的施工现场,承包人在按第7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工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按监理人转报并审核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性)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但不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由承包人报价的临时工程,所涉的 临时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按规定提供,发包人负责协助。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50328-2014)和浙江省住建厅、宁波市住建委及余姚市的 相关要求提供。其中隐蔽工程必须具有影像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二份,同时提供一份扫描文 件,其中竣工图另需提供一份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现行有关规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以纸质版本形式提交,其中一份 为原件,竣工图另需提供一份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 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天内办妥发包人委托办理的本工 程施工许可证(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发包人提供相关证件和批件; 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本工程的档案合格证,发包人配合办理,办证所需规费由发包人承担;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确保不因本工程的施工而对现状场外道路及其设施造成通行障碍、损坏和路面污染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批准的除外),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 公共道路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前述现象如有发生,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和清理,并承担修复损坏和清理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如发生未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纠纷,均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发包人可直接在工程款中支付民工工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 本工程的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停电时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组,所需费用及电费差价由承包人承担;6 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的过程中,受发包人的委托应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及已完成品的竣工资料进行调查收集,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保护措施,保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费用须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签证确认。若承包人擅自施工或未按前述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措施不到位,致使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及已完成
品损坏,承包人应根据损坏程度会同产权单位制定出相应修复措施
(方案),并根据修复措施(方案)及时进行修复(一般按原标准恢 复至原样),由此而引起的修复费用和其它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调查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不另计算;⑦及时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申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爆破等有关施工所需的审批手续,前述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⑧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方便,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 执行工程所在地关于施工场地场外交通、社会治安、文明施工、劳动保护、消防安全、食堂卫生及安全、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施工扬尘、建筑垃圾、工程车辆、夜间施工许可和计划生育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落实专人进行管理,前述所需费用和因承包人处置不当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及其相关费用(包括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⑩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均由承包人自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 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 30 天内,承包人自行拆除其搭设的临时设施,如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进行拆除,则结算价款不予支付或发包人将代为拆除,其拆除费用在本工程结算款支付中按实扣除。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项目实施、代表承 包人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面的管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得少于 21.5 天, 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6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 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如有)),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擅自 离开施工现场的不计到岗率。如应到任的项目经理月到岗不足 21.5天的,缺勤的按每天 10000 元扣除违约金。如应到任的项目经理月到岗不足 11 天的,每次另扣违约金 100000 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10 万元/次。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暂停工程 款支付,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 暂停工程款支付,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某个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月累计不超过 3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月累计超过 3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如应到任的某个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月到岗不足 21.5天的,缺勤的按每人(次)每天 5000 元扣除违约金。如应到任的某个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月到岗不足 15 天的,另扣违约金 100000 元。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10 万元/
人·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未到岗 缺勤处理。
关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技 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月到岗均不得少于 21.5 天,每天工作时间均不得少于 6 小时。
补充:本工程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一般不得更换。如确因 特殊情况需更换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经批准同意, 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在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经批准更换的同时,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一次性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本工程违约金为每人(次)100000元(余公发[2014])01 号。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它未经发包人批 准的专业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具体由监理人划分并报发包人和余 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确定。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水电安装工程、智能化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若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有转包或违法 分包现象时,有权责令承包人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直至发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另对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同时还将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查处。承包人有转包行为的,扣除其 100%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有违法分包行为的,扣除其 50%的履约保证金。当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及额度时,承包人应予以及时补足。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若分包人是发包人(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按照第 10.7.1 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的或发 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支付(或分包合同虽然由承包人负责支付,但由于承包人未及时履行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扣该部分款项,直接支付给分包人。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之日起,直至监理人签认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 保,履约担保采用转账支票(必须实时清算)或银行汇票(含电汇) 或采用余姚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形式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工程项目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扣除相关的违约金后, 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施工 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的《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授予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 同》中约定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合同、信息和安全管理,各 方主体协调等职权(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下列职责需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才能行使:①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和施工专项方案;②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③决定因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延长以及由于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的工期延长;④审查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⑤确定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金额;⑥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⑦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⑧审查批准进度款支付申请书,确认进度款、结算款、尾款等支付金额;⑨合同中明确的其它需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所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的争议,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 先行确定,最后以双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2)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价格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涉及按余政发2015]50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变更的除外)。
