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省外企业要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 号)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 号)执行)),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或经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中打印的电子证书证明材料,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
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招标代理: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八章 图 纸 99
第九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00
第十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2
第十一章 其他附件 12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以粤税函〔2019〕615 号、肇税函〔2019〕112 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广宁县南街街道车背洞聚宝路 33 号局大院内。
2.工程规模及内容:包括承重系统,围护系统,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给排水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电气系统,建筑消防系统。建筑装饰装修系统可维修改造面积为 8115.35 平方米。
3.本公告共划分为 1 个标段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招标控制价 (元) | 工期 (日历天) |
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施工) | 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建安工程内容以及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等(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 7709641.19 | 270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等级及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2015 新标准)三级](含)以上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其他要求:
(一)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省外企业要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 号)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 号)执行)),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或经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中打印的电子证书证明材料,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未被锁定,提供上述网站的网页查询截图以及承诺项目负责人在全国范围内无在建项目的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格式自拟,招标人保留查证的权利)。
(三)信誉要求: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及“信用广东”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没有被列为处罚期内的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肇庆”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红黑名单查询中没有黑名单记录;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及“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中没有黑名单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并在处罚期内,提供上述网站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招标人保留查证的权利。
(四)其他要求:(1)投标人若属广东省外进粤投标企业,须提供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www. xxxxx.xxx)“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的带标志的网页打印证明材料(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法〔2012〕24 号)执行);(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即 A 证、C 证)或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证明材料。
四、招标文件的下载及领取
1.时间:2022 年 月 日至 2022 年 月 日,每日上午 00: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23:59:5
9
2.方式:电子版招标文件由各意向投标人登录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
com/TPBidder),在“招标文件领取”栏目或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自行下载。 3.招标文件价格:每套售价¥500.00 元每标段。
五、报名投标方式及时间
1.报名时间:2022 年 月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2 年 月 日 23 时 59 分
2.报名方式:各意向投标人自行登录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 idder)在“填写报名信息”栏目报名。
3.提问截止时间:2022 年 月 日 23:59:59
4.答疑截止时间:2022 年 月 日 23:59:59
5.澄清截止时间:2022 年 月 日 9:30
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 年 月 日 09 时 30 分
7.递交投标文件方式:电子投标项目由投标人自行登录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在“上传投标文件”栏目中递交。
8.保证金截止时间:2022 年 月 日 09 时 30 分
9.签到时间:2022 年 月 日 08:30 至 09:30
10.开标地点:
11.开标时间:2022 年 月 日 09 时 30 分
12.从开始报名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不少于 20 日历天
13.现场勘查:不组织。六、其他说明
报名通过的单位数量小于 3 家时,则重新招标;报名通过的单位数量大于等于 3 家时,则全部作为正式投标人。
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完善)其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真实准确并在有效期内。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 |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广宁县南街街道车背洞聚宝路 33 号 |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 1023 号 5122 室(仅限办公用途) |
邮 编:526300 | 邮 编:526000 |
联 系 人:xxx | 联 系 人:xxx、xxx |
电 话:0758-8663913 | 电 话:0758-2709011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九、保证金账户(请选择其中一家银行进行保证金缴纳)
标段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施工)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二章 网上报名及投标签到流程
网上报名及投标签到流程
(注:投标人须为已在“肇庆市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办理了肇庆市投标企业信息注册登记的企业,方可进行本项目网上投标报名。)
一、各投标人凭 CA 证书登录系统,在“领取招标文件”栏目选择对应项目下载标书,电子招标文件的后缀名为“.ZQZF”。在“填写投标信息”栏目选择投标项目进行投标报名并打印回执。
二、报名结束后在“缴纳保证金”栏目选择对应项目查看该项目保证金账号(目前采用线下缴纳的方式)或选择保函(含电子保函)或保单模式或支票、汇票、信用证等模式。
三、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使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电子签名及加密打包工作,所有电子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电子投标文件按照《投标文件组成》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各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组成菜单对应节点上传纸质原件(纸质原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签署)的扫描件。(投标文件扫描件上传支持的文件格式有:doc、 docx、xls、xlsx、mpp、pdf、jpg)
四、各投标人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上传投标文件”栏目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后缀名为“.ZQTF”,相关制作工具可于网站“业务下载”栏目免费下载,招标项目如需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采用网上上传的方式进行递交。
五、各投标人凭 CA 证书正式登陆系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开标签到解密”栏目到现场选择对应项目进行签到并打印回执,凭回执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售后不退。
六、开标、唱标:投标文件解密后,招标人将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导入,公布以下内容: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工期、投标保证金、质量标准。
七、评标:评标委员会对已公开开标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 地址:广宁县南街街道车背洞聚宝路 33 号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 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 1023 号 5122 室(仅限办公用途) 联系人:周先生、xxx 电话: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施工) |
1.1.5 | 建设地点 | xxxxxxxxxxxxx 00 xxxxx |
1.1.6 | 工程规模 | 包括承重系统,围护系统,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给排水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电气系统,建筑消防系统。建筑装饰装修系统可维修改造面积为 8115.35 平方米。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中央财政拨款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建安工程内容以及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等 (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
1.3.2 | 计划工期 | 总工期 270 日历天(包含竣工验收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确认的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的日期为准。)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及其他要求 | (一)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省外企业要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 号)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 号)执行)),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或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中打印的电子证书证明材料,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未被锁定,提供上述网站的网页查询截图以及承诺项目负责人在全国范 围内无在建项目的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格式自拟,招标人保留查证的 |
权利)。 ( 三 ) 信 誉 要 求 : 投 标 人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信用广东”网站(xxxxx://xxxxxx.xx.xxx.xx) 没有被列为处罚期 x 的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在 “ 信 用 肇 庆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红黑名单查询中没有黑名单记录;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及“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中没有黑名单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并在处罚期内,提供上述网站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招标人保留查证的权利。 (四)其他要求:(1)投标人若属广东省外进粤投标企业,须提供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xxx.xxxxx.xxx)“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的带标志的网页打印证明材料(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法〔2012〕24 号)执行);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即 A 证、C 证)或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证明材料。 | ||
1.5 | 联合体投标 | □ 接受 ■ 不接受 |
1.10.1 | 踏勘现场 | □ 组织 ■ 不组织,投标人如需了解现场情况,可自行前往施工现场对现场及xx环境进行勘察,投标人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1.11 | 投标预备会 | □ 召开 ■ 不召开 |
1.12 | 偏离 | □ 允许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澄清、修改和答疑文件,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2.2.1 | 招标文件的澄清 | 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可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补 |
遗;澄清、补遗将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本工程项目专区“招标答疑澄清”栏目以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留意发布的招标文件澄清、补遗 内容。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与招标公告中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时间:/ 形式:以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时间作为投标人确认收到时间;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留意肇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本工程项目专区相关发布内容;一经在交易平 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
2.3.1 | 招标文件的修改 | 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将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本工程项目专区 “招标答疑澄清”栏目以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发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留意发布的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时间:/ 形式:以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时间作为投标人确认收到时间;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留意肇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本工程项目专区相关发布内容;一经在交易平 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
