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移轉.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
容積移轉.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尚無人提出容積移轉申請。
容積移轉.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 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綜上已無其他取得方式,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業經協議價購會議後仍有部分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容積移轉. 依水利法第 82 條第 4 項「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 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第 5 項「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惟經濟部水利署尚未統一全國實施計畫標準,故尚無法據以辦理。
容積移轉. 本市辦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均依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本府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辦理,另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
容積移轉.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容積移轉. 本計畫範圍內之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之公園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依都市計畫法及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進行容積移轉,將土地移轉登記為新北市所有。迄今尚無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為工程施作需要,依規定辦理徵收。 綜上,本計畫無法以上述方式取得私有土地,另經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範圍內計有 10 筆土地共 51 位土地 所有權人,其中 50 人同意協議價購,剩餘 1 位土地所有權人林 深交,土地謄本資料地址為空白,經洽地政事務所查找出其舊簿登載地址,確認該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經向戶政機關查得其可能繼承人並予以通知,因未辦理繼承登記,無法與本府進行協議價購,爰依規定報請徵收。
容積移轉.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經上述之分析,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本案業於 107 年 12 月 17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經協議後 共計有 21 位所有權人同意,其餘協議價購不成者,依法辦理徵收作業。
容積移轉. 本案工程用地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07年8月 28日第 929次會議審議通過變更為「捷運開發區」,本府於111年6月14日公告實施,非屬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規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法以容積移轉方式
容積移轉.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綜上已無其他取得方式,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已於 109 年 4 月 22 日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業經協議價購會議後仍有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爰依規定辦理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