(3)因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需要重新测算相应价格(包括计日工)或按第11.1款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时按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 理时,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
行先行确定(涉及按余政发[2015]50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变更的除外)。
(4)因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变化的,需要延期或缩短工期 的,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对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
(6)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发 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
(7)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执行,需要审计等部门最终确定的,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为准。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所有有异议的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款支付,均待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完毕后支付。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同专用条款第 1.4.1 项约定。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应有影像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详见附件三《安全生 产合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施工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
效之日起 7 天内编制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 事件的紧急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管理必须达到余姚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余姚市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标化管理基本要求和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95 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办[2005]81 号及《余姚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建设工程(储备用地)围挡改造提升工作方案》(余整治办〔2018〕1 号)、《宁波市建设工地围挡指导及标准范例》相关文件中的要求。前述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结算时不另行增加费用。平时,如承包人不按余姚市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标化管理基本要求和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95 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办[2005]81 号及《余姚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建设工程(储备用地)围挡改造提升工作方案》
(余整治办〔2018〕1 号)、《宁波市建设工地围挡指导及标准范例》 相关文件中的要求进行现场管理的,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改正;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改正的,监理人、发包人可责令其停工,直至其改正为止。并视情节每次扣除承包人违约金 10000 元-50000元不等直至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全部扣完为止。如承包人原因造成自身或第三者人员重大安全事故的,或在检查中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列入重点安全监管单位的 ,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将被全部扣完,除此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事故及其相关费用(包括罚款)。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 前 28 天内预付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支付申请单的除外)。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立项备查,不得他用。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于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组织中还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前7天提
供。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内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作出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 10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除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外,其余已全部完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天内完成所有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所有人工、材料及机械等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若继续履行合同的,则价格调整按实际开工 当月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减去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所对应的月份(2024 年第 3 期正刊)的信息价进行全额补差。数量按现行的《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等计价依据确定。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天内。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存在错误,承包人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没有及时指出的,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提供基准材料错
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或工程损失、②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③遇异常恶劣天气、④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文通知在全市特定区域范围内需停工整顿(整改)的情况、⑤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物质条件等前述原因延误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超施
工计划总工期,违约金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元.天(以日累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全额履约保
证金。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赶工措施并自 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有约定节点工期违约责任的,还应承担节点工期违约责任。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具体发生时由合同当事人和监理人三方共同协商。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①台风灾害;②日最高气温超过 35℃的高温大于 3 天;③日气温低于
-5℃的寒日大于 3 天;④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⑤其它异 常恶劣气候灾害。
7.8.9 暂停施工的书面指示及补偿
暂停施工也称中止施工,是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或因不可抗力 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合同范围内项目全面暂停施工,具体以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下达的书面暂停施工指示为准,若承包人未收到书面指示而自行暂停施工的,则发包人不予认可,承包人也不能获得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补偿。
承包人应合理预见本项目前期政策处理的有关问题及由此给施工带 来的相应的影响及损失,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在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 56 天内仍未复工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要求自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 56 天后引起的涉及项目现场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闲置费、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费、管理费,但该费用也仅局限于约定期限之后,承包人停工期间各项资源投入的实际数量、价格和实际支出,并经监理人签证和发包人确认的费用,工期顺延。在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 56 天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及相关设
