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 样本条款

股东会. 发行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发行人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发行人已实现了人员、财务、资产、业务、机构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1) 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经营范围、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对 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非由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 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9) 对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 司组织形式、上市重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 批准公司分支机构 的设置、撤销或股权变更方案; (12) 修改公司章程; (13)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 出决议; (14) 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场所; (15) 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6) 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委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 发行人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省国投公司不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以下需股东会审核、批准、决定、同意、报告、备案的事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 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2) 依法委派和更换公司的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其中由专职国有产权代表担任的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依据《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执行; (3) 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4) 审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5)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经营业绩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征求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10) 审核公司的产权转让、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事项。 (11) 审核批准工资总额; (12) 审核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13) 根据需要决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14) 制定、批准或修改公司章程; (15) 指导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1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 (2) 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 协调公司与相关利益方的关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支持公司经营,促进公司发展;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股东会. 公司设股东会,由国资监管部门依照《公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国资监管部门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相应职权。
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 (1) 增资后,甲乙双方成为公司的股东,所有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对公司一切重大事务作出决定。
股东会. 各方同意,在出售股份交割日后,除非持有代表 75%以上的表决权的标的公司股份的股东的同意,标的公司不得对以下事项采取任何行动或是签订任何文件:
股东会. 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第八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发行公司债 券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发行规模不超过 100 亿元(含 100 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