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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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按照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依法对托管人、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 的约定,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因管理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因托管人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7、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8、 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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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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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对非标准化资产(如有)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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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对非标准化资产(如有)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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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遵守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自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人违反本协议造成理财产品损失时,管理人应代表投资者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理财产品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保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及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保证本协议与相关理财文件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冲突;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确保理财文件项下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必须的报批或报备程序;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确保将本协议中托管人履行的托管职责向理财投资人进行真实完整的披露;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影响理财财产安全的事件时,需在其知晓该等情况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托管人;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管理人声明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所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以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不以托管人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义务;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作为产品主会计方,与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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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 、 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13、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1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15、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16、 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17、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5)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9、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 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21、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3、 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5、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7、 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监控,受益所有人识别等义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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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
(15)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6) 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9)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 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21)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3) 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5)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6) 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27) 依法对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代理销售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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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约定并按照委托人/管理委员会书面投资指令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按规定为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专用账户,并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管理人或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委托资产;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本合同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交还委托人;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委托人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不得少于 20 年;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依法办理本计划备案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手续;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自委托财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为本计划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则、本合同约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财产的清算交收;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编制向委托人披露的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投资运作情况做出说明,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委托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财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并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管理人的自有资产、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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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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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2) .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资产权益;管理人取得开展本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指定投资经理,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4) .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 按照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内部制度要求对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委托人,管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其参与申请;
6.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7.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8.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若有),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9.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本集合计划资产;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10. 保守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11.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12. 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13. 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14.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15.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管理人因行使上述权利或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费用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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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6) 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7)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 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 对于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1)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向管理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2)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接投资、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与他人进行交叉融资安排等方式,违规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
(23)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5)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 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7) 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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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对于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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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可以将本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 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如证监会等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则从其规定),并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报告中向委托人和交易所披露该投资情况。
8、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事务及其它手续;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9、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10、 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11、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12、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13、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14、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15、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1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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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集合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如有),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6)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7) 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9)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20)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2)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3)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4) 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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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sset Management Agreement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应当确保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设立、投资运作、收益分配、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应当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金服务,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具体的基金服务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以管理人与基金服务机构另行签署的基金服务协议为准;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效签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6)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财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7)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8)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及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
(20)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2)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5) 管理人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26) 管理人有义务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对投资行为、投资材料、资产权属等投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 效性等承担责任;
(27) 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计算基金资产应纳税额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务的义务;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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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对委托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委托人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等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应按相关合同文件规定处理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事务,自主决策,并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本计划财产;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16) 对非标准化资产(如有)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 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8)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9) 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委托人分配收益;
(20) 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向委托人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1)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 建立并保存委托人名单;
(23) 应依法履行对委托资产的反洗钱义务。如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托管人;
(24) 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委托人;
(27) 管理人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进行本产品营销宣传。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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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4)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5)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6) 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18)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19)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 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 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21)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3) 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5)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6) 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监控,受益所有人识别等义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
(27)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遵守保密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合理措施告知投资者其执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28) 管理人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受托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管理人可以不向个人告知且无需经投资者单独同意。
(2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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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管理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监督与稽核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管理人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管理人应确保其已对投资顾问的资 质进行核查,且其聘请投资顾问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 (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确定私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18)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9)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3)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致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管理人应予以赔偿;未赔偿的,管理人不得要求支付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4) 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
(25)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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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