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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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tandard 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 Bidding Document,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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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7.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按上述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确认的,则其投标无效。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7.2 采购方不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的投标报价或优惠方案。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27.3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
(2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3)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淆;
(6)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27.5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投标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7.6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27.7 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采购方的评审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27.8 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因有效投标不足本次评审办法规定数量而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将作流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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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8.1 评审小组首先对各响应文件的响应报价进行核价,在核价过程中如果发现响应报价存在计算错误,则将按下列原则进行纠正: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符时,将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修改合价(除单价金额存在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外);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当分项合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将以分项合价之和为准修改总价。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8.2 评审小组将按上述纠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响应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则其响应将判为无效。
8.3 评审小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审查的内容包括: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供应商的资格是否符合本项目响应邀请书中列明的对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 求。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银行资信证明、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制造商直接响应时无需填写和提交该授权函);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响应文件的签署和盖章情况是否符合本须知第 18.2 条的规定(包括当响应文件由授权代表签字时,是否提交了格式符合采购文件第六章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供应商是否按本须知第 16.1 条的要求提交了响应保证金(包括响应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有效期等);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是否符合本须知第 17.1 条的规定;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响应报价是否超过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可能列明的最高限价(含可能有的分项最高限价),或者在未规定最高限价的情况下是否超过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采购预算(含可能有的分项预算);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是否提供了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对任一报价项提出了可选择的报价(除采购文件允许投备选方案外);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响应报价的币种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或者所采用的报价方式将导致评审小组无法按既定规则计算出其评审价格;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供应商是否有串通响应、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任意一项加注星号(“★”)的要求是否作出具体、明确的响应性说明,是否按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是否能证明其响应货物或服务能够满足相关要求;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是否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和采购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将导致响应文件被判定响应无效的情况。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8.4 当评审小组认为某一可能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评审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将判定其响应无效。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8.5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将被判定为无效供应商,不再进入后续的价格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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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各类别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各类别最高限价,投标下 浮率低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标准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3) 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24) 存在以他人名义串标等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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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总承包招标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2.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2.2 在综合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任何投标人参加报价即表明已完全接受上述原则,且等同已经或应当承诺,若因该等情形而未成交,则在本次招标活动符合上述规则的情形下,该等风险均只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应当因此提出质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出相关主张。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A、 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无效的;
B、 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胶装的; C、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D、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E、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F、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仪式;
G、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如投标人所承诺的付款方式、工期等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等实质性条款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等情况);
H、 投标报价超出预算的;
I、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2.3 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2.4 初审中,对明显的报价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本有差异,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三份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3)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调整后的数据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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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26.1.1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响应文件将被判为无效,不再进入后续的磋商及详细评审: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未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或供应商的资格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供应商未提交磋商响应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磋商响应保证金的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或磋商响应保函的格式不符合本须知第 16 条的要求;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响应文件(含纸型或电子响应文件)的签署或盖章情况不符合本须知第 18.3 条或第 18.4 条的规定(包括当响应文件由授权代表签字时,未提交格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要求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磋商有效期不足;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含可能有的分项预算);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提供了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对任一报价项提出了可选择的报价(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无磋商报价汇总表、供货分项报价表或服务及其他分项报价表(若有要求时);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存在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存在串通、行贿和弄虚作假行为;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响应文件中载明的交货期超过规定的最晚允许交货期;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供应商卷入了可能影响本项目顺利实施的未决诉讼及仲裁案件;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或其清偿能力与本项目合同标的不相适应的情况;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现象;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包括:
(a) 未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
(b) 增加采购人的责任范围,或者减少供应商的义务;
(c) 对合同争议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d) 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对所供产品中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且要求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未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对要求或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联合协议,或者提交的联合协议未明确牵头人、各成员间的分工和一旦成交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供应商以单独或联合成员形式在参与竞争的不同供应商中出现两次以上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说明的其他将导致响应文件被判为无效的情况。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26.1.2 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响应文件变成合格的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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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etitive Negotiation Document
