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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磋商保证金 Clause in Contracts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8 contracts

Samples: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自助办税终端设备租赁、运维服务,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5 contracts

Samples: 物业服务采购, 采购合同, 采购服务协议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Appears in 4 contracts

Samples: 采购协议,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采购合同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4 contracts

Samples: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4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4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4 contracts

Samples: 采购磋商文件,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否则,其磋商将被拒绝。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按磋商公告规定交纳。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将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无息退还。 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按本文件的规定原额退还。退还保证金时,供应商需出具保证金收据,提供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和账号,采购代理机构以电汇或转账方式退还。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出具的保证金收据,需注明以上内容。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6.4.1 磋商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6.4.2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6.4.3 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6.4.4 违反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及条款的(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6.4.5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16.4.6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 16.4.7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6.4.8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6.4.9 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16.4.10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 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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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协议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一致。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或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Samples: 磋商文件, 采购协议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磋商。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6.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如有)可以不予退还(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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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劳务外包服务采购, 劳务外包服务采购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本采购文件是否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递交方式、递交时间、接受保证金的帐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采购文件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为准。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磋商保证金有效时间: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本次磋商有效期一致。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 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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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4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4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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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磋商文件,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1 本项目是否缴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5.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包含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5.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缴纳保证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4 15.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1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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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劳务外包服务采购, 劳务外包服务采购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本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时间、接受保证金的帐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凡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擅自修改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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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1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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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转账、汇款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 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 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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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本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时间、接受保证金的帐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凡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 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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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本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时间、接受保证金的账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凡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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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本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时间、接受保证金的帐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凡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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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或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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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不接受以个人名义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除外)。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建议的形式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4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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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本采购文件是否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递交方式、递交时间、接受保证金的帐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采购文件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为准。凡未按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磋商保证金有效时间: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本次磋商有效期一致。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由联合体中牵头人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 束力。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的退还: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应同时向本公司提交磋商保证金退还时的银行信息 (收款人、账号、行号、开户银行)。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本公司不承担退款延期所产生的超期资金占用费。项目终止并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项目,我公司在终止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磋商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利息。我公司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 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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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转账、汇款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足额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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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物业外包服务采购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4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4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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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 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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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 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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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健康检查服务项目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4.1 本项目须在磋商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4.2 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 (1) 电汇; (2) 银行转账; (3) 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4.3 保证金以保函形式交纳的,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附件 1 格式和内容开具保函,并将保函原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或随磋商响应文件同时递交,否则视为无效文件。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4.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4.1 条的规定随附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予以拒绝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4.5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4.6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按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退还。 14.7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并在项目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予以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除因不可抗力外,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签订合同(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交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缴纳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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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本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时间、接受保证金的帐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凡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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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1 磋商前,供应商应向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磋商公告指定账号。 磋商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从磋商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磋商保证金信息,并提交磋商小组评审,核对磋商保证金金额、方式等信息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7.2 磋商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异地电汇; (2) 本地转帐; 17.3 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4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不接收以现金或汇票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应当一致。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磋商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磋商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磋商无效。 17.5 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 17.6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只退还至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账户。 17.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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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服务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4.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内容、交付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3.4.2 磋商保证金及退还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保函或担保;未成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保函或担保,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磋商有效期结束前,因排名在前的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 3.4.4 在磋商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含息)、保函或担保: (1) 供应商不响应采购人磋商时间变更的; (52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内容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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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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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 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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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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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 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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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 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4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4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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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1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 17.1.1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1.2 磋商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1.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17.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7.2.1 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7.2.2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发起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大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7.3 磋商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17.3.1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报价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6) 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17.3.2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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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服务类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1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2 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保证金;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3 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在磋商有效期截止日后 60 日历天内保持有效,并在磋商截止日前交至河南省至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河南省至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8111 1010 1420 0708 717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4 磋商保证金递交形式:转账或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7.5 在磋商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视其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而予以拒绝; 17.6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7.7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且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7.8 供应商不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或经代理机构多次催促,依然不及时办理退还手续的。无论时间多长,将不支付任何利息; 17.9 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7.9.1 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7.9.2 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的(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7.9.3 违反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纪律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7.9.4 有恶意串通报价等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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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汇票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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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1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2 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保证金;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3 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在磋商有效期截止日后 60 日历天内保持有效,并在磋商截止日前交至河南省至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河南省至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账号:8111 1010 1420 0708 717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4 磋商保证金递交形式:转账或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7.5 在磋商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视其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而予以拒绝; 17.6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7.7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且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7.8 供应商不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或经代理机构多次催促,依然不及时办理退还手续的。无论时间多长,将不支付任何利息; 17.9 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7.9.1 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7.9.2 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的(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7.9.3 违反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纪律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7.9.4 有恶意串通报价等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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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本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或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磋商。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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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非执法服务采购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4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4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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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物业服务采购