备资源的闲置、工程照管费等,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 作另行补偿,但工期相应顺延。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4.2 增加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安排材料分批进场,并承担《关于建设 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建建发[2008]22号中规定的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一般鉴定费、检查费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它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对承包人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当承包人开展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试验、试样、检测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相关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试样、检测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砼结构的实体检测、雨污水管CCTV检测、规划跟踪测绘等专项检测首次费用,如果出现检测不合格,其后所有检测费用(直至合格)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现场检测提供方便条件,检测所需的时间已包括合同工期内,所需配合费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其中:
①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明确品牌、产地、规格(型号)、 色泽、质量标准等要求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应按规定要求提供全部标准样品,然后由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最终确定使用品牌并封存样品,承包人在按规定向监理人报审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备注:发包人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材料或材料的产地、品牌、形状、规格(型号)、色泽、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②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未明确的材料和新增材料,承包人 应根据设计要求先送样并同时申报材料的产地、品牌、形状、规格(型号)、色泽、质量标准和价格等,然后由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委
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最终确定使用品牌和初审价格并封存样品,承包 人按规定向监理人报审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3.1.(10)项①目的规 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本工程实行样板 段施工制度。
9.5.1 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承包人配合检测(含配合专项检测等)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9.5.2 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以及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发包人对具 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有特殊要求需要检验试验的首次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经检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则为此需要重新检测及相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5.3 专项检测单位由发包人委托,并由发包人与之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专项检测时间及内容, 并按实际工程进度在需要专项检测时间前 14 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要求检测单位进场。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通知发包人的,由引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则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反之,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5.4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和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项目的划分 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 号) 规定执行。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5)同通用合同条款,(6)变更合 同中的任一项材料的产地、品牌、规格(型号)、色泽、质量标准等。
增加:①变更应及时办理,未办妥变更之前承包人不得组织施工,特 殊情况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另行协商后执行,并按规定及时补办变更手续。未按前述规定办妥变更手续的无效。
②对于工程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和可行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 受。
③工程变更按余政发[2015]50 号文件规定办妥变更手续。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⑴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 单价(若合同中存在二个或以上相同项目且单价不同时,按其中价格较低项目的单价确定,下同),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且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时,则单价的确定按第 10.4.1.(3)目规定执行。
⑵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项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经发包人确认。具体为:a.某种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变更材料的价格;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作内容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价格。
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 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经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具体为:a.人工、材料按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所对应的月份(2024年第3期正刊)的宁波造价信息中的余姚信息价(无余姚信息价的,按宁波信息价,无宁波信息价,按照浙江省信息价),不计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中确定的工程类别中值取费,规费按规定值乘系数0.3计算,税金按现行定额及补充规定计算;b.定额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 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及省、市有关补充规定等计算;c.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招标工程预算价-其他项目清单费用)】×100%;
⑷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经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⑸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 承包人提出调整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第 10.4.1.(1)~10.4.1.(4) 目的规定调整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⑹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3.1项约定执行。
⑺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3.1项约定执行。
⑻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规费发生变化的,按合同专用 条款第11.3.2项约定执行。
⑼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 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⑽ 上述价格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第 4.4 款 商定或确定,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具体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发【2015】50 号)文件规定执行。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 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
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 询单位、余姚市发改局、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共同协商后确定。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本合同通用合同 条款 10.7.1 项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7.4 暂估价材料单价项目的结算办法:按双方确认的材料单价减去招标 文件中确定的暂定单价补差后,并另计税金,若双方确认的材料单价按市场价格签证的,则不下浮,若双方确认的材料单价是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签证的,则按本专用条款第 10.4.1.(3)目约定的报价浮动率进行下浮。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具体使用由发包人掌握,在预付款中不予列支,在进度款中根据工程变更或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列支。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
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所对应的月份(2024 年第 3 期)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但当出现本专用条款第 7.3.2 项情形时,以工程实际开工当月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为基准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关于人工、材料价格调差范围及计算方法的约定:
① 调价材料仅指商品砼(水泥砼)、商品砂浆、钢筋、钢材、水泥(不 含商品砼、商品砂浆)、砂(不含商品砼、商品砂浆)、碎石(不含商品砼)、电缆、钢管(含镀锌钢管)。
② 人工、材料(除电缆、钢管外)调差按合同工期前 80%工期月份 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所对应的月份(2024 年第 3 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涨跌幅度范围确定价差调整,电缆、钢管按该分项实施时间所对应的月份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所对应的月份(2024 年第 3 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涨跌幅度范围确定价差调整市场信息价平均值按照算术平均计算。合同工期前 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具体为:
a.人工补差=(合同工期前 80%工期月份的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 信息价的平均值-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所对应的月份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人工工日数量;
b.材料补差=[合同工期前 80%工期月份的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信息价
