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後之效果 样本条款

認定後之效果. 於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經甲乙雙方合意認定後,甲乙雙方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項或數項之補救措施。如甲乙雙方無法於 2 個月內達成協議時,應 依本契約第 17 章規定辦理之。
認定後之效果. 經甲乙雙方認定之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本契約無法如期履行時,不生遲延責任。但雙方得協議延展契約之履行期間。
認定後之效果. (一)在不可抗力事件所生之障礙排除前,乙方不負遲延責任,並得展延本契約義務之相關履行期限,且經營期間得予以延長。
認定後之效果. 21.4.1 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經甲乙雙方或協調委員會認定後,甲乙雙方應即協議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款或數款之補救措施:
認定後之效果. 7.4.1 免除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無法如期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義務者,不負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認定後之效果. 13.3.1 遲延責任之排除 如因本契約第 13.1.1 條或第 13.1.2 條事由,致無法依本契約所定期限履行時,於該等事由所生之障礙排除前,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認定後之效果. 於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經雙方或協調委員會認定後,雙方應即依下列規定及「第 19.4.3 條」辦理一項或數項之補救措施。如雙方無
認定後之效果. 19.4.1 不生遲延責任 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無法如期履行本契約約定之義務時,不生遲延責任。
認定後之效果. 11.4.1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本契約無法如期履行時,不生遲延責任。
認定後之效果. (一)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無法如期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時,不負遲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