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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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機關□同意□不同意(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適用衡平原則。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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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空運通關系統、網路及異地備援設備維護採購契約, Procurement Contract, 行動通關服務平台委外維護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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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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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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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5.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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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ocurement Contract, 採購契約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 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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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本社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參照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本社;□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工程(由本社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本社)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參照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本社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本社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參照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參照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5. 參照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 參照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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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 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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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Construction Contract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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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5.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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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5.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7.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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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 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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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機關■同意□不同意(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適用衡平原則。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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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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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 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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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 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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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 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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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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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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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經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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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 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機關□同意□不同意(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適用衡平原則。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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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帄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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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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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5.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7.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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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tract
爭議處理. (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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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