的平均值-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所对应的月份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信息 价×(1±5%)]×材料数量,当平均值大于基准单价时,取正号,当平均值小于基准单价时,取负号。
③人工、材料格调整数量,按现行的《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等计价依据确定。
(5)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 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
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 承包人承担,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
③因非发承包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 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
(6)根据合同约定产生的人、材、机价差,计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各项费用。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1.3.1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导致造价发生变化时(材 料价格调差除外)施工组织措施费结算办法: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调整比例在±5%范围内(含±5%),则施工组织措施费按投标文件中报价结算;如超过±5%,则施工组织措施费增减按同比例调整,计算公式为:施工组织措施费={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
÷[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1±5%)]×投标施工组织措施 费合计}(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小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时取负值;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大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时取正值)。
11.3.2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导致造价发生变化时(材 料价格调差除外) 规费结算办法: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调整比例在±5%范围内(含±5%),则该部分费用按投标文件中报价结算;如超过±5%,则该部分费用增减按同比例调整,计算公式为:该部分费用={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1±5%)]×投标该部分费用合计}(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合计小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时取负值;当结算分部 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大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时取正值)。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导致价格调整按第 10.4.1 项约定执 行。因承包人组织施工需要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第10.4.1项约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1.6.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的,新增分部分项工程 清单项目的,应按第10.4.1项约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1.6.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 应按第10.4.1.(5)目约定执行,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1.6.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 方案提供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9.3.1项和第9.3.2项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1.7.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 差,且符合第 11.7.2、第 11.7.3 项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11.7.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清单项目,当因本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10 条约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按第 10.4.1.(1)目约定执行。
11.7.3 当工程量出现本约定第 11.7.2 项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 项目眼生变化的,按第 10.4.1.(5)~(7)目约定执行。
11.8.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1.8.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
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1.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应按照第10.4.1项约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1.8.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 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⑵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⑶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
同价款。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基费用增加,发承包 双方按第 17 条[不可抗力]规定执行。
索赔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19 条[索赔]规定执行。
上述价格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最终以 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价格为准。
本工程约定采用第 1 种即单价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包括除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1 条[价格调整]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及本合同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2)合同期内工、料、机价格波动按合同规定不作调整部分引起的风险;(3)现行计价依据不作调整;(4)投标报价编制期后法律、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1)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1 项相 关 规 定 计 算;(2)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合同价格可以调整: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计算出现偏差;②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③发包人现场签证;④合同期内合同规定可以调整的工、料、机价格;⑤暂定材料价(暂定项目综合单价)、暂列金
额调整;⑥索赔费用;⑦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办法由承发包双方另行协调确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 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计算,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工程量的调整:若发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施工技术措施清单项目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出现偏差,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或项目调整,则其工程数量按实计算;(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调价方法按合同规定计算;
(4)对于因发包人原因推迟施工的那部分工程量,恢复施工时,工期重新计算,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以该推迟施工那部分工 程量复工日重新开始计算合同工期,原已施工完成的那部分工程,施工工期或按原合同工期不作改变或由合同当事人、监理人三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共同协商确定,发包人原因推迟施工那部分工程量工、料、机调价方法按上述合同原则计算。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 年)及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明确的计量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工程的计量周期为月。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的 25 日(已完工程量统 计日期为每月的 19 日至上月的 20 日,第一次支付统计日期为开工日至次月的 19 日或与下月合并计量)向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审批。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本工程采用按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量支付方式。承包人应于每 月的 25 日向监理人、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如有,下同)提交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及计量款支付申请书,监理人、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及计量款支付申请书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确认之日起 14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核定款的 85%(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相关规定执行)。当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的 85%,审核价款为经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四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具体按余政发[2015]50 号文件规定支付。
2、尾款待【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2 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和 2 套竣工 图(包括一份竣工图的电子文档和隐蔽工程影像资料);②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最终审核单位)结算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后的 14 天内付清(留本工程结算价的 1.5%金额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③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包括一份竣工图的电子文档和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发包人将延期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延期时间与承包人延期递交时间一致。 3、每次支付款项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符合当地财税部门要求的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4、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监理人检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安 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