2.4.1 | 投标人提出问题 | x工程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会);潜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或质疑或异议问题,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提问截止时间前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本工程项目专区“网上提问”栏目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交,提交问题不 得署名。 |
2.4.2 | 招标人答疑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对潜在投标人的问题统一做出解答,并将此解答送监督部门备案,于招标公告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本工程项目专区“招标答疑澄清”栏目以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答疑文件构 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留意相关发布内容。 |
3.1.2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及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的澄清文件。 |
3.2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详见投标人须知 3.2 款。 |
3.2.3 | 有效的最高投标报价或 | 一、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7709641.19 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
其计算方法 | 措施费:318883.92 元,暂列金:549173.74 元,暂估价:0.00 元。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属于不可竞争费用,投标人须统一按本条列明对应费用的 100%报价,否则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注:招标人设有有效的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 过有效的最高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报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 60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为: 150000.00 元;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网上转账或银行汇款、支票、汇票、信用证、 保函(含电子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等投标保证金凭证。 ①已办理投标信息登记的企业须在招标公告规定的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从企业的基本帐户以网上转账或银行汇款方式将保证金汇入至保证金管理账户(保证金管理账户信息详见招标公告),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投标保证金管理账户信息:详见招标公告 (注: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各投标人须自行登录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在缴纳保证金专区处的“缴纳方式”选择虚拟子账号模式保存提交。) ②由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含电子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凭证。 ③支票、汇票、信用证。 ④由投标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投标保证金凭证(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 号的规定)。 (注:投标人须将支票、汇票、信用证、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等投标保证金凭证的彩色扫描件上传到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缴纳保证金专区处并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显示上传成功的网页截图,原件于开标现场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核验后作为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作为投标文件组成内容附于纸质投标文件内,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有效,招标人保留因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凭证是否合法、有效而采取的法律权利。) 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满足或优于投标有效期。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①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 ②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 5、未按招文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需要签字的地方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中有内容的每页每版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本页正文内容已盖章的除外;投标文件副本可参照正本编制或为已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正本复印件。若投标文件副本为正本复印件,可只在封 面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3.6.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投标文件包含纸质版投标文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 1、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电子版投标文件一套,以 U 盘装载,装在小信封内包装密封,须包含以下内容: (1)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即不加密的“.ZQTF ”格式文件(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须提供,否则不须提供)。 (2)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盖章签字后)的整本扫描件(PDF 格式)一份,扫描件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无密码、不压缩。 (3)脱敏版投标文件一份,脱敏版投标文件为隐去投标单位所有人员个人隐私信息【包括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各种证件号(如社会保障号码等)】的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盖章签字后)的整本扫描件(PDF 格式)。 (注:按照粤建规范〔2018〕6 号文件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公示,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因 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引起的后果及相关责任。) |
3.6.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要求按照第十章“投标文件格式”投编制目录和页码,采用 A4 纸单面或双面打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册装订,严禁活页装订。文件封面必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详见投标人须知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详见第十章 投标文件格式 |
4.2.1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 |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同招标公告签到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同招标公告开标地点 递交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 |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需委托)。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
5.1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纸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 开标顺序:根据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或网上交易系统签到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委托评委代表 1 人,其余 4 名专家评委均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组长在抽取的专家中以选 举行式产生。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人 |
7.2.1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1、公示时间:3 个工作日。 2、公示媒介: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 |
7.4.1 | 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 | 一、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10%; 2、履约担保的形式:(可选择下述担保形式其中之一) ①履约保证金:从企业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②履约保函:由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 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保险单):由投标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保险单)。 3、履约担保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前; 4、履约担保的退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无息退还。二、支付担保 在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按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支付担 保形式,按照支付担保参考格式向中标人提交支付担保。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4 | 资质延期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 号):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届 |
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 ||
9.5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2 、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 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 |
10.1 | 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1) 本工程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计算机辅助招投标系统的运行;投标人应按下载的电子招标文件及资料对应编制书面投标文件及电子投标文件作为本次投标资料(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肇庆市版块)-“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栏目-“业务下载”栏目免费下载)。 (2) 电子投标文件应是后缀名为“.ZQTF ”并进行了电子签章及加密合成且能在开标现场成功解密的文件,方为有效的电子投标文件,否则视作无效投标处理。 (3) 投标人需按照电子招标文件的要求一一对应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其中报价部分采用 xml 格式文件制作投标报价书。 (4) 投标人须在交易中心系统本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在“上传投标文件”栏目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5) 投标时须同时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及电子投标文件(于系统内上传),评审时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审,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如因开评标系统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全部无法使用时,系统管理人员在开评标期间短时间内无法及时修复系统问题,可采用评审纸质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评标,评审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6) 已办理投标企业信息登记的投标申请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须用企业 CA 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确认投标人身份。投标人应按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评标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自行完善企业信息库,如投标人在肇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 |
台录入的企业基本信息、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和投标管理员信息录入错误、虚假或失效,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作无效投标处理。 (7) 在使用电子评标系统过程中,将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对经交易系统筛查出现特征码(包括 MAC 地址、硬盘号、CPU 号、主板号、工具识别号)相同的电子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统一按废标处理,并将情况推送至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等部门 依法处理。 | ||
10.2 | 电子招标投标解密失败及突发情况的补救 | 1、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备用 投标人可制作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即“.ZQTF ”格式文件)载入 U 盘(1 份),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4.2.2 项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备用。制作好的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和招标人名称。递交的 U 盘不得加密。U 盘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未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不再读取提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投标人也可不提交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U 盘。 2、补救方案 (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读取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内容为准。因投标人之外原因解密失败且未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 x遇不可抗力发生(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开启投标人递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光盘,并按电子版投标文件 U 盘内容进行评审。 (3)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 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一、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粤发改规〔2018〕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工程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等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联合体