初步评审. 评委会对投标人的以下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如有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初步评审不合格,不能进入下一项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初步评审记录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初审不合格者不进入详细评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1) 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司的公章;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5)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6)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7) 投标文件载明的设备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监督部门: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2 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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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5.4.1.1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章第5.3.1款规定的标准对应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全部应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检查应答文件是否完全满足招商文件要求。初步评审分为形式审查、响应性审查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做否决应答处理。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5.4.1.2 应答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应答: 不按照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应答文件未经应答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允许联合体应答的,应答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应答协议; 应答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应答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应答文件或者应答报价,但招商文件要求递交备选应答的除外; 应答文件没有对招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应答人有串通应答、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应答人以他人名义应答; 没有按照招商文件要求提供应答担保或者所提供的应答担保有瑕疵; 应答文件载明的招商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商文件规定的期限;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应答文件附有招商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5.4.1.3 应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应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应答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应答文件中应答的一览表内容与应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唱过价的应答一览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3)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为准;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4)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应答一览表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如果应答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应答将被拒绝。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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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商合作项目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1)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个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负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负偏离或保留。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a) 投标文件不完整;
b) 未按规定报价(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c) 报价有计算错误;
d)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电子签章的;
e) 投标文件中的配置、技术内容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f) 投标人未按要求、不参加公开报价仪式及询标事宜;
g) 投标文件出现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技术内容等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h)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3) 评标委员会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是修改的内容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文件为准。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4)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 对超出项目预算的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予以淘汰。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 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报价应作为废标处理。
(5) 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评审, 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只有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综合评审阶段。 各投标人报价按以下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后进行评审。 <1>小微企业价格折减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单位提供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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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4.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4.2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24.3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3) 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 投标文件载明的交货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且不能被招标人接受;
5)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未加盖公章确认的;
6) 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7) 投标文件中的产品规格、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填写技术响应一览表;
8) 供应商要求的付款方式、保修期及投标文件有效期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未填写商务响应一览表;
9) 投标折扣率超出招标人公布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
10) 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带★号实质性条款的;
11)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12) 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3) 在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14)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24.4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24.5 评标委员会将否决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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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除外;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 不一致的;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把数字证书加密锁加密或者同 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27)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8)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29)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30)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31)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33) 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34) 技术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
(35)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 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深度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37)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 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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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施工招标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采用“评定分离”,所有投标均纳入评审范围。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 形式性评审。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除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设计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电子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不一致而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误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价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把数字证书加密锁加密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25)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6)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27)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28)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9)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0)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31) 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32) 技术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
2、 投标文件的澄清。
3、 无效投标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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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监理招标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2.1 初步评审,确定合格供应商 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征集文件规定,首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详细审阅各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响应文件技术和商务初步评审,逐项列出响应文件的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允许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是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不能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以书面材料为准,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响应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能对征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响应文件未按征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目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目前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未按规定报价,响应文件中未按征集文件要求报出所投服务项目的分项报价及相关费用,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不符合国家或者征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提供的资格资质文件无效或不符合要求;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响应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将视同串通投标作无效标处理,并将有关问题上报至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电子清标中,技术标雷同性分析,存在高度雷同的技术标评分项且企业无法合理解释,或高度雷同项达到一定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具体数量由评审委员会协商确定)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技术文件部分未按征集文件要求列出详细方案或者复制征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方案、履约能力描述及证明有明显不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服务期限、付款方式、投标有效期等有不满足征集文件要求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供应商的报价超过征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不符合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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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框架协议
初步评审. 3.1 资格审查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3.2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 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差或保留。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内容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规定,而纠正这些偏差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2.1 重大偏差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非逐页小签);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工期、付款方式、投标有效期等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不完整;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未按规定报价,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要求报出价格,工程量清单中出现严重的缺项漏项,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技术文件部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详细方案、技术指标或者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评标委员会无法比较和评审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方案、履约能力描述及证明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预算或控制价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3.2.2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3.2.3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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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3.1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文件签署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等。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3.2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或保留,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2) 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货物服务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日期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章的;