或未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意见整改完毕之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资料在未按规定报审之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 项,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承包人承担。
6、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到岗不足及更换违约金从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在每期进度付申请单编制时,只 计算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的工程量,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计量,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内容按通用条款要求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 款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和有关资料(包括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下同)。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和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 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和相关资料后 14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 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 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并承包人完成验收中各 方主体提出质量问题整改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 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 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在发包人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应承担自其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当承担 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起 30 天内。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一份竣工图的电子文档和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应符合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有关规定。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 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 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一份竣工图电子文档和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下同)后 112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完成审批,然后送有关审计单位(按余政发【2017】29 号文件执行),有关审计单位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后,并满足付款条件后,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工程结算审核时,其核减率超过 5%以上部分的追加审计费用及核增 工程价款的追加审计费用(追加审核费率为 5%),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款支付中扣除后交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
增加结算办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和以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费应依据发包人、发 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四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四方确定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2)明确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依据合同约定
的项目和金额计算不作调整;(3)其它项目费按下列规定计算:①索 赔费用应根据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四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②现场鉴证费用应根据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四方鉴证确认的金额计算;③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则归还发包人;(4)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
竣工结算付款证书签发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1)竣工验收中 各方主体和余姚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提出的质量问题已得到全部整改,(2)发包人提供由余姚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档案合格证
(发包人原因致使余姚市城建档案馆不能出具档案合格证的情况除 外),(3)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最终审核单位)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4)承包人付清应承担的结算审查费,(5)承包人提供竣工付款申请单。同时满足前述五项条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清工程结算款(留本工程结算价 1.5%的金额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2)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的 28 天内完成竣工付款。
(3)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余政发【2017】
29 号文件执行。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二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颁发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算清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 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8 天内 完成支付。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本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 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15% 的工程进度款;
(3) 其他方式:1.5% 的工程结算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3)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按现行文件执行,采用余姚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形式并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按规定递交。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中的有关规
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 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16. 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3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工日期顺延。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担延期
超过 28 天以上部分应付款项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
(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其它责任,本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承包人有过错的,按第 16.1.2.(7)目执行。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 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7) 其他:
①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有过错的,如设计有缺陷未提出的、或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使用前未按规定或约定检验的或在检验不合格情况下仍然使用的等,承包人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等。承包人据此项约定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时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②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 情况出现的,若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只有当发包人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发包人方能考虑延长工期。
③按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按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中心或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出具的审计结论支付违约金。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若查证承包人存在非 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 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并可视质量情况对承包人处以不超过全额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若由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工程延期等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就整改、返工的次数或期限对承包人做出限制约定,如承包人多次返工或经约定的返工次数(或期限内)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完成工程,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如第三人也无法完成工程修复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已完工程成本的,应视为工程质量最终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承包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拆除等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
(4) 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 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造成工期延误按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处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