1.5.1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1.5.3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5.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投标。
1.6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7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8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9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0 踏勘现场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10.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5 投标人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10.6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1.10.7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11 投标预备会
x招标项目不召开招标预备会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二、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网上报名及投标签到流程;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招标控制价;
(7)工程量清单;
(8)图纸;
(9)技术标准和要求;
(10)投标文件格式
(11)其他附件。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第 2.3 款和第 2.4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及答
疑,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招标文件的澄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的修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招标文件的答疑
2.4.1 投标人提出问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2 招标人答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3 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充,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凭证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详细评审资料
(8)施工组织方案(如有)
(9)其他资料(如有)
(10)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11)投标人施工服务承诺书
(12)原件核对一览表
(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投标总价扉页
2)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3)详细的报价清单(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4)投标报价编制及复核人员资格证件等资料
5)投标报价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有)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有效的最高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报价。有效的最高投标报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2)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2018 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人工、材料价格参照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以及结合市场价。
投标人应考虑自身企业实力,工程实际情况,市场因素及其它不可预见等因素自行报价。
(3)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书的编制以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结算均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8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 19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招标文件、规范、标准与有关规定,施工组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及企业内部(成本)定额。
3.2.5 投标报价编制方法
(1)投标单位应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入单价和合价的细目,将被认为此细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综合单价和合价之中,在中标后实施时招标单位不予支付;
(2)本工程除图纸发生变更、招标人下达变更通知、经招标人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专用条款规定变更事件外,不再发生变更费用,投标人不能自行进行工程变更,否则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3)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6 投标报价含以下费用
(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的综合单价,根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按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或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或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招标文件单独列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清单报价;
投标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清单报价应按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列入专款专用,不得竞争(注: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投标时各单位统一按该费用的 100%报价);
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 号,如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 2.5 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不宜低于 1.8 米;城市xx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xx环境情况做好围挡。
根据粤建标函〔2018〕106 号及有关规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用工实名管理费用及其他项目费。
(3)其它措施项目费:投标人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
(4)投标报价包含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因承包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施工技术措施提高而需增加的费用;
(5)其他项目费:招标人部分的金额按招标文件说明;
(6)税金: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投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
(7)暂列金额、暂估价: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
(暂列金额、暂估价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统一暂按招标控制价金额填报,按实际发生调整结算。)
(8)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都须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9)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在招标答疑约定时间之前通知招标人检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更正,否则以工程量清单中为准。
(10)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便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以及任何足以影响承包价的其他情况。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
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11)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充分考虑本项目的施工重点、难点和存在的风险,合理组织施工,除合同约定外,因不可遇见因素、政府政策性调整、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叉施工作业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因此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或工程量减少造成工程造价的降低需综合考虑并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里,日后不得向招标人索偿,但工期可相应顺延或缩短,招标人也有权根据影响的情况将未完工的项目甩项验收。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提供虚假的材料或证明文件的;
(4)放弃中标的。
3.5 投标人基本情况
3.5.1 投标人应按第十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资格审查资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十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
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需要签字的地方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要求盖章的地方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他代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者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及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中有内容的每页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副本可为正本签字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后的复印件,若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只需在封面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即可(即副本内页无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6.5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以 A4 版幅或折叠成 A4 版幅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投标文件目录及页码;投标文件可根据投标人实际内容需要分册装订,但严禁活页装订。
3.6.6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和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和盖章,应符合下列规定,方能生效:
(1)工程造价文件由投标人单位编制的,由本单位编制人及复核人在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签署栏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其中复核人应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于完整的报价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后附投标报价编制人、复核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所属单位公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执业专用章;
(2)工程造价文件由投标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本项目招标代理、预算编制单位、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除外)编制的,由被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的编制人及复核人在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签署栏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其中复核人应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并须在工程造价文件后附投标报价编制委托协议、被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营业执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的复印件。
四、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正、副本及电子版投标文件须一并装入同一密封袋内包装密封,密封要求如下:
(1)用封条密封;
(2)封面和封口处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第十章 投标文件格式。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时间为准。
4.2.5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网上电子交易平台不予受理。
4.2.6 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识的。
4.2.7 当少于 3 家投标人前来递交投标文件的,本项目将依法进行重新招标。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5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如投标人未派人参加开标会议,视为投标人无条件认可开标会议现场的任何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各投标人于开标当日在开标现场凭 CA 证书正式登陆交易中心系统,在“开标签到解密”栏目选择对应项目进行签到并打印签到回执,凭回执缴纳报名费等相关费用。
5.2.2 投标人开标签到解密并缴纳报名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登记号码顺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递交投标文件。
5.2.3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见证单位人员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通过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6) 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 解密完成后,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 备用光盘的读取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9) 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10)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若有关人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开标程序;
