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定約 样本条款

優先定約. 1. 乙方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契約期間屆滿 1 年以前檢附歷年評 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 10 年。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前,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2. 乙方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同意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設施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優先定約之營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 6 個月內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另行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定約. 14.2.1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各年度營運績效之評鑑分數,共有 4 個年度達 80 分(含)以上,且申請優先定約時之最近 2 次評鑑分數達 80 分以上之情形,同時於履約期間並無可歸責於乙方之重大公共安全、勞動安全、消防安全等其他缺失致使人員死亡等事件時,得申請優先定約。但乙方若未依本契約所定之期限前提出優先定約申請,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14.2.2 乙方如符合申請優先定約資格,得於本契約屆滿前 16 個月至 18個月期間內,檢附優先定約自評報告及未來具體投資、營運計畫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一次,其期間以 5 年為限。倘乙方未能於前述期間申請,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14.2.3 甲方於接獲乙方申請優先定約後,經確認乙方符合本契約第 14.2.1 條約定之情事,且本案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後,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本契約屆滿前 9 個月雙方仍未達成契約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機會。 14.2.4 甲乙雙方合意議定之新約,為契約屆滿之新約,乙方仍應依第十章規定辦理返還及移轉資產予甲方。
優先定約. 1. 乙方如依本契約約定經評定為營運期間「營運績效優良」,得於營運期間屆滿前 3 年,檢附歷年岡山廠之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 等,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年限以 5 年為限。乙方若未於前揭期間內向甲方申請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權利。 2. 甲方審核乙方符合優先定約條件者,且評估本案仍有交由民間機構繼續營運之必要時,甲方將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雙方未能於營運期間屆滿前 2 年就新約內容達成合意時,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將自行營運或另行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定約. 1. 乙方如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者,乙方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4 年起至屆滿前 3 年止,檢附自營運期間開始之歷次評定報告及未來營運管理計畫書,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期間以 20 年為限, 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內申請優先定約,甲方得視為乙方放棄優先定約之權利。 2. 乙方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設施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2 年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另為其他之處置,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定約. 1. 乙方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2 年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前,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定約. 8.15.1 乙方如依本契約 8.14 條規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本契約委託期間屆滿二年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其期間以 10 年為限,乙方若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二年前,未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8.15.2 乙方申請繼續定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本計畫設施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條件後二個月內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8.15.3 優先定約權為契約屆滿後之新約,乙方仍應依本契約第 16 章規定移轉營運資產予甲方。
優先定約. 1. 乙方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契約期間屆滿 1 年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 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其期間以 10 年為限,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前,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2. 乙方申請繼續定約,經甲方同意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設施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包含但不限於委外方式、最低投資金額、權利金、民間機構承諾及配合事項等),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 3 個月內雙方仍未達成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另行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3. 依上開第 1 項及第 2 項而訂定之契約,為本契約屆滿後甲乙雙方另行簽訂之新約,乙方應盤點營運資產並提交資產清冊予甲方備查。
優先定約. 11.3.1 乙方如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乙方得於營運期間屆滿 9 個月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營運管理計畫書,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其期間以 2 年(未填寫者視為 2)年為限,乙方若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 9 個月(106 年 11 月 30 日前),未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甲方得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定約. 17.2.1 乙方已辦理營運績效歷次評定結果總平均 80 分以上者,乙方得於本契約屆滿前三年至屆滿前四年內,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如甲方仍有委外辦理本計畫之需,且乙方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其優先訂定之委託經營契約年限以二十年為上限,且以一次為限。乙方若未於前揭時間檢附相關文件向甲方申請者,視為放棄優先 定約之權利。 17.2.2 乙方依 17.2.1 提出優先定約之申請,經甲方審查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包含但不限於委外方式、特許年限、最低投資金額、乙方承諾及配合事項,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乙方提出申請後 2 年內雙方仍未簽訂新約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定約. 18.2.1 營運績效良好 乙方於契約期間,年度績效考評為「良好」之次數累計達 25 次(含)以上,且提出優先定約之前 5 次績效考評為「良好」之次數累計達 3 次(含)以上,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