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独立 样本条款

人员独立.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体系,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履行了合法的程序。
人员独立. 公司已建立劳动、人事、工资及社保等人事管理制度并具备独立的人事管理部门,独立履行人事管理职责。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产生。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人员独立.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方面已经分开,公司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
人员独立. 1、 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 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 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人员独立. 本公司劳动、人事及工资关系独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和领取薪酬。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在劳动、人事及工资关系方面的独立性,公司的董事、监事及管理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产生。
人员独立.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人员独立性。公司对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方面均能做到独立管理。控股股东南山村委会通过合法程序推荐公司董事。
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出资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出资人任免,均专职于公司工作并领薪。
人员独立. 发行人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建立了较完备的人事管理和员工福利薪酬制度。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存在股东超越公司董事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人员独立. (1) 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 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 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人员独立. 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劳动、人事、工资及社保等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部门,并独立履行人事管理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