(11) 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
六、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
5 人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七、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或投诉后,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放弃中标的;
(2)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4)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 投标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7.2.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具体按《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规定执行。
7.2.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逾期异议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投标人无异议,并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后果。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 在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按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支付担保形式,按照支付担保参考格式向中标人提交支付担保。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5.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
7.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4 合同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执行。
7.6 对中标单位的要求
7.7.1 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如须分包的专项工程和专业工程,中标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取得建设(业主)单位的认可及书面同意。否则,建设(业主)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施工由业主另行处理,由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7.7.2 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4)实施管理,并按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其中,规范中第 4.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第 5.2“建造师”条款必须执行。建造师及管理人员和持证上岗等人员必须到位且持证上岗。
7.7.3 中标单位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防爆和施工安全以及xx施工,深夜施工、环卫、治安与城管等规定,应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防范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7.7.4 施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属实,如发现虚假资料,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工程项目将另行处理,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7.7.5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向建设(业主)单位提供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伍份,并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7.7.6 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需要,优化、调整设计(含桩基、软基处理基础)和部分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由此产生的变更造价经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后,统一在竣工结算时再作调整,工程进度款以中标价为基础,按比例支付。中标人需按要求配合。
7.7.7 凡是图纸有而工程量清单没有的(漏项缺项)项目,由中标人按程序报招标人审查确认批准后才允许实施,该部分款项隨工程进度拨付。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不给予承认。凡是图纸有而工程量清单以暂估价或暂列金出现的项目,由中标人按程序询价确定单价后才允许实施,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不给予承认。
7.7.8 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
〔2017〕708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 号)的规定,做好施工场所的扬尘防治控制措施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由中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7.9 签订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向招标人提供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需中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其中中标单位应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项目实施为准则,依据施工图针对本项目特点编制方案、注重阐述施工安排、劳动力、机械等资源的配置情况、各工序施工的具体方式、细部节点的做法及控制等);
(2)缴交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需中标人缴交的所有费用。
7.7.10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后按《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肇府〔2015〕
3 号)要求办理缴存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手续。
7.7.11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 号)文通知要求,招标人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根据《肇庆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肇人社发﹝2016﹞385 号)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具体比例进行约定,最少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 3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八、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第 2.2 款、第 5.3 款和第 7.2.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8.5.3 未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进行投诉或逾期投诉的均无效,相关监督部门依法不予受理。
8.5.4 在监督部门作出结论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九、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9.2 目前,本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已开发完善项目经理到岗考勤识别功能,具体操作详见《肇
庆市工地建设领域实名制系统关键岗位人员录入补充说明》,并利用实名制系统进行考勤。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承诺以上事项并签署带班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否则投标无效,如系统数据发现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上产时间少于 80%的,将会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9.3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本项目严格执行国家、
广东省、及各地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粤人社规〔2018〕14 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3 号)》《肇庆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肇人社发〔2016〕385 号)《关于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推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肇人社发[2018]397 号)等。如项目实施期间颁布新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则按其执行。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各施工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合同签约地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要求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十、电子招标投标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四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一)初步评审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文件签署与盖章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第十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 |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1)项规定 |
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 等级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2)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3)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4)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 | 投标文件完整性 | 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款规定的内容及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 |
电子投标文件 |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网上报名及投标签到流程”编制电子投标文件,能正常读入计算机辅助招投标系统(非投标人原因出现计算机辅助系统故障除外)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工程数量编制工程量清单 | ||
投标报价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3.2.3 款规定 |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x、暂列金额、暂估价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3.2.6 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款规定 | ||
投标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款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款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款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款规定 | ||
其他情形 | 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情形 |
(二)评标价格调整折算因素表
量化因素 | 量化标准 | |
1 | 企业体系认证 | 根据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情况,对其投标报价做如下调整: (1)具有上述 3 项认证证书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85; (2)具有上述任意 2 项认证证书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0; (3)具有上述任意 1 项认证证书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5; (4)没有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1.00。 (注:提供相关认证证书作为评审依据,并须原件核查,同时还须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 rtECloud/)官网查询截图,否则本因素项经评审的投标价不作调整。) |
2 | 企业财务状况 | 根据投标人近三个年度的平均资产负债率情况,对其投标报价做如下调整: (1)平均资产负债率≤15%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85; (2)平均资产负债率>15%且≤30%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0; (3)平均资产负债率>30%且≤45%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5; (4)平均资产负债率>45%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1.00。 (注:①提供近三个年度(2018-2020 年度)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作为评审依据,并须原件核查,否则本因素项经评审的投标价不作调整;②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资产负 债率小数点后保留 2 位。) |
3 | 企业业绩 | 根据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承接过的建筑工程类施工项目业绩情况,对其投标报价做如下调整: (1)承接过 10 项或以上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85; (2)承接过 6~9 项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0; (3)承接过 1~5 项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5; (4)没有承接过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1.00。 (注: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 相关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作为评审依据,并须原件核查,否则本因素项经评审的投标价不作调整。) |
4 | 项目管理机构 | 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技术人员满足“项目管理机构技术人员配备要求”的情况,对其投标报价做如下调整: (1)满足项目管理机构技术人员配备要求①~⑤项所有要求的,经评审的 投标价=投标报价×0.85; |
(2)满足项目管理机构技术人员配备要求①~⑤项任意 4 项要求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0; (3)满足项目管理机构技术人员配备要求①~⑤项任意 2-3 项要求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5; (4)仅满足项目管理机构技术人员配备要求①~⑤项任意 1 项要求或完全不满足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1.00。 (注:一、项目管理机构技术人员配备要求:①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证书;②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建筑工程类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证书;③安全负责人: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④建筑电工: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⑤其他技术人员满足:土建施工员 2 人、土建质量员 2 人、专职安全员 2 人、资料员 1 人、材料员 1 人、 劳务员 1 人、标准员 1 人。二、提供与人员要求相对应的相关证书(如注册证、职称证、岗位证/培训合格证、C 证等)、人员身份证、人员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评审依据,并须原件核查,否则本因素项 经评审的投标价不作调整。) | ||