磋商保证金. 16.1 15.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5.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应以转账、电汇或网上汇款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6.3 15.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15.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1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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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 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17.4 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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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Contract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9.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 20.1 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9.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9.3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19.4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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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政府采购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1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2 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保证金;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3 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在磋商有效期截止日后 60 日历天内保持有效,并在磋商截止日前交至河南省至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河南省至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账号:0000 0000 0000 0000 717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4 磋商保证金递交形式:转账或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7.5 在磋商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视其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而予以拒绝; 17.6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7.7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且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7.8 供应商不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或经代理机构多次催促,依然不及时办理退还手续的。无论时间多长,将不支付任何利息; 17.9 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7.9.1 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7.9.2 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的(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7.9.3 违反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纪律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7.9.4 有恶意串通报价等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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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4.1 本项目须在磋商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4.2 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电汇; (2) 银行转账; (3) 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4.3 保证金以保函形式交纳的,供应商须按格式和内容开具保函,并将保函原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或随磋商响应文件同时递交,否则视为无效文件。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4.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4.1 条的规定随附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予以拒绝。 14.5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4.6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按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退还。 14.7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并在项目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 予以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签订合同;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成交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缴纳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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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1 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时,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数额和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5.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缴纳规定数额及形式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响应无效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5.3 供应商所缴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15.4 采购单位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个工作日内退还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5.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不予退还供应商缴纳的磋商保证金: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不接受按响应文件规定对其磋商报价进行修正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除因不可抗力或响应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成交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署合同协议书或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7)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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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1 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磋商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交纳的磋商保证金用于本项目保证金,因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采购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未成交且供应商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9.2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期前一工作日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 到账时间为准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9.3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直接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9.4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9.5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不退现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 9.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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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合同书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1 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2 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保证金;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3 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在磋商有效期截止日后 60 日历天内保持有效,并在磋商截止日前交至河南省至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河南省至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账号:8111 1010 1420 0708 717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4 磋商保证金递交形式:转账或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7.5 在磋商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视其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而予以拒绝; 17.6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7.7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且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7.8 供应商不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或经代理机构多次催促,依然不及时办理退还手续的。无论时间多长,将不支付任何利息; 17.9 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7.9.1 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7.9.2 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的(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7.9.3 违反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纪律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7.9.4 有恶意串通报价等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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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响应有效期一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本项目具体交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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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必须以转账(汇款)方式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所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以非现金方式退还)。为确保保证金的退还,请各供应商用正楷填写本磋商文件附件一 “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确认表”连同附件二资料在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即磋商当天,磋商结束后,递交给本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工作人员。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以非现金方式退还)。退还时请返还采购合同(原件) 1 份及经采购方盖章确认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如要求)并确保已正常递交本磋商文件附件一“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确认表”连同附件二资料后,到本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办理。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供应商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期报价书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成交供应商不按本章规定签订合同;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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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磋商保证金。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次磋商保证金额:详见前附表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因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磋商保证金应以转账、汇款、支票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接受的其他方式在响应 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递交,采购代理机构须确认供应商所支付磋商保证金确已到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委托)帐户,如供应商系非现金方式支付磋商保证金的,请供应商在磋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日前 1 天(双休及节假日除外)支付,并与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委托)收受磋商保证金款项的第三方确认磋商保证金确已如数到账。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未收到供应商磋商保证金,进而导致供应商不能正常参加报价事宜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6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16.7 供应商必须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录入缴纳磋商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录入信息对磋商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磋商保证金到账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投标系统进行确认后生效。 16.8 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按供应商须知 29.4 款予以无息退还。 16.9 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6.10 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6.10.1 响应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6.10.2 成交人未能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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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ervice Agreement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本采购文件是否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递交方式、递交时间、接受保证金的帐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采购文件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为准。 凡未按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磋商保证金有效时间: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本次磋商有效期一致。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 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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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4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 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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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1 响应方应提交“响应方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金额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响应方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因响应方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时,可根据“响应方须知”第15.6款的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5.2 磋商保证金必须由响应方出具。