B、 采购文件中所有标注★项为实质性条款(在商务条款偏离表或技术条款偏离表中逐条进行响应),出现负偏离或未逐条填写将导致响应被否决;
C、 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
D、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E、 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F、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G、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H、 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满足正常开标、评标使用功能的;
I、 供应商名称或组织结构与领取招标文件时不一致且无有效变更证明的;
J、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3.3 初步评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3)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23.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其他外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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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4.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4.2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24.3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3)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4)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交货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且不能被采购人接受;
(25)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未加盖公章确认的;
(36)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7)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文件中的产品规格、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填写技术响应一览表;
(58)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供应商要求的付款方式、保修期及投标文件有效期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未填写商务响应一览表;
(69)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折扣率超出采购人公布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
(710)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带★号实质性条款的;
(811)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912)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13)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在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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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果蔬供应商遴选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3.1.1 采购人依法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继续评标。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字或者盖章的;
(2) 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3) 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
(4) 合同履行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质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 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8)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没有作出逐条响应的;
(9) 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提供的证书有虚假、涂改现象的;
(10)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1) 评审环节显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硬盘序列号、IP 地址、MAC 地址)一致的。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2)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3)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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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8.1 评审小组首先对各响应文件的响应报价进行核价,在核价过程中如果发现响应报价存在计算错误,则将按下列原则进行纠正: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符时,将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修改合价(除单价金额存在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外);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当分项合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将以分项合价之和为准修改总价。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8.2 评审小组将按上述纠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响应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则其响应将判为无效。
8.3 评审小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审查的内容包括: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供应商的资格是否符合本项目响应邀请书中列明的对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 求。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银行资信证明、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制造商直接响应时无需填写和提交该授权函);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响应文件的签署和盖章情况是否符合本须知第 18.218.2 条的规定(包括当响应文件由授权代表签字时,是否提交了格式符合采购文件第六章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供应商是否按本须知第 16.116.1 条的要求提交了响应保证金(包括响应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有效期等);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是否符合本须知第 17.117.1 条的规定;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响应报价是否超过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可能列明的最高限价(含可能有的分项最高限价),或者在未规定最高限价的情况下是否超过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采购预算(含可能有的分项预算);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是否提供了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对任一报价项提出了可选择的报价(除采购文件允许投备选方案外);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响应报价的币种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或者所采用的报价方式将导致评审小组无法按既定规则计算出其评审价格;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供应商是否有串通响应、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任意一项加注星号(“★”)的要求是否作出具体、明确的响应性说明,是否按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是否能证明其响应货物或服务能够满足相关要求;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是否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和采购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将导致响应文件被判定响应无效的情况。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8.4 当评审小组认为某一可能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评审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将判定其响应无效。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8.5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将被判定为无效供应商,不再进入后续的价格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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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3.2.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采购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招标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投标文件提出的招标范围、服务期、招标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 接受;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对带星号(“★”)的技术条款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及承诺函原件加盖公章 的。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招标文件
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4.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24.2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24.3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3)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 投标文件载明的交货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且不能被采购人接受;
5)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未加盖公章确认的;
6) 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7) 投标文件中的产品规格、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填写技术响应一览表;
8) 供应商要求的付款方式、保修期及投标文件有效期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未填写商务响应一览表;
9) 投标报价与外贸相关费用(如有)的总和超出采购人公布的采购预算的;
10) 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带★号实质性条款的;
11)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12) 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3) 在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14)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24.4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24.5 评标委员会将否决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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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导入投标文件信息(评标委员会组长点击开始)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限价检查(系统自动检查)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系统正常情况下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不进行纸质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电子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按以下除
1) 5)点外进行评审;如因系统原因无法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时,则采用以下符合性鉴定条款进行评审)
1) 投标文件商务标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或未标明“正本”、“副本”的;
2) 投标文件商务标中的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加盖印章或未加盖签字章的;
3) 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4) 投标文件商务标未载明投标工期的或投标工期大于招标工期的;
5) 投标文件商务标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份数的;
6) 投标函与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7) “投标报价”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加盖印章或未加盖签字章的;
8)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具体以系统格式为准);
9) 投标文件未附法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的;
10) 未按招标文件格式正确填写的;
11) 法律法规及本文中另有规定作无效标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汇总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 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挑选无效标单位 组长挑选无效标单位不进入下一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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