5 | 质量安全 | 根据投标人近年来是否发生过质量与安全事故情况,对其投标报价做如下调整: (1)投标人近 3 年(2019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无发生过质量与安全事故情况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85; (2)投标人近 2 年(2020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无发生过质量与安全事故情况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0; (3)投标人近 1 年(2021 年 8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无发生过质量与安全事故情况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5; (4)投标人近半年(2022 年 2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无发生过质量与安全事故情况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1.00。 (注: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事故情况通报的搜索网页或其他网页截 图作为评审依据,否则本因素项经评审的投标价不作调整。) |
6 | 案件记录 | 根据投标人有无案件记录情况,对其投标报价做如下调整: (1)投标人无案件记录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85; (2)投标人有案件记录 1 项情况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0; (3)投标人有案件记录 2 项情况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5; (4)投标人有案件记录 3 项或以上情况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 1.00。 (注: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的网页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否则本因素项经评审的投标价不作调整。) |
7 | 施工组织方案 | 根据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情况,对其投标报价作如下调整: (1)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排名第一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85; (2)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排名第二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0; (3)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排名第三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0.95; (4)施工组织方案得分排名第四及往后名次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1.0; (5)没有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1.05。 (注:①评标委员会根据《施工组织方案评审标准表》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评分,各个评委的评分合计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施工组织方案得分,以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方案得分作为本项评审依据。②施 工组织方案得分按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
注:凡注明“原件核查”的,不能提供原件或提供原件不齐全的,对应的量化因素项不作报价调整,但不作无效投标处理;所有能提供二维码扫描核验或网上查询打印件的证明资料则不须原件核查。
《施工组织方案评审标准表》
评审因素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审标准 |
施工组织方案 (20 分) | 项目的总体概述与熟悉程度 | 8 分 |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的理解程度、对项目内容描述的准确性、对实施任务的把握准确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①对项目内容和项目要求等基本情况理解最准确、到位的,得 3 分; ②对项目内容和项目要求等基本情况理解较准确、较到位的,得 2 分; ③对项目内容和项目要求等基本情况理解欠缺准确性、不到位的,得 1 分; ④未提供本项内容的不得分; ⑤有到项目实施地现场进场勘察并提供项目场地彩图的加 5 分。 |
施工技术方案 | 3 分 | 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技术准备、技术思路、技术框架及方法等进行综合评比: ①提供的技术方案最完整、技术准备最充分、技术思路最清晰、方法最科学合理的,得 3 分; ②提供的技术方案较完整,技术准备较充分,技术思路较清晰、方法较科学合理的,得 2 分; ③提供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技术准备不充分,技术思路一般、方法欠缺科学合理性的,得 1 分; ④未提供本项内容的不得分。 | |
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 2 分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施工重点和难点分析、针对性对策措施等进行综合评比: ①施工重点和难点分析充分、针对性对策措施最科学合理的,得 2 分; ②施工重点和难点分析较充分、针对性对策措施较科学合理的,得 1 分; ③施工重点和难点分析不充分、针对性对策措施欠缺科学合理性的,得 0.5 分; ④未提供本项内容的不得分。 | |
工期目标、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 3 分 | 根据投标人的工程进度计划、关键路径、计划措施、保证措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①提供的进度计划最完整、充分,关键路径最清晰,措施最科学合 理的,得 3 分; |
②提供的进度计划较完整、较充分,关键路径较清晰,措施较科学 | |||
合理的,得 2 分; | |||
③提供的进度计划不完整、不充分,关键路径不清晰,措施欠缺科 | |||
学合理性的,得 1 分; | |||
④未提供本项内容的不得分。 | |||
根据投标人的质量、安全xx及环境保护保证方案以及保证措施 | |||
进行综合评比: | |||
①提供的方案及措施最完整、充分、思路最清晰、措施最科学合理 | |||
质量、安全xx及环境保护保证措施 | 2 分 | 的,得 2 分; ②提供的方案及措施较完整、较充分、思路较清晰、措施较科学合理的,得 1 分; | |
③提供的方案及措施不完整、不充分、思路不清晰、措施欠缺科学 | |||
合理性的,得 0.5 分; | |||
④未提供本项内容的不得分。 | |||
根据投标人的扬尘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综合评比: | |||
①提供的扬尘及污染防治措施最完整、科学合理的,得 2 分; | |||
扬尘及污染防治措施 | 2 分 | ②提供的扬尘及污染防治措施较完整、措施较科学合理的,得 1 分; ③提供的扬尘及污染防治措施不完整、措施欠缺科学合理性的,得 | |
0.5 分; | |||
④未提供本项内容的不得分。 |
一、评标方法
x次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粤发改规〔2018〕5 号)和肇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管理规定,本项目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二、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三、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经确认无误并满足有效投标文件不少于 3 家;若少于 3 家,则重新招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
(5)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6) 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十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7) 报价不唯一,且未注明以哪一个为准;
(8) 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9) 资质等级不符合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10)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符合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或与投标文件正本中“建设工程完善投标信息确认单”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
(11) 不符合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信誉要求”规定;
(12) 不符合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其他要求”规定;
(13) 与投标报名时的投标人名称和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改变,而没有提供证明这种改变的合法性文件的;
(14) 工期不符合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15) 工程质量不符合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16) 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
(17) 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3.3 项规定;
(18) 投标保证金不符合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规定;
(19) 投标文件组成不按照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投标文件未完全包含投标人须知第 3.1 条要求提供有效的相关资料,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0) 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施工服务承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在施工服务承诺中签字的;
(21) 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支票、汇票、信用证、保函(含电子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等投标保证金凭证的彩色扫描件;未于开标现场提交投标保证金凭证原件的;
(22) 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不符合要求的;
(23)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超过有效的最高投标报价;
(24)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下浮率(如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5) 资格审查资料提供不全或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不合格的;
(26) 投标人未响应第十章投标文件格式“5-1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的备注要求提供相应人员并提供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的;
(27) 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在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录入的投标管理员的;
(28) 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不能正常读入计算机辅助系统,或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扩展名不是 ZQTF 的,但非投标人原因出现计算机辅助系统故障除外;(本款仅适用于电子招标投标)
(29) 经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系统筛查,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或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特征码相同的;(本款仅适用于电子招标投标)
(30) 电子投标文件(ZQTF 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正文”节点未采用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上传的;(本款仅适用于电子招标投标)
(31) 投标人在肇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录入的企业基本信息、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和投标管理员信息(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实名制手机)录入错误、虚假、失效或与提交的投标文件信息不一致;(本款仅适用于电子招标投标)
(3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或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书部分(如有)由同一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
(3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而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34) 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当投标下浮率与估算价的乘积与投标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下浮率为准,修改投标报价。
3.1.4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不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投标文件则初步评审不通过。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条款作必要的价格调整,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价格调整、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至高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或者低于本项目最高限价 90%的,使得其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及成本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是 2019 年 8 月 1 日至本项目招
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大于或等于本项目招标规模的同类型公开招标项目中,以大于或等于投标人报价下浮率而中标的一项经验案例,提供公开招标公告查询路径及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预算和经财政审定的竣工结算等),证明其没有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3.2.3 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前必须通过初步评审,只有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及其格式要求(含标价比较表)详见《评标价格调整折算因素表》,通过投标人的品牌、服务、质量、信用等方面对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
3.2.4 经评审的投标价计算
经评审的投标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经评审的投标价
n
= 投标价 + ∑(按因素i的经评审的投标价
i = 1
− 投标价)
(注:量化因素为 i,n 为总量化因素。)
3.2.5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至高排名,排名最低的前三名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3.2.6 如出现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相同,则投标报价低者靠前,如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3.2.7 本工程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