(5)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元/天,以天累计。
(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
修复,或拒绝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 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解除 合同,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 包人应支付相应代价,但不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发生时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共同商定。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 任险,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工 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需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 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所需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 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共同选择 3 名争议评审员。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发出后 14 天内。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各承担一半。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小组在调查结束后的 14 天内 作出争议评审意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该决定,应当及时签字确认。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 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1、建筑渣土处置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包括运输车辆密封措施 费、运输费、路面清扫费用和由于未及时清扫路面而发生的各种事故处理费用、建筑渣土处置费)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对建筑渣土和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余政办发[2009]207 号文件和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要求执行。
2、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管理要求: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其它如业务承接数量、范围、时间界限、更换、考勤等均参照《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甬建发[2016]200 号)、《关于做好余姚市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
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余建 发[2016]16 号)文件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进行施工管理,如人员不到岗进行施工管理的,不得开工,但可以开始计算工期。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月到岗出勤率以考勤记录为准,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6 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足的,按比例扣除违约金。
3、对于因发包人原因推迟施工的那部分工程量,恢复施工时,工期重新计算,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该推迟施工那部分工程量复 工日开始计算合同工期,原已施工完成的那部分工程,施工工期由合同当事人、监理人三方共同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共同协商确定,并另行组织验收和结算,其履约保证金的
退还按已完和未完部分工程量工程造价占签约合同价同比例划分,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仍 按有关规定配备,费用一律不补。
4、承包人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发包人因前期工作问 题而影响施工进度,工期经监理人、发包人认可并签证后适当顺延,其可能引起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已在投标报 价中予以考虑,已承诺不另向发包人提出经济索赔(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承包人的工期延长超过了发包人的计划时,监理人、发包人可发 出通知对承包人书面警告,若承包人仍不采取措施赶上的,发包人可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并可将本工程中的一部份工作交由其它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此项费用。
6、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和务工人员工资银行代发 制度。根据《余姚市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余防欠办〔2018〕4 号)和《余姚市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银行 代发制度》(余建发〔2018〕61 号)文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提供《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款的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市住建局建管科 503 室(南滨江路 218 号,联系电话 62704072)备案。 7、全面实施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根据《余姚市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余防欠办〔2018〕5 号)文件要求,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8、工程结算有关税率计算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结 算中有关税率计算事宜专题协调整会议纪要》[2019]2 号文件执行。 9、本工程发包人采取每月约见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制,合同期内承
包人法定代表人每月至少二次到施工现场及发包人处了解工程施工
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向发包人汇 报下步工作总体安排,每少一次扣除违约金 20000 元,具体以到发包人处签到为准。
10、发、承包人双方应共同承诺,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 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投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会存在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条款,如果存在着任何与此类相违背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约束力或法律的效力。合同双方今后也不会签订任何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或补充合同。如果签订着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或补充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约束力或法律的效力。
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 的质量 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项目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项目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项目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含保温砂浆)为 5 年。
3.装修工程(包括门窗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供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它工程保修期限为: / 年。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它保修责任事项:
1.如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以致于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被没收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另还将被列入发包人登记的施工企业信誉度较差的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
2.本项目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为项目总结算价的 1.5%,在本项目结算款支付中留置。质量保证金也可采用保函或保险的方式。
3.质量保证金在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待保修期满二年后并且无质量缺陷存在时 14 天内无息返还。
本项目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地 | 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电 | 话: | |
传 真: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 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地 | 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电 | 话: | |
传 真: | 传 | 真: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前述同样行为。
(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乙方必须按照本项目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项目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地 | 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电 | 话: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须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实施,所采用的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详见附件):
(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2)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3)编制说明
(4)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5)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6)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7)暂列金额明细表
(8)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9)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11)计日工表
(12)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3)主要工日一览表
(14)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15)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6)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颁布的计价政策性文件以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实施。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最高投标限价即为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