磋商保证金可以下列方式提交: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须在响应截止时前到账并在网上录入保证金递交信息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5.3 响应截止时,对没有递交并在云平台录入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方,系统均将视为无效响应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5.4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响应方的磋商保证金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5.5 成交方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方支付服务费及按响应方须知第31条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6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响应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成交方未根据响应方须知第31条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响应方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成交方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响应方有响应方须知第33条规定的腐败、欺诈或者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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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磋商保证金. 16.1 15.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15.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 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6.3 15.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15.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1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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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本采购文件是否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递交方式、递交时间、接受保证金的帐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采购文件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为准。凡未按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磋商保证金有效时间: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本次磋商有效期一致。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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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转账、汇款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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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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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3.2 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被保证的供应商名称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供应商名称不一致;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磋商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不是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磋商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6) 其他情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供应商应当将磋商保证金凭证的复印件放入响应文件中。 13.4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3.5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以可产生利息的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采购人应当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的利息。 13.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 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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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1 本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时间、接受保证金的帐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0.2 本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凡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0.3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0.4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0.5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0.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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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磋商保证金。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次磋商保证金额:详见前附表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因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磋商保证金应以转账、汇款、支票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接受的其他方式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递交,采购代理机构须确认供应商所支付磋商保证金确已到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委托)帐户,如供应商系非现金方式支付磋商保证金的,请供应商在磋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日前 4 天(双休及节假日除外)支付,并与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委托)收受磋商保证金款项的第三方确认磋商保证金确已如数到账。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未收到供应商磋商保证金,进而导致供应商不能正常参加报价事宜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6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16.7 供应商必须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录入缴纳磋商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录入信息对磋商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磋商保证金到账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投标系统进行确认后生效。 16.8 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按供应商须知 29.4 款予以无息退还。 16.9 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6.10 发生以下情况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6.10.1 响应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6.10.2 成交人未能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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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1. 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4.2.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4.3. 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磋商予以拒绝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4.4.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无息退 还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4.5.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 以电汇方式无息退还。 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4.6.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 4.6.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4.6.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4.6.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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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或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磋商。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如有)不予退还(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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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1 保证金应用人民币,具体金额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0.2 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0.3 办理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相关票据(非现金)或凭证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项目编号、分标号(如有),以免耽误竞争性磋商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0.4 保证金相关事宜:财务室电话:0000-0000000、4915200 10.5 未成交磋商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合同签订后送达至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不计利息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0.6 对未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会在评审中按照无效竞争性 磋商响应文件处理。(说明: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以本公司财务室编制的《项目保证金到帐信息表》作为评审依据) 10.7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8 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在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磋商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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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 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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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 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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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网络线路租用服务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或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磋商。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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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1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 17.1.1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1.2 磋商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1.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17.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7.2.1 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7.2.2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7.3 磋商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17.3.1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响应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6) 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17.3.2 不予退还的磋商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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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1 供应商应在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前,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4.2 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形式为: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4.3 以转账形式提交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必须保证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竞争性磋商时出示有关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证明材料,汇款汇至须知前附表中的保证金账户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4.4 对于未能按要求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而予以拒 绝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4.5 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4.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4.6.1 供应商在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4.6.2 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6.3 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成交合同的(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6.4 成交人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6.5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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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转账、汇款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足额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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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自助办税终端租赁服务采购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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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或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磋商。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6.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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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磋商文件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7.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联合体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3.7.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7.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7.3 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磋商保证金,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拒绝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3.7.4 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磋商项目的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3.7.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 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7.6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磋商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应由成交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而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的; (6)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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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