3.2.8 投标函报价与投标报价书总造价必须相一致,否则作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视为无效标书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3.4.4 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即中标人与招标人的签约合同价格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
3.4.5 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GF—2017—0201)
工程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广宁县南街街道车背洞聚宝路 33 号局大院内
发 包 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
承 包 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甲方) 承包人(全称):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
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广宁县南街街道车背洞聚宝路 33 号局大院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粤税函〔2019〕615 号。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拨款。
5.工程内容:包括承重系统,围护系统,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给排水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
电气系统,建筑消防系统。建筑装饰装修系统可维修改造面积为 8115.35 平方米。
6.工程承包范围:
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建安工程内容以及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等(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
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工期 270 日历天(包含竣工验收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确认的监理单位签发的开
工令的日期为准。)
注:签订合同时的工期以投标人提出提前交付给发包人的日期进行缩减,但不得延长。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
其中: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 (¥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按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xx) 承包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x章节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含会议
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双方履行工程中确定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双方履行工程中确定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招标文件、本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载明的相关的施工及
验收规范和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计价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文件资料由承包人自行筹集,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通用条款 1.4。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协议书;②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③中标通知书;④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⑤专用条款;⑥通用条款;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⑧施工
设计图纸;⑨工程量清单;⑩工程预算书;(11)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的 10 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具体详见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①项目管理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②各专业工程的专项
施工方案;③各专业工程的详细进度计划(独立编制、详细至有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
期);④安全生产(包括应急和救援预案)和xx施工管理方案(独立编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该项工作开工前 7 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伍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之日起的 7 日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现场准备一份承包人文件及资料。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出入施工场地道路按现状。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道路通行权由
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xx环境、
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
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范围外的公共道路按现状,承包人自行办理施
工范围外道路通行、修建场外设施及公共设施使用的相关手续,服从当地管理部门的管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在
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xx环境、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
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场内道路及交通设施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方案实施,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内。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上
述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
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享有署名
权。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
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
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出现错误时,工程量按实调整,合同综合单价
不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的
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xx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
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工程开工前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指定接入点,
并满足正常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
向相关部门缴交水电费用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格式详
见合同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3.1.2 承包方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1.3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工程施工所需的办理有关证件,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 如政府部门规定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外,其它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3.1.4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完整竣工图和电子文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陆套,至少肆套原件 (其中竣工图伍套原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负责工程档案的办理,“承包工程内容”验收合格后,将完整 合格的工程档案向发包人进行移交,并协助发包人向有关单位移交相关资料。
3.1.5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对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书面回复的函件应在收到之日起的 3 天内书面回复。承包人 负责办理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建手续,完工(竣工)验收手续、完工(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及移交。其它事宜在具体发生时商定。(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各项报建手续所需的时间,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以此延迟工期。上述工作所需相关费用承包人已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中。临时设施方案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提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后须协助发包人在 30 个日历天内将工程移交给相应的接收管理部门。
(2)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 建规范〔2018〕1 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制度。
(3)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 017〕708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 通知》(粤建电发〔2018〕20 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履行职责,建立相关制度,采
取措施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二)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执行xx施工、安全施工的规定,每项工序施工必须有持证的工作人员。如有出现安全事故或被有关部门处罚,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担,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需与外部相关的单位协调的问题时应自行解决,发包人只负责协助。
(3)本工程选用的材料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能通过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参考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材料品种、型号、规格和品牌档次来报价,并作为施工材料选定的依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供应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相关规范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所有材料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使用。
(4)承包人施工竣工完毕必须向发包人提供详细的竣工图纸和有关竣工资料。
(5)承包人必须注意安全,做好安全xx施工措施,如因措施不当造成人身安全或工伤死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的工人住宿问题自行解决,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正式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通用条款 3.3.2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①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分包。②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
的资质和能力,如期交付使用。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
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③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
包合同副本及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并对分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④ 分包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如下事项: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比例;不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的违约责
任。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
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可以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履约保
证保险合同(保险单)任一形式出具,担保金额为本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价的 10%、担保期限到
工程完工并取得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止。
3.8.向工人支付工资
承包人必须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
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设专用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发包人将工程款中的工资部分直接
转入该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
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执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执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合同专用条款 3.1.1
执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向委托人上报情况并获批后实施。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
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
检查资料。书面通知中未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的,视为未通知,检查未通过的,承包
人无条件返工至合格为止,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杜绝一般及一般以上的安全事故,实现
“五无目标”,即无死亡、无重伤、无坍塌、无火灾、无中毒,且工伤率低于 3‰,要求达到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xx方面施工要求。
6.1.2 承包人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建筑等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 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及防火的规定,承包人必须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火灾、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如出现相关情况,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 关。同时承包人必须确保沿线单位车辆和人员的出入通行。