(四)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事项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实施。
(六)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结合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要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等要求,采取合理
措施,进行相应报价。
附: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格式)
2.招标工量清单扉页(格式)
3.招标工量清单编制说明(格式)
4.工程量清单格式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的有关栏目(略)。
附件 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造价咨询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造价咨询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
专用章)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 3
编制说明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及《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等编制的。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招标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详见工程量清单。
1.5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 )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及
《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等;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包括但不限于):
1《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2《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 版);
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
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5 税金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7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8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9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0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1 工程量差异调整
2.11.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2.11.2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
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2.11.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2.11.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2.11.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2.12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与相应的《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中的工程内容或工程量计算规则或计价表式不一致时,以相应的《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为准。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 -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附录 A 中“挖土方”、挖沟槽土方”和“挖基坑土方”中的工程内容删除“2、围护、支撑”,工程量计算规则调整为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土石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围护、支撑”另行列项;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应根据实际综合考虑人工配合挖土(或纯人工开挖)等工作内容,结算时不另行增加。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包括招标文件的有关说明及施工图该项目的全部内容,未列细目的费用视为已分摊在清单的有关项目内。
(4)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仅列举了主要项目特征,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按施工图、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工程 量 计 算 规 范 》 ( GB50856-2013 ) 、 《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和相应的《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及招标文件
的有关要求和补充说明等全面考虑组价内容(包括合同约定工期内的固定综合单价风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单价均不得调整。如果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增加了与清单计价规范中没有表述的工作内容或明确表示不考虑清单计价规范中的部分工作内容,则应将此内容分别综合考虑到该项综合单价内或在该项综合单价内不予考虑;当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计量规则与国标计价规范计量规则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计量规则为准。
(5)招标人不提供本项目的材料堆场、拌和场地和生活办公场地,项目所涉的各类场地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并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相应的费用,结算时不另行增加。
(6)投标人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行车行人干扰等费用,结算时不另行增加。并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应施工措施,自行组织好交通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
(7)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施工过程中有可能遇到前期政策处理等原因影响造成误工或机械闲置等,由此引起的损失,结算时不另行增加。
(8)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材料及机械设备的二次搬运和相应的措施费用,并将其费用计入各项报价内,结算时不另行增加。
(9) 凡涉及拆除、弃方或泥浆外运的项目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堆场(堆场政策处理等费用由投标人自理,其中本工程所有泥浆均要求固化处理)及外运距离,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另行增减。工程运输车辆应认真执行《余姚市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政办发[2009]207 号)和市政行业管理的要求,由此而产生的费用投标人应考虑到各个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内。
(10) 本工程禁止使用海砂及其制品,水泥制品等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否则前述材料不得运入施工现场,已进场的作退场处理,已施工的不予计量,且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
(11) 填方工程中各种原因造成的沉陷、沉降方量不单独计量,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到相应的综合单价中。
(12) 工程项目所需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负责落实、建设施工并承担相关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施工图及施工现场情况,将所涉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结算时不另行增加。
(13) 本招标项目所需混凝土除个别部位(指量少且强度低)外均要求使用商品砼,设计要求为防水混凝土或其他特殊要求时,自行考虑掺加外加剂的费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除外),投标人报价时也均应按此要求进行报价。商品混凝土车辆不能进入施工场地的,需在施工场地外由承包人选定地点进行转运(用
小型车辆从商品混凝土车辆转运至施工场地内),所增加的费用报价综合考虑,结算不再增加。
(14) 施工安全围护、减噪措施、防止空气污染措施、临时通道等措施费用招标人在清单中已综合考虑,相关费用各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再增加。
(15) 排水等措施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当地的水文气象情况、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要求和提供的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等作充分计算,自行考虑排水方案。湿土排水计入施工排水项目中,不再单独计量。
(16) 本工程中新施工管道与现状管道连接处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结算时不另行计算。
(17) 施工时投标单位需注意对现状管线进行保护。如因投标单位施工操作原因引起的现状管道、管线破损,破损管道、管线修复及赔偿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18) 本招标项目土方外运运距、堆放场地由承包人自行处置。投标人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土方场内外的驳运、二次搬运及平整等费用,结算时不另行增加。
(19)项目特征如图纸与工程清单描述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描述为准。
(20)本发包项目因现场无堆场,开挖土方均按外运考虑;土方外运运距、堆放场地由承包人自行处置;回填土方由堆场运回回填,投标人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回填土方的场内外驳运、二次搬运及平整夯实等费用,结算时不另行增加。
(21)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的过程中,受发包人的委托应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及已完成品的竣工资料进行调查收集,调查费用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不另计算。为提高办事效率,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与天然气、自来水、排水、交通管理等各专业部门之间的沟通、审批等由承包人为办事主体,如需发包人配合协调时,发包方配合协调;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与天然气管、自来水管、排水管等冲突处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另列清单的除外),在报价时应考虑此因素及费用,费用发包人已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确定下浮率时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22)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事先到本招标项目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之前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二次搬运和相应的措施费用,并应将其费用计入各项报价中,结算时不另行增加。
(23)路面(人行道)破除时必须注意对现状路面的保护,如因施工原因导致现状路面破损的须无偿按设计要求进行修复。
(24)各类管道开挖涉及二次开挖(先填筑塘渣再进行管道开挖)时,计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