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定約 样本条款

優先定約. 1. 乙方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契約期間屆滿 1 年以前檢附歷年評 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 10 年。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前,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2. 乙方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同意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設施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優先定約之營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 6 個月內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另行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定約. 15.6.1 乙方如依本契約第 15.5 條約定,經甲方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30 個月起至屆滿前 24 個月止 ,檢附歷年營運績效評估紀錄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優先定約權以 1 次為限,其期間不得超 過 10 年。 15.6.2 乙方未於前項約定期間內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15.6.3 乙方依本契約第 15.6.1 條所訂期限內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核定投資計畫書並確認符合優先定約條件者,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含投資額度、土地租金及增額土地租金之調整),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本契約屆滿前 1 年之前雙方仍未達成優先定約內容及條件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定約. 14.2.1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各年度營運績效之評鑑分數,共有 4 個年度達 80 分(含)以上,且申請優先定約時之最近 2 次評鑑分數達 80 分以上之情形,同時於履約期間並無可歸責於乙方之重大公共安全、勞動安全、消防安全等其他缺失致使人員死亡等事件時,得申請優先定約。但乙方若未依本契約所定之期限前提出優先定約申請,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14.2.2 乙方如符合申請優先定約資格,得於本契約屆滿前 16 個月至 18個月期間內,檢附優先定約自評報告及未來具體投資、營運計畫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一次,其期間以 5 年為限。倘乙方未能於前述期間申請,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或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14.2.3 甲方於接獲乙方申請優先定約後,經確認乙方符合本契約第 14.2.1 條約定之情事,且本案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後,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本契約屆滿前 9 個月雙方仍未達成契約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機會。 14.2.4 甲乙雙方合意議定之新約,為契約屆滿之新約,乙方仍應依第十章規定辦理返還及移轉資產予甲方。
優先定約. 11.3.1 乙方如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乙方得於營運期間屆滿 9 個月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營運管理計畫書,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其期間以 2 年(未填寫者視為 2)年為限,乙方若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 9 個月(106 年 11 月 30 日前),未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甲方得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定約. 1. 乙方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2 年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乙方未於上開期限前,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優先定約. 1. 乙方提出優先定約之申請,應於委託營運期屆滿日之 3 年內,檢附自營運期間開始之歷次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 1 次,其期間以 15 年為限,乙方未於營運期屆滿日之前 24 個月止,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權利。 2. 乙方申請優先定約,經甲方確認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雙方召開確認會議,確認設施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會同乙方辦理資產總檢查、營運規劃及財務評估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後,由甲方提出優先定約之基本需求書,提供乙方據以撰擬並通知依期 限提出繼續投資計畫書。 3. 甲方確認辦理優先定約者,以原投資契約內容研訂繼續投資契約草案,提供予民間機構,經雙方確認後於原契約期限屆滿前辦理簽約。 4. 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申請優先定約後 1 年內雙方仍未達成契約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但已完成議約,僅因行政作業不及於原契約屆滿前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雙方得辦理原契約變更,延長原投資契約期限至完成繼續投資契約簽訂日。
優先定約. 1. 乙方如依本契約約定經評定為營運期間「營運績效優良」,得於營運期間屆滿前 3 年,檢附歷年仁武廠之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 等,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年限以 5 年為限。乙方若未於前揭期間內向甲方申請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權利。 2. 甲方審核乙方符合優先定約條件者,且評估本案仍有交由民間機構繼續營運之必要時,甲方將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雙方未能於營運期間屆滿前 2 年就新約內容達成合意時,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將自行營運或另行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定約. 17.2.1 乙方已辦理營運績效歷次評定結果總平均 80 分以上者,乙方得於本契約屆滿前三年至屆滿前四年內,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如甲方仍有委外辦理本計畫之需,且乙方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其優先訂定之委託經營契約年限以二十年為上限,且以一次為限。乙方若未於前揭時間檢附相關文件向甲方申請者,視為放棄優先 定約之權利。 17.2.2 乙方依 17.2.1 提出優先定約之申請,經甲方審查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包含但不限於委外方式、特許年限、最低投資金額、乙方承諾及配合事項,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乙方提出申請後 2 年內雙方仍未簽訂新約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權利,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定約. (1) 乙方如依本契約第八條規定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於營運管理期間屆滿 4 個月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投資計畫書等,向甲方申請 繼續定約一次,其期間以 5 年為限,乙方若於營運管理期間屆滿前 4 個月,未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2) 乙方申請續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臺北市市立 00 國民中學活動中心運動設施】未來仍有交由民間營運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期滿前 4 個月前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訂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優先定約. 18.2.1 營運績效良好 乙方於契約期間,年度績效考評為「良好」之次數累計達 25 次(含)以上,且提出優先定約之前 5 次績效考評為「良好」之次數累計達 3 次(含)以上,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