6.1.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应按肇庆市政府部门有关要求执行。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xx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可能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安全通行。同时承包人
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必须单独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于
开工日的 7 天前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应持续保持施工现场
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尽量减少粉尘和噪音产生,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
J146-2013),承包人不符合xx施工要求和规定,在发包人发出通知 3 日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
的,发包人有权进行整改,发包人支出费用可在承包人进度款中支付。
6.1.6 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6.1.7 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广东省、肇庆市施工现场、环卫
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相关费用已经包括在投标报价里面。
6.1.8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需满足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拟定开工日的 7 天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现场确定。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现场确定。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拟定开工日的 7 天前 。
7.5 工期延误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工期延长,除本合同约定能工期延长的条款外,因其他客观原因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经甲方和监理认可的原因,经甲方和监理同意后,可将工期顺延。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
影响施工进度;2、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3、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4、不可抗
力,此事件发生延误后 7 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包含合同总工期及发包人提出节点工期)延误,逾期节点工程、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包含合同总工期及发包人提出节点工期)延误,逾期节点工程、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 级以上(包含 8 级)的台风;
(2)在连续 24 小时内所降雨量超过 50mm(包含 50mm);
(3)在任何 6 小时内降雪量 300 mm 以上;
(4)摄氏 40 度以上(包含摄氏 40 度)的高温天气;
(5)摄氏零下 5 度以下(包含零下 5 度)的严寒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文件有关要求,采购前应取得发包人和监理工
程师同意及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未取得发
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不予计量 。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
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4)承包人在浇筑混凝土施工前,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施工 。
(5)承包人需要采用代用材料时,材料品质和标准、性能不能低于被代用材料,且须经监理
工程师及发包人事先同意后才能采用,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6)本工程选用的材料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能通过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参考
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材料品种、型号、规格来报价,并作为施工材料选定的依
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供应材料,并提供产品合
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在采购材料前还应先提供材料样板,经发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确
认后方可采购;材料样板由甲方保存,如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样板不符,发包人有权拒绝该项材
料进场使用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包
括路沿石、人行道面砖、路灯电缆、照明灯饰、排污管材、检查井盖板、防撞栏、景观造型等,
必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不方便提供样品的材料(如花草树木、沥青混凝土等),必
须由发包人、监理人共同考察确认;其它材料和设备,必须按相关的规范、规定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交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明和必要的物理、力学及技术性能指标,以上资料是许可进场使用的
先决条件。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认可,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更不能用于本工程。否
则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材料的试验与检验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国家及行业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国家及行业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国家及行业要求。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国家及行业要求。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根据项目需要,经相关单位确认,完善手续,并最终经发包人审
核确认的变更才能进行工程变更。
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以下情况均作为结算的依据:
(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4)工程变更事件;
(5)工程量偏差事件;
(6)费用索赔事件;
(7)现场签证事件;
(8)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承包人和发包人按照现行的计价方 式进行组价计算,并按投标报价下浮率进行计算;
(4)现行的计价方式不能组价的项目承包人、监理、发包人三方协商确定。
(备注:投标报价下浮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报审七天内完成初审,初审期间若是承包人原
因需要重新报审的,以最后一次报审时间起计。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承包人报审七天内完成初审,初审期间若是承包人原因需
要重新报审的,以最后一次报审时间起计。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不另作奖赏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理成本与利润构成的
原则商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招控价编制时的造价信息。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
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
x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
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人工费据实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在延误期间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机械台班单价(简称“延误期
价格”)波动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按以下方式调整:延误期价格高于承包人报
价的,不调整;延误期价格低于承包人报价的,单价应予调整,调整价格=承包人报价-延误期价格。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价格不作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投标报价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与工程实施时的差异(约
定范围内);(2)施工管理不当带来的人工、机械的窝工,材 料使用不当带来的材料浪费等;(3)
管理不善带来的管理费超支;(4)经营不善使得经济效益下降;(5)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肇府函
[2012]132 号文的规定,做好施工场所的扬尘防治控制措施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绿色施
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6)本工程余土、淤泥的外运
距及外购土运距暂按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的运距计算;(7)承包人在报价时必须充分考虑本
项目的施工重点、难点和存在的风险,合理组织施工,除合同约定外,因不可遇见因素、政府政
策性调整、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叉施工作业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因此工期延误产生的费
用或工程量减少造成工程造价的降低需综合考虑并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里,日后不得向发包人索
偿,但工期可相应顺延或缩短,发包人也有权根据影响的情况将未完工的项目甩项验收。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2022 年度支付合同价的 10%-30%作为工程预付款(最高不超过 215 万元),2023 年及以后年度按工程进度和财政预算批复进行支付。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2022 年度支付合同价的 10%-30%作为工程预付款(最高不超过 215 万元),2023 年及以后年 度按工程进度和财政预算批复进行支付。扣留结算价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满后(保修期内工程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或出现问题已及时按要求维修)30 天内无息退回(承包人可以用保函替代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结算价的 3%)也可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保险单的,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其它说明:
(1)乙方收取工程款前需向甲方提供相应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由甲方划拨至以乙方开设的账户。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由有资质的造价工程师审核。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现场确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必须附有审核
所需的全部资料)之日起的 7 天内,承包人提交资料不全的,从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其审核的进度款支付申
请单之日起的 14 天内(由于承包人提交报审的资料不全、有遗漏或有误等原因造成需重新报送审
核资料的,从最后一次报审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之日起的 30 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4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必须同时具备:符合通用条款 13.2.1 的条件;按验收规范规定需要试验的已完成试验并达到合格标准。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自检→监理人预检→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后 20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延误工期计算。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后 10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接收证书颁发后 60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政府相关部门及甲方要求提供。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
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30 天内拨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算申请单
之日起的 30 天内拨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签发最终结清证书之日起的 30 天内拨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 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结算价 3%作为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扣留结算价款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保修期满后(缺陷保修期内工程没有出
现任何质量问题或出现问题已及时按要求维修)30 天内无息退回(承包人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
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结算价的 3%)也可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
量保修合同或保险单的,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 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双方协商解决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见合同相关条款,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①8 级(含 8 级)或
以上的台风;②在 24 小时内(午夜至午夜)所降雨量超过 200 毫米;③摄氏 45 度以上高温天气;
④6 级以上地震;⑤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⑥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所
有上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以肇庆市气象局或有关部门测定或公布的数据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购买相关工程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须在变更后 7 天内通知发包人。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发包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它
21.1 关于围猎行为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廉政合同
附件 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9: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2: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附件 1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14:其他资料(如有)
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施工)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等 级 | 供应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市政道路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包括承包人所施工所有项目。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 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
廉政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就 特订立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
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
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x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x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 x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5: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6: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型 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 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 力 | 备注 |
附件 7: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8: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9:
履约担保(参考格式)
承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向承包人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贵方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在保证担保金额最高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向贵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
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 10:
支付担保(参考格式)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
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
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
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
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附件 12:
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1.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
1.1 本合同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号:
1.2 承包人(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合同工程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1.3 发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必须对承包人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发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
户。
2.发包人责任
2.1 发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落实好建设资金,发包人对合同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承
担拨付和监管责任,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工资。
2.2 发包人必须要求承包人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发包人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具体金额,必须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发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和承包人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时间,并约定承包人要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2.3 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以每次支付工程款额为基数,按照 15%比例拨付到承包人的前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4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3.承包人责任
3.1 承包人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3.2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在合同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承包人保证,前述专用账户仅限于 (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工人工资支付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承包人承担因此而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
3.3 承包人应当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3.4 承包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同时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12333”在工地公示栏进行公布。
3.5 承包人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发包人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3.6 承包人应跟进发包人拨款情况,发现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比例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反映。
3.7 承包人待工程竣工后,凭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核销申请。
4.协议法律效力
x协议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协议生效
x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协议份数
x协议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并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3: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必须达到的安全事故控制指标。
乙方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重伤、无死亡、无施工坍塌、无高处坠落、无滑坡、无火灾、无用电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无食物中毒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即:
1、因工死亡率为零;
2、因工重伤率为零;
3、食物中毒事故为零;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5、轻伤事故率不高于千分之一;
6、不发生交通、火灾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7、防洪防汛防风责任事件为零。二、本合同有效期限
x合同有效期限与工程施工主合同一致。三、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权利
1、监督检查乙方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工地现场实施日常检查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
2、在实施检查、巡查过程中,对乙方违章、违纪人员,有制止权、下达整改通知权、罚款权,发现建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乙方暂时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直至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且工期不予顺延。
3、查阅与检查、巡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测、
拍照、录音、摄像等。
4、乙方违反安全生产约定或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四、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1、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2、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对乙方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根据乙方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五、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承揽工程。
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施工,并对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乙方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建立、健全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自检,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强化对基坑开挖、起重吊装、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的监控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严防高空坠落、施工坍塌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6、随时接受甲方实施的安全检查、巡查、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7、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乙方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气象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确保雨季等特殊气候气象情况下的施工安全。
9、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0、制定实施工程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1、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责任与义务。
六、现场停工整改约定
1、甲方在乙方施工现场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认为必须暂停施工的,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乙方对甲方的停工整改通知应予以执行,并按照甲方要求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2、乙方进行整改后,经甲方检查确认已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可以进行复工。
3、若在一个月内由于乙方出现安全事故隐患,被甲方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累计两次的,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其当期的工程进度款,该期工程进度款延期至隐患整改合格后再行支付。
七、安全生产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实现本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施工主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具体扣除办法以下述约定为准。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2、甲方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巡查过程中,若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从工程施工主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3、甲方从工程施工主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其中: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违约金金额为工程施工主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1%-10%。
① 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 发生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 发生机械、设备、交通和火灾生产安全事故;
④发生防洪防汛防风责任事件;
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违约金金额为工程施工主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0.5%-2%。
① 发生人员轻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累计超过三次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次;
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管控和限期整改,一般安全隐患整改未立即整改和限期完成等情形;
③未按规定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指令和甲方发出的隐患整改要求;
④未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甲方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要求;
⑤其他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时的情形。
4、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有关国家机关行政处罚
1、本合同与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与本合同冲突的,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盖章后即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招标控制价
一、招标控制价说明
1、招标控制价是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控制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控制价是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2018 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省统一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和发布的工人、材料、设备价格等设立;
3、人工、材料价格参照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以及结合市场价。
4、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费用)及主要材料价格;
5、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6、根据粤建价字[2005]139 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时间 10 天前通过网上系统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完毕后招标人通过网上系统答复投标人,并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含税),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控制价文件。
二、招标控制价(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